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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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

理规定

(2019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 (2)

第三章捐献器官的分配 (6)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第五条省级卫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以

下简称OPO)。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OPO的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订。

第六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与捐献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四)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个人信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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