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部门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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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部门管理手册

概述

财务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厉行节约,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合理使用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为规范和协调部门及部门间工作,明确责权义务,特制订本手册。

第一章部门职能

部门职能说明书

第二章部门组织结构

财务总监

财务经理

会计出纳

第三章部门岗位描述一、财务部经理:

二、会计

三、出纳

第四章、部门工作流程一、报销流程

二、借款流程:同报销流程

三、票据传递流程:

第五章部门规章制度

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购物中心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购物中心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对购物中心有形资产应加以防护,以免私自和不当使用。

第四条应随时核对购物中心零用金和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并且严格地控制购物中心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第七条不得由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已签章的付款支票。

第八条有关购物中心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负责购物中心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的保证。

第十条购物中心上项人员应采用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购物中心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避免重复清款。第十二条存于购物中心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两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对购物中心财务管理职责予以分立,如出纳和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

与仓储、订货与仓储。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购物中心财务收支工作,如信用与借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

第十五条定期举行购物中心资产的全面盘点。

第十六条开具单据尽可能1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零用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有关零用金的设置划分

1、由购物中心财务部负责本购物中心零星支付。

2、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

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

第二条购物中心每月零用金要经常保持固定数目,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可另作规定。

第三条购物中心零用金借支程序

1、购物中心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

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的暂支,不得超过规定数目,特别情况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

3、零用金的支借,经手人应予7天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

之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7天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项转入经受人私入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第四条、购物中心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

1、零用金的收支应设立零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购物中心财务部。

3、购物中心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购物中心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迟不办可按照购物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5、零用金账户应逐月清结。

第五条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购物中心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偿赔。

费用开支标准

第一条为便于掌握购物中心费用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购物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开支标准。

第二条差旅费

1、购物中心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的费用以及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承担。

2、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情况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如下:

(1) 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2) 乘坐火车符合第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可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

①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

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3)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

(4) 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5)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除照商场市场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7) 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购物中心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购物中心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8) 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部分,按职位标准的50%发给。

3.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内交通费规定

1.市内工作交通费。员工在市内联系业务,购物中心无配给自行车、摩托车,不不能安排购物中心车辆者,凭乘坐的公共汽车票列明去向、公干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核,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凭据报销。

2.员工因在市内联系业务由公家配置自行车者,每月按10元标准将购物中心修理费包干到人,每辆车从购买之日起包干5年。5年内丢失、损坏一律自理,也不另发交通费及报销市内车票,由此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3.上下班交通费。

(1)员工居住的地方距上班地点2千米以上,无购物中心交通车接送上下班,购物中心又不配给自行车(或摩托车),可按公共汽车月票收据金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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