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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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运动员【失效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05.10.01【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核、审批权第四条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申请。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1.背景为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切实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目的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运动员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促进运动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并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3.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比赛、省级比赛、市级比赛等。

4.等级划分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初级运动员:完成项目基本技能,具备比赛能力,但尚未达到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2.二级运动员: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项目,进入市级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3.一级运动员:具备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评定方法5.1 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由省级、市级体育局及其代表机构的专业技术评委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5.2 评定标准(1)初级运动员:达到省、市、县级比赛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有一定基础训练。

(2)二级运动员:具备中级比赛的技能和实力,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具备参赛和获奖的实力。

(3)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全国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3 评定流程(1)运动员参加规定的比赛,获得相应的比赛成绩。

(2)运动员递交个人的训练资料和比赛成绩高于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运动员经过专业技术评委的考核,达到每个等级的评定标准,方可评定为该等级的运动员。

5.4 标准化管理本等级评定将通过标准化管理来确保评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维护参加体育运动员合法权益,适应现代体育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运动员,指从事体育竞技活动,有组织有序地开展体育活动,并为实现竞技胜利而健康恒久地训练作战的人。

第三条国家自觉落实体育运动权益保护,加强体育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纪律训练,维护体育的健康发展,营造社会文化氛围,促进体育运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体育运动员的管理。

第四条体育运动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管理程序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体育运动员登记机构或属地性机构申请注册。

第五条体育运动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注册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注册表。

(二)本人健康证明。

(三)本人参赛资格证书。

(四)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体育运动员,注册机构应当驳回其申请;体育运动员提出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信息错误的,注册机构应当一次通知其补正;体育运动员申请注册材料有瑕疵的,注册机构可以向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询问,并在得到正确材料后登记。

第七条注册机构应当依据批复向体育运动员发放体育运动员注册证书。

第八条体育运动员应当持有体育运动员注册证书参加体育竞技活动,不得擅自转告他人使用,存在损害身体健康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三章注册续办第十条体育运动员及其家长应当遵循体育运动明示期限注册续办,并向指定的注册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和需续办的有效证明。

第四章注册注销第十二条健康不能参加体育竞技活动的体育运动员,经有关医疗机构认定应当注销其体育运动员注册。

第十三条因进行体育竞技活动造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决定取消体育运动员注册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作出决定,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员申请注销的,应当向指定的注册机构提交有效证明文件,注册机构应当审核确认后作出注销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备。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规定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规定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规定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国羽毛球训竞工作发展的需要, 保证正常的竞赛秩序, 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加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体竞字[2003]82号 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主办的各类全国羽毛球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注册第四条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由中国羽协主办的全国羽毛球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中国羽协进行参赛资格注册。

第五条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羽协主办及批准的全国羽毛球比赛,年满12周岁的运动员,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或行业体协、全国羽毛球培训中心为单位在每年的注册期内进行参赛资格注册。

运动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参赛注册, 中国羽协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运动员首次办理注册时, 须向中国羽协提交运动员注册申请表、代表资格协议书、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以及二寸免冠近期彩照2张,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现役军人须附入伍证明(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注册申请表由中国羽协统一印制)。

第七条各注册单位向中国羽协提交注册材料时,必须附有关注册运动员所属省市最近的省市级少年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原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年龄组只能注册重点队员男、女各4名,非重点队员人数不限。

第九条中国羽协依照注册程序和管辖范围,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 并颁发运动员注册证。

注册证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3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第一条为保证全国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参加国家体委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单项正式比赛,均要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对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颁发注册证。

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依据。

第四条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分别按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正式比赛,必须代表一个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认可的资格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冬季项目地(市、州)、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

第六条运动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冬季项目以地(市、州)、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

或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认可的资格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为依据。

现役军人以入伍证明为依据。

注册是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双方或多方都有协议的,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

无协议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大专院校学生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确定的代表单位注册,未与生活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本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七条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

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九条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协议的起止日期;(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七)签署协议的日期;(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

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夏季项目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5.10.01•【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替代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修订了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即时废止。

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正常施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10月1日前取得的成绩按旧制度和标准执行,10月1日之后取得的成绩按新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施行期间,由于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等各种原因造成运动员的成绩达到标准却未被授予相应称号。

对于此类牵涉到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将进行一次性统一处理。

请有关体育部门按正常等级称号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另附上未被授予称号的情况说明(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公章),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合格并提出意见后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技术制度处。

逾期不再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等级标准第六条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

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项目协会)负责拟定和提出分管项目等级标准制定和修订意见,报体育总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体育总局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二)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三)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四)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运动员规章制度

运动员规章制度

运动员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动员的行为,提高运动员的素质,保障比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运动员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和裁判指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如犯规、作弊等。

第三条运动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体育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参与赌博、暴力行为以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运动员应当尊重裁判和对手,不得进行恶意犯规、言语攻击或者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运动员在比赛中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得因个人情绪影响比赛秩序和比赛结果。

第六条运动员应当严格遵守训练计划和饮食规定,保持良好的体能和体型,不得滥用兴奋剂或其他违禁药物。

第七条运动员应当尊重自己的职业形象,不得参与不良娱乐活
动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八条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传播体育精神,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运动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终身禁赛。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运动员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背景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对于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高国家体育竞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故需要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明确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与程序,确保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的公平、科学、合理。

评定标准运动员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进行评定,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评定标准如下:国家一级国家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项运动以国际顶级赛事为主要竞技活动,曾夺得过世界冠军、世界杯冠军、世界纪录、奥运会冠军等;2.在国内大赛中居于前三名,并达到一定成绩标准;3.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以及过硬的技术水平。

省一级省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省运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稳定的竞技能力。

市一级市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省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市运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稳定的竞技能力。

县(区)一级县(区)一级运动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市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比赛中居于前八名;2.达到县(区)运动会项目成绩标准;3.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竞技能力。

评定程序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初评初评为统一组织的笔试及技能测试,笔试内容和技能测试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对应不同竞技项目的要求。

初评合格者方可进入复评阶段。

复评复评主要依据考生的体育竞技表现进行,每年组织一次,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依据初评成绩和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评定周期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周期为两年,评定周期内若运动员在国际和国内成年组正式比赛中获得过世界冠军、世界杯冠军、世界纪录、奥运会冠军等,可提前评定。

附则评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原则。

对于评定不公、评定失当等问题,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同时,对违反评定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结论以上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不仅可以为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提供科学依据,也可以响应国家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选拔运动员管理办法

选拔运动员管理办法

选拔运动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内各类体育项目实力大幅提升。

为了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运动员,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比赛中的竞争力,运动员管理办法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二、完善选拔标准要想选拔出优秀的运动员,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选拔标准。

标准应该综合考虑运动员的体能、技术、心理素质以及适应能力等因素,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

同时,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候选运动员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三、建立统一管理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运动员的选拔工作,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至关重要。

该机构应包括专业的管理团队和配套的培训体系,负责制定各类比赛的选拔规则、组织培训和考核,以及提供科学指导。

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各地体育部门和专业俱乐部的合作,形成合力,实现资源共享。

四、联赛制度改革目前,我国各类体育项目的联赛制度较为混乱,规模不一,竞争水平参差不齐。

为了选拔出更多潜力股和优秀运动员,应对联赛制度进行改革。

例如,可以推行更加公平公正的比赛制度,增加比赛场次,规范比赛规则,提高比赛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得运动员的实力能充分得到检验和发展。

五、加强基层选拔工作基层是选拔优秀运动员的重要环节。

因此,要加大对基层运动员的培养力度,提供更多的训练资源和机会。

可以通过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夏令营等形式,向更多的学生普及体育知识,培养兴趣和潜力,发掘更多的优秀运动员。

六、加强技术指导优秀的技术指导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关键。

要加大对教练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优秀教练的交流合作,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七、强化体育教育体育教育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基础。

要将体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提供优质的体育课程和培训资源。

同时,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好的体育教育。

运动员管理办法

运动员管理办法

运动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运动员的管理,确保运动员在参加比赛和训练中的权益,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运动员的基本要求
- 运动员应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体魄。

- 运动员应热爱体育运动,积极参与训练和比赛。

- 运动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
- 运动员的选拔应依据体能测试和专业技能评估进行。

- 选拔合格的运动员应接受系统的训练和培养,提高其竞技水平。

第四章运动员的权益保障
- 运动员有权获得专业教练的指导和训练。

- 运动员有权获得适当的休息和调整,保证身体健康。

- 运动员有权参加相关比赛,并享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 运动员在参加比赛和训练中应获得合理的保险保障。

第五章违纪违规处理
- 对于违反比赛规则或组织纪律的运动员,应依法进行处理。

- 对于违背职业操守或道德规范的运动员,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 对于严重违规的运动员,可以给予处分或取消其合同。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运动员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详细的条款和规定将
在后续公布。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提高运动员的管理水平,保障运动
员的权益,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运动员管理办法

运动员管理办法
6.善良,这是一个最单纯的词汇,又是一个最复杂的词汇。它 浅显到人人都能领会,又 深奥到无人能够定义。它与人终生相伴,但人们却很少琢磨它、追问它。
第三条 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考核是在体育教学部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由主教练和分管教练员共同进行 的。每年进行二次达级测验和二次考评工作。考核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 准确,必须把好考核这一关,通过考核促进运动员训练。
第四条 考核的奖罚制度: 1、体育成绩达不到及格的运动员,不享受文化课考试的优惠成绩政策和训练 补助,可降级或开除学籍。 2、对违犯校纪校规,不听从导,不积极参加运动队训练或表现较差的运动员, 由教练员提出书面报告;总教练签署意见报教学部批准,可取消运动员资格及享 受的一切运动员的待遇。严重违纪者,上报学校予以劝退。 3、达到健将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运动员,训练一天的(指一次完整训练课)补助 为 15 元人民币。 4、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或考核为优秀的,训练一天的补助为 10 元 人民币。 5、达到准一级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或考核为良好的,训练一天的补助为 8 元 人民币。 6、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或考核为及格的,练一天的补助为 5 元人民 币。
11、人格尊严的表现不仅仅是强硬。强硬只是人格的外层警卫 。到了内层,人格的天地 是清风明月,柔枝涟漪,细步款款,浅笑连连。
12、黄山谷说过:“人胸中久不用古今浇灌,则尘俗生其间,照镜觉面目可憎,对人亦 语言无味。”这就是平庸的写照。如此好事,如果等到成年后再来匆匆弥补就有点可惜了, 最好在青年时就进入。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
下面是余秋雨经典励志语录,欢迎阅读。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
关于年龄 1.一个横贯终生的品德基本上都是在青年时代形成的,可惜在那个至关重要的时代,青 年人受到的正面的鼓动永远是为成功而搏斗,而一般所谓的成功总是带有排他性、自私性的 印记。结果,脸颊上还没有皱纹的他们,却在品德上挖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黑洞。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

第四条正式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且成绩达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以该成绩申请等级称号。

第五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第六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

第七条总局管理全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

第八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九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运动员有参赛代表单位的,由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以个人身份参赛的,由户籍所在行政区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章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第十二条总局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等级管理系统”),提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文件发布、等级称号网上申请和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颁发和查阅、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查阅和询问等服务。

第十三条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

等级证书编号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另行发布。

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

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

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
《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
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是国家为了规范运动员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国家形象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

这项制度主要涉及运动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规定、奖惩机制等内容。

首先,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对运动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运动员在比赛和训练中要严格遵守纪律,保持良好的比赛状态和形象。

同时,也要求运动员在日常生活中要恪守道德规范,不得参与赌博、涉毒等违法行为。

其次,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还对一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运动员与赌球集团有任何联系,禁止参与赌博、赌球活动等。

这些禁止性规定的存在,对于维护体育公平和竞技精神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另外,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中也包含了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

对于遵守规定、表现良好的运动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规定、行为不端的运动员,将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理,甚至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总的来说,《国家现役运动员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维护国家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提升运动员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于运动员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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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员管理教育中几个问题关系:
第一,成绩和荣誉关系。 经过历年奋斗以后,优秀运动员在比赛中显露才华,取 得较好成绩。这无疑是好事。但是,如果运动员不能正 确对待自已的成绩,成绩就会成为包袱,优秀运动员一 旦在成绩面前沾沾自喜,骄傲自满,就会停步不前,同 时,也会伴随产生各种各样的毛病。 第二,挫折和失败有关系。 一个运动员的体育生涯中,拼搏的机会并不多,但挫折 和失败却是常常结伴而来,做胜利的英雄容易,做失败 的英雄难。 第三,恋爱与事业的关系。 运动员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开始考虑婚恋问题,处理得 好,可以变成动力,反之,可能变成包袱,甚至会使运 动寿命过早夭折。 第四,物质与事业的关系。 一个领队,就是一个带兵的人,要带好这些人,除大量 正常的训练管理王作外,还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及时发 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个人与环境的关系。 运动员技术到了一定的水平后,运动员就要离开生他、 养他、培养他的地方进行一种新的生活,就是从地方队 到国家队。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分析人:邵雨奇 许士阳 张耀冬 艾昊
针对,目前的现状分析,将运动员分类别的进行分析,针对性的进行管 理。使其能够在保证大政策不变的情况之下,进行妥善的管理,让运动 员管理章程有章可循,有利于体育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 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 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 个人意识强,组织观念薄弱,我行我素,有 时冲动起来往往固执已见,难以接受
关键是有的放矢,增强对尖子运动员管理工作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是原则性。对每位运动员都要进行以为国 争光,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内容的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教育。这是体育运动队政治思想教育和 基本原则,从而帮助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培养运动员有理想、有 追求、有敬业精神,提高运动员思想政治素质、 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为以后的成长打下坚定 的基础。 第二是阶段性。根据运动员成长的不同年龄阶 段和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 作。 第三是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实处和细 处。 第四是协调性。领队、教练员要紧密配合,注 意协调,管理行动要具有一致性,工作容易产 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结 论
加强对体育尖子运动员的管理, 是体育运动队管理教育中举足轻 重的问题 。 只要认真分析体育尖子运动员的 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加强政治 思想工作,帮助优秀体育尖子运 动员处理好成绩与荣誉、挫折与 失败、恋爱与事业、物质与精神、 个人与环境的关系,就能做好体 育尖子运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使之在运动队发挥思想与技术双 重骨干作用,产生核心力量,保 证优秀体育运动队健康发展。
中国运动员培养管理问题发 总体 化解思路是,短期要促进运 动员 职业培训与就业及社会保障 多渠 道化、法制化;中期要强化 运动 员培养管理体制改革,推进 体教 结合,促进体育事业的社会 化和 有选择的职业化;长期要固 全民 素质教育之根本
第六,环境适应性较差,不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原因分析:
· 体育工作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运动员很小 年纪便离开了家庭和学校,从事专业训练;
· 运动员年纪轻,文化水平不高,心理不成熟, 自控能力差,缺乏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 力。 · 他们渴望成才并在成才后保持优异成绩,但 又缺乏毅力和决心;
· 他们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思想尚未成 熟,是非识别能力不强,因而容易受到不良 思想与行为的影响。
针对运动员成绩优异的学员的管理办法:
首先针对性的进行现状分析:
第一,不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易产生骄傲自满情绪 第二,情绪易变,思想偏激波动大,易出现反复和波动, 看问题易出现偏见。 第三,思想脆弱,在失败和挫折面前易气馁。 第四,早恋思想萌芽,较难处理恋爱与事业的关系。
第五,个别运动员综合素质差,较难正确处理物质与事 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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