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雷曼光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3月) XXXX-03-
南方建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4-01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会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各分子公司和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及参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三)业绩预告修正;(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编制年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作为责任追究的问责依据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与经办人。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____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摘要: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的定义、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目标、推进方向和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同时,还将结合实际案例和调研数据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展望。
关键词: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行为、管理措施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公开披露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的一种行为。
天龙光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人及差错范围的认定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人指负责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知情人,外部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范围包括以下情形: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及信用管控制度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及信用管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风险意识,防范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销售业务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科学、准确、有效地识别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规范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促进和引导销售优化客户结构,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在风险及信用管控的职责及其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风险及信用的管控。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三条销售部门职责(一)业务人员负责业务发生前客户信息的搜集、整理、填写《客户资料表》。
(二)业务人员负责对有合作意向客户或已合作但无信用额度的客户填报《客户信用评估表》。
(三)负责出货后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和反馈。
(四)负责根据对应收账款的催收。
(五)负责取得客户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交财务部。
(六)负责根据销售合同和客户信用执行情况填制《催款函》。
(七)负责对逾期15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取得客户盖章确认的《回款承诺函》交财务部。
(八)负责于每季初对拟增加信用及授信额度的客户填制《客户信用调整表》。
第四条财务部职责(一)负责会同审计监察部审核《客户信用评估表》、《客户信用调整表》。
(二)负责与业务员核对出货及收款情况,并于每周六召集应收账款专题会议。
(三)负责每月底向客户发送《对账单》。
(四)负责于每季初对须降低信用额度的客户填制《客户信用调整表》。
(五)负责对客户应收账款总额超过应收账款额度的后续订单出货情况进行管制。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职责(一)负责会同财务部审核《客户信用评估表》、《客户信用调整表》。
(二)负责对申请应收帐款额度超过300万元(含)的客户实施实地考察并填报《实地考察表》。
(三)负责每季度对所有逾期账款的合同、客户收货签收的原件回收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制作报表上报公司总经理。
(四)负责每半年对客户的信用额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建立公司客户黑名单,并于每月月底定期评估、更新和发布。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背景及目的集团公司作为持有多个子公司的公司实体,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常见形式之一。
而有效且规范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合规都是保证集团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集团公司中包含多个子公司,信息披露环节可能因为人员、流程、技术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声誉。
因此,制定集团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明确责任链条,规范信息披露流程,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及相关方利益,是集团公司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制度内容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并包括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股东、管理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定义(1)重大差错:指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中,错误程度高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
(2)责任主体: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股东、管理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 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追踪、评估和管理机制;(2)各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确认各自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情况,并对不合规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集团公共关系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信息的披露流程及控制,并对重大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4)财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工作,并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5)公司治理部门:负责监督集团公司的治理状况,建立信息披露问责机制。
4. 追究责任(1)若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责任主体应主动向股东及时作出说明,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2)若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导致重大错误,应根据责任主体不同,采取不同的追究责任措施:1. 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指定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追究;2. 经营管理层: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对重大差错应当主动解释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惩罚和追究;3. 董事:应当承担监督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董事职责,对重大差错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追究责任;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对重大差错应当主动解释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惩罚和追究。
雷曼光电: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3月) 2011-03-23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二〇一一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沟通机制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
协调部门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集团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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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众的利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对于重大差错应该采取追究责任的措施,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因此,本文将探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定义所谓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不真实或者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涉及业务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当;•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当处理的情形;•存在违规行为和违规操作的行为。
3. 需求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需求,主要有以下方面:3.1 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
3.2 加强公司治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制度执行,约束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士诚信履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3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其因为信息披露不当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从而增强其信心和信任度。
4. 意义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信息披露含金量,规范其日常运作,防范诈骗和欺诈行为,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增强其保护和维权的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盲目跨界投资,增强其投资决策的理性和科学性。
最后,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5. 制度设计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关键要素:5.1 定义和界定制度应该明确界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公司高管、内部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等。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在当前企业信息化程度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管理层需要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大量财务数据汇总与处理,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这增大了财务人员与管理层在信息汇总和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财务数据的重要性和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差错信息披露案例频繁出现。
而针对重大的差错需要企业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护公司的声誉和投资者的权益。
制度设计管理层责任公司管理层应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承担相应责任,应未雨绸缪,建立和完善完善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角色分工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有明确的负责人,涉及到的责任追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管、财务人员、审计以及监管机构等。
责任追究人员要根据不同的角色、负责区域,制定出相应的责任追究方案。
差错情形判定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情形,公司应该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差错责任人,实现差错责任的追究,要求建立明确、透明、规范的惩罚机制。
具体的责任追究方案应根据具体的财务数据,确定差错情况是否严重,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再由责任追究人员根据情况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差错责任追究一旦发现信息披露中出现了严重的差错情形,公司应当迅速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公司应当及时地向外界公布相应的差错情形和公司的处罚决定,增加信息透明度。
责任追究应以目的、程序、程序等原则出发,针对受到差错影响的人需在合法程序下追究法律责任。
控制措施为预防和识别重大差错风险、防范和减少差错风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例如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审计流程、制定预算和预测等。
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数据的记录与汇总是真实和准确的。
后续改进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公司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内部审计流程,在不断优化现有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水平。
金智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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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10]1号)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