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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督导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基字[2013]3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督导

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卫基字〔2013〕317号)

妇幼保健院、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研究所:

为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指导作用,卫生部要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项目技术指导、督查、专项考核等,覆盖50﹪以上的盟市和30﹪以上旗县;每年对项目督导考核至少开展1次培训和经验交流。根据卫生部要求,2013年4月10日,卫生厅尹赤林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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