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管理,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加强实践教育,满足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定本《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中开设的专业实践环节。
2.专业实践是指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开展实际工作,走出课堂接受一定期限的实践教育,经过实践环节培养具有独立从事该专业领域事业的能力和素质。
二、实践环节1.实践环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本校的相关要求,并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实践环节的性质、任务、内容和要求应明确规定,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实践计划。
3.学生完成专业实践环节指定的实践任务后,应形成一份实践报告,汇总自己实践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以及实践成果的总结和分析,并进行相关陈述和答辩。
三、组织实施1.由本专业负责人或者实践管理委员会组织实践环节的安排,制定实践计划,明确实践任务和目标。
2.由指导教师或者指导小组对学生的专业实践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及时安排、记录和考核实践环节。
3.实践环节结束后,由实践委员会及时对学生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学位论文答辩的重要参考。
四、学生权利和义务1.学生应全面认识学习实践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到实践任务的完成和相关活动中。
2.学生应按时按规定完成实践任务,并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成果的总结和分析,主动勇于发言和展现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3.学生有权了解实践任务的内容、目标和评价标准,并向指导教师或者指导小组请求指导和支持。
4.学生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文字简练地撰写实践报告,并主动参与答辩环节。
五、处罚措施对于未完成实践任务或者实践任务不达标的学生,应视情况作出相应的扣分、降低绩点或者退学等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由本专业负责人或实践教学委员会制定,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并纳入学生人事档案中。
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定
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学校、中心或学院两级负责制。
第三条校研究生处是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门,以目标管理为主,负责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的管理与质量监督。
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公共平台建设,促进资源共享。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和教育质量的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教育中心,负责核心课程的开设以及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学位授予的标准和学位申请的办法,审核专业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遴选结果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根据培养领域或方向,研究生处确定招生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招生入学专业课考试、教学组织和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做好有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七条学校支持各中心(学院)开展对外宣传、吸引优秀生源、扩大招生规模。
第八条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须参加每年1月份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学位教育研究生须参加每年10月份全国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相应的专业学位。
学位教育研究生按照不同类型的(专业)学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由我校自主录取。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到中心(学院)报到,填写入学有关表格,交纳培养费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中心(学院)请假,否则视为放弃。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研究生培养方案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培养面向基础教育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具有较深的现代教育理论或教育管理的基础理论;能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方法解决中学教育管理时间中存在的问题;善于总结教育教学一2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基本学制为2.5-3年。
可提前到2年或延期至4年毕业。
三、培养方式根据教育硕士的生源特点,实行脱产、半脱产(只限于长春市)、寒暑假集中学习三种培养方式。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一)公共课(18学分)1.学位课(12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60学时3学分基础外国语课90学时3学分教育学原理60学时3学分教育心理学60学时3学分2.非学位课(6学分)现代教育技术60学时3学分教育科学研究方法60学时3学分(二)专业课(不少于16学分)1.专业基础课(12学分)教育管理学60学时 3 学分教育统计与测量60学时 3 学分基础教育改革研究60学时 3 学分管理心理学60学时 3 学分2.专业方向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教育法学40学时 2 学分教育评价40学时 2 学分教育经济学40学时 2 学分德育理论与实践40学时 2 学分青少年心理学40学时 2 学分(三)必修环节(2学分)1.开题报告20学时 1 学分2.文献阅读20学时 1 学分五、考核要求学院统一要求所有专业基础课都要有教学大纲、主要教材和参考书。
所有课程可根据课程内容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
六、学位论文教育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各项必修环节,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1.论文选题教育硕士论文选题应针对我国基础教育发展、改革与管理现状,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开题报告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实行严格的开题报告制度,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具体确定开题报告时间,但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中国农业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1.doc
中国农业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1中国农业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使专业学位教育在我校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l、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教育指导委员会,挂靠在研究生院,协调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组织工作,研究和探讨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律。
2、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为方便研究生学习和统一管理,实施教学和培养两段制,由教学分管学院负责所分配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培养管理分管学院负责论文研究方向与本院有关研究生的导师遴选、论文指导、开题和培养与论文答辩等有关工作。
3、研究生院全面协调和组织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教育、培养、管理工作和质量检查。
4、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领导本院所分管的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备具体人员,承担所分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日常培养和管理工作。
5、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校与用人部门合作培养。
二、招生工作l、招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学位具体要求执行。
2、报名和考试:由学院积极组织生源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报名和考务工作。
3、录取: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复试录取工作。
三、培养工作1、各学院根据相应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或培养实施方案,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
2、课程学习、考试及成绩管理(l)课程设置见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实施方案中课程学习部分的要求。
(2)课程学习计划制定:在教学分管学院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要求,选定学习课程、确定学习计划。
(3)课程学习形式以教师集中授课为主,授课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生可以与教学分管学院联系有关具体事宜。
3、课程考核(l)外国语考试采取笔试,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过关考试,考试合格者,记入学分。
(2)其他课程考试采取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的方式进行。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研究生培养方案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培养面向基础教育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具有较深的现代教育理论或教育管理的基础理论;能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方法解决中学教育管理时间中存在的问题;善于总结教育教学一2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基本学制为2.5-3年。
可提前到2年或延期至4年毕业。
三、培养方式根据教育硕士的生源特点,实行脱产、半脱产(只限于长春市)、寒暑假集中学习三种培养方式。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一)公共课(18学分)1.学位课(12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60学时3学分基础外国语课90学时3学分教育学原理60学时3学分教育心理学60学时3学分2.非学位课(6学分)现代教育技术60学时3学分教育科学研究方法60学时3学分(二)专业课(不少于16学分)1.专业基础课(12学分)教育管理学60学时 3 学分教育统计与测量60学时 3 学分基础教育改革研究60学时 3 学分管理心理学60学时 3 学分2.专业方向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教育法学40学时 2 学分教育评价40学时 2 学分教育经济学40学时 2 学分德育理论与实践40学时 2 学分青少年心理学40学时 2 学分(三)必修环节(2学分)1.开题报告20学时 1 学分2.文献阅读20学时 1 学分五、考核要求学院统一要求所有专业基础课都要有教学大纲、主要教材和参考书。
所有课程可根据课程内容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
六、学位论文教育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各项必修环节,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1.论文选题教育硕士论文选题应针对我国基础教育发展、改革与管理现状,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开题报告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实行严格的开题报告制度,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具体确定开题报告时间,但开题报告到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养目标第一条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理论体系,拥护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以及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积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参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从知识体系、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第五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在校脱产学习方式。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短期集中上课、分散在岗自学、定期返校指导相结合的模式,以进校不离岗、不脱产的方式完成学业,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全日制、非全日制的学习年限均为2-3年,其中一般应至少有1年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重视运用案例分析、团队学习、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培养研究生自己获取知识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专业实践一般在校外联合培养基地或研究生所在单位完成,强化实践能力和特定职业岗位素质的培养。
学位论文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进行。
第八条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第九条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是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培养具有高度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目前,中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推广,许多高校都设立了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项目。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制度相对应。
学术型研究生强调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注重学术理论研究的创新和发展;而专业学位研究生则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旨在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需要参加实习或实训等实践活动,通过实际操作提高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这个特点使得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容易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另一个特点是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设置的专业主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如工程管理、商业管理、教育管理等,这些专业培养的学生具备高度的实践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为社会和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满足行业需求。
因此,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能够有效缩短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期,提高就业质量和效率。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相比,注重的是对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学生在专业领域的学习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基础上,还需要掌握相应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具备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学生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意识,能够适应职业发展的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利于培养多层次、多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与此同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还为高校提供了机会,促使他们与社会及企业更密切地合作,将教育的目标更好地与社会需求对接。
总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通过强调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具备高度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3-17 23:04:51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08]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
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仍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组织和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包括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协调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各学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优质生源的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学位论文选题、开题、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同时抓好学风建设。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年4-6月到相关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各学院须于7月10日前将新生入学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并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
学院应将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给每位专业学位新生。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践的组织与管理(一)研究生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本领域专家和教授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指导及考核等相关工作,积极建设并管理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内实践基地或其他校外实践单位(以下统称实践单位)实践期间,由实践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研究生部或各学院与实践单位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处理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专业实践基本要求(一)专业实践以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
专业实践的内容应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包含必要的技能训练,体现所学的专业知识,达到职业性与专业性的统。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所修学分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一般为4学分)执行。
(三)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一年的实践教学。
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的方式。
(四)学校和各学院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协商,以协议方式建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
专业学位研究生也可根据需要到学校具有实训、实践教学能力的单位、导师的科研协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三、专业实践前期准备(一)离校实践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签订《XX大学研究生合作培养三方协议》。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详尽的实践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专业实践活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为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或“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一种以全日制方式在校学习的突出行业领域应用型技术能力的研究生培养类型。
第二条学校在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研究生管理等环节上必须紧密结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适合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模式。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三段式过程培养,包括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论文研究三个培养阶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指导制,即校内导师和校外现场导师共同指导。
主要形式有:校内导师作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作为第一导师直接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配备校内导师为第二导师;校内外导师指导可以试行采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方式,即多名导师组成指导小组,联合指导若干名研究生。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采取以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为主体的模式。
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培养方案、培养环节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等;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党员规划和组织学风建设等工作;学院具体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计划、课程安排、专业实践、论文研究、就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养方案第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
附件2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建设,规范学科专业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创新学科专业目录管理模式,构建放管结合、设置规范、动态调整的目录管理新机制,逐步向指导性、统计性目录转变,完善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
第四条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适用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招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
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六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设置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惯例。
第七条学科门类保持相对稳定。
学科门类的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有关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部门代表以及专家意见,完善调整方案;(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咨询;(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新增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采取先试点后编入目录的方式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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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7 23:04:51
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武大研字[2008]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
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仍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组织和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包括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
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
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协调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各学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优质生源的组织,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学位论文选题、开题、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同时抓好学风建设。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年4-6月到相关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各学院须于7月10日前将新生入学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并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
学院应将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给每位专业学位新生。
第八条在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年10月必须在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
各学院应在每年10月底将
逾期未注册名单报研究生院。
鉴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进校不离岗的学习特点,其注册方式可由学院自定。
第三章学习与培养
第九条各学院应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及学院实际,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提交学校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各学院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并切实制订培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开课计划和课程考核情况(含考核时间、地点及成绩)应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应有校内校外两名导师联合指导,其中校外兼职导师应为学生所在单位或生产、管理一线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校外导师的聘请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5年,少数特别优秀者经研究生院审批可提前申请学位,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年。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一般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及转学校、转专业等申请。
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个月,其返校学习的安排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课程考试有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2.累计3门课程需要补考者;
3.学位论文请人代写或抄袭者;
4.入学前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规定和条件者;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6.逾期未取得学位者;
7.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被取消学习资格者,由其所在学院书面报研究生院审批。
审批结果由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取消学习资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所交的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以及其它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填写退学申请书,按要求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
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经学校批准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所交的学费可以按合理的比例予以退还。
第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学位或经学校正式批准终止继续学习者,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参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及预答辩工作。
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预答辩时,研究生应分别在3-5人专家小组内做报告,由专家组考核确定是否通过。
如未通过,则需根据专家组意见认真作出修改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专业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用于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专业学位论文可以采用专题研究、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或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其它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写作,准予按照学校有关学位申请程序和规定申请学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
理学位申请时,研究生除提供正常学位申请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报告和预答辩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专业学位论文质量,必要时学校将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各培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需参加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表现突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视其情节,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应将受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答辩前缴清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徽及研究生证的管理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考试试卷、成绩和报考录取的相关材料等由学院集中保管,至少应保存至该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3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各学院应及时、认真做好当年获得学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档案和人事档案的清理立卷工作,学位档案应由所在学院按规定移送学校档案馆,人事档案由学院直接寄发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章同本办法不相一致的终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