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按照三级专科医院设置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按照三级专科医院设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内卫医字〔2019〕339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按照三级专科医院设置的批复内卫医字〔2019〕339号赤峰市卫生健康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你委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对拟设置的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进行了设置审批前公示。
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设置:一、医疗机构名称: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
二、医疗机构类别: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
三、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杨奉筠。
四、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全民。
五、医疗机构经营性质:非营利性。
六、医疗机构床位数:600张。
七、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八、医疗机构选址:赤峰市红山区三道东街51号。
九、诊疗科目:感染性疾病科、结核病科、急诊医学科、内科、外科、儿科、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肿瘤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学业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预防保健科。
十、建设时间: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
十一、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十二、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请于建设有效期限内向我委提出执业注册登记的申请,逾期未完成建设,此批复自动失效。
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
明管理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妇字[2010]27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0〕279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一律无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严
格审核乡镇卫生院的助产资格,凡助产条件不具备或条件简陋的要取消助产资格或签发机构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内卫监字[2012]58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内卫监字〔2012〕585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一)住宿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游泳场所:指供人们进行游泳健身、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三)沐浴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
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
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就餐场所:指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餐厅)。
(六)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包括影剧院、游艺厅(室)、台球厅、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 (KTV)、酒吧、茶座(吧)、咖啡馆等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工作进行评审验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工作进行评审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内卫蒙字[2011]364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工作进行评审验收的通知(内卫蒙字〔2011〕364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全区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初评工作于2010年8月全面展开,目前已经基本结束。
根据评价工作的整体部署,经研究,自治区卫生厅将于近期对此项工作进行评审验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验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价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价标准考核细则》;对自治区各级蒙医、蒙医中医或中医蒙医医院的蒙医部分,增加新颁布的《蒙医病症诊断及疗效标准》内容。
二、评审验收范围盟市卫生局初评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的蒙医中医医院以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内蒙古中蒙医医院待改扩建完成后、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待正式运行后申报参评。
目前正在新建和改扩建的蒙医中医医院,要加快建设进度;未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要争取列入到当地“十二五”规划,并尽快建设达标。
对于在本期评审验收工作结束后,基础设施建设和内涵建设任务完成、并通过盟市卫生局初评达标的蒙医中医医院,卫生厅将于2012年择期统一组织进行评审验收。
二级乙等标准的蒙医中医医院,由各盟市卫生局评审,待本次评审验收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卫生厅一并公布。
三、评审验收工作安排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评审验收,本次验收工作拟从2011年5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还未报送初评结果的盟市卫生局,请务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完毕,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周期等级医院评审。
四、专家组评审验收程序1.听取被验收单位等级医院建设情况汇报(要求有书面和多媒体汇报材料,限时40分钟);2.现场查验;3.汇总评审验收结果;4.反馈意见(反馈工作成绩和问题,不反馈具体得分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医学中心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医学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1.04
•【字号】内卫医政字[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设立内
蒙古自治区运动医学中心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医学中心”验收报告》(内医院字[2011]年108号)收悉。
医院自2008年成立运动医学科并开展运动医学关节镜技术以来,不断完善运动医学学科建设,加强运动医学关节镜技术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运动医学学科及运动医学关节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医学中心。
你院要按照运动医学学科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运动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加快人才梯队建设与培养,建立健全学科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57个鼠疫监测旗县鼠疫疫情风险级别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57个鼠疫监测旗县鼠疫疫情风险级别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内卫疾控字〔2020〕219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57个鼠疫监测旗县鼠疫疫情风险级别的批复内卫疾控字〔2020〕219号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你中心《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57个鼠疫监测旗县鼠疫疫情风险级别的请示》(内综疾字〔2020〕1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全区57个鼠疫监测旗县鼠疫疫情风险级别的评估结果,具体批复如下:一、高风险地区(25个旗县)1.呼和浩特市:武川县;2.包头市:达茂旗、固阳县;3.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镶白旗、镶黄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多伦县、太仆寺旗、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正蓝旗;4.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5.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6.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7.乌海市:海南区。
二、中风险地区(5个旗县)1.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3.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
三、低风险地区(27个旗县)1.包头市:白云矿区、九原区、昆区;2.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3.兴安盟:乌兰浩特市;4.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开鲁县、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后旗、科尔沁左翼中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5. 赤峰市:敖汉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红山区、喀喇沁旗、克什克腾旗、林西县、松山区、翁牛特旗、元宝山区;6.鄂尔多斯市:乌审旗;7.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
今后,请你中心根据鼠疫疫情发生情况随时对疫源旗县风险级别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李文才中医执业医师开处方西药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李文才中医执业医师
开处方西药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1.20
•【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4〕1003号
•【施行日期】2014.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李文才中医执业医师开处方
西药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卫计蒙中字〔2014〕1003号锡林郭勒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李文才中医执业医师开处方西药如何处罚的请示》(锡卫发〔2014〕215号)收悉。
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传统医学,促进自治区蒙中医药事业发展,保
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根据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2010年,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蒙医中医从业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可以运用相关的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医疗活动。
如果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规定,在其执业诊疗科目范围内是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药物开展诊疗活动的。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014年11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内卫医字[2008]943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
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内卫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内卫发〔2011〕29号)各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激励长期以来在基层蒙医中医战线勤奋耕耘的蒙医中医工作者,进一步发挥基层蒙医中医人员的积极性,使蒙中医药优势特色在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进一步加强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向社会推出一批作风优良,诊疗独特,疗效确切,经验丰富,在当地基层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基层蒙中医药工作者,以推动全区基层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
此项工作在盟市推荐的基础上,本着评名医更是树名医的宗旨,适当补充和增加了人口多、蒙医中医人员或蒙医中医机构较多盟市的名额。
同时考虑到个别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刚起步或力量薄弱地区蒙医中医候选人员少的情况,适当降低了相关申报条件。
经专家组评审评选出包音牧仁等158名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候选人,其中蒙医68名,中医90名。
评审出的候选人员涵盖了全区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旗县级人民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的蒙医中医人员。
根据评选程序,对评选出的158名名蒙医名中医候选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经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决定命名包音牧仁等158名同志为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有效期五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章程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发布内蒙古自
治区第四医院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
院章程的批复
自治区第四医院:
你院《关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章程(拟定稿)的请示》(内四院党字〔2020〕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章程》,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2020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乌海市妇幼保健院设置为三级妇幼保健院的批复(202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乌海市妇幼保健院设置为三级妇幼保健院的批复(2021)你委《关于核准乌海市妇幼保健院机构级别的报告》(乌卫发〔2019〕287号)收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你委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对乌海市妇幼保健院设置为三级妇幼保健院进行了设置审批前公示。
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有关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乌海市妇幼保健院设置为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该医疗机构的级别和类别:三级妇幼保健院名称:乌海市妇幼保健院法人代表:宿静主要负责人:宿静所有制形式:全民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床位数:310张建筑面积:53154平方米服务对象:社会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神华街19号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东街3号诊疗科目: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小儿血液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其他)、急诊医学科、中西医结合科、重症医学科、医疗美容科,麻醉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三、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设备配置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徐守卓等37名享受副主席级医疗待遇干部保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徐守卓等37名享受副主席级医疗待遇干部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内卫健字[2009]944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徐守卓等37名享受副主席级医疗待遇干部保健工作的通知(内卫健字〔2009〕944号)有关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近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新增徐守卓等37位同志为今年第一批享受自治区副主席级医疗待遇的保健干部。
为了切实做好他们的医疗保健工作,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关于研究贯彻全国干部保健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厅发〔2009〕99号)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做好省级保健干部的年度健康体检工作。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省级保健干部一年体检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有关盟市干部保健部门要提前征求保健干部的意见,参照自治区省级干部健康体检项目,合理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做好健康体检准备、组织及后续各项工作,并健全省级干部医疗档案。
对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治疗。
健康体检结束后要及时将体检情况和省级保健干部体检结果报卫生厅保健处。
二、做好日常医疗保健工作。
对于住院的省级干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住省级干部病房,并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其他省级干部要在归管组织联系部门的配合协助下,定期开展巡诊随访、专家咨询等服务工作。
干部保健基地要逐步改善医疗保健条件,以适应逐年增加的保健对象的需求,并切实加强医疗保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水平。
三、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干部保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对省级保健干部进行健康教育,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增订保健刊物,按时发放到保健干部手中,努力加强省级干部自我保健的指导,增强保健对象的自我保健意识,变被动医疗为主动预防。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先晓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设置血液透析中心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先晓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设置血液透析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20
•【字号】内卫计医字〔2018〕139号
•【施行日期】201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先晓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设置血液透析中心的
批复
内卫计医字〔2018〕139号
内蒙古先晓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委提出在包头市青山区设置1所民营血液透析中心的申请收悉。
依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进行了审核,对拟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进行了设置审批前公示。
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先晓血液透析中心:
一、医疗机构名称:先晓血液透析中心
二、医疗机构类别:血液透析中心
三、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丁计元
四、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民营
五、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营利性
六、血液透析单元数:20个
七、医疗机构选址: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46号
八、诊疗科目:内科(肾病学专业)
九、建设时间: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
十、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一、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请于建设有效期限内向我委提出执业注册登记申请,逾期未完成建设,此批复自动失效。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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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 必须按照地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并办理相关审批手 续;使用国外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凡规避政府采购的,自治区将取销其配置规划,不予核发配置许可 证。
二、医疗机构新设备安装验收后,凭设备安装验收证明复印件、 设备采购审批手续和采购合同复印件、原设备配置许可证(指更新 设备)、原设备配置临时许可证(指附表中列出的有临时许可证单位) 等材料,到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办理配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新设备在未取得配置许可证和人员上岗资质前不得投入使用。
乙类 正式
呼卫字〔2009〕174 号
MRI
新增
财政 拨款
呼卫字〔2009〕174 号
LA
新增
财政 拨款
6 包头市中心医院
包卫发〔2009〕130 号 CT 新增 自筹
7 包头市中心医院
包卫发〔2009〕249 号
MRI
更新 自筹
052021007
乙类 正式
8 包头市第四医院
包卫发〔2009〕259 号 MRI 新增 自筹
请各盟市卫生局及时将此文转发有关单位。 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机构名单
主题词:卫生 设备 购置 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09 年 8 月 24 日印发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校对:刘之涵
共印 4 份
2
附件
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机构名单
序 号
医疗机构名称
DSA
更新 自筹
052031012
乙类 正式
14 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 通卫字〔2009〕249 号 CT 新增 自筹
15 赤峰市医院
16 宁城县中蒙医院 17 锡林浩特市医院 18 鄂尔多斯市蒙医研究所
19 巴彦淖尔市中医院 20 乌拉特前旗医院 21 乌海市蒙中医院
赤卫字〔2009〕82 号
CT
9 包头市肿瘤医院
包卫发〔2009〕194 号 MRI 新增 自筹
10 包头市肿瘤医院
包卫发〔2009〕195 号 LA 新增 自筹
11 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包卫发〔2009〕251 号 LA 新增 自筹
12 海拉尔农垦总医院
呼卫字〔2009〕64 号 MRI 新增 自筹
13 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医院 通卫字〔2009〕297 号
新增 自筹
052012063
乙类 临时
赤卫发〔2009〕30 号
CT
更新 自筹
052011070
乙类 正式
锡卫发〔2009〕237 号 CT 新增 自筹
鄂卫发〔20009〕251 号
CT
新增 自筹
052012175
乙类 临时
巴卫字〔2009〕33 号 MRI 新增 自筹
乌卫发〔2009〕323 号
CT
新增
财政 拨款
052012180
乙类 临时
3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批复)
内卫财字〔2009〕750 号
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申请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有关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 2009 —2011 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 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近期 申报更新和新增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集中评审,经 专家评审,同意以下医疗机构(见附表)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并纳 入自治区 2009—2011 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请各医疗机构按 照以下要求进行设备采购和办理有关手续:
1 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
申请文号
拟购 设备
购置 设备 性质
经费 来源
原配置许可 证号
原设 备性 质
MRI
新增
财政 拨款
2 内蒙古医院 3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4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5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内医院字〔2009〕3 号 MRI 新增 自筹
呼卫字〔2009〕174 号
CT
更新
财政 拨款
0520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