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知情同意及告知培训
医院知情同意及告知培训PPT课件
–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当初临床诊 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的发现而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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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 事前同意:
– 病患的同意,应该在医疗行为尚未进行前为之
• 刑法上:只有事前同意可以阻却违法 • 民法上:可以事后承认,而溯及既往(民法§115)
确立「告知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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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loendorf v. N.Y. Hospital
211 N.Y. 125, 105 N.E. 92 (1914)
“Every human being of adult years and sound mind has a right to determine what shall be done with his own body.”
– 能力:病患具有足够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 自愿:病患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 而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
医师应该站在协助者的角度,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
让病患与医师一起来做医疗决定,医师与病患之间
为一种伙伴关系,但最终的医疗决定应该由病患来
做成
• 说明义务 vs. 医疗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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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
– 医师告知的内容、范围、形式? – 病患同意的确实性?真实性?
• 医师告知病患需要手术,病患签了手术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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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发展
• 二十世纪初:
– 医疗行为必须得到病患同意,否则构成「对身体的不法接触 (assault and batter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即使未对身体造成具体损害,也可以因为对于人格尊严 (human dignity)造成伤害,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评估、知情同意和告知技能相关内容培训
• 4.一次沟通解释病人及家属不满意,耐心组织多次进行反复沟通 解释。
• 5.如多次沟通解释仍不满意,积极引导通过鉴定,根据鉴定结果 进行协商解决。如不满意,及时引导申请行政调解。
患者评估、知情同意 和告知技能相关内容 培训
医务部
医患沟通制度
• 一、医患沟通的时段 • (一)院前沟通:门急诊医师在接诊患者时,应根据患者
的既往史、现病史、体检、辅助检查等对疾病作出初步诊断, 并征求患者的意见,争取患者对各种医疗处置的理解。必要时, 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上。
• (二)入院时沟通:病房接诊医师在接收患者入院时,应
• 四、认为有必要让患者及家属签字的其他诊疗措施:
如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签署《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危重病人转运前 主管医生应向病人及家属说明情况,阐明病人进行转运的必 要性、危险性并征得病人和/或家属的同意;病情虽然危重, 但不是紧急转运的必须签署《危重病人转运知情同意书》; 在抢救情况下危重病人的转运也须征得病人家属或代理人的 口头同意,并记录在病历。
• (四)出院时沟通: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明
确说明患者在院时的诊疗情况、出院医瞩及出院后注意事项以及 是否定期随诊等内容。
• 二、医患沟通的内容
• (一)诊疗方案的沟通:1.既往史、现病史;2.体格检查;
3.辅助检查;4.初步诊断、确定诊断;5.诊断依据;6.鉴别诊断; 7.拟行治疗方案,可提供2种以上治疗方案,并说明利弊以供选 择;8.初期预后判断等。
对医务人员进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以及告知方面培训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 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 案质量的人阅读。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
皆可
❖ 书面同意:法律规定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
之签具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
未附条件之同意
❖ 同意的明确性原则:
同意必须明确 附条件的同意,条件是否成就仍未知
不明确
❖明天如果我儿子从美国回来了,我就愿意开 刀
❖ 附有效期限的同意:有效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 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
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 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 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九、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
1、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 2、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患者入院须
知》发至每一位患者。
3、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 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 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 医疗法修法后的改变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 果与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 ,依照新的发现而开刀。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标准版)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3.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
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疗方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劣,供患者选择。
4.应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治疗过程中的告知1.治疗过程中的常规告知(1)以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师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3)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4)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患者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5)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2.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仪器检查前告知: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患者或家属若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医师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将告知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医患双方签署拒绝检查(治疗)协议;3.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患者入院后,虽经治疗病情仍持续加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主管或值班医师(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及时告知家属,并向他们说明病情演变或变化的可能原因、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要充分讲明预后,争取家属了解和理解,同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并征得家属做知情签字;4.输血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当在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进行。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一条患者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
告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第三条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
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第五条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第六条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第七条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第八条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
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第九条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记录在病历上。
第十条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应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统制订格式及内容,或由专业科室制订格式及内容,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确认并备案。
对医务人员进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以及告知方面培训
病患同意权
Informed Consent …说明后同意 Informed … 病患接受医疗信息之「说明」 Consent … 同意或承诺 基于「病患自主权」、「人性尊严」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与告 知制度相关知识培训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为患者提 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 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 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 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 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 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 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 案质量的人阅读。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
2、否:基于病患自主权,在未征求病患同意 前,医师无权为病患检测AIDS
争点三
医师得知病患罹患AIDS后,是知病患
2、否:基于病患的最佳利益考量,如果告知 病患后,可能导致病患拒绝接受治疗,医师 未必要告知病患
争点四
急诊科医师得知病患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 务告知病患?
1、是:基于病患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应告知病患
2、否:如果该病患到急诊部求诊的病情,与 罹患AIDS与否无关时,急诊部医师无告知 义务
争点五
医师将病患罹患AIDS的情况告知其配偶,其 行为是否妥当?
1、是:基于保护病患配偶、防止AIDS传播的 考量,医师应该告知其配偶,其配偶有权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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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 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 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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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相关制度
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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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病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制度
1、医师在患者就诊后,通过必要的诊查,应作出初步诊断,拟出治疗进一步检查的方案,并 向病员进行交待。
2、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并及时记 录。
3、医务人员实施治疗检查等医疗活动,均应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清楚,并征得其同意,如有多 种方案可供选择,应将各种方案的优缺点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由患者或家属进行选择,如拒绝 治疗或检查,医务人员应当尽力劝说、解释,仍坚持拒绝应签字为凭。
(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 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 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 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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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相关制度
(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 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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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知情同意权
同意权: 病患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有效的同意: 个别同意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有效同意 书面同意 未附条件之同意 推定同意
医疗措施知情同意制度
医疗措施知情同意制度1.制度背景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个人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医院特订立本《医疗措施知情同意制度》,加强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措施知情同意事宜。
3.定义3.1 医疗措施:指医务人员为患者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治疗方案、手术等具体行为或操作。
3.2 知情同意:患者在充分理解医疗措施的风险、效果、可能的并发症和替代方案等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做出知情、自己乐意的决议,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医务人员表达同意。
4.知情同意程序4.1 义务告知: (1)医务人员应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之前充分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供应相关医疗措施的风险、效果、可能的并发症、治疗方案及替代方案等信息,确保患者全面了解。
(2)医务人员应以简单明白的语言向患者说明上述信息,避开使用医学术语和多而杂的专业知识。
(3)医务人员应耐性回答患者和其家属的相关问题,解决他们的疑虑和担心。
4.2 知情同意书签署: (1)医务人员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呈现给患者,包含医疗措施的名称、目的、风险、效果等认真内容。
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在充分了解并自己乐意同意之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2)如患者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同时应注明代签理由,并盖章确认。
(3)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与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情况。
4.3 后续确认(1)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措施之前,应再次与患者核实其是否仍然同意执行该项措施。
(2)如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需要转变医疗措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重新向患者告知,并取得新的知情同意。
5.免责声明5.1 医务人员应妥当保管患者的知情同意书,确保未经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泄露、窜改或随便处理。
5.2 医务人员在尽职过程中如因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意外损害时,应承当相应责任。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四、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五、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问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疗管理部门或医院总值班批准。
六、临床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如治疗方法有多种方案时,应告知各种方案的优点和缺点,由患者进行选择。
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八、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九、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告知患者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十、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患者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
XXXX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有创操作、使用贵重物品或药品、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时,应由患者本人、家属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委托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2、患者因病(如昏迷、气管插管、窒息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或无法签字时,由其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无直系亲属者,由其关系人签字。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须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直系亲属,由直系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无法签字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直系亲属、
关系人和法定代理人须获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四、病人存有疑虑拒绝接受检查、治疗,主管医师应进一步做出解释,告知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并记录;如病人仍拒绝接受,应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则不可实行,由病人或授权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五、由主管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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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之同意权
• 同意权:
– 病患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 有效的同意:
– – – – – – 个别同意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有效同意 书面同意 未附条件之同意 推定同意
个别同意
• 病患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不可概括处分。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5:病理检查结果之告知义务
– 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送请病理 检查,并将结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 系人。 – 医疗机构对于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就临床 及病理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6:药剂交付之告知义务
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
病人权利 vs. 医师义务
• 病人权利 医师义务 • 医师的法定义务:
– – – – 医师的注意义务 医师的说明义务 医师的守密义务 其他义务:
• 亲自诊察义务、法定急救义务、病历制作义务、传染病 通报义务、诊断书开立义务、等
医疗伤害
医疗伤害 故意、过失 刑事、民事责任 并发症 可预期 副作用 无故意或过失
• 违法性 … 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 有责性 … 罪责判断 (责任能力、罪责型态、不法意识)
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
• 病患未同意,医疗行为构成「不法行为」:
– 民法第一八四条:
•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 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 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 医师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 处置、用药 、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4:交付药剂之告知义务
– 医师对于诊治之病人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或包装上载明 病人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执业医疗机 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日 。
– Informed … 病患接受医疗信息之「说明」 – Consent … 同意或承诺 – 基于「病患自主权」、「人性尊严」
• Informed consent = informed + consent ?
– 医师告知的内容、范围、形式? – 病患同意的确实性?真实性?
• 医师告知病患需要手术,病患签了手术同意书
• 未得病患同意的医疗行为:
– 医疗行为对于病患的身体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精神 情况、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 未得患者的同意:
• 刑法上,医疗行为无法阻却违法 • 民法上,医疗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
知情同意的刑法观点
• 病患同意,阻却违法:
– 犯罪成立要件:
• 构成要件该当 … 是否合于法定构成要件
– Beneficence – 基于医疗的专业考量,医师为病患做出最符合病患利益的医 疗决定
• 病患自主权:
– Autonomy – 尊重病患的自我决定权,医师应该将病患的病情告知病患后, 由病患自己做医疗决定
病患最佳利益 vs. 病患自 主权
• 拒绝治疗的病患?
– 「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 – 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
不可预期
并发症 副作用
知情同意 无过失责任
案例一
• 案例事实:
– 一位56岁男性病患罹肺结核,于胸腔科门诊治疗 一段时间后,发烧仍然持续,胸腔科医师由于怀疑 病患是否同时罹患AIDS,因此抽血检查,发现病 患罹患AIDS。 – 检查结果出来后,胸腔科医师还没有机会告诉病患 该检查结果,病患又因为发烧来到急诊部。急诊部 医师基于好意,在发现病患罹患AIDS后,便将病 患罹患AIDS的情况,告知其太太虚伪, 该同意无效
– 自愿性:
• 病患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发性 的做成意思决定
书面同意
• 同意的形式:
– 同意为「意思表示」 – 原则上:意思表示不拘形式,口头或书面皆可
• 书面同意:法律规定
–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
• 刑法上:只有事前同意可以阻却违法 • 民法上:可以事后承认,而溯及既往(民法§115)
• 持续同意:
– 在医疗行为进行前,该同意必须持续存在;如果病患已经撤 回或该同意具有无效原因而不发生同意的效力,该同意失效。
有效同意
• 有效同意的前提:
– 明确性:
• 病患所为的同意必须明确 • 不明确的同意,无效。
一、试验目的及方法。 二、可能产生之副作用及危险。 三、预期试验效果。 四、其他可能之治疗方式及说明。 五、接受试验者得随时撤回同意。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81:诊治病患时之告知义务
– 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 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 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同意之逾越
• 同意的范围:
– 同意必须明确、个别 – 同意的范围不得逾越,医师只能在病患的同意范围内进行 医疗行为
• 疑点:
– 糖尿病病患下肢感染,需要截肢以保全性命,患者却坚持 只进行清疮手术。医师在手术进行之中,为了病患利益, 逾越其同意而进行截肢
父权主义 vs. 病患自主权
• 父权主义:病患最佳利益
争点一
• 病患是否有权隐瞒其AIDS病情?
1. 是:基于病患自主权,病患有权可以拒绝告知
2.
否:基于医疗行为安全的考量,病患有义务要告知医护人 员其病情
争点二
• 医师高度怀疑病患可能罹患AIDS时,是否可以在未 征求病患同意前,为其检验AIDS?
1. 2. 是:基于医疗裁量权,医师有权利基于医疗需要,为病患检 测AIDS感染状况 否:基于病患自主权,在未征求病患同意前,医师无权为病 患检测AIDS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应向 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 意,签具同意书后,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 医师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来自于「知情同意」 – 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帮助病患有充分的医疗信息来做医疗决 定
• 医师的告知,应为主动告知?被动告知?
– 病患是否应该主动针对其进行医疗决定所需要的医疗信息而 主动提出询问,医师才有说明义务?
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 医师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 如何判断医师的告知是否充分? – 判断基础:
医学伦理四原则的顺位
• Non-maleficence (do no harm)(不伤害)
• 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 • Beneficence (行善) • Justice (公平正义)
• 病患自主权、隐私权 • 知情同意 • 病患代理权
病患同意权
• Informed Consent …说明后同意
•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都相信你!
– 病患同意医师为其进行某特定医疗行为,应仅限于该医疗行 为,医师不可以逾越。
–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当初临床诊 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的发现而开刀。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 事前同意:
– 病患的同意,应该在医疗行为尚未进行前为之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 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 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 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 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能力:病患具有足够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 自愿:病患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 而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
医师应该站在协助者的角度,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 让病患与医师一起来做医疗决定,医师与病患之间 为一种伙伴关系,但最终的医疗决定应该由病患来 做成
• 说明义务 vs. 医疗裁量
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
美国的发展
• 二十世纪初:
– 医疗行为必须得到病患同意,否则构成「对身体的不法接触 (assault and batter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即使未对身体造成具体损害,也可以因为对于人格尊严 (human dignity)造成伤害,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确立「告知同意」原则
Schloendorf v. N.Y. Hospital
• 「知情同意」
• 让病患获得充分而正确的医疗信息,从 而对自身的医疗行为做决定
– 医院、诊所对于诊治之病人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或包装上 载明病人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医疗机构 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日。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之告知义务
– 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时,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并应 先取得接受试 验者之书面同意;受试验者为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前项书面,医疗机构应记载下列事项,并于接受试验者同意 前先行告知:(同施行细则§ 52)
是:基于病患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应告知病 患
否:如果该病患到急诊部求诊的病情,与罹患AIDS与 否无关时,急诊部医师无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