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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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到福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材,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务训练及参加律师协会集中培训。

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实习考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经实习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同意,实习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或省律协指定的其他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律协的考核。

第四条市律协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的管理及考核,接受省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市律协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经市律协审核并确认登记的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单,由市律协在确认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律协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确认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出具日不得早于实习登记申请日前三个月);

(七)由福州市的人才市场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底照片三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该所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确认文件。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本款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的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确认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注明以复印件提供的,应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市律协认为有需要的,可要求核对材料原件。

第九条市律协每逢双月的十日前集中受理实习登记申请,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实习人员实习:(一)不足二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二)管理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被市律协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已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律协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已经被投诉且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终结前市律协可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个人律师事务所具有第(一)项情形,但需接收实习人员的,应报经市律协批准。

第十一条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人员签订《实习协议》,该实习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相关费用约定,其中应包括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及实习培训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律协完成审核登记、准予实习之日起生效。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实习试用期,在实习试用期内,律师事务所可随时单方终止《实习协议》,解除与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关系。

律师事务所在试用期内终止与实习人员的《实习协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市律协。

第十二条市律协认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要求律师事务所补充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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