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总承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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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一条高速公路的服务区项目,如果采用DB,一般认为把服务区内的主要建筑(餐厅、超市、旅馆、维修站、能源补充站)做完土建和一次装修就基本完成了,可能不会包括办公家具、厨房设备、维修设备、酒店用品、电脑等,业主接受以后,还得去做很多的事情,除了要购买办公家具、厨房设备、维修设备、酒店用品、电脑等外,自己还需要启动物业管理,培训员工等,这些都不包括在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内。如果采用EPC模式,真正的交钥匙工程中是包括这部分内容的,业主接受以后,马上就能够起用这个工程项目。
1、我国现行的工程领域高关联度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建筑法》
《土地管理法》
安全生产法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保险法》
《税法》
《公司法》
《担保法》
《产品质量法》
《行政许可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
这个问题在《文件》起草中针对中国承包商在国际市场的情况做了一些调研:
第一种类型:承包商具备某一种单一的能力,可能是具备设计能力,或者是具备施工能力,或者是具备设备供应能力,是设备供应商。单一能力,要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怎么办?
设计单位,做设计施工总承包牵头人,然后通过分包的方式,把施工分包给下面分包商来做。
工程总承包
一、工程总承包概述与实践中的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运行、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目前,对于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更多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实践中,重点是通过不同的项目合同结构设计和相关的合同条款来界定项目的工作范围、风险分担以及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二种类型:本身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他既能够设计,也能够施工。设计与施工实施单位可能都是下面的两个部门,或者是两个子公司。
第三种类型:既不能设计,也不能施工,也不是设备供应商,但是可能有比较强的商务能力、有比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有比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四种类型: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正式出台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采取了“中庸”的设计: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又为了给推广工程总承包留出空间,进行了原则规定,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至于在具体资质要求上,是否要求总承包人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由招标人根据行业管理情况,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种观点:EPC是DB(设计建造)的往前往后的延伸。
基于这种观点,EPC通常等于交钥匙,也就是说他比DB往前、往后做的工作更多。
当业主以EPC的方式将项目交给一个承包商以后,业主几乎很少再去做事,在DB的基础上,很多前期工作是由EPC承包商来完成,到后期的很多工作也是由承包商来完成,真正实现交钥匙。
第三种观点:FIDIC的观点,按照风险分配原则来区分
在一个DB合同当中,虽然是总价合同,但是它的价格、工期锁定度还不是很高,因为DB合同的风险分配原理,是基于合理可预见。当发生了一些事件,如果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承包商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
在一个EPC合同当中,它的价格、工期高度固定,我不管你这个风险是否能够合理预见,既然我把这个活一揽子交给你了,当发生一些你可能当时没有预见到的事情,那不管,这个事情基本上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就不再采用合理可预见的这种风险分配原理,业主多支付一部分风险机会成本,是为了求得一个价格、工期的高度锁定。在这种模式下,价格、工期高度锁定的另外一个客观原因是,业主把所有工作都交给承包商以后,,业主一般就很少有专业人员了,在这种情况下,再讨论合理可预见,就不合适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08年第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3、与工程总承包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建筑法》第26条:“承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在起草《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过程当中,对26条的理解是有一定争议的。立法的本意是说,要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还是说工程总承包商没有要求,只是说具体负责相应设计、施工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就可以?
主要的模式:
1、DB(设计建造)
2、EPC(设计-采购-施工)及相应的衍生结构
第一种观点:DB适用于房建或者是土木工程项目,对应的认为EPC适用于机电工来自百度文库项目。
主要理由:DB当中没有P-采购,而EPC有P,这种观点下,一般说EPC中的采购更多指的是,大型的、定制的、非标准化设计的设备。
房建或者土木工程项目中也有采购,但是这种采购通常都是标准化的材料与产品,例如混凝土、钢材等,但是随着房屋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超高层和大跨度单体建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大量的非标、定制、高技术含量的采购。
谁最喜欢这个模式?
BOT项目,因为项目融资的需要,中,提供融资的银行基本上趋向于要求项目采用这样的合同。
FIDIC所持的这种观点,即FIDIC的黄皮书与银皮书之间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在黄皮书中有不可预见的定义,而在银皮书当中就没有这个定义。
尽管在FIDIC的示范文版中,可能有几个条款,银皮书也出现了一个有经验不可预见的因素,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但是这个条款只在两三个条款当中存在,而在黄皮书当中,可能起码有十几个条款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
施工单位,做设计施工总承包牵头人,把设计给分包出去,找一个设计院来做。
设备生产单位,本身不具备设计能力,它成立设计审查团队,把设计分包给设计院来做,从纯粹的单一的设备供应商变成了EPC承包商。
只具备某一个单一能力的承包商,做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然后把自己不具备能力的地方给分包出去,这是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第一种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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