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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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海洋法5

国际法课件海洋法5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 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 海上空。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The starting point for establishing the maritime zones are the baselines. Article 5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the normal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as marked on large-scale charts officially recognized by the coastal State.
4、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自然延伸原则 (2)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6条 (3)公平原则 依据大陆架与陆地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属于 该国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划归该国
北海大陆架案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国际公法学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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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二)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
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 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三、国际海洋法的Leabharlann 纂与发展图中文字黑体,14pt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
(一)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第七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

第七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

三、海湾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领海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 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
• 2、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
1946年11月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 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国际法不允许外 国军舰不经一国同意而在其领海内收集证据,这破 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第三节 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
一国的港口、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位于 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 内水是一国领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
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二、港口
• 海洋法上的港口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
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 货的海域。包括陆域(如码头、仓库、船坞) 和水域(如航道)两部分。
一、领海的概念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国际法》课件10——海洋法.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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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国际法分论1第十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说第二节海域的划分第三节内海第四节领海第五节毗连区第六节专属经济区第七节大陆架第八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第十一章海洋法第九节群岛水域第十节公海第十一节国际海底区域3第一节概说一、海洋法的概念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四、中国的海洋立法4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海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3、规定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4、明确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5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一)公海和领海制度的确立在古罗马时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各国都有利用海洋的权利。

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出现了罗马统治者对海洋拥有管辖权的主张;进入中世纪以后,封建君主如同对于土地一样,也对海洋提出了领有权或者主权主张。

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追求巨大的航海贸易利益,提出了海上自由航行的要求,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至19世纪上半叶,法、英、美、俄等当时的大国都接受了公海自由自由原则,公海制度由此形成。

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的主张,开始形成领海的概念,从而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

之后,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陆地上的控制权“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的主张,即所谓“大炮射程论”,进而确定领海宽度为3海里。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至19世纪上半叶,在公海制度形成的同时,由沿海国对其沿岸一带狭窄海域行使主权的领海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直至20世纪中叶,国际海洋法一直把地球海洋基本上分成领海和公海两部分,因此,有“领海以外即公海”之说。

(二)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权制度的确立第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国际海洋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沿海国的管辖权不再局限于领海,而是扩展到了原先实行公海制度的广阔海域。

国际法课件7章第七章 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7章第七章  海洋法

第二节 基线

二、群岛基线 (一)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 (二)群岛基线的划定
第三节 内海水




一、内海水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 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 的海域。 2. 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所有外国船舶不得驶入内海;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内海,必须驶入指定的港 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对于遇难或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 规定行事的目的,外国商船被允许驶入内海时,要 遵守沿岸国的法律; (4)在内海中不得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的编撰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 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 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 争议较大,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开幕,历时9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当代第一部国际海洋法典 海洋宪章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的外部界限 1. 平行线法 2. 共同正切线法 3. 交圆法 (四)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 一般以中间线为界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一)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1、属地优越权 2、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3、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 4、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的规章制度的 权利。
古代 “共有之物” 海上霸权
殖民帝国
扩展贸易
分割可利用资源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高教版海洋法-PPT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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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洋法概念 • 二、历次海洋法会议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二节 内 水(Internal waters)
• 一、内水的概念
•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包括领
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waters on the landward side of the baselin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r port facility.
• 2. Passage shall be continuous and expeditious. However, passage
includes stopping and anchoring, but only in so far as the same are incidental to ordinary navigation or are rendered necessary by
purpose of:
• (a) traversing that sea without entering internal waters or calling at
a roadstead or port facility outside internal waters; or
• (b) proceeding to or from internal waters or a call at such roadstead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第章 海洋法 国际法 教学课件

第章 海洋法  国际法 教学课件
外侧也不能具备同样方便的可替代性航线, 而且台湾海峡本身又正在用于国际航行。
Part six archipelago water area
群岛水域主权
承认直接相邻国家的传 统捕鱼权利
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海道通过权
自成一类的海洋区域
船舶和飞机 迅速和无障 碍地通过
Part seven continent shelft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Part eight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1.definition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UnclosⅠ
优于
Common good
Separatist regime
territorial sea
high sea
Groutious Ocean freedom Ocean blockage Seldom
Comprehensive regim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convention Continent shelf convention
行的海峡。(对应于内海海峡)
2)Legal status and passage regime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海峡,所
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一般 不能断言其航行是无害的)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通过制度
通过性航行
1)definition and legal status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5章 国际海洋法.ppt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5章 国际海洋法.ppt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将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 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海洋 法的编纂取得了很大成就。
1973年12月3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开幕。 这是国际法历史上参加国家最多,历时最长的国际法编纂 会议。通过了由17个部分、320条构成的《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和9个附件。
24
三、 公海上的管辖
(一) 船旗国管辖 (二) 普遍管辖 (三) 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 (四)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五) 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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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三、 国际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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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 位
海底区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又称“区 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 底土。
“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 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区域”内 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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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 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二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五节、公海 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
1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历史发展及编纂
一、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二、 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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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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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 内水 二、 领海 三、 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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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水
(一) 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 海湾 (三) 港口

国际法第八章.ppt

国际法第八章.ppt
1958年《大陆架公约》确定了法律上的大陆 架概念,“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 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 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sea-bed and subsoil )”,……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大陆架”,……
2020/4/4
第二编 分论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13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ChapterⅧ Law of The Sea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 ChapterⅧ Law of The Sea )
摘要: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一个重要的部门
法,它规范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 从事海洋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 立了海洋新秩序的法律框架。
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2020/4/4
第二编 分论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10
第三节 内海和领海
( ) Section 3 Internal Waters and Territorial Sea 一、内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内海包括港口、海湾、河口等,…… 港口(port )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 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1982年《海洋法公约》,…… “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
2020/4/4
“北海大陆架案”
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第二编 分论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17
2020/4/4
第二编 分论 第八章 国际海洋法 18
“ delimitation is to be effected by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taking account of all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in such a way as to leave as much as possible to each Party all those par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that constitute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its land territory into and under the sea, without encroachment on the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the land territory of the other”

国际海洋法最完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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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者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者接载任何飞机; (6)载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者卫生的法律法 规,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者人员
(8)违反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 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 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外部界线:(1)平行线法; (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 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 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 为领海的外部界线;(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正 常基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 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 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划出的外部界线实际上都是 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
海 里 的 定 义 ( 增 加 内 容 )
1/60°所对应的地球 表面弧长即为1海里
b.
1/60°
地球横截面
意 的海 思 上 为 航 “ 速 单 1 海 位 里 “ 小 节 时 ” ”
/
2.海域的划分
●内水(internal sea)
●领海(territorial sea)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公海(high sea)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 bed area)
• 即沿岸国与非沿岸国在各海 域的权利与义务
●领海
a.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际海洋法课件

国际海洋法课件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 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基本法律文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我国1996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目录
• 一、海洋各海域的划分 • 二、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 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案例探讨
海域的划分
内水(internal sea)
领海(territorial sea)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公海(high sea)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 bed area)
领海基线
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及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 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正常基线:海洋的低潮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最外缘 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无害通过就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 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 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 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毗连区
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 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行使 下列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 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群岛水域
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 线以外的水域。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拥有完全主权,所有 国家和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群 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 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 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国际海峡
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么用于国际 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外国船舶和飞机。 无害通过制度:如果国际海峡是由一国大 陆和该国沿岸的一个岛屿形成,而且该岛屿向 海一面有在航行的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 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五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五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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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海
概念 领海的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中国的领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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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到目前为止,对于外国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 过权,国际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要由 各国国内法确定。
潜水艇和其它潜水器通过沿海国领海,须水面航 行并展示旗帜,遵守沿海国相关的法律规章。
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实 际宽度为12 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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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毗连区的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在毗连 区内有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权:
制定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 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 的行为
直线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曲折, 海岸附近岛屿众多而地形复杂的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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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直线基线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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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混合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 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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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确定海岸基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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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一、基线(领海基线) 二、内水 三、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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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国的毗连区制度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建立并确定了我国的毗连区制度
主要内容:
规定我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外部界限 为从基线量起等于24海里的线。
明确了我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利:防止和惩治在领 陆、内水、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 卫生或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作为正常基线的低潮线——指海水在退潮时退到 离岸最远处时形成的曲线

国际法学课件第7章 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学课件第7章 国际海洋法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 内 水(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海域: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 水域、海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 主权。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应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 该国指定的港口。 3、在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 得进入一国的内水。战争时,中立国家的军舰必须得到许可方可进入 沿岸国的内海。军舰在滞留时享有豁免权,沿岸国不得为执行搜查、 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而进入军舰内部。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 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 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 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为57海里,自
古以来该湾就在中国主权控制之下, 带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历史上一向 被承认为中国的内水。渤海湾湾口有 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8段,最宽 的湾口只有22.5海里。因此,将这些 岛屿相连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属中
和大陆架法》
第二节 领海及毗连区
•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
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
•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
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区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
• 国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同的权利。 • 由于基线决定着内水的范围,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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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 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 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领土、大陆架或 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两者联系: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都属于全 人类。 但国际海底区域与公海海底并非同一 概念,因为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一国的大陆架。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 资源开发采取的“平行开发制”:在这一区域 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 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选择 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 业或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 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 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北海大陆架案
基本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 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1958年《大陆架 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 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 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 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 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 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 规则”。诉讼双方的理由:
与毗邻区的关系:一国一旦宣布了专属 经济区,则毗连区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内。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 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 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外缘的两个标准: (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 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 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 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界限。
国际海洋法
2016级法律硕士 门亮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 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基本法律文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我国1996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目录
• 一、海洋各海域的划分 • 二、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 三、案例探讨
海域的划分
内水(internal sea)
公平原则
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 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在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 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 遍接受的基本规则。 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 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 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 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 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毗连区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 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海的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中有1/2是与领海重叠的,实际上毗 连区的宽度只有12海里。沿海国对毗连区的 管辖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 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 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即沿岸国与非沿岸国在各海域的权利 与义务。
内海: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 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 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
领海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 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但是,沿海国对 其领海的主权受无害通过这个国际习惯的限制。
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构成国家领 水的一部分。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内海
内水
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一国领陆 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其宽度不得超 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领海是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其水体部分、 水域上空和水域下的底土都处于一国主权支 配之下,领海仅指水体部分。
群岛水域
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 线以外的水域。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拥有完全主权,所有 国家和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群 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 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 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国际海峡
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么用于国际 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外国船舶和飞机。 无害通过制度:如果国际海峡是由一国大 陆和该国沿岸的一个岛屿形成,而且该岛屿向 海一面有在航行的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 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领海(territorial sea)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公海(high sea)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 bed area)
领海基线
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及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 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正常基线:海洋的低潮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最外缘 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 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 项条约义务,而且是国际习惯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 要论点是:这样的划分是根据了1958年《大陆架公约》 中规定的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德国未成 为此公约缔约国,但由于该规则是大陆架法律概念中所 固有的,已成为国际习惯法,对德国有拘束力;且德国 的海岸地形还称不上“特殊情况”。因而,等距离规则 应适用于划定三国的北海大陆架界线。 德国向法院陈述的理由是:等距离无论作为协议规 则或是习惯规则对本案都不能适用;它认为同一大陆架 上国家之间划界应经协议决定,留给每个国家“公平合 理的一份”,且北海东南部海岸外形应属于“特殊情 况”,因而应公平划定这一地区各国大陆架的界线。 国 际法院的判决及其依据
无害通过就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 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 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 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毗连区
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 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行使 下列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 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大陆架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大陆 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与相 关的管辖权。但是,沿海国要开发200海里以 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家海底管理 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 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沿海国行使对大陆架 的此种专属权利不需要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 或任何明文公告,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 料为主张大陆架权利的依据。
我国还声明了对毗连区可因国家安全行使 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受国家一定管辖和支配的 海域,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 以开发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 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 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 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公海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组成部分,也不 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管辖之下,公海法律制度 的基础和原则是公海自由。公海自由最初主 要是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海洋法公约》 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6项: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 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法院判决理由
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 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 认为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 理由: (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 (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 (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 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 与等距离原则相关的"特殊情况" 概念的确切合义 和范围还是悬而未决的争论。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 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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