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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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版)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处理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管理,明确损余物资处理流程,提高损余物资利用价值,提升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后,遭受损失的机动车辆或第三者财产的残余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即损余物资,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条款“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如被保险人不接受上述处理方式,应将损余物资回收,赔款中不再扣除回收部分的残值。
第六条下列情况损余物资必须在赔款中扣减或回收
(一)机动车辆被盗抢,经公安机关侦破或通过其它途径找回的。
(二)机动车辆、第三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
(三)更换后仍具有价值的总成或零配件(如安全气囊、电脑、安全带等);
(四)因损失照片无法准确反映损失情况,为了确认损失,核损或核赔人员要求回收的总成或零配件。
第三章整车的处理
第七条适用范围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车辆,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处置,须通过残值拍卖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拟推定全损;
(二)盗抢追回车辆;
第八条、操作流程
整车处理以总公司下发的《燕赵财险全损车处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处理。
第四章旧件的处理
第九条事故车辆需进行拆解的,理赔人员应现场监督,并对重要零配件粘贴标签,注明配件名称及车牌号码等。已拆解的配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因被保险人、车辆修理单位导致旧件未能回收的,根据具体情况扣除相应项目赔款或按折价扣减残值。
第十一条回收登记
(一)对需要回收的旧件,查勘人员必须在理赔系统中相关配件栏目点选“回收”项目,并填写《旧件回收单》,逐件登记配件名称、件数。《旧件回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三级机构留存,一份旧件存放单位留存,不得遗失。
(二)对回收的旧件总成,应在《旧件回收单》备注栏说明损坏情况。
第十二条回收旧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接收人应按单逐件核对,确保数量、品种无误,交件人与接收人应分别在《旧件回收交接单》(详见附件2)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回收的旧件应统一置放,置放地点由三级机构客服理赔部自行确定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对具有使用价值的旧件,因库存数量较多,可由分公司组织拍卖。拍卖前,必须详细核对库存数量、种类,列出详细清单,上报总公司客服理赔部备案。
第十五条拍卖所得资金,在扣除中间费用后,按公司规定入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如拍卖难以成交的,可出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回收公司,但事先必须签定回收协议,并报总公司客服理赔部批准。所得款项按公司规定入账。
第五章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分公司客服理赔部负责确认需要回收的损余物资,在权限内认定损余物资价值及处理方式,并在理赔业务系统中进行追偿处理操作。
第十八条总公司客服理赔部负责审批全损或推定全损车辆的处理方式;负责审核损余物资的评估价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损余物资处理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客服理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后执行。
附件:2.《旧件回收交接单》
附件1: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损车辆上报审批表
上报机构:上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