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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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了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具体标准如下:一、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1. 一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

1. 一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抚恤标准。

1. 一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以上为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的具体内容,各级各类优抚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该标准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和优化,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得到更好的关怀和支持。

伤残军人待遇

伤残军人待遇

2017年伤残军人待遇对于伤残军人有什么补贴政策?为了帮助伤残军人家属了解这些政策,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年伤残军人待遇,欢迎阅读参考!!(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

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

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扬州市二七年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精)

扬州市二七年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精)

扬州市二○○七年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
(从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残疾军人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城镇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以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847元为计算基数。

2、农村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以2006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为计算基数。

3、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2006年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2945元为计算基数。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2006年各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广陵区8010元、维扬区8030元、邗江区6604元、宝应县5451元、高邮市5482元、江都市6131元、仪征市5501元、开发区和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别参照邗江区和维扬区标准。

4、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战争年代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增发荣誉金120元、240元、360元。

(多次立功的,只发最高奖)
5、双重身份(取抚恤定补的高标准)和孤老优抚对象增加抚恤、定补标准10%。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伤残军人退伍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中对此有以下四项规定: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军人最新退休政策残疾军人退休优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款,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初次审议时,有的委员和部队提出,草案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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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是每月2180元。

根据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今年7月1日起,标准提高到2370元。

军人的职责真的是非常的神圣的,军人为国家的国防力量和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作出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不仅在过去,即使现在我国军人也为国家的国防安全做出了很大的牺牲。

所以在我国,对于军人好多方面也是实施政策保护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伤残军人优抚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正确分析优抚安置对象的民生需求,不仅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店铺为您整理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2o17年伤残优抚标准

2o17年伤残优抚标准

2o17年伤残优抚标准2017年伤残优抚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7年伤残优抚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以更好地保障伤残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具体的标准如下:一、伤残等级和抚恤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伤残人员可以享受不同的抚恤标准。

2017年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的抚恤标准分别为每月1500元、1200元、900元和600元。

相比之前的标准,2017年的标准有所提高,更好地满足了伤残人员的生活需求。

二、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能力,伤残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一级伤残人员每月可享受200元的伤残津贴和300元的护理费,二级伤残人员每月可享受150元的伤残津贴和250元的护理费,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分别为100元的伤残津贴和200元的护理费。

这些标准的提高,为伤残人员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017年的伤残优抚标准还包括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伤残人员通过就业或创业来实现自立自强。

政府将为伤残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扶持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同时对雇佣伤残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伤残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供应。

2017年的伤残优抚标准还包括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供应政策,为伤残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支持。

政府将加大对康复机构的投入,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为伤残人员提供免费或补贴的辅助器具,帮助他们更好地康复和生活。

五、社会保障和权益保障。

除了以上具体的优抚标准外,2017年的伤残优抚政策还包括更多的社会保障和权益保障措施,如伤残人员的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教育支持等。

政府将加大对伤残人员的关爱和支持力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总之,2017年的伤残优抚标准在提高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的同时,还包括了更多的就业扶持、康复服务和社会保障措施,为伤残人员提供了更全面、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因公残疾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对象所发放的抚恤金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伤残抚恤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会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变化。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出台,对于受益对象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进行的。

在这一标准中,对因公残疾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对象的抚恤金数额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抚恤待遇。

同时,这一标准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爱,是国家履行对军人的承诺和责任的具体体现。

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出台,对于受益对象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一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受益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同时,这也是对受益对象付出的牺牲和贡献的一种肯定和回报,有助于增强受益对象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投身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受益对象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到应有的抚恤待遇。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受益对象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总之,2017年伤残抚恤标准的出台,对于受益对象、社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标准的调整将为受益对象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国家履行对军人的承诺和责任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加强对受益对象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通过这一标准的出台,能够为受益对象带来更多的福祉和幸福,也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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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是每月2180元。

根据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今年7月1日起,标准提高到2370元。

军人的职责真的是非常的神圣的,军人为国家的国防力量和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作出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不仅在过去,即使现在我国军人也为国家的国防安全做出了很大的牺牲。

所以在我国,对于军人好多方面也是实施政策保护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江苏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伤残军人优抚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2017年中央政府对伤残军人有什么待遇

2017年中央政府对伤残军人有什么待遇

2017年中央政府对伤残军人有什么待遇2017年伤残军人抚恤金伤残军人退休回到地方待遇篇一:2017年中央政府对伤残军人有什么待遇7级残疾军人回到地方有些什么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九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补助;孤老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30%;病故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4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5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60%。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者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确定,实行自然增长。

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党和国家对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老战士的关怀,今年我国将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此次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为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发放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实施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补助政策,确保补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镇江“精简老职工”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2012-07-11 14:22 记者10日从镇江市民政局了解到,从7月起,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镇江市由民政部门代管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生活补贴标准作适度提高。

2017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

2017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

2017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第四章优待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7-2018残疾军人安置政策解读

2017-2018残疾军人安置政策解读

2017-2018残疾军人安置政策解读根据扬州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通知》和《仪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对新农合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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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残疾军人安置政策解读残疾军人安置问题解答: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

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

江苏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江苏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江苏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江苏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省份,也是人口比较多的省份之一。

在这个庞大的人口群体中,有一部分人是因为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其他战争、战斗和军事行动,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患有职业病,被国家认定为优抚对象。

为了帮助这部分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更好的生活,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首先,对于因公受伤致残的优抚对象,江苏省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优抚对象,分别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伤残补助金,从每月1000元至每月200元不等。

这些补助金的发放,可以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
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

其次,对于因公牺牲的烈士家属,江苏省也制定了一些补助标准。

烈士配偶、
子女、父母等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抚恤补助金等多种形式的补助。

这些补助的发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烈士家属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生活下去。

此外,对于其他优抚对象,比如老战士、老红军、伪军受害人等,江苏省也有
相应的补助标准。

他们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抚恤金、抚恤补助金、医疗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是比较完善的,可以有效地保障他
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这些补助标准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这部分人群的关心和关怀,也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江苏省能够进一步完善这些补助标准,让更多的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帮助,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2017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全文

2017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全文

2017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全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17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全文最新伤残军人优抚条例2017伤残军人优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南京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

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据悉,此调整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去年7月,国家民政部首提“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保障”的政策,南京市是江苏省最先启动调查摸底的城市。

去年7月份,现代快报曾独家报道,南京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将纳入社会福利保障范围。

10月底,任时雪和孙道成成为南京首批领到生活困难救助金的两位原国民党老兵。

不到一个月,又有13位南京的抗战老兵身份获得认定,按规定享受每月2180元的救助金。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昨天,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目前,南京已将认定过的15名符合条件(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救助范围,他们的救助标准是参照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执行。

去年7月1日起,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是每月2180元。

根据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今年7月1日起,标准提高到2370元。

“这个标准是7月1日执行,全市各个区正在落实中。

因为各种抚恤金,有的是按月发,有的是按季度发,总之,我们要求是年内必须发到位。

”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身边有抗战老兵请打快报热线96060“这份关爱让老兵们感到温暖,感谢!南京民政走在全国前列,为南京民政点赞!”昨天一早,得知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的消息后,南京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联盟负责人钱肖松感叹,这对老人们来说,是最大的精神抚慰,表明他们没有被忘记。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第一、二批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经过认定,获得救助后,南京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联盟的志愿者们又向民政部门提供了两位抗战老兵的材料,他们分别是高淳的韩辉先和六合的吴从道。

2017残疾军人最新优抚办法

2017残疾军人最新优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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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残疾军人最新优抚办法】据民政部网站30日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消息称,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1]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规定分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登记。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第八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对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

2017年对伤残军人新政策内容

2017年对伤残军人新政策内容

2017年对伤残军人新政策内容伤残军人的政策有哪些,关于伤残军人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对伤残军人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对伤残军人新政策1、评残相关规定适应对象是?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即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评残的依据?答: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第三章残疾抚恤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3、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谁?答: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如果伤残军人退伍的,国家除了发放安置就业费以外,还会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助费,优抚金等。

伤残军人退伍待遇安置有哪些新的政策。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军人伤残退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军人伤残退伍政策:补贴政策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

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

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

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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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南京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

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据悉,此调整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
去年7月,国家民政部首提“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保障”的政策,南京市是江苏省最先启动调查摸底的城市。

去年7月份,
现代快报曾独家报道,南京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将纳入社会福利保障
范围。

10月底,任时雪和孙道成成为南京首批领到生活困难救助金的两位原国民党老兵。

不到一个月,又有13位南京的抗战老兵身份获得认定,按规定享受每月2180元的救助金。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昨天,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目前,南京已将认定过的15名符合条件(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救助范围,他们的救助标准是参照抗日时期入伍的在
乡复员军人执行。

去年7月1日起,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的定期补助金是每月2180元。

根据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今年7月1日起,标准提高到2370元。

“这个标准是7月1日执行,全市各个区正在落实中。

因为各种抚恤金,有的是按月发,有的是按季度发,总之,我们要求是
年内必须发到位。

”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身边有抗战老兵请打快报热线96060
“这份关爱让老兵们感到温暖,感谢!南京民政走在全国前列,为南京民政点赞!”昨天一早,得知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的消息后,南京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联盟负责人钱肖松感叹,这对老人们来说,是最大的精神抚慰,表明他们没有被忘记。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第一、二批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经过认定,获得救助后,南京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联盟的志愿者们又向民
政部门提供了两位抗战老兵的材料,他们分别是高淳的韩辉先和六
合的吴从道。

经过认定,这两位老人均已被纳入到救助范围。

这份关爱抚慰着老兵的心,却无法放慢老兵们离去的脚步。

目前,获得认定的困难老兵中,有几位已经归队。

“我们现在每寻
访到一位抗战老兵,就会比对着文件,看他是否符合领取救助金的
条件。

”钱肖松说,他们想把关爱尽快送到每个需要的老兵那里,以免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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