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特殊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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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难点问题
1.如何理解商事代理的独立性及其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2.商事代理之中代理商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3. 依据商事买卖的基本原理,评析我国《合同法》第 94条第3款、第101条第2款、第158条第2款及第162条。 4.简述商事行纪与民事代理、商业寄托与民事寄托、 仓库营业与民事保管的区别。 5.简述留置权在我国商事领域的适用范围。 6.如何理解票据行为的四性? 7.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特点? 8.如何理解证券责任的法律属性?
行纪商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依据:《合同法》第422条 (1)行纪人占有委托物。 (2)委托人逾期未支付报酬。 (3)当事人无排除之约定。
典型案例23
案情:画家甲以行纪的方式交给行纪商 乙一幅油画,委托其出售。行纪商乙将 该画卖给了收藏家丙,但丙长期未能支 付价金。 问题:甲知情后,能否直接向丙索取油 画的价金?
第七章 特殊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是在商事领域,由专门的商人依据商法的 特别规定而实施的行为,它具有专业性、服务配套性 及行业经营性。其具体范围,有争议。 第一节 商事担保 一、概念 是指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专为经营过程中的 债务人提供债之担保的行为。 二、形式 信用保证、不动产抵押、动产和权利的质押、留置及 定金等。 我国物权法:财产集合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二)瑕疵通知之法律效果
1.正常规则下瑕疵通知之法律效果 即在买受人履行了检查和及时通知义务时,基于瑕疵 的存在,买受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为: (1)对于质量瑕疵, ①解除买卖或减少价金。 ②标的物为种类物的,请求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 ③不请求解除买卖或减少价金的,可提出损害赔偿。 (2)对于种类瑕疵, 可请求解除买卖或减少价金,或提出损害赔偿,或请 求交付原约定种类的标的物。
第二节 商事代理
一、概念及特征 是代理商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商品或 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代理制度构成:一个核心、两种关系、三方当事人。 特征: 1.商人性。 2.独立性。 3.职业性。 4.形式的灵活性。 5.有偿性。 6.职责的双重性:促成交易与缔结交易。
二、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 别
典型案例20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3年的商事代理合同,B公 司在北京独家代理A公司生产的轮胎,A公司按 照B公司的需求随时供货,双方约定了年供货 的最低额,B公司负责一切A公司商品的推销工 作,费用由B公司自理。二公司在开始2年合作 良好。在第3年,A公司单方面停止供货,致B 公司损失惨重。A公司随即提出终止合同,只 赔B公司的代理费;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其各 种宣传费及销售网点废止的损失和人员工资。
其他特殊商行为
五、保险行为 保险合同的特点: 1.双务有偿合同。 2.射幸合同。 3.诺成合同。 4.不要式合同。 5.附合合同。 6.最大诚信合同?
其他特殊商行为
六、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 1.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2)操纵市场。 (3)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 2.证券责任 (1)证券责任的属性: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抑或缔约 过失责任?证券民事责任,抑或证券商事责任? (2)证券责任的类型化问题。
四、行纪商的权利
1.获取报酬的权利。 2.介入权。 3.提存拍卖权。 4.留置权。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规范体系: 《担保法》第84条、《海商法》第25、87、 142、161条、《信托法》第57条、《物权法》 第231条、《合同法》第286、315、380、422 条。《物权法》第231条为一般性条款。
三、借鉴:《德国商法典》关 于商事担保的特殊规则
1.担保形式自由。 2.担保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在商法中,通行规则是:实行连带保证原则, 而以一般保证为例外 。 我国《担保法》第19条:以连带保证为原则, 而以一般保证为例外。 3.适用主体:上述特别规则,仅适用完全商人, 对非商人和小商人不适用。同时,担保人必须 是在其商事经营中从事该担保行为。 4.许可流质(流押)契约条款。
商事买卖
②给付物的价值高于原定标的物的价值时,买 受人须支付超出原定价金的多余部分(由迟延 的买受人承担不利后果)。 (3)对于数量瑕疵, ①少交付的,视为完全给付。 ②多交付的,买受人应支付全部实际给付标的 物的价金。 四、买受人的暂时保管和紧急变卖义务
第四节 商事行纪
一、概述 商事行纪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二、商事行纪的法律关系 1.内部关系。 2.外部关系。 三、行纪商的义务 1.对标的物的检查义务。 2.对价格指示的遵从义务。 3.对债务履行的担保义务。 4.对行纪行为的及时通知义务。 5.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第五节 其他特殊商行为
一、货运营业 (一)提单的属性 1.文义性。 2.处分性。 3.流转性。 4.提示性。 5.物权性。 (二)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 合同法第315条。
其他特殊商行为
二、商业寄托 问题:商业寄托与民事寄托的区别? 三、仓库营业 问题:仓库营业与民事保管的区别?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点: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问Leabharlann Baidu:
1.本案中的各种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 2.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有何差异? 3.从《合同法》第400条的亲自处理委托 事务的规定来看,依第403条规定的间接 代理,在“不完全的非显名主义”之下 所产生的委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有何优 缺点?
第三节 商事买卖
一、买卖标的物的提存和拍卖 1.提存由商人自己决定,无须法院指定提存所和选任 保管人。 2.提存标的物时,无须考虑标的物的状态或类型。 3.卖方经催告后可以拍卖标的物;对易损坏腐败之物, 可直接拍卖,无须法院许可。 二、定期买卖合同的解除 对于一方迟延履行的,另一方无须催告履行,可以直 接解除合同。 三、买受人的检查义务和瑕疵通知义务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 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 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 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此种 “随时解除委任合同”之规定,无 差别地适用于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中, 妥当吗?
典型案例21
案情:08年9月17日,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与 C公司签订广告牌位租赁、制作、发布合同, 且合同载明A公司经B公司授权。在合同签订当 日,C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定金。 19日,B公司将租赁给C公司的广告牌位,让与 给另一家企业发布广告。10月10日,A公司书 面通知C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嗣后,C公 司要求A、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并支付违约金 无果,遂将二者诉之法庭。
代理概念的二元化、民商立法的二元制: 1.产生的根据不同。 2.有偿与否。 3.对代理人的资格要求不同。 4.代理的内容不同。 5.对转委托(复代理)的要求不同。 6.有无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之限制不同。 7.代理权是否因被代理人死亡而终止。
三、商事代理的种类
1.单一代理 2.区域代理 3.独家代理Vs.单一代理 4.普通代理 5.总代理(全权代理) (1)企业主与总代理商、分代理商签约。 (2)企业主只与总代理商签约。 6.特殊行业的商事代理:如保险代理、房地产代理。
商事买卖
(3)对于数量瑕疵 ①少交付的,可请求补足数量,并提出损害赔偿。 ②多交付的,买受人不须保留或接受多余部分,更不 必为此而作出支付。 2.非正常规则下瑕疵通知之法律效果 即在买受人检查或通知迟延时, (1)对于质量瑕疵,需接受并保留该物,且如数支付 原定价金。 (2)对于种类瑕疵, ①给付物的价值低于原定标的物的价值时,买受人须 如数支付原定价金。
问题:
1.本案中支付25%的定金及退还定金的行为当 否? 2. 2.在定金之外,另行要求支付违约金,当否? 3. C公司同时以A、B两公司为被告,当否? 4.若在11月某日的庭审过程中,C公司否认有 授权行为,且合同时价增加了10%,应如何处 理本案?
典型案例22
案情:A公司因其货物自身原因无法进口韩国, 遂委托B公司办理回运事宜。B公司接受委托后, 又将此业务委托给C公司,C公司又委托D公司, D公司最终安排E公司承运。货物回运到目的港 后,A公司未及时提货,经检验货物已不宜食 用,天津海关对货物予以销毁处理。E公司起 诉D公司赔付制冷费、堆存费、滞箱费和销毁 货物的费用,遂继而先后引发了D公司起诉C公 司,C公司起诉B公司,以及B公司起诉A公司 的系列连锁诉讼。
典型案例24
案情:汽车制造商甲向他的国外客户乙出售一 辆大型载重货车,故甲委托运输行纪商丙料理 该车的运送事宜,丙则选择了服务声誉颇佳的 承运商丁运送该车。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过失, 致使该车遭受损坏。 问题: 1.本案中由谁直接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2.我国有无必要从商事行纪和商事运输中将运 输行纪独立出来?
(一)商事买卖中瑕疵责任的 构成要素
1.买卖活动须为双方商行为。 2.买卖标的物已经交付。 3.买卖标的物须有瑕疵。 (1)品质瑕疵(质量瑕疵)。 (2)种类瑕疵(种类物买卖)。 (3)数量瑕疵(多交付或少交付)。
瑕疵责任的构成要素
4.买受人须不免除瑕疵给付的及时通知义务。 买受人免除瑕疵给付的及时通知义务之情形: (1)买卖标的物存在十分明显的瑕疵,出卖 人亦认为买受人不可能接受此物。 (2)出卖人恶意隐瞒物之瑕疵,或恶意伪造 物之性质。 **在某种程度上,商事买卖中的瑕疵责任是有 利于出卖人的瑕疵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