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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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体中国平安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增强员工对中国平安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依照《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及国家有关鼓励员工持股的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中国平安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工会持股公司(即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中国平安工会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受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以下简称“权益持有人”)委托,从事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并代表权益持有人行使工会持股公司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投资权益持有人合法权利。
中国平安工会设立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和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权益管理委员会”),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是对平安员工投资权益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权益管理委员会是对平安员工投资权益进行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权益管理委员会可将委员会的具体执行工作委托给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行使,委托范围由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为中国平安符合条件的员工依照本办法出资认购,通过中国平安工会享有工会持股公司的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的权利。
第五条中国平安工会依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向中国平安员工筹集资金,投资于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依法投资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获取红利,平安员工通过对此红利的二次分配,从而形成平安员工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性运作机制。
第六条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1、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2、坚持自愿认购,遵守规章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为增强权益持有人对中国平安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平安员工投资权益原则上不得赠与、继承和质押。
第二章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认购
第八条下列人员,只要承认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即有资格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
1、在中国平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正式签署《代理合同》的业绩优秀及资深营销人员;
本项所称的业绩优秀和资深营销人员包括:(1)根据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组织发展职级为业务主任以上(包括业务主任)的人员或行销发展职级为行销主任(包括行销主任)以上的人员(2)根据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规定的展业区主任(含)以上职级的展业外勤主管或行销主任(含)以上职级的收展员;
2、已和中国平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工作需要被外派到合资公司、联营公司、海外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自愿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且获得权益持有人证之后,即成为权益持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非第八条所列人员,不得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
第十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拟定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经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权益管理委员会拟定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时,应依据平安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员工可认购的投资权益额度。
第十一条对中国平安投资、经营和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经理人员及员工,权益管理委员可以给予其超额认购的奖励。
对由于工作失误、严重违规违纪等原因被中国平安作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括严重警告)的,平安员工权益管理委员可以取消或减少其认购额度。
第十二条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认购程序是:
1、员工向所任职的单位提出认购申请;
2、员工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员工认购资格进行初审;
3、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以及员工投资权益认购方案确定员工认购额度;
4、员工在确定的认购额度内缴付资金;
5、权益管理委员会向员工发放权益持有人证,并将员工持有权益情况登记在权益持有人名册上。
第十三条员工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每单位认购价格不低于平安员工投资权益上年度末每单位账面净资产,同时不低于中国平安工会最近一次回购价格。具体价格由权益管理委员会拟订,并报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定。
员工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以人民币认购。
第三章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权益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为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代表;
2、按照所持投资权益单位数额分得红利;
3、脱离中国平安时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回购或保留其所持投资权益;
4、监督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管理工作,向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5、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五条权益持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2、遵守并履行权益持有人代表大会的决议;
3、及时足额交纳认购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资金;
4、原则上不得在脱离中国平安之前转让或回购其所持投资权益;
5、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平安员工投资权益;
6、本办法要求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管理
第一节权益持有人名册及权益持有人证
第十六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平安员工认购投资权益的情况,据实建立权益持有人名册,作为统一管理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依据和书面凭证。权益持有人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1、权益持有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接收分红款的银行帐号、投资权益编号;
2、认购的投资权益单位数额;
3、所持投资权益变动情况;
4、经办人签名。
第十七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平安员工投资权益持有情况,发给权益持有人证及投资权益资料帐单,作为查核权益持有人的投资权益,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书面凭证。权益持有人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1、权益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投资权益编号;
2、权益持有人均须遵守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益;
3、签发日期及注意事项;
权益持有人证经受托的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方为有效。
投资权益资料帐单应载明下列事项:
1、权益持有人姓名、单位、投资权益编号;
2、权益持有人历年认购的投资权益单位数额、出资金额;
3、制作帐单日期;
4、受委托的中国平安工会持股公司的印章。
第十八条权益管理委员会根据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的变化,及时在权益持有人名册上予以登载和变更,并于每年4月1日之前通过中国平安内部网络将上一年度员工投资权益资料帐单传送各权益持有人。
第十九条权益持有人对本人的投资权益登载有所质疑时,有权凭权益持有人证向权益管理委员会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权益持有人使用持有人证时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权益持有人证由持有人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