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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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县森林消防专业队管理办法

为把资溪县森林防火专业队打造成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战斗力强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队员录用、解聘和待遇

(一)、录用

录用资溪县森林专业防火队员,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录用采取体能测试、体检和试用三个阶段

1、体能测试长跑3公里,原则上16分钟达标,缺乏锻炼的,在专业队试用一个月再测试。体能测试由资溪县森林专业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体检在资溪县人民医院体检,按体检表项目以及心电图、X光片、血液检查进行。须无心脏病和传染性疾病,无其他重大且影响扑火的疾病。

3、试用体能测试和体检结果报林业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在局党政联席会上决定是否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每天坚持上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正式录用。

(二)解聘

正式录用的队员须与资溪县森林专业防火队签订聘用合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涉及合同事宜按合同条款处理,达到解聘条件的按合同予以解聘。

(三)队员待遇

队员的待遇以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奖惩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二、管理机构

资溪县森林防火专业队设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副队长一名,班长根据班组个数确定数额。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指导员负责思想建设和财务,副队长协助队长和指导员工作,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三、队伍管理

(一)、纪律要求

1、队员必须遵守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2、队员自备手机,重点防火期24小时开机,保障通讯畅通。

3、接到扑火命令时,当班队员在5分钟内在队部集结完毕,备勤待命队员在25分钟内在队部集结完毕。

(二)、管理措施

对森林防火专业队员实行轮休、值班备勤、签到考勤、请销假、集中训练、奖惩制度

1、轮休制度

非重点防火期和重点防火期实行轮休制

非重点防火期,队员分散管理,按劳动合同第三条第2款执行。专业队管理人员和司机保证随叫随到。

重点防火期,队员集中管理,班组轮流24小时值班,执行考勤登记、请销假制度。

2、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班组严格执行签到考勤登记、请销假制度,值班期间严禁赌博。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离队,无特殊原因不批假,并负责内务工作和蝴蝶隧道至葛坪桥沿线的防火巡查工作。

3、签到考勤制度

对训练、值班、扑火等出勤情况进行登记。训练出勤做为评选训练标兵的依据,扑火出勤做为扑火补助的依据,出勤登记做为考核依据之一。

考勤时间第一次签到7:45-8:15,第二次签到11:20-11:30,第三次签到13:30-14:00,第四次签到时间16:50-17:00。签到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请销假制度

事假、病假须请假,一天以内由班长签意见,报队长或指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班长签意见,报林业局分管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及时销假。

假期以7天为限,休病假期确需在7天以上3个月以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证明;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再从

事扑火工作,适用解除合同条款,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特殊原因,视情况处理。

5、集中训练

进入重点防火期的第一个月进行集中训练,训练的内容由专业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并由专业队负责人具体负责。

集中训练结束,根据训练表现和考核,由专业队评选训练标兵6人,一等奖1人,二等奖2人,三等奖3人,先进班组1个。

6、奖惩制度对训练、扑火、值班等情况实行奖惩

(1)对日常考勤签到超过规定时间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的为迟到,迟到4次算缺勤一天;超过规定签到时间20分钟以上算缺勤一天;未按指纹签到者视为缺勤。

(2)对扑火出勤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以迟到论处,迟到3次按缺勤半天论处,超过规定时间20分钟以缺勤一天论处。

(3)因事因病不请假视为缺勤并按合同第八条规定处理,重点防火期无故缺勤5天按合同解聘。

(4)奖励制度

训练奖励标兵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训练先进班组挂流动红旗,同时每名队员奖50元。

考勤奖励根据考勤情况进行奖励,满勤按合同规定发放140元绩效奖。

扑火奖励白天出勤一次奖40元,晚上出勤一次奖80元。晚上跨零时按二次计算。白天出勤扑救至晚上按晚上出勤计算。同一地点扑火,因未彻底扑灭导致二次以上出勤,只计算一次出勤。

(5)惩罚制度缺勤一天扣款60元,全年矿工累计达五天以上者将解除聘用合同。

无故不上山扑火每次扣款100元,并扣除当月的绩效工资。

三、装备管理制度

1、个人着装配发给个人的服装,妥善保管,仅限使用于上班及扑火。

2、扑火装备不属于个人,集中保管,限用于扑火或与防火有关的工作中,不得擅自作他用。分配给队员扑火使用的装备,保养由队员个人负责,车辆由司机负责,其他库存装备由队长指定专人保管。

3、车辆保养运兵车辆由专职司机负责,认真做好日常保护和维修,时刻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出动。运兵车辆状态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未经批准不能使用于防火工作以外的工作。

4、装备登记制度扑火装备除配发给个人的服装外,所有扑火装备必须进行登记,由指定的保管人员做好使用情况登记。

四、此办法从宣布之日起即实施,之前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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