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企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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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2006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有效控制人工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业绩,合理确定员工薪酬。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201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参照职称、学历、工(企)龄和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深府[1997]222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222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定级制度。

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

(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企业优化组合进程。

(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

三、分类定级办法(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1、指标设置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

深圳市光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深圳市光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圳市光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完善的责任体系。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
复岗员工进行再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培训。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
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设
备和人员配备得到保障。

5.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7.危险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指定专人监
护,确保作业安全。

8.危险源管理制度: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控和登记,采
取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
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27•【字号】深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7日深发〔1996〕3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配合我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衔接,干部下管一级、管人管事既相互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划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分为市委决定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企业决定任免三部分。

(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1、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3、深业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4、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深国资委[2006]394号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深国资委[2006]394号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94号)各直管企业: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略)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略)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深府[2000]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深府[2000]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2000年6月27日深府〔2000〕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全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再就业工作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0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的富余员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这些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员工,可以直接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继续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参加再就业培训及提供其它再就业服务,直至协议期满。

1999年12月31日,已经离开企业的富余员工,企业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富余员工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为其办理“内部退养”,待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企业对“内退”员工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可在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并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内退”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与富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清理与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深圳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按深圳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按深圳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其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岗位管理制度是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之一,通过规范岗位设置、职责分工、薪酬激励等,有效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而深圳市在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实施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深圳市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不断加强对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根据《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规模、性质和经营特点,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职责。

深圳市还加强了对岗位职责的评估,根据市场需求和岗位特点,不断优化岗位设置,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岗位满意度。

深圳市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的岗位管理制度。

比如《深圳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这些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企业实施科学的岗位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在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管理方面,深圳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深圳市建立了专门的岗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评估企业的岗位管理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

深圳市还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企业的执行力和管理水平。

深圳市还加强了对企业的考核评估,根据企业的岗位管理情况和绩效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执行良好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提高企业的信心和积极性;对于执行不力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和指导,促使企业改善管理制度,提升岗位管理水平。

三、岗位管理制度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深圳市在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第三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第十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第十一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第四章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员工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年度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第十六条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年度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第十七条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第十八条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第五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第二十一条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第二十二条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第六章年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第三十五条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年度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第三十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深人社发…2010‟112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顺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1.已上报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业单位,应先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待批准后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关于岗位的设置和结构比例2.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应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核定有关事项后再进行岗位设置。

4.已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5.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事业单位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后,再按照特设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

6.事业单位中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及岗位名称相同的岗位,可使用同一岗位说明书,但应加以标记区分。

三、关于岗位设置程序7.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成立机构。

成立岗位设置工作组织,拟定工作计划,负责岗位设置的摸底调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2)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由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定;(3)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相关政策、岗位结构比例以及编制、员额状况,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等因素,确定岗位设置架构,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常设岗位与非常设岗位分别填写);(4)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按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核岗位设置方案;区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某控股公司职位管理办法

某控股公司职位管理办法

某控股公司职位管理办法某控股公司职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控股公司职位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发挥员工的潜力,提高组织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职位设置、职位评价、职位聘任、职位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职位是指某控股公司组织规模内各级各类工作岗位,包括高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普通管理岗位等。

第四条某控股公司职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激励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并根据员工的素质、能力和贡献确定职位的评价和聘任标准。

第五条职位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需与公司其他部门紧密配合,确保职位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六条职位设置是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要,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并为其确定相应的权责和薪酬等。

第七条职位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责要求。

根据不同的职能需求,设置不同的工作职责,并明确相关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划分层级。

根据工作职责的复杂程度和上下级关系,合理划分不同层级的职位。

(三)科学分工。

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工作需求,合理划分各类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职位设置应当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核,并依据公司制度进行批准。

第九条职位设置应当及时更新,根据公司的发展和业务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职位评价第十条职位评价是对职位的细化和描述,依据职位的相关要求和职责,确定职位的级别和薪酬等。

第十一条职位评价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公平公正。

评价标准要客观、公正、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歧视和不合理因素。

(二)科学合理。

评价标准要符合职位特点和岗位要求,能够准确衡量职位的需要和贡献。

(三)动态更新。

评价标准要根据公司的发展和业务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

第十二条职位评价主要包括职位等级和薪酬水平的评定,应当根据职位的绩效、技能、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细化评价。

第十三条职位评价应当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级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职员聘用和聘任。

第四条职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二)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聘用期内不被解聘;(三)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六)参加教育培训;(七)提出申诉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三)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四)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两个职类,每个职类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设置若干职系.第八条事业单位按照因事设职的原则设置职员职位,具体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按照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拟订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按深圳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按深圳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按深圳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按深圳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之一,拥有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科技优势。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的公共事务和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深圳市引入了岗位管理制度,并且实施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岗位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的性质、岗位的要求和人员的特长,将工作岗位划分成为各个不同的类别,为每一个类别设定相应资格条件和任职要求,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在深圳市,根据不同的机构和部门的需要,相关的岗位管理制度也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和运用。

根据深圳市的相关政策,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考虑到员工的个人能力和特长,还要求员工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条件,以保证岗位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此外,深圳市还建立了完善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的评价和奖惩,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深圳市还加强了对岗位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个部门和机构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

通过加强对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深圳市的政府机构和公共事务管理得到了更加严谨和高效的运作,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总的来说,《按深圳市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深圳市的管理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深圳市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机构的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有企业岗位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企业岗位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岗位导向管理体系,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公司本部根据公司发展和工作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岗位有明确的名称、职责和任职条件等。

第三条岗位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体系,为员工创造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通道,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人力资本效益,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岗位管理坚持价值导向、效率优先、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管理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岗位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要求和机构设臵,制订公司岗位管理方案;组织开展岗位分析、岗位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岗位设臵和调整;组织公司岗位说明书的编写或修订;为各部门提供岗位管理的相关指导等。

第六条各部门岗位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部门各岗位影响因素的变化等具体情况,进行岗位分析,提出岗位设臵、调整的意见,明确拟设臵和调整岗位的职责、任务及对员工的素质要求等,拟订岗位说明书。

—F16-1—第三章岗位序列第七条岗位序列是指从业务和专业角度,将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绩效标准和薪酬要素等管控激励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岗位分类合并形成的岗位集合。

第八条根据公司战略定位和业务发展要求,公司岗位序列包括:经营管理团队序列、中层管理序列、职能序列、业务序列等四个序列。

经营管理团队序列: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经营管理团队岗位由集团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中层管理序列: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各部门正职、副职等。

职能序列:指从事某个方面的职能管理工作,如综合管理、行政管理、战略规划、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审计监察、信息化等专业职能工作的岗位。

业务序列:指专业从事技术研发、项目管理与市场开发等工作的岗位。

第四章岗位设臵第九条岗位设臵遵循“精简、匹配、优化”的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部门职责、工作量大小确定岗位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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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岗位管理体系,拓展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子公司等下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另行制订相关办法。

第二章岗位序列的分类和职级设置
第三条、岗位序列的定义。

岗位序列是指从业务和专业角度,将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绩效标准和薪酬要素等管控激励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岗位分类合并形成的、有明确层级划分的岗位集合。

第四条、岗位序列的类型。

集团本部的岗位分为管理序列、业务序列、业务直接支持序列、业务间接支持序列、职能服务序列,每一序列细分为若干岗位族。

岗位序列和岗位族分类表如下:
第五条、管理序列的职级。

管理序列分为决策管理级、中层管理级;决策管理级岗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中层管理级涵盖正职族和副职族,其定义对照表如下:
第六条、其他岗位序列由低到高的职级设置为:员级、助理级、主办级、主管级、高级主管级、专家级主管级及副总工程师(暂只在业务序列和业务直接支持序列设置)共7级;岗位职级和定义对照表如下:
第三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任职基本条件从学历、经历、技能及职称等方面确定。

学历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教育水平(非全日制学历所学专业需与员工目前从事的业务工作所涉及主要专业相同或相近);经历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工作经验;技能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业务能力;职称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

学历、经历、技能及职称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学历
2、经历
3、职称
4、技能
第八条、管理序列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其他序列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对业务能力特别突出者,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编制职数的确定
第十一条、编制职数以专业职能为基础,结合业务流程和分工的实际需要,按业务量和工作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因事设岗,从严定编,确保每个专业职位的工作内容充实、具体、工作量饱满。

第十二条、编制职数的确定原则:
1、决策管理级的岗位职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中层管理级的岗位职数配置:不超过10人的部门原则上可配置1正1副;10-20人的部门原则上可配置1正2副;20人以上部门根据专业管理幅度可配置1正2至4名副职;一线业务部门和重要管理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适当增配;
3、专家级主管的岗位职数根据公司主要业务领域并结合工作需要设置;副总工程师职级岗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级主管和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副总工程师原则上不兼任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管理职务,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的研究并参与公司技术决策。

4、其他职级岗位职数以岗位族为单位按以下比例关系控制。

业务序列和业务直接支持序列为:
高级主管:主管:主办:助理及以下职级=10%:30%:50%:10%
业务间接支持序列和职能服务序列为:
高级主管:主管:主办:助理及以下职级=5%:30%:50%:15%
5、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关键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职数的设
置可突破上述比例的限制,适当增加高职级的岗位职数。

第五章岗位聘任
第十三条、决策管理级岗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级、副总工程师及专家级主管的岗位聘任。

中层管理级岗位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进行聘任管理。

副总工程师及专家级主管岗位参照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调整情况,每年3月份组织开展高级及以下职级岗位的申报和选拔聘任工作。

员工根据自身条件填写晋级调岗申请表(见附件1),经部门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高级主管及主管职级岗位的聘任
1、公司成立岗位管理委员会。

岗位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党政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负责聘任结果的审定以及岗位任职人员技能水平等级的考试和评定(附件2)。

根据岗位族涉及的专业领域,岗位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岗位族的考试测评小组,负责编订相应岗位族岗位能力考试题库和评价标准以及岗位技能等级的评价等工作。

2、人力资源部以岗位族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学历、经历、职称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由4个环节组成。

1)岗位业务能力考试。

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岗位族申报人员参加所申报岗位职级对应的业务能力考试(考试成绩60分以上为及格),业务考试成绩计为A;业务考试不及格的申报人员取消本次聘任资格;
2)考试测评小组的技能评估。

考试测评小组(5-7人)通过面试对申报人员的技能等级水平进行评估,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员的业务技能等级水平进行表决(见附件2):超过岗位标准要求计为优秀,符合岗位标准要求计为达标,不符合岗位标准要求计为不达标。

该环节达标及以上等级评价总票数不过半的取消本次聘任资格。

技能评估得分计为B,按下式计算:
技能评估得分=达标及以上等级评价票数÷评委人数×100+加分
加分:每一个优秀等级评价加2分
3)部门内员工民意测评(见附件3)。

该环节得分低于50分的申报人员取消本次聘任资格;民意测评得分计为C,按下式转换计算得分:民意测评得分=同意票数÷参加测评人数×100
4)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计为D;
综合评估得分=A×30%+B×40%+C×10%+D×20%
3、获得公司年度十佳员工或优秀员工称号的申报晋级人员,综合评估得分可分别加1分或0.5分,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3次。

4、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评估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取足进岗人选;申报人员数量不超过公布职数的,综合评估得分不低于70分的列为进岗人选,经岗位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聘任。

5、原则上不允许跨级申报晋升。

第十七条、主办及以下职级岗位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参加所申报岗位职级的业务考试;考试及格的申报人员列为进岗人选,经岗位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聘任。

第十八条、高级主管及以下职级岗位的员工主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续聘。

第六章申诉
第十九条、在岗位晋升调整过程中,申请人如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或对结果存有疑义,有权在结果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申诉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表(见附件4)。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岗位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及时向申诉人反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晋级调岗申请表
20 年月日
附件2: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晋级调岗技能评价表
20 年月日
备注:技能评价等级如下:
A级(精通)——全面、系统、深入的理解事物并能自由运用
B级(掌握)——系统的知道事物的内容并能运用
C级(熟悉)——全面、系统的知道、理解事物的内容
D级(了解)——清楚的知道事物的梗概或者主要内容
附件3: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晋级调岗民意测评表
20 年月日
备注:同意申请者晋级调岗的请打“〇”,不同意划“X”,空白计为弃权,出现涂改对应栏按无效票处理。

附件4: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晋级调岗申诉表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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