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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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合同书(范本)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合同书(范本)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合?同书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合同书?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合同书编号:?号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二、劳?动合同应当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乙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方应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等,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四、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

?六、劳动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一经签订,不?得擅自涂改。

?七、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七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九、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七日内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二〇?一六年五月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用人单位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訾民及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社保纠纷上诉案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訾民及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社保纠纷上诉案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訾民及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社保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訾民;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当事人】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訾民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当事人-个人】訾民【当事人-公司】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贡玉新【代理律所】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訾民【本院观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证明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根据訾民人事档案记载,訾民,1983年9月起在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参加工作1985年12月起工种为抹灰工,1993年6月起工种为瓦工,1997年12月调入吉林市电子局供销处工作。

2004年12月31日因企业改制下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5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提升就业创业工作质量, 提高办事效率, 我们制定了《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应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石金龙联系电话:81118031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28日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应用工作方案为做好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以提高群众和企业办事效率和就业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以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线推广应用和业务数据库建立完善为重点,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应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网上经办、就业统计数据通过系统生成、历史数据信息全部入库,不断提升我市就业服务信息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内容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核心业务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全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

(一)就业失业登记模块推广应用1.就业登记具体任务:网上和服务窗口同时受理劳动者就业登记。

通过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口合一”登记系统业务协同及数据共享,依托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今年单位就业人员、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由街道(乡镇)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今年新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时间安排:5月1日起,全市全部实现系统经办,通过系统生成报表和实名制台账。

责任单位: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处,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2.失业登记具体任务:网上和服务窗口同时受理失业登记,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名登记录入管理失业人员信息,按照登记人员需求打印《就业创业证》。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同比增长:68168.4%
平均节支率
0.7%
同比增长:-69.6%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2/20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信息 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办公设备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34 个、15 个、6 个。其中信息系统集 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通信设备 互联网安全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4450599.69 万元、641.06 万元、396.71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1.4.1 重点项目
(1)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3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城 沈阳添美科技有限
D220729093428149211300
公司
0.8
2022-07-29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3/2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果公示
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137.3
2022-12-09
TOP9
一站式综合办公软件(快办系统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 升级改造项目)中标候选公示 公司
99.8
2022-11-16
TOP10
一站式综合办公软件(快办系统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 升级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公司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项目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类)审批项目编号:CYXSDLD002-2002(朝阳行审D类劳动002号-2002年)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2、《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受理(一)条件: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56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74号)。

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裁员报告;2、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整顿期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注明;3、裁员方案;4、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5、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6、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证明。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使用A4纸,禁止使用铅笔、纯蓝钢笔和圆珠笔填写。

(三)本岗位责任人:劳动工资科经济性裁员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退还申办材料。

(五)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一)标准:依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三条、第六条1、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不能裁减:(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5)残疾职工;(6)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只能裁减1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吉政函[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3〕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体居民老有所养的基本制度安排。

2009年和2011年,我省先后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

截至2012年7月1日,全省各地区、各县(市)全部建立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省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向着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在工作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心系百姓、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为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等120个单位“吉林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赵斌等180人“吉林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省政府号召,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开拓进取、创先争优,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任务,为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吉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6月30日吉林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伤认定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质量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依法实施。

第四条监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工伤认定主要在制度机制,工作程序,实施主体,申请受理,调查取证,适用法规,作出决定,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信息平台运用、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在制度建设,业务流程,工作纪律、鉴定受理,专家管理抽取,标准适用,鉴定质量、结论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平台运用、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每年年初,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年度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要点及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八条工伤认定监督,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长人社〔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长人社〔2013〕66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用工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决定利用下半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行动。

现结合开展活动,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领导,理顺体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以建设幸福长春为出发点,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全力推进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工作体制,确保业务工作对口管理。

没有设立劳动关系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目标分解,落实责任。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年,以实施“三项行动”(小企业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提升劳动用工备案数据质量行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行动)为载体,到2013年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率达到96 %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

在劳动关系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活动多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区分不同工作内容,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推进。

三、调度督导,狠抓落实。

按照省厅部署,从现在开始至年底,共划分三个阶段,包括:研究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15日)、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11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监管的通知-长人社办〔2016〕113号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监管的通知-长人社办〔2016〕113号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监管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监管的通知长人社办〔2016〕113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掌握全市劳务派遣用工底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11〕98号)、《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字〔2011〕286号)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管对象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二、监管内容劳务派遣人员的总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劳务派遣机构的从业资质情况等内容。

三、申报材料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劳务派遣从业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劳务派遣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市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属企业分别由县(市)、区、开发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一)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1.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备案的情况,主要包括:《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及名册(或《短期用工审核单》及短期用工名册);2.用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经用工单位签章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附件1)。

(二)对劳务派遣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1.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拟派往用工单位名称、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工作地点、派遣人数等内容;2.《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及名册(或《短期用工审核单》及短期用工名册);3.劳务派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5.经劳务派遣单位签章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备案表》(附件2);6.《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附件3)。

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简介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机构之一,负责管理和监督朝阳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本文将对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工作内容、服务范围以及取得的成就进行介绍。

二、职责1. 人力资源管理: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执行人力资源政策,制定人才招聘和培训计划,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和咨询,推动人才的合理配置与流动。

2. 社会保障管理: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朝阳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该局负责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并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

3. 就业服务管理: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动就业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等服务。

该局还负责开展就业市场的调查和分析,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推荐和招聘服务。

4. 劳动关系协调: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关系的协调和调解工作。

该局与工会组织、雇主代表等各方共同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三、工作内容1. 人力资源政策制定和实施: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实施符合朝阳区实际情况的人力资源政策,推动人力资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工作,保障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3. 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推动就业市场的发展和人才的流动。

4. 劳动关系协调与调解: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四、服务范围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

对于企业,该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和咨询,加强对劳动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帮助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对于个人,该局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服务,帮助个人解决就业问题和享受社会保险权益。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长人社〔2010〕36号关于2010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94号)文件精神, 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定级、晋级考核的范围、条件、录取办法均按照吉人社字[20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定级、晋升考核的范围和条件(一)机关事业单位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并在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定级考核。

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含复员军人)有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按省人事厅《印发<关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认定考核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2]88号)规定执行。

(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以申报定级考核。

工作年限和从事技术工种工作时间计算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年末。

工作年限不到10年,可申报初级工定级考核;工作年限10年的,申报初级工考核合格可连续申报中级工考核;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申报中级工考核合格可连续申报高级工考核。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凡被列入各工种可申报的等级范围(详见附件1)并具备下列规定条件,可参加本次技术等级(职务)晋升考核,考核年限计算到2010年12月31日。

1、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任职满三年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核,即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技师证书的;2、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任职满三年,且具备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是技工学校毕业的,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核,即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工证书的;3、199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外国专家局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四)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在问题及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在问题及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在问题及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国家机构之一,负责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的配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一些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部分政策制定不及时或者缺乏前瞻性,导致了一些新兴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应对。

针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方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者不严格,导致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而未被及时发现或查处,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公正或者不严厉,导致一些企业对法律的执行态度不够敬畏。

针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完善监管制度和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再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服务和支持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服务对象众多而服务资源有限,导致一些劳动者的服务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另一方面,部分服务缺乏个性化和专业性,导致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服务对象的分类管理,进行重点支持和重点服务,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人才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人才储备不足或者队伍素质不高,导致一些岗位的工作效率低下或者工作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人才流失严重而人员留用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人力资源的供给无法满足局内的需求。

针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和人员留用机制,确保队伍的稳定和高效。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监管和执法、服务和支持、人才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使之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设置岗位1.各部门凡新设立事业单位的,须按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工作,编制单位岗位说明书。

否则,不得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2.事业单位凡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发生变化的,都要重新进行岗位设置工作,调整岗位说明书。

3.首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束后,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申请设置临时岗位;凡有按临时岗聘用人员的单位,在正式岗位出现空岗时,要首先从按临时岗聘用的人员中补充,现有的临时岗要通过自然减员、补充正式岗、低聘等形式逐步取消。

4.事业单位现已聘任各类各级别岗位人员,凡出现退休、调出、聘任上一级职务、转正定职等聘任岗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都要在解除或变更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办理销岗、岗位变更核准手续。

5.事业单位在补充、调整人员时,必须依据单位的岗位进行,做到有哪个级别的岗位就补充、调整哪个级别的人员;有哪类空岗就补充、调整哪类人员,否则,不予办理聘用核准及工资审批手续。

二、坚持标准条件,强化聘用管理6.各部门和单位在组织人员竞聘时,要认真审查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中规定的各类人员聘任条件的,不能参与竞聘或聘任相应职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届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届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届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吉政函[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届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吉政函〔2009〕1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广大公务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勤政廉政、群众公认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为表彰先进,鼓励和引导全省公务员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省政府决定,授予许永光等60名同志“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书,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晋升一档级别工资;授予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25个单位“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希望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这次受表彰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是全省广大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杰出代表,在他们身上生动体现了“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公务员精神。

他们有的工作在直接为群众服务的基层,有的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一线,有的工作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无论工作在什么岗位上,都能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默默无闻,踏实肯干,模范履行公务员的义务,成为干事业、谋发展、求振兴的表率,充分展示了“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良好精神风貌,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人社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人社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人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文件长人社〔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人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长人社〔2020〕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和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减少人员密集型活动暂停举办大规模招聘会等各类大型公共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

对于需到服务窗口单位现场递交材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邮寄递交、邮费到付或者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方式灵活处理。

对于需到服务窗口领取材料的,原则上由服务窗口单位邮寄送达。

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

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

同时,做好对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抓好重点群体防控。

结合农民工返乡特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节后出行,避免盲目外出。

同时,做好相关就业岗位储备,疫情解除后,尽快帮助农民工返岗或在当地就业创业。

二、加强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做好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工作力度。

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包蕴琦侯德顺【审理法官】李包蕴琦侯德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迪【当事人】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迪【当事人-个人】吴迪【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占春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徐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占春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徐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占春徐帅【代理律所】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吉林省中浩管业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经常居住地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吴某在其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中浩公司夜班的工作时间为晚6点至次日清晨6点,单位有临时宿舍,但是吴某基本上每天都回家,只在单位休息过1次。

故其从家出发到单位上夜班为上班的合理路线。

事故发生时为晚6时许,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发生事故。

综上所述,中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连福、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连福、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连福、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辽13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芹佟伦王敏一【审理法官】孟凡芹佟伦王敏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连福;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陈连福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陈连福【当事人-公司】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连福【被告】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市人社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市人社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上诉人陈连福办理的停薪留职不符合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人社局根据现有个人档案材料记载内容认定陈连福属于自动离职,且因其档案中无单位缴费记录,认定其自个人缴费时间1992年7月开始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并无不当。

陈连福提出其档案丢失不是个人原因导致,按照辽人社〔2015〕341号文件和辽档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由职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对此陈连福可另循途径解决。

职工的连续工龄是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而实际缴费年限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连续工龄不等同于实际缴费年限。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市人社局以实际缴费年限(1992年7月)开始计算原告连续工龄,并无不当"的表述错误,但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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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09〕28号),组建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区人事局、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统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建立全区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承办区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区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做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和仲裁规则,依法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纪检、工会、妇联、共青团、机关离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局及局行政审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干部管理科贯彻国家、省、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及国家、省、市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招聘等管理政策,拟订区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公务员登记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位设置、职数核定、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级别)、竞争上岗、回避、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等制度的组织实施;代区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贯彻落实我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政策。

拟订全区特殊需要人员、异地人才引进、区外调入人员的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和优秀大学毕业生的申报、选拔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办法的实施工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报名和初审工作,组建并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省、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事业单位职员级别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管理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贯彻落实工龄计算政策;监督执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休假制度;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负责区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地区类别标准;协调、指导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就业与劳动关系科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依法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市场,指导监督就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负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实施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和监督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人管理。

(六)考核奖惩培训科负责区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培训、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拟订全区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区直部门及所辖街(镇)的绩效评估工作,确定评估等次并兑现评估结果;负责组织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所辖街(镇)的绩效评估工作。

综合管理并组织全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落实就业前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按照市制定的政策措施,做好区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政策。

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七)社会保险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

拟订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市里覆盖城乡居民一体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负责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区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负责制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全区失业动态报告制度和预警制度;负责审核全区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失业保险有关统计工作。

负责拟订落实全区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区属单位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险统筹工作;贯彻执行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负责组织区属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企业工伤认定的申报工作。

(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抓好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受理属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区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息等工作;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负责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负责承办、转办、受理、处理、协调、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有关突发性群众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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