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为了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而设立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根据《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而给予的经济补贴。
那么,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残疾等级越高,补贴标准也就越高。
比如,一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二级残疾人为每月300元,三级残疾人为每月200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比如双重残疾、三重残疾等,其补贴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还与残疾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关。
对于家庭经济困
难的残疾人,国家还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
此外,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家庭的孩子等特殊群体,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最后,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发放是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的。
残疾人
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残联或民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即可领取相应的生活补贴。
同时,国家也会定期对残疾人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保生活补贴的发放符合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来确
定的,旨在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残疾人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让每一个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徐州一级残疾一个月能领多少钱
徐州一级残疾一个月能领多少钱徐州的一级残疾朋友每个月能领到的钱数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这得看好多方面的情况呢。
首先,得说说这残疾补贴的种类。
一般来说,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呢,是为了帮助一级残疾朋友解决日常生活开销的;护理补贴呢,则是针对那些需要他人照顾护理的情况。
咱就说一个在徐州的真实例子。
有个叫老王的,他因为一场意外导致一级残疾。
老王家里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宽裕,这一残疾,生活更是陷入了困境。
他开始去了解自己能领多少补贴。
经过一番打听和申请,老王发现,自己能领到的生活补贴每个月大概几百块钱。
这几百块钱,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不算多,可对于老王来说,那是一笔能改善生活的重要资金。
比如说,他可以用这笔钱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减轻家里的负担。
不过呢,这补贴的具体数额还得看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等。
要是徐州经济发展得好,财政上宽裕些,那补贴可能就会相对高一点。
还有啊,除了政府发的这些补贴,有的时候一些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也会给残疾朋友们提供一些帮助。
比如送点生活用品、提供免费的康复服务啥的。
另外,领取补贴的程序也不能马虎。
得准备好各种相关的证明材料,像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还得填一堆表格。
有时候,为了准备这
些东西,老王也是跑前跑后,费了不少劲儿。
总之啊,在徐州,一级残疾朋友能领到的钱不是一个确定的数,但
政府和社会都在努力,想让他们的生活能过得好一点。
希望以后,随
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些残疾朋友们能得到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让
他们的日子越过越有盼头!。
徐州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6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残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适应。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待遇适度。
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残疾人员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员是指因自然缺陷、疾病或者意外等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或者感觉功能残缺、不全或者丧失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保险,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由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团体为残疾人员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保险。
第四条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直接投入资金,支持残疾人员社会保险的实施和社会救助的发展,保障残疾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全面发展,建立包容、和谐、共享的社会。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五条残疾人员应当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
残疾人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六条残疾人员应当享有以下基本保障:(一)参加社会保险;(二)社会救助;(三)就业服务;(四)适当的生活补贴和扶助服务;(五)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保障。
第七条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管理机构、单位为残疾人员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建立残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三章:社会救助第八条残疾人员在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经鉴定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救助标准。
第九条政府和社会团体应当为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和扶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第十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鼓励各类管理机构和单位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并向残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适应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培训服务,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第五章:生活补贴和扶助服务第十二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提供生活扶助服务,并鼓励各类管理机构和单位为残疾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无障碍环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扶助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合能力。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建立残疾人员生活保障机制,制定残疾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标准,加强对残疾人员生活保障的监督和检查。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年2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月1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徐州新实践。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江苏省制定了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通常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程序1、申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相关信息。
2、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数额。
3、缴纳用人单位根据审核确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缴纳。
四、减免与缓缴1、减免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连续亏损两年及以上等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残疾人保障金。
2、缓缴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职责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违规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六、用途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体育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21条是关于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权规定的落实,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本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理应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时往往会遭受歧视,所以许多残疾人难以接受应有的教育。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文盲率为43.29%,充分反映了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急迫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而拒绝残疾人入学,否则构成对残疾人的教育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国家有责任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了保障残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加大投入等,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分为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两种。
普通教育方式主要是指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一般来说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轻度残疾人都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与非残疾人接受相同教育。
特殊教育方式主要是指听力言语残疾人、视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在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班通过特殊教育技术接受教育,这些特殊教育技术包括手语教学、盲文教学等等。
因此,一定要澄清一个概念,即残疾人并不是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只有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才需要接受特殊教育。
第三,国家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特殊保护。
国家对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第4款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都可以免费获得教科书、获得寄宿生活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为做好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贾汪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障范围持有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前的地方民政部门)一至六级伤残证件的下列人员,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退出军队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七)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9日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含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设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规定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01•【字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组织残疾评定。
残疾人凭残疾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依照《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委托,与各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规定。
三、条文释义: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各国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通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对公民生活进行一定干预,以应对公民的生活风险,使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使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
抽象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而采取的行为总和。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
一般可以将社会保障理解为: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公民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的这一规定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宪法依据。
围绕这一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保障和特别扶助等。
上述内容在本节中得到了集中规定。
(一)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一,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是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社会保障有几个特点:一是国家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国家通过各层次的立法建立制度来提供的。
二是普惠性,面向全体国民,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保险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保险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助和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在生育、养老、疾病、求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残疾人保险制度第四条残疾人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并完善有关的制度规定。
第五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提供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同时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建立健全的评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残疾人保险参保第七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人群。
第八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形式,个人缴费的比例和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单位应依法为员工提供相应保险。
第九条残疾人保险参保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残疾人保险待遇第十条残疾人保险待遇应包括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项目。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金额和标准由国家相应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及时、足额,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残疾人保险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险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十四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保险信息的安全和规范运营。
第十五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十七条对残疾人保险服务不满意的个人和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徐州残疾人补助金标准
徐州残疾人补助金标准徐州市残疾人补助金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经济补助的标准和政策。
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对于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理制定和调整残疾人补助金标准,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徐州市残疾人补助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残疾人补助金的对象范围。
徐州市残疾人补助金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经过评定符合残疾人条件的人员。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金政策。
二、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徐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同等级的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残疾等级越高的人员,可以获得的补助金也越多。
此外,还会根据家庭经济条件、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
三、补助金的发放方式。
徐州市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
定期发放主要针对长期需要持续帮助的残疾人,一次性发放则主要用于解决特殊困难或者重大支出。
四、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证残疾人补助金的公平、公正发放,徐州市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发放对象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补助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对象的真实情况。
五、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为了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到相关政策和享受到相应的补助金政策,徐州市开展了广泛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通过各种途径,向残疾人及其家庭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享受的政策。
在制定和执行残疾人补助金标准的过程中,徐州市将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将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的需求变化,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总之,徐州市残疾人补助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让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更好的生活,也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残疾人法律法规
残疾人法律法规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享受基本权益和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歧视。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残疾人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一、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对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
根据该法,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且禁止歧视行为的发生。
该法还规定了政府和社会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并加强对残疾人的扶助和援助工作。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规,于1994年公布施行。
该条例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工作和教育的保障、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等方面。
根据该法规,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益,雇主不得因残疾歧视残疾人,应提供必要的就业条件。
此外,残疾人在教育方面也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并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的供应也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政府加强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于2012年颁布施行,旨在促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根据该条例,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应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包括道路、交通、建筑物、公共设施、信息通讯等方面。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涉及多个领域,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规划和管理,保证无障碍环境的实施。
社会机构和公众也应提高对残疾人需求的认识,尽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帮助。
四、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颁布施行,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该法规定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受教育、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
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可以享受各项补助,包括生活补助、就业补贴、医疗补助等。
下面将对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生活补助。
江苏省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分类,分为特困、困难和一般三个档次。
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最高,困难次之,一般最低。
具体标准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一般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此外,对于因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护理补贴和康复服务补贴。
其次是就业补贴。
江苏省对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一定的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促进残疾人就业。
再次是医疗补助。
残疾人因残疾导致的医疗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为了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江苏省对残疾人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具体政策包括对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大病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报销。
总的来说,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和就业机会。
同时,这也是国家残疾人保障政策的具体落实,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和支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补助标准,确保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和发放。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实现自立自强。
综上所述,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而制定的,是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和支持,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残疾人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和机会,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江苏残疾人补助标准
江苏残疾人补助标准
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社会参与权利,根据国
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对残疾人提供的经济援助标准。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对残疾人的经济援助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重度残疾人,江苏省实行分类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
能力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经济援助。
其中,甲级重度残疾人每月补助标准为600元,乙级重度残疾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00元,丙级重度残疾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00元。
其次,对于一般残疾人,江苏省也有相应的经济援助政策。
一般残疾人每月补
助标准为100元,对于生活困难的一般残疾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护理补助和辅助器具补贴。
除了上述的经济援助标准外,江苏省还对残疾人提供了其他方面的支持。
比如,在就业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就业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在教育方面,对残疾人子女给予助学金和生活补助;在医疗方面,对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总体来说,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比较完善的,涵盖了经济援助、就业支持、教育帮扶、医疗康复等多个方面,能够有效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残疾人群体,共同营造一个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
徐州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徐州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宗旨依据为进一步做好全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切实解决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治疗与康复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省委宣传部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的意见》(苏残发[2007]50号)和《关于下拨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社[2007]176号、苏残发[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本市常住户口,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一半(含)的家庭中的0-6岁残疾儿童。
第三条救助对象的审批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由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或由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城(乡)居(村)民低保证明或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审批表》。
审核:社区(村)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报街道(乡镇)残联、民政,经街道(乡镇)再审后,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报辖市(区)残联、民政核准。
审批:辖市(区)残联将审核材料报市残联审批,由市残联签发《常州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发放贫困残疾儿童家庭。
第四条救助标准听力语言残疾:1.4万元/人/年。
其中:材料费0.3万元,训练费用0.74万元,伙食费用0.34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孤独症:1.2万元/人/年。
其中:材料费0.08万元,训练费用0.76万元,伙食费用0.34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智力残疾:1万元/人/年。
其中:材料费0.08万元,训练费用0.44万元,伙食费用0.34万元,调查费用0.01万元,协调费用0.01万元;肢体残疾:1万元/人/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9年12月25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和就业第四章社会保障第五章无障碍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对残疾人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支持、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卫生健康、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科技、公安、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职责,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应当发挥组织作用,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特殊愿望和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申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效,不得进行虚假评定,不得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不得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或者评定结论。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协调联动的残疾防控工作体系,完善残疾预防、监测和控制网络,对致残风险较高的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政策和残疾预防项目。
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做好残疾综合防治工作。
第七条承担新生儿疾病和其他人员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人员信息,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第八条残疾人需要配备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经评估确需配备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对配备其他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残疾人康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救助。
第三章教育和就业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采取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与残疾儿童少年生活能力和智力水平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
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当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第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支持、便利和帮助。
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与升学机制,协调解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普通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接收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学校和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拨付公用经费。
第十二条本市组织的升学考试,符合规定的残疾学生可以申请体育科目免考,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后免考科目以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听力残疾学生参加听力测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设置便于收听的考场和设备。
第十三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普通高等教育以及取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证书的残疾学生、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学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用工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安置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一人的,应当至少安排一个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定向招录残疾人。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对政府投资或者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适用下列扶持规定:(一)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当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二)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三)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四)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根据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安排其生产、经营。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可以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第四章社会保障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成年无业、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逐步将四级智力残疾人和四级精神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十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不得对辅助器具和导盲犬收费。
第二十一条鼓励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技能竞赛等活动。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等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上述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参加活动期间,原有的工资保障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或者在校就读的,组织单位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主办、对游客收费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可以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上述场所为残疾人进入减免费用。
第五章无障碍环境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有合理需求且具备改造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
交通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行业应当实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对司乘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培训,有条件的优先配置低地板公交车。
第二十四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将信息无障碍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动政务和公共服务网站的信息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
鼓励通信行业运营商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信息消费提供适合的产品和优惠服务。
鼓励各类服务行业提供手语交流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制度,发放专用标识,为具备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
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方便的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单位和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四)进行虚假评定,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或者篡改、伪造病历资料、评定结论的;(五)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保障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残疾人保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