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人 民法总论
民法之 法人
第四章法人法人的产生第一节法人概述法人具有以下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当事人:万海昌、邢智宾、齐明礼、蔡锦肃、某电脑公司•案情一:•2002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4年1月,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管理不严发生严重失窃事迹。
公司财产损失巨大,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宣告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某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清偿欠款。
万海昌和邢智宾提出他们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上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向法院起诉。
问题:•1、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是谁?•2、每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有何不同?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二、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为法人制度的确立起到积极作用•二、法人否认说•三、法人实在说--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采纳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修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民法学总论(全)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六)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六)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1、2017/4.“法务小工”之无权代理≈法盲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
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
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
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考点:无权代理、诉讼时效规则(反悔、中断、不主动援引)1、命题点:无权代理、诉讼时效届满法律后果(1)法律依据: 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可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自负其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3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4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法人
第五章 法人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承担民事权利 与义务的组织。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否认说
1、受益者主体说 2、管理者主体说
(二)法人拟制说
(三)法人实在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人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 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1、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2、法人设立的原则 ( 1)世界各国立法 ① 自由设立主义
② 特许设立主义
③ 许可设立主义
④ 准则设立主义
⑤ 强制设立主义
( 2)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① 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② 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大一下学期民法总论线上课程思维导图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民法总论|法人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马工程《民法学》教材为主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电子教案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本章内容可能会涉及到之前民法法条相关的内容,并没有完全以新出台的民法典的内容为主(后期会考虑补上)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AUT补充内容★法人 & 法人代表 & 法定代表人⑴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属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⑵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授权代表,法人代表不是固定的,根据法人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法人代表是代理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⑶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辨析法人的概念⑴法人的主体不是人,是公司×①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不能说是法人的主体②公司是法人中最典型的代表,法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事业单位等类型⑵法人是公司的代表人×①公司是法人中最典型的代表,法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事业单位等类型②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人⑶法人是个人团体,是法定代表人×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⑷法人是一个组织的负责人×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⑸法人是代行公司的权利、义务的人,代行公司的活动×①代行公司权利、义务的人不是法人,而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②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③代行公司活动的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法人制度的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交易,满足个人社会生活的需要。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5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六)民法与民法学
14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15
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22
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总论法人》课件
THANKS
感谢观看
法人财产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权益,是法人进行经营活动和 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法人财产的范围
法人财产包括法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等。
法人财产的取得与保护
法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取得财产,国家法律也保护法人的财产 权益不受侵犯。
法人的管理与监督
法人内部管理
法人内部管理是指法人根据自身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进行的管理 活动,包括人事、财务、业务等 方面的管理。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
01
02
03
04
独立性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 财产、权利、义务、责任等方
面与自然人相分离。
组织性
法人是一种组织体,通过一定 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来开展活动
。
法定性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等事 项必须依法进行,并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的性
法人设立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 现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标。
机关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机关法人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等。
事业单位法人
1 2
事业单位法人概述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由国家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 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 组织。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
04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简单,不要求经过严格 的登记程序。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合伙企业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6章 法 人【圣才出品】
第6章法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人制度概述1.法人制度的产生(1)法人之意义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实体。
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①团体性;②独立人格性。
(2)法人制度简史赋予一定组织体以主体资格的法律传统始于罗马法。
罗马法早期就承认各种公共团体的主体地位,到帝国时期又广泛承认私团体的主体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创始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上并没有与大陆法对应的“法人”概念和制度。
但亦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体得为“人”。
(3)法人制度的功能承认组织体具有法人资格,便利组织体参与交易。
承认组织体的人格独立也使其责任独立。
由组织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减轻了法人成员或设立人的责任。
2.法人独立性(1)法人的独立性①法人独立性的含义法人的独立性,是指法人团体的人格独立于法人成员的人格。
法人组织相对于成员而言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通常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a.不存在与成员相关的解散事由。
b.成员可以更换。
c.对于决议,适用多数票通过原则,而不适用全票通过原则。
d.由机关负责对外代表,机关成员也可以由法人成员以外的人充任。
②法人独立人格的条件a.独立名称任何法人均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法人名称不仅得区别于其他法人,而且区别于法人成员,使法人具有标识独立主体的符号。
法人必须有住所。
在我国,企业法人只能有一个特定的名称,而且还应当预先核准。
b.独立财产法人财产,可以分为设立时成员出资或捐助形成的财产和设立后法人自己取得的财产(如经营积累)两部分。
c.独立意思关于团体的意思,并不是其成员的单纯相加,也不是其成员共同意志的简单组合。
社团必须具有自己意志的形成和实现机制,而这一机制的最大的体现便是法人机关。
d.独立责任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清偿其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债务。
法人的责任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法人成员(如股东)的责任形式,而独立责任是法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另外一面讲,在立法上讲确认它们的 法律地位,有重大的意义。19世纪末德 国民法典认可了法人制度,后来的立法 都规定了这个制度。
我国法人的较早立法,是1981年颁 布的《经济合同法》,这个法律对法人 制度做了基本概念的确认,1986年颁布 的《民法通则》,有了较系统的规定。
二、法人的价值 法人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具有自 然人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有四个方面: 1、集资价值。法人能够集敛巨资, 兴办个人财力难以企及的企业,完成自 然人个人财力难以完成的事业。 2、长生价值。法人具有永续性, 能够突破自然人寿命的限制,完成须经 数代人努力才能完成的事业。 3、分散风险的价值。法人经营中
三、法人与个人合伙的主要区别 法人与个人合伙都具有团体性。 但是,法人与合伙是不同的,区别主要 有以下方面: 1、法人成立有严格的法律条件。 如私法人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合伙的成 立有很大的任意性,只需合伙人协商一 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而合
伙目的具有短期性。合伙多是因某一事 项而成立,该事项完成,合伙即告终止。
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 指以非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有独 立财政预算经费的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级 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 机构。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是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之外的、从事非 商业的、有独立财产的法人组织。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民团体法人。
2、公益性法人是以公益事业为目 的的法人。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 体法人。
3、中间法人是难以归入营利性或 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会、工会 等。
此外,还有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 区分。
本国法人 外国法人。 对外国法人,除有“国民待遇”者 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有特殊性,它们不 能享有与本国法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能力。
(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划分。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有以下 方面: (1)成立的基础不同,如上述。
(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 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员;而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成为其成员。
(3)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社团法 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生前行 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 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公法人。 (1)意义。 (2)宗旨与价值。实现公共利益。 (3)设立依据。国家命令和政府行
为成立。依据法律进行目的事业。 2、私法人。 (1)意义。 (2)宗旨与价值。实现私人意思。
(3)设立依据。自然人的意思,依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依据法 人章程进行目的事业。 (二)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8、法人的债务,由法人用自己的 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出资人依法出资后 对法人债务不负责任;合伙的债务,合 伙财产不足清偿的,合伙人以自己的财 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意义及其利弊。 (二)否定说。意义及其利弊。 (三)实在说。意义及其利弊。
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产生及法人的价值
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章 法 人
第一节 法人的意义、特征和本质
一、法人的意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民法通则》给法人的定义。 三点说明:
(一)法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 法律人格
(二)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组织
(三)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 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 个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在简单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下,由 于生产力水平限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 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 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不仅需要 集聚大量的资金,而且还渴望在激烈竞 争中减少风险,逐渐,社会上产生了规 模较大甚至很大的经济组织,还有许多 其他性质的社会组织也积极参与民事关 系,这些经济组织对社会发展有很大作 用,它们需要社会特别是法律的认可。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 和非企业法人。划分根据是法人宗旨和 性质的不同。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
产、经营,以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它属于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法人,公 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
对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 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 须有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 的可为公益也可营利;而财团法人只能 为公益,不得营利。另外,二者在设立、 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四)营利性法人、公益性法人、 中间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是否为其出资人营取 利润进行的分类。
1、营利性法人是以为其出资人营 取利润为目的的法人。企业法人属之。
的风险,如亏损、债务清偿等由法人自 行承担,成员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
4、管理价值。法人能够集中各种 知识人才的智慧和才能,通过统一的调 配和管理,形成智力资源、人力资源、 物资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化配 置,产生超越自然人个人智力的决策和 行为。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对法人分类的目的和方法 目的在于了解各种法人的本质和特 征,以便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并发 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方法是,用不同标 准、从不同角度分析。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的宗旨及宗旨实现方
3、法人须有各种机构,而合伙却 不必如此。
4、法人是具有独立性的组织,是 其成员主体资格之外的独立组织体;合 伙仅为个人的集合,没有形成独立于合 伙成员的社会组织。
5、法人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求相对 稳定,不能任意增减,合伙则无此要求。
6、法人的财产归法人本身;合伙 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
7、法人的财产状况和负债能力对 社会相对公开,他人能够通过一定程序 查询。合伙的财产状况是隐秘的,未经 合伙人同意,无法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