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沪教委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4〕12号)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高等教育十二五改革发展规划》有关“对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支持若干示范性民办高等学校建设”精神,加快推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市教委组织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公益性强、体制创新、特色明显、质量领先”的原则,在捐资办学或以国资为主出资办学,出资人和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中遴选若干所学校,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通过示范校创建,引导民办高校走非营利办学道路,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原则;引导民办高校开展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民办体制机制的优势;引导民办高校努力提升办学质量,努力提高水平、办出特色。
二、创建目标和思路(一)创建目标1.引导民办高校向非营利办学方向发展。
引导民办高校坚持办学公益性,推进法人财产权落实,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规范管理,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引导民办高校向体制机制创新方向发展。
引导民办高校坚持明确的办学理念,学校管理水平具有引领性和先进性;充分发挥民办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优势;尤其鼓励有别于公办体制和突破公办体制制约的改革发展举措。
3.引导民办高校向高水平、有特色方向发展。
引导民办高校坚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体现民办特色的办学优势,凸显示范作用。
(二)主要建设思路以坚持办学公益性为出发点,以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为切入点,以提高教学及办学质量和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发挥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非营利导向的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环境的形成。
上海市教委关于颁发《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35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颁发《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委关于颁发《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3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加强本市普教系统校长、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上海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结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6号)的精神,落实有关措施,现将《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八日附件: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强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上海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现制定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方案。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原则:总量控制,比例协调,条块结合,分层培养总量控制。
各区县送审的名校长名师数以校长和教师实际数按统一比例确定。
在个人自荐、专家举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申请,由区县教育局广泛听取意见,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区县教育局以排序方式推荐上报名校长名师后备人选。
比例协调。
审核各学段、学科人员的比例和“成熟型”与“好苗子”人员的比例结构协调合理,市教委进行微调和原则审定,尊重区县教育局的意见(选拔程序见附件1)。
条块结合。
纵向实行市区培养责任制,市级层面由2个培训组(教师和校长)和7个项目组(名校长培养基地、名师培养基地、专设课题资助与文库出版资助、国内外教育论坛与研讨、学科教学展示与交流、党校轮训和基层锻炼)共同承担培训,并实行培训工作责任责任制,19个区县教育局等承担具体操作责任,并由两个对口区组合成一个中心组作为中介机构承担上传下达的组织管理责任,构成条线,形成上下联动,责任到位;横向实行项目负责制,设立顾问组建言献策,专家组指导策划,项目组搭建平台,培训组组织管理,并由区县中心组协助操作,创设平台,形成左右互动,落实到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沪教委终[2013]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工商管理分局: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20日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稳定和谐、持续发展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政府管理部门)(一)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是否符合所申请经营性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准入要求进行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上海市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资助申报办法
上海市民办高校骨干教师科研项目资助申报办法为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有特色、教有特色的骨干教师队伍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提高民办高校的整体实力,现拟对民办高校骨干教师实施科研项目资助,具体申报和资助办法如下:一、申报对象(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并热爱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在民办高校工作满一年以上(以2011年12月31日为计算年限)的专职教职工。
(四)申请骨干教师科研项目资助的名额应控制在本校专职教师的50%以内,其中项目经费在3万元以内的名额控制在20%以内;项目经费在2万元以内的名额控制在30%以内;项目经费在1万元以内的名额控制在50%以内。
二、申报程序(一)申报者填写项目申报书,并登录规定网址(使用民办高校信息管理系统密钥登录,在首页公告栏内进入),输入相关内容。
(二)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学校审核后,上报市教委。
(三)市教委组织专家根据各校在网上的申报数据和书面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三、研究内容和时限(一)申报项目由申报者根据民办高校的工作实际,结合日常教学、学校管理、学生管理等具体领域拟定研究内容和课题。
(二)课题的研究时限为2012年1月至11月止,2012年11月中旬市教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和评优。
四、上报时间和材料(一)系统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二)学校汇总表、申报书和其它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应于2011年12月5日之前送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
(三)各民办学校需上报如下书面材料:1、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2、申报人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3、申报书中所涉及的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一份)。
4、学校汇总表(系统自动生成)。
所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应由学校审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和校长签章。
附件:项目申报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沪教委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的通知(沪教委民〔2014〕4号)各民办高等学校、上海师范大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意见》(教高〔2012〕4号),以及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精神,为加强本市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搭建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市级平台,市教委决定成立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的工作目标是构建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建立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学习共同体,提升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培训项目,开展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国际交流,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各类服务和决策咨询等。
各民办高校可单独或联合申报成立分中心,在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中心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上海师范大学,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实施,并定期向市教委汇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本市民办高校、上海师范大学及市教委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见附件1)。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决定中心重大事项。
中心日常工作人员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安排,中心日常运营经费由上海师范大学承担,“强师工程”培训项目经费由市教委安排拨付。
附件:1.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理事会名单2.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章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2月10日附件1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理事会名单理事长:高德毅副理事长:上海师范大学校长XXX选上海杉达学院校长李进上海建桥学院校长潘迎捷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项家祥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校长皋玉娣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校长陈成澍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夏惠贤秘书长:上海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何鹏程常务副秘书长: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徐雄伟理事: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副校长张同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副校长张祖忻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副书记许岳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周箴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校长杜飞龙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书记、校长黄菊良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刘彬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朱南勤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校长朱懿心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葛朗上海兴韦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书记、副校长杨桦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校长蒋志明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书记、副校长顾成明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李蔚上海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周景泰上海市教委财务处处长王家一上海市教委高教处处长何敏娟附件2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形成民办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意见》(教高〔2012〕4号),以及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精神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1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1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为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许可证申领与变更的审核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工作予以审核,并加强对各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要求各民办学校在办学事项变更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在各民办学校的许可证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戳记,并要求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予以整改。
三、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涉内容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情况依法予以信息公开。
四、为加强许可证管理,教育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开始试运行。
自2010年9月1日起,各区县教育局应指导辖区范围内各民办学校通过该系统办理许可证申领、变更与年度检查等事项。
同时,要求各民办学校及时上报许可证所涉内容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通过该系统予以公开。
各民办高校许可证审核及“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上传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五、为更好地做好许可证管理和“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承担具体业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期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期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沪教委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期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22〕1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4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1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8号)等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民办中小学中青年教师,提升全市民办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20〕9号),决定实施第四期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项目。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中青年优秀教师团队发展计划通过搭建平台,强化民办中小学中青年教师立足第一线开展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的意识,激发教师实践创新活力,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创新创造教育实践、数字化课程环境下的教学方式改革、学生发展与评价改革、教师专业发展等相关领域通过团队合作提升专业水平,从而提高全市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整体水平。
二、支持范围和名额全市民办中小学优秀教师团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6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培训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60号)有关区县教育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完成60所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8〕37号),为努力提高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整体提升学校办学质量,现决定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开展培训。
现将《上海市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你们根据培训方案认真组织相关工作。
请将本区县培训计划、培训者学员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于12月4日前报送至培训管理工作小组。
同时,及时总结培训中的经验和问题,相关建议和意见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附件:上海市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培训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市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培训方案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完成60所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8〕37号),为努力提高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整体提升这些学校的办为量,特开展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师培训。
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促使教师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基本知识和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技能,提高把握课程教材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培训内容(一)通识培训1.班主任工作基本要求和学生工作基本技能;2.教育学基础知识和基本要求;3.心理学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4.教育方法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5.上海市二期课改基本精神、课改要求、课改方案解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4]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4〕21号)各民办高等学校:近年来,本市各民办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法人财产权落实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同时,根据《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各校应当做好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相关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于近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校举办者过户至学校的资产(以下简称“过户资产”)进行专项审计,请各校及举办者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本次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过户资产的基本情况。
包括过户资产的名称、使用功能、购置(建造)时间、实物形态(如建筑物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等)、保管现状等;过户资产的权属情况。
包括办理资产过户过程(时间、登记机关等)、原权属人及权属证书基本内容、现权属人及权属证书基本内容等;过户资产的成本情况。
对于过户的资产,可通过购置票据等原始交易材料确定资产购置价格的,按照《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等规定计算价格;无法提供原始购置票据的,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评估口径应当采取历史成本法;过户资产的附带债务情况。
过户资产没有附带债务的,原权属人要出具书面证明;过户资产有附带债务的,需作具体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过户资产相关的往来情况。
学校与举办者或其他机构与过户资产相关的往来情况。
请各校举办者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向学校开具资产转移清单等凭证,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六届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六届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沪教委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六届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沪教委民〔2023〕16号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深入推进民办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巩固提高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成效,2023年4月,市教委举办“第六届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教学技能大赛”。
大赛以促进教学改革、展示教师教学技能,选拔培育师德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民办高校教师为目的,以“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教学共进”为原则,推进民办高校教师更新教育理念和应用现代教学方法,推动民办高校加强内涵建设实现创新发展。
本市17所民办高校110名教师参加比赛, 经校内预选、初赛选拔、最终复赛等环节,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胡玥等38名教师获奖(名单见附件)。
市教委将继续做好民办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促进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强师工程”培训项目对获奖教师优先给予支持。
各民办高校应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尊重关心教师,激励教师提升教学技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附件:“第六届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6月5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沪教委职[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职〔2008〕38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师资培养培训机制,为中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充分重视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的意义和作用,加强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遴选、推荐工作,合理安排参训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师按时参加培训。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处(联系人:钱啸寅,联系电话:23116721)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水平,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规划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工作,建立教师专业能力提升机制,促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内涵发展,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高…2010‟4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公布2010年下半年精品课程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2010下半年精品课程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和鼓励相关课程任课教师积极参加培训。
附件: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公布2010年下半年精品课程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教育课程培训转发通知抄送: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上海市分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6月29日印发(共印82份)附件:关于公布2010年下半年精品课程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关于实施精品课程师资培训项目的指导意见》(教高司函…2007‟17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使国家精品课程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的广泛应用和共享,不断提高高校教师的教学水平,经研究,现将质量工程规划项目2010年下半年精品课程师资培训计划公布如下:培训主要内容为精品课程的教学经验、理念、技术、方法,目的是提高参训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培训对象为高等学校承担与所培训课程相同或相近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主讲教师主要由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国家精品课程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等担任。
培训地点设在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网培中心”)和各地的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分中心。
研修班的具体通知由网培中心另行发出,相关信息可登录教师培训中心网站查询。
拟参加培训的教师均需在网培中心网站上注册报名。
对经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参加精品课程师资培训的教师,考评合格后将获得由我司和人事司共同签发的“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培训证书”。
对参加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教师,所在学校应承认其接受继续教育的经历,记入相关档案,并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之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沪教委职[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职〔2013〕28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行动计划(2011-2015)》(沪教委职〔2011〕16号)精神,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推动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按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市教委职业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钱啸寅,联系电话:23116721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8月20日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行动计划(2011-2015)》(沪教委职〔2011〕16号)精神,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动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的实施,现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立足于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师专业素养和职业教育理念的提升,构建中职教师分级分类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拓宽教师培训渠道、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方式,全面提升教师的育德意识、师德水平、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及科研能力,满足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为推进上海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上海市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上海市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的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特色办学,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质量保障体系的精神,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民办高校教师队伍,更好地推动“十二五”期间民办教育发展,市教委以“十大工程”中“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有关要求为指导,结合本市民办高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进一步明确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更新教育理念,确立质量意识,使民办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
(二)提高民办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教师的专业发展能力,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意识,把教学科研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的改革经验及时融入教学内容之中,切实提高民办高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进一步提升民办高校的规范办学意识,完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向加强规范管理、注重办学特色、重视内涵建设的方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人本性原则。
遵循民办高校教师成长规律,激发教师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将教师培训与教师成长、学校发展紧密结合,推动民办高校教师职业素养、教学专业技能、教育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二)系统性原则。
加强对民办高校教育教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分类实施。
在全员培训基础上,重点抓好教学能力、管理能力等项目的培训。
根据不同岗位教师的实际需求分类实施,促进民办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实效性原则。
根据培训对象的岗位和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培训。
利用案例教学、交互与分享、见习与考察等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
(四)创新性原则。
从经济社会进步和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密切关注国内外教育发展最新动态,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优化培训队伍,提高培训质量。
三、具体项目将民办高校纳入“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全市性的相关项目支持范围,给予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沪教委人[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建设,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并根据本区县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报我委人事处。
附件: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建设,现就本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关注每个教师的发展,注重以育人为本的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境界的提升,着眼多通道、开放化教师培训体系的构建,创新教师培训机制,转变教师培训方式,提高教师培训专业化程度,为各级各类教师提供多层面、可选择的学习机会,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促进上海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依托全市教师教育资源联盟,充分发挥教学、教研、科研和培训对教师成长的综合效应,构建以“学分银行”为抓手的共享课程管理体系,形成市级规划指导、区县统筹落实、学校为实施主体的教师培训体系以及向全社会开放、形式多样、层次丰富的培训平台,进一步提升全体教师的教育境界、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拨付2012年度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拨付2012年度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沪教委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拨付2012年度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沪教委民〔2012〕26号)各民办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十大工程”预算安排,2012年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性民办高校建设、民办高校内涵建设、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试验、民办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等。
经研究,现就专项资金拨付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拨付原则(一)民办高校符合五项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民办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年金制度。
根据民办高校对上述条件的达成情况,确定资金拨付的内容和额度。
(二)落实法人财产权情况作为重要核定依据根据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情况,分为基本完成资产过户、大部分完成资产过户、部分完成资产过户和资产过户进展较缓四类。
前三类按照生均500元-1500元标准拨付内涵建设经费,第四类拨付安全技防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
对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只拨付维稳技防经费。
(三)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要求,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办学不要回报、坚持教育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
对于捐资举办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学校所有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学校予以更大力度的扶持和鼓励。
对本科院校的内涵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示范校创建上海杉达学院、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高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基本完成资产过户,作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示范校创建校,给予重点支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2]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0【实施日期】2012.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2〕14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的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开展本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以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体制机制优势,提升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形成一批注重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在全市和全国有影响的高水平、高质量学校为目标,自2012年8月正式启动,创建周期为三年。
市教委将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纳入本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市级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给予经费资助。
请各区县教育局按照《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的要求,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将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工作纳入区县基础教育工作整体规划,从政策上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和资助。
请按照附件1有关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制定创建方案,并填写附件2和附件3(电子表格可在市教委网站下载),于9月14日前报我委。
报送地址:大沽路100号3317室。
联系人:王纾然,联系电话:54061489。
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实施方案(试行)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申报表(略)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申报汇总表(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创建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和特色办学的要求,在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已有特色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民办高校“强师工程”
出版物刊名: 教育与职业
页码: 18-18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9期
主题词: 民办高校;工程;教学能力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师培训;职业道德素养;教学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培养
摘要:以开展教师培训和提高教师待遇为主要内容的上海市民办高校“强师工程”今天启动。
每年上海将投入近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项目,直接受益的民办教师有望达到800人。
据介绍,“强师工程”面向上海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开展,尤其偏重中青年骨干教师。
在进行教师培训方面,以培养提升民办高校教师的专业发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民办高校行政工作人员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为目标,预计每年培训600至800名。
培训内容分为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国际交流项目和教育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养三大板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10号)中的相关规定,为营造公、民办学校公平、有序、共同发展的环境,推动民办中小学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加大各级政府对民办中小学的扶持力度。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06〕20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构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支持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发展。
一是对符合条件且收费标准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拨款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给予补助;二是鼓励区县政府设立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三是将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全区(县)统筹规划实施。
三、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民办中小学应符合四项条件:(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出资人不要求回报;(二)依法规范办学,年度检查合格;(三)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立民办学校学费专户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四)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改善教职工待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
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2]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14
【实施日期】201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的通知
(沪教委民〔2012〕12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高水平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推动民办高校内涵发展,市教委决定实施上海市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
该项目的主要对象是全市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尤其是中青年骨干教师。
所需培训经费主要从上海市民办教育政府专项资金中支出,培训项目委托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和师资培训机构实施,依据《上海市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执行。
请各民办高校和接受委托的项目实施高校(机构)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将“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与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附件:上海市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的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特色办学,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质量保障体系的精神,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民办高校教师队伍,更好地推动“十二五”期间民办教育发展,市教委以“十大工程”中“教师专业发展工程”有关要求为指导,结合本市民办高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更新教育理念,确立质量意识,使民办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
(二)提高民办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教师的专业发展能力,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意识,把教学科研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的改革经验及时融入教学内容之中,切实提高民办高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进一步提升民办高校的规范办学意识,完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向加强规范管理、注重办学特色、重视内涵建设的方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人本性原则。
遵循民办高校教师成长规律,激发教师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将教师培训与教师成长、学校发展紧密结合,推动民办高校教师职业素养、教学专业技能、教育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二)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