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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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6.29
•【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
•【施行日期】2009.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57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
(一)设置原则和程序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
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
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3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四)设置申请与确认
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规划与年度医疗质量专项建设计划,符合条件的医院可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或质控工作计划等;
3.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
5.相关技术资料,科技项目、成果、专利及重要论文,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在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二、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卫生厅全面负责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医疗质量控制活动;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制定全区医疗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组织各专业质控中心拟订专业性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
(二)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专业质控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厅的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工作要求,拟定本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技术规范和计划;
2.在自治区卫生厅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全区相关专业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方案,并据此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评价和督导考核;负责相关专业特殊医疗技术准入评估工作;
3.负责逐步组建全区本专业质控网络,充分发挥本专业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各盟市、旗县开展质控工作;
4.根据全区本专业医疗质量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对全区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6.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加强有关专业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
7.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8.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全区本专业质控日常工作;
2.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3.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区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4.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5.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办法;
6.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7.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管理
1.自治区医院协会受自治区卫生厅委托,承担医疗质量控制日常管理工作,受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专业质控中心的设置采取自主申报的形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拟设置的专业质控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医院自主申报,经专家论证,择优确认。特殊情况可由自治区卫生厅直接指定。
3.质控中心制订的有关质控标准、考核方案、培训计划以及考核结果,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定期对外发布。
4.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
5.质控中心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卫生厅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6.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同意,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全区医疗机构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