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督导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基字[2013]3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督导

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卫基字〔2013〕317号)

妇幼保健院、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

为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指导作用,卫生部要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项目技术指导、督查、专项考核等,覆盖50﹪以上的盟市和30﹪以上旗县;每年对项目督导考核至少开展1次培训和经验交流。根据卫生部要求,2013年4月10日,卫生厅尹赤林副厅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