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3.3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海关总署第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关总署第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八条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汇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汇发[2000]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现行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
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
海关的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
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1)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1.管理类别的设定注意,首次注册登记后,B类企业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原因:①不符合A类企业适用的条件;②又未发生C、D类管理所列的情形。
见下表:D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2.AA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3.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券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使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3)企业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4.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2008多选②)(1 )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2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1.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处罚:(1)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2)偷逃应纳税款,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3)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
清关公司归类管理制度
清关公司归类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清关公司的归类管理活动,确保货物分类准确无误,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风险。
2. 清关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货物的申报和归类。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货物归类的部门和员工。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归类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归类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并提供专业培训。
2. 归类管理小组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能够及时准确地解决归类中的疑难问题。
3. 各相关部门需配合归类管理小组的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三、归类流程1. 收货时,仓库人员应对货物进行初步检查,记录货物的基本信息,并与订单信息核对。
2. 归类专员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和海关规定,进行详细的归类工作,并填写相关申报单据。
3. 部门负责人审核归类结果和申报单据,确保无误后方可提交海关。
4. 如遇复杂或争议商品,应及时上报归类管理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和处理。
四、监督管理1. 公司应定期对归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对于违反归类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鼓励员工参与归类管理的改进,对于提出有效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五、培训与发展1. 公司应定期组织归类管理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2. 鼓励员工参加海关等机构举办的归类培训班,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归类规则和技术。
3. 对于表现优秀的归类专员,公司应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激励员工成长。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归类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海关政策的发展,本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海关对企业分类
海关对企业分类第一篇:海关对企业分类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报关单位”,是指:(1)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口运输工具报关手续的企业;(2)代收、发货人和旅客及运输工具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企业。
第三条报关单位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有关海关办理注册登记:(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
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格式见附表二)并收取押金人民币伍百元和工本手续费。
第四条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定专职或者专责报关人员,并将其简历表一份及最近免冠照片两张,于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一并送交海关。
经海关考核合格后,发给《报关员证件》(格式见附表三)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报关单位应当对其指定的报关人员的一切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如果因故需要更换报关人员,应报经海关核准。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报关单位调换报关人员,对拒不调换者,可以取消其报关资格。
报关人员应当接受海关的培训。
第五条报关单位应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
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9.0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2.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1992年9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3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由海关批准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货物,需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鼓励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第二章报关注册登记第四条下列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一)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二)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前款第(一)、(二)项为代理报关单位,前款第(三)项为自理报关单位。
第五条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附件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由海关发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条自理报关单位如需在其他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代理报关单位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
第七条自理报关单位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的报关业务。
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第八条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将另行制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现在暂按本规定中的代理报关单位登记程序办理。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海关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如下:
1. 报关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报关单位应是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报关单位必须有专业人员。
报关单位应有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包括报关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3. 报关单位需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报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报关职责的担保。
4. 报关单位应定期进行备案。
报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海关备案,包括企业信息、报关员资质等信息的更新。
5. 报关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
报关单位在报关活动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的规定,不得违反海关的管理要求。
6. 海关有权对报关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
海关有权对报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和内部审计,确保报关单位的合规运营。
7. 报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海关工作。
报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海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报关材料和信息,并配合海关的调查或询问。
以上是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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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单位需遵守以下规定:
1. 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是指国家海关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报关业务的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
报关单位必须取得海关总署颁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从事报关业务。
2. 报关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进出口经营权。
报关单位还必须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专业的报关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条件。
3.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需要向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材料提交要求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证照、经营场所证明、人员资格证明、设备设施清单等。
4. 海关总署将对报关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其经营能力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海关总署将颁发《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果审核不通过,将面对拒绝注册或暂缓注册的情况。
5. 报关单位在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后,必须按照国家海关规定的要求,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需要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海关的检查和监督。
6. 报关单位应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相关业务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清单、报关单据等。
必要时,还需接受海关总署的核查和验收。
以上是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报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开展报关业务。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请报关单位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更新。
报关的概念、报关的分类、报关单位的分类、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报关员的行为规则。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原则:自用,数量合理。 绿色通道:自用,数量合理,无违禁物品。 红色通道:不适用绿色通道的,要填申报单。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万国邮政公约》,由寄件人填写《报税 单》,贴绿色标签,由寄达地的邮政企业向 海关申报。
D类企业
2、海关对D类企业的管理: (1)、不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2)、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3)、按规定暂停报关资格,暂停运载监管货 物资格,暂停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4)、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取消运载监管货 物资格,取消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5)、将有关情况通报国资委和商务部;
热气球
驮畜
二、报关的范围:
1.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 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 物。 2.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3.进出境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 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间运营 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 和驮畜等。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 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均应如实向 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名称、所载旅客人数、进 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可拟 人化地概括为:who(船名航次)、what (载客载货量)、when(进出境时间)、 where(装港、卸港、经停港等)当然运输 工具上从业人员的自用物品等也需要申报, 船舶证书等合法性文件也必须申报。
无走私记录、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 度、无不良记录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申请步骤:企业申请——海关审核——批准注册登记许 可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为相关内容概述:
1. 报关单位指在中国境内从事海关申报、报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 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包括初次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情况。
初次登记是指从事报关业务的单位首次向海关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已登记的报关单位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向海关申请变更登记。
4. 报关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5. 海关将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6. 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报关员,并及时报到海关备案。
7. 报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海关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报关单位的登记资格。
8. 报关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报关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为简要概述,具体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文件。
罗兴武报关实务知识点整理 1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一节、报关概述一、报关的含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报关与通关的区别报关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而通关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1、按报关对象(1)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2)进出境物品的报关(3)进出口货物的报关2、据报关目的(1)进境报关(2)出境报关3、据报关行为性质(1)自理报关(2)代理报关(直接代理、间接代理)三、报关的基本内容1、进出境运输工具①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②进出口货物数量;③装卸时间;2、进出境货物(贸易性、以盈利为目的;数量大;税率较高)①一般进口出货物;②保税货物;③暂准进出境货物;④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⑤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⑥其他进出境货物;3、进出境物品(非贸易性;自用为主、数量少;税率较低)①进出境的行李物品;②邮递物品; ③其他物品;判断是否进出境的物品,有二个标准,一须“自用”;二须“合理数量”。
1、行李物品2、邮寄物品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一、海关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海关的职能监管、征税、缉私、统计其中,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
监管包括现场监管和后续监管(保税监管、减免税监管)2、海关的性质(1)国家行政机关(2)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二、海关的法律体系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
XX法结尾→XX条例结尾→XX办法结尾三、海关的权利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审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惩罚权、其他权利1、海关权利的特点(可能选择题)(1)特定权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具备这种资格。
2012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精选习题及答案解析(五)
一、单选题1.根据我国缉私体制,不具有查缉走私权力的单位是:A.海关B.公安部门C.税务部门D.检察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以_______形式颁布实施的。
A. 国务院令B.海关公告C.海关总署令D.海关行政互助协议3.下述属于海关行政处罚权的是:A.强制海关行政管理人履行海关处罚决定B.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C.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D.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___ ____扣留时间不得超过1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A.有走私嫌疑的货物B.有走私嫌疑的物品C.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D.走私犯罪嫌疑人5.下列单位中,海关一般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的是_______A.圆通报关行B.UPS国际快递公司C.中国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D.清华大学6.A类进出1:3货物收发货人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应在_______以下。
A.1%B.3%C.5%D.10%7.报关员记分已达______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对外公告。
A.30B.20C.10D.58.我国的关境范围是指:A.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关税区B.除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关税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C.除台、澎、金、马关税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D.享有国家特殊优惠政策地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9.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分类管理的规定,海关对首次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使用类管理措施:A.AAB.AC. BD.C10.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口货物不可采用的报关方式是:A.自理报关B.委托报关行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报关C.委托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的货代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报关D.委托报关公司以报关公司的名义代理报关二、多选题1.报关是指_____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的含义和报关单位的类型
报关的含义和报关单位的类型主讲人:章安平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自理报检企业代理报检企业从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
报 关通 关不仅包括报关,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目前我国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2. 报关企业: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9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A、有进出口经营权B、必须海关注册才能自理报关(包括临时注册登记) C.只能为本单位报关 D.是经济实体,要承担法律责任特征: 报关企业1.专业代理报关:如 报关行或报关公司A.经海关审批,并注册登记 B.代理委托人报关,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C.境内独立法人特征: 特征: 报关企业1.专业代理报关:如 报关行或报关公司 A.经海关审批,并注册登记 B.代理委托人报关,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C.境内独立法人2.兼营代理报关:如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A.国际货代企业或国际船舶代理企业B.注册登记(商务部或交通部)C.只代理由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报关单位报关业务范围:报关单位类型报关地域范围报关权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关境内自理报关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注册地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代理报关货代公司(异地)跨关区分支机构批准许可的海关辖区内12报关员报关员是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自考【大纲】27186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
27186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Ⅰ、课程的学习目的及任务本课程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程。
通过学习,学生可以掌握海关的基本知识,熟悉各个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措施、货物报关的基本程序以及各种报关单证的制作。
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先修、后继课程)先修课程: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后继课程:国际贸易法Ⅱ、考试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和考核重点难点)第一章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1. 海关与报关制度简介海关的任务(重点):海关监管、海关缉私、海关征税、海关统计海关的权力: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察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及其他行政许可权2.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难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类报关单位报关方式的异同、两类报关单位主营业务、经营审批及报关范围的异同、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与报关权限的比较3. 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重点):报关员水平考试、报关员管理的变化4. 海关对其他报关管理规定: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第二章报关与进出口国家管制1. 进出口的国家管制:备、证、检、核、救2.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备案登记制3.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重点):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4. 进出境商品检验和检疫制度: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对象5. 进出口货物外汇管理:国家对结汇、用汇的管理6.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难点):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及三种措施的比较7. 特殊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制度:黄金及其制品、濒危物种、进出口药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废物、音像制品等的管理制度第三章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1.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报关程序及电子报关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重点):申报的准备、申报的方式、报关的地点、申报的期限3.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海关查验的范围、方法和地点及对查验损失赔偿的规定4.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难点):关税的种类、关税的缴纳与退补、海关代征税、退税制度、关税的减免。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海关总署第197号令•【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企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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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
1.管理类别的设定
注意,首次注册登记后,B类企业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原因:①不符合A类企业适用的条件;②又未发生C、D类管理所列的情形。
见下表:
2.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3.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券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使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4.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2008多选②)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1.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处罚:
(1)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应注意,对于企业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除处罚该企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任责人员(即报关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与报关活动相关的其他法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登记。
第四节报关员
一、报关员资格
我国《海关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明确了报关员资格许可制度。
报关员资格许可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形式进行的。
1.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包括港、澳、台);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及以上历。
思考题:下列情形不得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①受刑事处罚的;②因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或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③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2.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考试资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6个月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资格证有效期无限期规定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二、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注册是指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受其委托的隶属海关,对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出的注册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并颁布报关员证的行为。
应注意,报关员注册是法律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之一。
1.注册条件
2.注册程序
(1)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必须受雇一家报关单位,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2)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①注册申请书;②所在单位的“登记证书”复印件;③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④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⑤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首次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连续3个月的实习证明。
(3)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即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4)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2011多选②报关员注册、报关企业注册的有效期)办理注册延续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应提交的文件、材料除与注册时提交的文件、材料相同外,还应提交注册延续申请书与报关员证复印件。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与届满后2年内应重新注册,届满2年后须通过业务岗位考核合格后再注册。
(2011单选④)
3.注册变更
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注册。
报关员注册变更限于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不包括报关员变更报关单位的情形。
4.其他规定
(1)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应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3)注册的注销
①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②假借海关名义,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③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④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⑤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执业;⑥涂改报关员证;⑦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应注意: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属“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0分;借用其报关员证为报关员的,属“记分考核”范围,海关对借用者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0分;借用其报关员证为非报关员的,海关视为“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对象是在职报关员。
海关对出现①报关单填制不规范;②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员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从性质上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应注意,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规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取消报关员从业资格处罚的,不适用于《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而应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1.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2010单选②)。
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应注意,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
不予消除。
2.记分考核的适用
3.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4.岗位考核
对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2011单选③)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的考核,经岗位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应注意,报关员记分已达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对外公告。
海关业务岗位考核还适用于二年内未向海关注册的申请注册的报关员。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海关或其他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思考题:报关员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报关员违法乱纪,其所属的报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上表3-10项)。
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者予以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适用①擅自开启或销毁封志;②遗失监管单证、手册;③企业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手续;④擅自变更或启用报关报关专用章⑤拖欠税款,不履行纳税义务的⑥出让名义供他人报关的⑦损坏或丢失监管货物,无正当理由的⑧侵犯知识产权的⑨伪造、买卖单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