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玲案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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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无耻大妈的案例(3篇)

法律制裁无耻大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一些不良现象也随之滋生。

其中,无耻大妈现象尤为引人关注。

她们在公共场合肆无忌惮地喧哗、插队、抢座,甚至故意挑衅他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制裁无耻大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是一位退休大妈。

平日里,张某热衷于在小区内散步、聊天,但她的行为却让小区居民苦不堪言。

张某经常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在公共场所插队,抢占他人座位;甚至故意挑衅他人,引起邻里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违法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该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张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2. 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张某(1)报警处理当小区居民遭受张某的无耻行为时,应及时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依法对张某进行传唤、调查,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2)调解处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可尝试对张某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警方应耐心劝说张某,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改正。

若调解成功,警方将对张某进行警告或罚款等处罚。

(3)法律诉讼若调解无效,警方可依法对张某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进行判决,可能包括罚款、拘留等处罚。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无耻大妈现象的出现,与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制裁无耻大妈现象的关键。

2. 强化法律执行警方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加强社区治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3. 倡导文明行为倡导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通过举办各类文明活动,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风气。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下)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下)

维权热点CHINESE WOMEN'S MOVEMENT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下)2020年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油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委会等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的集中反映,体现了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重要价值埋念,为家暴受害雜护合法®M S供了示麵旨引,对于家庭暴力腿具有参考作用和警示意义;对J旨导基层;'去院准确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正确实施法律,积极彳?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意义;对妇联组织彳?f吏职责、持续为受害妇女儿童维权,具有借鉴章义。

林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重点:学校和社工组织发挥重要作用基本案情申请人林小某(女)与被申请人林某系亲生 父女关系,林小某从小跟随爷爷奶奶长大,从未 见过母亲。

后林小某转学到林某所在地读初中,平时住校,周末与林某一同居住。

林小某发现林 某有偷看其洗澡并抚摸其身体等性侵害行为,这 对林小某的身体、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林小某感到害怕不安,周末就到同学家居住以躲避 父亲。

林某找不到林小某,便到学校威胁和发微 信威胁林小某,导致其不敢上晚自习。

老师发现 并与林小某谈话后,林小某在班主任陪同下报警,配合民警调查,并委托社工组织向法院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裁定: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重点:村委会代老人申请保护令基本案情申请人罗某现年68岁,从未结婚生子,一、禁止林某对受害人林小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林某骚扰、接触林小某。

同时,将人身安全保 护令向林小某的在校老师和班主任、林小某和林某 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进行了送达和告知。

典型意义本案中,学校在发现和制止未成年人受到家 庭暴力侵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江苏高院)【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江西上饶小学因校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害儿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5月21日就少年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江苏高院征集并发布了一批校园欺凌、虐待、监护不力等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社会、学校、政府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当前聚焦的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的关爱和保护儿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校园欺凌案【案情概要】案例一: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某学校高二学生,2017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时年16岁)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学校教室因调座位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姬某强迫张某某在教室内当众向其道歉。

当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刘某某(女,时年16岁)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时年16岁)、李某乙(另案处理)强行翻看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某向他人诉说心中不满,姬某与李某乙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和沙某(另案处理)踢张某某腿部,强迫其下跪,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

从吴嘉玲案看基本法158条解释权范围

从吴嘉玲案看基本法158条解释权范围

从吴嘉玲案看基本法158条解释权范围法21 张炳旭吴嘉玲案是香港回归后这一地区最受瞩目的司法案件之一,在此案中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入境条例”部分条款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香港政府为了改变吴嘉玲案的最终判决提请全国人大释法。

随后,全国人大据此对基本法做出了解释。

尽管香港终审法院院最终承认人大对基本法的解释,但全国人大未经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就对本案中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的行为引起了关于法律解释权范围的争议。

1争议的法律条文是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特区法院的解释权的范围。

它首先在权力来源方面,明确全部解释权来自人大常委会,又在具体实施中规定,有关香港自治范围内的由香港终审法院解释,有关中央和香港关系的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解释。

2在吴嘉玲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意图通过两个巧妙的手法规避人大释法,首先它解释:判断和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是否属于中港关系范畴和是否有需要提请人大释法的决定权归属香港终审法院,然后它认为本案中主要法律处理的是香港内部事务因而根本无需提请人大释法。

进而香港终审法院认为由于没有接到提请,人大不应释法。

人大释法干涉了香港自治和司法独立。

31参见“香港居留权争议”——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条3参见《香港终审法院吴嘉玲案终审判决书》第81——第93条有些学者认为单从法理角度而言,香港终审法院反对人大释法是情有可原的。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所言:两地法律差异大,在共同面对基本法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中某些条文的含义产生意见分歧。

4本案中适用的158条很有特点。

香港实行普通法,释法权归司法机关。

大陆适用大陆法,据法律规定释法权主要归立法机关。

基本法作为一个调和的产物是按照大陆法制定的,但它授权香港终审法院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普通法方法。

在158条中这具体表现为权力来源于大陆立法机关,但香港司法机关在某些条件下也可释法。

吴嘉玲案案例摘要

吴嘉玲案案例摘要

第七讲作业“吴嘉玲案”案例摘要一、争论焦点:1、特区终审法院是否需要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2、“第3号条例”是否违宪?3、“第3号条例”是否有追溯力?4、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5、临时立法会是否是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二、法院判决:1、特区终审法院有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无需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2、“第3号条例”部分违宪;3、“第3号条例”没有追溯力;4、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5、临时立法会是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

三、判决理由(一)特区终审法院有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无需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法院对此判决理由如下:1、《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制定,它既是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基于此,任何抵触《基本法》的法律都无效;且《基本法》赋予了特区法院高度自治原则下的独立司法权。

因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行为是否抵触《基本法》,应由特区法院在《基本法》规定的权限内予以裁定。

2、《基本法》体现的是《联合宣言》所宣示的内容,落实大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法院须具有审核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司法管辖权,以确保其行为没有违背既定的方针政策,且符合《基本法》。

基于以上两点,法院确认有司法管辖权。

3、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当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对有关基本法条款的解释同中央政府管理事务或关系到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有关,终审法院需要解释这一条款,且这一解释将影响案件的判决时,终审法院才有责任决定是否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将相关条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此外,决定以上条件是否满足的机构是终审法院,而非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

4、本案中,虽然“第3号条例”因旅行证件的规定而涉及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从而与《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的22(4)条有关,但法院认为,第22(4)条并不是本案的主要问题,也不是法院主要解释的法律条款。

吴嘉玲案件判决书

吴嘉玲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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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欺凌说“不”

对校园欺凌说“不”

受害其中一名伤者住院的情景
案例:兰州校园暴力
兰州晨报消息:高中生阿伟好勇斗狠,年纪轻轻恶 名在外,在其就读的高中里,从老师到学生无不对 他又恨又怕。新学期开学之际,因为一只篮球的归 属问题,阿伟多次前往该校高三(3)班寻衅、殴 打、辱骂多名同学。俗语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 在沉默中灭亡”,一群受气“绵羊”终于忍无可忍, 合伙殴打阿伟致其死亡。 命案发生后,检察院提出 “《刑法》规定,故意伤 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 年。”
高中生跳楼
某高一90后男生在课堂上看大书,授课 老师发现后管他,该男生不服,怒将书摔到 老师脸上,老师又将书回扔过去,男生再次 将书打在老师脸上,老师没有回应,马上给 其家长打电话。家长来后训斥了该男生,将 其领回家,据说回家后又训斥了他,该男生 就从他家六楼窗户跳楼而亡。
沉思
1、九十后的学生心理素质极差,遇到所谓“挫 折”、打击动辄出走,自杀。 2、“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时候 一些学生是非不分,好坏不知。自己犯错可 以,老师批评不行。 3、老师的诸多困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 绳”,进退维谷。批评中说句过头话都有可 能会引发严重后果。
3、问一问自己。反思一下,值得吗?你要做的 事情可能给你带来批评、处分甚至法律处罚, 这将成为你人生的一个污点。而起因也许只 是很小的一件事,或仅仅是你自己的一时冲 动。这么做,值得吗? 4、想一想。想象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对解决 问题有帮助吗? 5、想一想你以后的处境。学校有政教处,有 法制校长,社会有治安管理机构,有公安机 关等法制社会,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法律代价
校 园 暴 力 就 像 一 个 老 虎 , 让 人 不 寒 而 栗
园 , 是如 学何 校创 、造 家一 庭个 、和 学谐 生、 共文 同明 的、 责书 任香 。校

试论“防卫过当”(2)案例资料

试论“防卫过当”(2)案例资料

试论“防卫过当”(2)案例
江苏宿迁女子砍死逼拆者获刑八年属于防卫过当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21日江苏宿迁女子砍死逼拆者获刑八年属于防卫过当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21日03:10我来说两句(83)复制链接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据《扬子晚报》报道因拆迁条件谈不拢,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人员恶意骚扰和辱骂,吴曼琳最终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

昨天,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向粗暴拆迁者挥刀
2009年,宿迁市某房屋拆迁公司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被害人袁某为达拆迁目的,带人多次到应某家辱骂、威胁老人,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2009年5月30日,袁某带人来到吴曼琳家,继续辱骂、砸门。

吴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持菜刀、铁锨赶至吴家保护姐姐。

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右侧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失血,当场死亡。

邻居报警,吴曼琳杀人后向家人交代了后事,静待民警传唤。

检察机关以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向宿迁中院提起公诉。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案号】(2017)苏0612刑初83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6.28裁判规则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

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正文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基本案情2017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人曹某3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

后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加入。

并在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的组织、安排下,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人手,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被告人邵某某将季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入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2017年2月底至3月初,季某某、徐某某随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租住地,并由吴某某负责二人的起居、生活及日常开销。

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以吴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其中吴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季某1及季某某、徐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邵某某等人为该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季某2、曹某2、姜某某、曹某3以及应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发布了发生在四川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目录1. 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 潘晋兵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3. 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4. 杨某某故意杀人罪(未遂)5. 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6. 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7. 刘某寻衅滋事案8. 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罪一案9.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0. 古某故意伤害罪一案11. 冯某林故意伤害一案12.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13. 焦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14. 龚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案15.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16. 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17. 廖某故意伤害案18. 曾某江、樊某故意伤害案19. 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案20.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21. 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22.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23.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24.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10时许,XX市XX学校课间休息期间,该校八年级某班的学生即被告人卢某某(男,14岁)在与同年级某班学生邓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14岁)等人将书卷成筒状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中,被告人卢某某被人击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捅刺,刺中被害人邓某某左胸部。

卢某某见状即搀扶邓某某去医院。

行至学校门口时,邓某某无力行走,被闻讯赶来邓父张某某和在场的卢某某及学校老师等人送至XX市中心医院,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某该医院被民警带走并归案,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系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某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吴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吴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经调查,吴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利用网络平台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网络赌博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吴某在案件中,通过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网络赌博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吴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吴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吴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吴某通过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网络赌博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吴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审理(1)证据方面: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吴某的犯罪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证据合法、充分。

(2)辩护方面: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但自首情节不足以减轻刑罚。

(3)判决方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近十年大学生犯罪典型案例

近十年大学生犯罪典型案例

近十年大学生犯罪典型案例1、北大学生吴谢x弑母案吴谢x在父亲去世后性情大变,开始悲观厌世,逐渐产生了通过杀死母亲让其从痛苦中解脱的念头,并打算在杀死母亲后自杀。

2015年,经过一系列精心准备,吴谢x在母亲进屋换鞋之时趁其不备,使用哑铃猛击其母亲头部致人死亡。

后通过事先准备的活性炭等物品将母亲的尸体层层包裹后放入冷柜中。

但杀人后吴谢x开始感到死亡的恐惧,并未自杀。

反而骗取亲戚的钱财开始了逃亡之路,后被抓获归案。

2021年,吴谢x被判处死刑,目前案件还在上诉期间。

2、复旦学生林xx投毒案林xx和被害人黄洋是同宿舍的室友。

在日常的相处中,林xx因琐事对黄洋怀恨在心。

2013年愚人节,林xx将做实验后剩余的剧毒化学物质带回宿舍并注入饮水机,黄洋饮用后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救治。

救治期间,林xx仍强装镇定,最终被害人身亡。

2014年,林xx被判处死刑。

尽管复旦大学学生联名请求留林xx一命,但是法律岂是儿戏,最终法院仍维持原判。

3、马xx连杀多人案云南大学学生马xx因为平日在宿舍内饱受室友的歧视、欺负,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

久而久之,心理产生变化,想要报复室友。

2004年,马xx在三天里先后杀死四个室友,将尸体藏匿与宿舍柜子中之后,乘火车逃匿。

当年,马xx被判处死刑。

该案在当年引起巨大的舆论反响,其中不乏对马xx悲惨经历深表同情者。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处置他人的生死。

此案也引起了教育界的重视,更加关爱贫困学生,尤其是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干预、疏导。

4、药xx撞人后杀人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药xx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害怕张妙记住车牌号后自己会陷入无穷的麻烦之中,于是一不做二不休,持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数刀,导致被害人死亡,影响及其恶劣。

虽然时候药xx的父母带其投案,但是因为其行为恶性极大,影响极坏,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其死刑。

5、川xx世杰杀人案四川大学曾xx曾是当地的高考状元、天之骄子。

我与吴,J莉案:七月破解九年布局

我与吴,J莉案:七月破解九年布局

我与吴,J莉案:七月破解九年布局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1期文/黄国荣牛伶背景介绍:吴小莉为上海公欣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公欣公司由国有企业转让改制以及审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4200余万元国有资产隐匿账外,未纳入转制范围,并将上述财产予以私分,供个人支配。

2012年6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吴小莉无期徒刑。

本刊曾在2012年第八期杂志中,对此案作专门报道。

黄荣国,三级高级检察官,现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反贪局局长。

从检以来,黄荣国同志在反贪领域做出了不凡业绩,先后四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荣誉称号。

吴小莉贪污一案涉及范围广、牵扯关系复杂、时间跨度长,侦查难度颇大,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此案交予我们虹口区检察院反贪局侦办。

为了不辜负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信任,也为了更好地发挥虹口反贪这支队伍的战斗力,我决定不仅以分管副检察长、反贪局长的身份对案件侦破进行宏观上的指导,更要以一名资深侦查员的身份参与侦查全程。

然而,我和参与侦查的反贪局侦查一科干警们都不曾想到是,这个在当时从表面证据看来是否构成犯罪尚未可知的案件,在历经七个月的缜密侦查后,竟成为一个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的贪污大案!从模糊的线索入手记得将吴小莉贪污案的查办任务向侦查一科的干警们传达时,正是2011年的正月初七。

于情,这样一个案子“上马”后心理压力之大、突破时间之紧、查办任务之重,我可以预见,春节长假刚过就要求同事们投入如此紧张的工作,确实有些于心不忍;但于理,作为带领着在全上海检察反贪业务条线连续两年排名第一的反贪队伍的分管检察长,无论任何时候,线索就是号令,捉出贪腐蛀虫,挽回国家损失,刻不容缓!接到案件线索后,我在第一时间召集反贪局领导及侦查一科全体干警,对吴小莉涉嫌贪污的线索进行线索评估,制订了详细的初查计划。

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

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
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将盗窃罪2年有期徒刑与拐卖妇女罪并高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
侵犯人身权利罪
案例分析
• 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 承包人。 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 了绑架勒索财物的念头。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 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 跟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 (女,1984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 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 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 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 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5年5月生,系章 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 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 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 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 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 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 案,三罪犯被抓获。 根据上述案情:
案例分析
情形。 • 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
因此此时李某对于绑架吴乙的真相并没有告知王某,他们 的犯罪故意之内容并不相同,不能作为共犯处理。但对于 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 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最新-(2019)卢刑初字第345号 精品

最新-(2019)卢刑初字第345号 精品

(2019)卢刑初字第345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卢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9]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在上海市瞿溪路东方网点网吧内,趁被害人吴立霞不备之机,抢夺得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030元等物;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将被告人曾某捕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立霞的陈述,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工作情况笔录,所摄作案现场及缴获部分赃物的影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念被告人交代认罪态度尚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宽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福建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丁守亭。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指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担任监护人。

正文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

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

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

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

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

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于2015年7月8日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

2015年7月22日,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

2015年8月25日,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

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

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

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

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法院评论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但吴某某长期在外流浪,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

吴振玲赌博案(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3315号)

吴振玲赌博案(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3315号)

吴振玲赌博案(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331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331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
【处罚日期】2021.12.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南浔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幸时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5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日21时许,行为人幸时珍以营利为目的,让赌客赵某某、许某某、吴某某、任某某在其开设于浔南新村一期浔阳路143号无名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并扣押赌博工具麻将牌108张和台费人民币10元。

综上所述,行为人幸时珍的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
给予幸时珍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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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北京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北京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与妇联组织以及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办理残疾证落实残疾人补贴、提供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工作,提升案件救助效果。

正文北京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人残疾困难妇女妇联移送线索综合帮扶救助回访【基本案情】被救助人吴某某,女,1983年7月出生,系家庭暴力受害人。

2015年8月27日,吴某某与汪某亮登记结婚。

2017年吴某某父亲去世后,汪某亮经常对吴某某实施打骂、冻饿等暴力虐待行为,致使吴某某精神状态每况愈下,精神疾病不断加重,汪某亮未对其进行积极治疗。

后吴某某的姐姐吴乙红申请法院宣告吴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指定自己为吴某某的监护人。

2021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吴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双方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争议较大,法院未予一并处理。

2022年4月28日,经吴乙红申请,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就指定监护人和吴某某离婚纠纷,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

2022年8月9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亮虐待吴某某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2022年8月10日,丰台区公安局以汪某亮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

移送起诉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6日以汪某亮犯故意伤害罪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吴某某的姐姐吴乙红向丰台区妇联反映吴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丰台区妇联向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

吴某某于2019年11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丈夫汪某亮的家庭暴力,造成肢体残疾,精神疾病及身体损伤均需长期治疗;吴某某为居民户口,不享受所在村的村民待遇,也没有低保,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专人照看;吴某某现在外租房居住,日常花销、房租等均由其姐吴乙红负担,生活困难。

吴嘉玲案

吴嘉玲案

【吴嘉玲案】TITLE:香港吴嘉玲案FACTS:吴嘉玲、吴丹丹和徐权能是内地出生的中国籍人士,其均于1997年7月1日未通过入境管制站进入香港;张丽华小姐不是父母所婚生,此前她的双程证有效期届满。

四人坚持依据《基本法》第24(2)条第三类别有居住权,但入境处处长并未承认他们的权利。

ISSUES:1、终审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辖权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条款?2、引进居住权证计划的“第3号条例”是否违宪?3、“第3号条例”第1(2)条该项赋予条文的追溯效力是否违宪?4、“第2号条例”引进的附表1第1(2)(b)段是否违宪?5、临时立法会是否为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HOLDINGS:1、终审法院有司法管辖权解释《基本法》相关条款2、第3号条例部分违宪3、第3号条例第1(2)条的追溯效力违宪4、第2号条例引进的附表1第1(2)(b)段违宪5、临时立法会合法REASONING:一、终审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一)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管辖权1、特区法院享有《基本法》赋予的司法权,有责任执行及解释《基本法》,有权审核特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机关之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宣布与之抵触的法例或行为无效。

2、特区法院亦有司法管辖权去审核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宣布与之抵触的行为无效,因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特区的宪法,也是全国性的法律。

故马维騉案中上诉法庭的裁定——全国人大的行为是主权行为,特区法院并不拥有司法管辖权去质疑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是错误的。

3、对特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即受到第19条与第158条的限制。

(二)有关解释基本法的处理方法《基本法》是为贯彻“一国两制”原则而指定的宪法性文件,解释其时要考虑其立法目的与背景,做出有利于保障居民权利的宽松的解释,避免只从字面、技术或狭义角度解释。

(三)提交人大解释问题1、第158(1)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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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作业“吴嘉玲案”案例摘要一、争论焦点:1、特区终审法院是否需要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2、“第3号条例”是否违宪?3、“第3号条例”是否有追溯力?4、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5、临时立法会是否是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二、法院判决:1、特区终审法院有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无需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2、“第3号条例”部分违宪;3、“第3号条例”没有追溯力;4、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5、临时立法会是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

三、判决理由(一)特区终审法院有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无需就《基本法》相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法院对此判决理由如下:1、《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制定,它既是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基于此,任何抵触《基本法》的法律都无效;且《基本法》赋予了特区法院高度自治原则下的独立司法权。

因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行为是否抵触《基本法》,应由特区法院在《基本法》规定的权限内予以裁定。

2、《基本法》体现的是《联合宣言》所宣示的内容,落实大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法院须具有审核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司法管辖权,以确保其行为没有违背既定的方针政策,且符合《基本法》。

基于以上两点,法院确认有司法管辖权。

3、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当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对有关基本法条款的解释同中央政府管理事务或关系到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有关,终审法院需要解释这一条款,且这一解释将影响案件的判决时,终审法院才有责任决定是否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将相关条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此外,决定以上条件是否满足的机构是终审法院,而非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

4、本案中,虽然“第3号条例”因旅行证件的规定而涉及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从而与《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的22(4)条有关,但法院认为,第22(4)条并不是本案的主要问题,也不是法院主要解释的法律条款。

法院主要考虑的是《基本法》第24条,基于此,可以认定此案既不涉及中央政府管理事务,也不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而是特区内的自治事务,所以法院认为无需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解释。

(二)“第3号条例”部分违宪。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1、居留权是香港居民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但“第3号条例”的规定使得这项权利受到内地机关的控制,而内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受香港权力机关的约束,此种对香港居民权利的限制是法院所不能接受的。

2、《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并无内地公安机关关于出入境的规定,因此后者不属于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法律,因此不能用来限制香港居民的入境权利。

3、法院认为,《基本法》第22(4)条所规定的“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是指没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公民,而不是指有香港居留权的香港居民。

基于以上三点,终审法院认为“第3号条例”中引入单程证计划这部分是违宪的。

(三)“第3号条例”没有追溯力。

判决理由如下:采用“第3号条例”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民事后果乃至刑事处罚,而根据《基本法》第39条之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继续有效,该公约第15条规定了禁止追溯的要求,所以“第3号条例”的追溯规定是违宪从而无效的。

(四) 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判决理由如下:1、如按照“第2号条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区别,将使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受到不平等待遇,家庭不能团聚。

2、“第2号条例”区别对待了父亲是香港居民与母亲是香港居民的非婚生子女,但是《基本法》第25条及1997年7月1日后在香港继续有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

3、基于此,法院认为“第2号条例”中的区别对待部分也是违宪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五)临时立法会是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

判决理由如下: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特区的有关事宜,并需根据90决定规定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方法和组织第一届立法会。

据此,筹备委员会成立临时立法会,并决定“临立会”需在97年6月30前工作,并通过特区成立时已经通过的条例法案。

2、筹备委员会被赋予了足够的权力成立临立会,而临立会的目的完全是产生第一届立法会,与《基本法》相符。

故临时立法会是一个合法组成的机构。

第八讲作业《联邦党人文集》第十五篇作者本篇论述的主题是“目前的邦联政府不足以维持联邦”,作者认为美国的国家制度存在着实质的缺陷,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无法偿还外债,领土被外国占领,无法在密西西比河上自由航行,商业衰败,驻外大使不受尊敬,土地价格暴跌等。

因此,建立真正拥有主权的联邦政府,摆脱此种混乱状态十分必要。

作者指出,联邦政府弊病表现在:邦联政府结构上,立法原则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

这使得在宪法上使联邦成员受约束的法律变成了各州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一种劝告。

这是不合情理的。

作者由此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坚持全国政府的计划,就必须使联邦权威达到政府的唯一真正对象——公民个人的身上。

否则,没联邦这座脆弱而动摇的建筑物似乎就要倒在我们的头上,使我们在其废墟下面压得粉身碎骨。

第十六篇本篇承接第十五篇,继续论述“如果联邦制度不能迅速以比较稳妥的方式进行革新,那它将会瓦解”这一论点。

作者指出,以州为政治单位的立法原则是无政府状态的根源。

联邦成员的失职是其自身的自然和必然的产物;每当发生失职的情况,宪法上唯一纠正办法是武力,而使用武力的直接办法就是内战。

联邦想要只借助一支庞大的军队来使命令或要求得到执行是行不通的,聪明的做法是:建立一个能够管理公共事务并保持全国安宁的联邦政府,将其作用传给公民个人。

它必须具有州政府所有的一切手段,并有权采取州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方法,一致性委托给它的权力,这样才不至于由于州的干涉而导致宪法主张得不到实施。

第三十七篇本篇主要论述制宪会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作者认为,制宪会议面临的困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把政府需要的稳定和能力与对自由和共和政体应有的神圣的关注的结合。

2,标出全国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的适当界限之艰难。

原因在于:A,事物自身的复杂性;B,人的官能缺陷;C,人传达思想的媒介差异。

3,大州和小州相互抵触。

表现在:自行组合在不同问题上互相反对;地区、阶级的划分产生互相抵触的利益和地区性的嫉妒。

文章最后,作者得出结结论:1,制宪会议可免除党派仇恨。

2,制宪会议所有代表对最后决议均能满意,或因公共利益、延宕的试验而不得不同意。

第三十八篇本篇依旧论述新宪法制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开篇作者指出组织政府的任务是有智慧突出和公认正直的公民完成的。

首先举例说明古代的情况:古代是通过个人的努力而非公民的审议机关的干预来实现革命。

并解释这是因为对不和与倾轧的恐惧超过对个别人的阴谋和无能的担忧。

故而宁愿采取权宜之计,建立最能容忍偏见的政府。

当今需吸取古之教训。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需要明白错误是可以允许的。

紧接着是对美国的告诫:美国不要成为“不讳疾却忌医”的病人。

要明白:1,危险无可否认;2,无迅速有效的方法;3,反对意见多多,难以达到一致。

经过权衡,尽管新宪法并非必然完善,却好过其他方法。

作者得出结论是:1,认为联邦政府绝对必须某些权力、却又使之完全无效是错误的指责;2,需要比较好的政府或国会执掌有效的权利。

第三十九篇本篇作者主要论述制宪会议公布的政府计划的执行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政府的一般形式和政体是否一定是共和政体。

回答:是。

原因:符合美国人民天性。

第二个问题是:共和政体的特点是什么。

作者的回答是: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得到一切权力,并由自愿任职者进行管理。

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

制宪会议涉及的宪法是符合此项标准的。

为研究并驳倒反对意见,需、要:一、考察政府的真正性质。

二、宪法由代表民意的代表的同意和批准为基础,因此制宪不是国民的事,而是联邦的事;新宪法是联邦性而非国家性。

然而,政府的通常权力来源:众议院与参议院,决定其是混合性质。

三、联邦政府和全国性政府的作用有区别:行使权力上看,政治团体vs各个公民。

四、从宪法及其修正来检验宪法,会发现宪法既不完全是国家性,也不完全是联邦性的。

经过以上论述,作者得出的结论是:拟议中的宪法是国家宪法与联邦宪法的结合。

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

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

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全是国家性的。

《陌生的多样性》第三章作者在本章探讨了现代宪政主义语言形成过程中,与文化一致性相关的趋势。

这一讨论回答了作者在前面提出的“为何现代宪政主义学派很难承认文化歧异性的问题”。

为此,作者首先论证了现代宪政主义的七项特征:1、人民主权理念。

2、宪法地位至高无上。

3、统一性和平等性。

4、以进步的理论限制宪法对风俗的继承。

5、共和、代议制、权力分立、法治、个人权利自由等制度。

6、一个宪政国家要成立一个让全体国民都能归属、依托的想象共同体。

7、宪法成为民主制度的支柱,为民主政治提供运行规则。

接着,作者用洛克的观点和原住民的遭遇例证了现代宪法的七项特征。

并且评述了瓦泰勒、康德及其门徒的观点,这些思想家以自由平等的个体为其理论出发点,主张现代理性公民所构成的整体乃是一个蕴涵共善概念的主权人民。

他们所制订的宪法不同于过去传统社会所根据的习俗,而是一种标示人类进步发展的成就。

其中最主要的差别是:古宪法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地方风俗以及法律裁量权,而现代宪法则建立一套整齐划一的政治法律制度,以普遍性的权威施加于所有公民之上。

对内而言,现代宪政结束了多元分立的裁量权;对外而言,它以民族国家的姿态与其他各国并立于平等的国际体系之中。

当然同样重要的,现代宪政也必然采行民主共和体制。

简单地讲,作者认为,现代宪政主义打造了一个“一致性的帝国”,以一套自认为普遍有效、超越历史限制的架构,逐步从西欧地区向全球各地扩张。

它没有耐心去调适、包容分歧的文化差异,而只想以进步的标准改变、整顿既有的不同规范。

第九讲作业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例摘要Fact:181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组建合众国第二银行,此举招致各州地方小银行的反对,许多州通过立法形式来限制国家银行的权力。

1812年2月,马里兰州议会通过一个法案,将对本州内所有非经马里兰州议会颁发执照的银行及其分支进行征税。

根据此法案,合众国第二银行在马里兰的分支机构需要缴税但拒不纳税。

于是,马里兰州向巴尔的摩县法院起诉该办事处的营业员麦卡洛克。

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要被告纳税;被告上诉到马里兰上诉法院,法院维持原判;被告麦卡洛克最后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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