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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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处罚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公司资金。

2、未经批准,利用公司账户替他人或其他单位套取现金。

3、未经批准,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4、违反财务制度,造成公司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5、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等。

6、伪造、变造、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7、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

8、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

9、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10、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

二、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违反规定,除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可对财务人员给予相应罚款:

1、不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丢失、借用或拆页,除由税务部门按《发票管理规定》

处罚外,对负责人及经办人处每次5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及时编制及提交报表,对当事人以每延期一天处50元罚款。

3、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分清责任后,按所造成损失金额的50%

给予罚款。

4、财务人员对会计报表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错误的报表及数

据给管理者或投资者造成误导,发生损失的根据情况处以50-500元的罚款。

5、其它违反规定应予处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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