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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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2.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3.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向销售方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4.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

5.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6.税目:对课税对象规定的具体项目称为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7.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8.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9.消费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10.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

11.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简答

1.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 1.基本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简便记忆: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

➢ 2.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⑴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便记忆:能分则分,不能分则核定征税

2.营业税的兼营行为

➢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兼营应税劳务与(不同税种)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3.进项税抵扣的项目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种情况:

1)凭票抵扣税——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

2)计算抵扣税——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完税凭证,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⑴购进农产品。⑵运输费用。

原因: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其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对社会的影响:这一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提升服务水准,有利于提高消费和改善民生,并有益于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对企业的影响1、有可能降低税负,因为试行差额征税;2、减少重复征税现象;

3、监管更加严格

4、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防伪税控系统都要学习.

对消费者的影响:正面影响:如果改征后,企业或行业的实际税负降低了,会导致产品的销售价格有适当的下降,从而有利于消费者降低购买成本;

负面影响:企业或行业的实际税负提高了,税负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意义: 第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第二,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第三,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第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总之,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是十分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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