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底不等于预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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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不等于预算价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一些本来就存在模糊认识矛盾和问题也逐渐表面化和尖锐化。例如,有的供应商就预算价作为标底的合理性问题提出了质疑,而标底保密引起的供应商的猜测和议论更使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规范性受到了挑战。标底为何物?预算价是什么?二者的关系如何?理性的政府采购人开始正本清源地思考和探索......

标底。“标”者,采购活动中各竞争者所标出的价格,“底”者,根基也。标底即是采购活动中标的物价格确定的根据。从表面字义上看,似乎人为的意向很明显。实际上正好相反,标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当中,由资源的市场配置而形成的,经采购人员有意识地调查研究、综合归纳而体现的标的物所包含的社会劳动平均价格。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资源的计划配置,它体现的更多的是分配和管理功能,而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它体现的更多的是市场市场配置资源功能,而管理功能则大大弱化了。这充分反映了其社会属性必然是指导性和非指标性的。

第一,在市场经济当中,由于人工、材料、机械等工程费用和开发、制造、运输、销售等产品费用是随着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而导致的供求关系变化而运动的,这就决定了标底决不可能是静止的或一成不变的,而且是随时随地在不断变化着的,是一个动态参数。这样也就注定了其必然是一个指导性参数,而不是指标性参数。

第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原理,动态参数的运动也必然是有规律的,那么依靠社会或政府部门的市场评估机构,必然会找到一个运用于一个特定日期、特定地点的规律性指标,用于指导市场营销或政府采购活动,这就赋予了标底一个特定的含义,在特定时期、特定地点,它可能是权威性的,而在一般时期、一般地点,它则是参考性的。

因此,标底的一般属性是指导性、参考性,而特殊属性才是权威性、指标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中,应当摒弃唯标底论,理性、客观地认识和运用标底,切莫以僵化、单向的思维来对待标底,陷入机械唯物主义的泥潭。

预算价。顾名思义,即是经过事先计算的商品价值。对于政府采购部门来说,即是财政部门对于未来的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指标,所以,客观上要求其具有预见性、计划性和公开性等特性。

第一,预算价应当具有预见性,它的意义在于其应当体现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劳动平均价格,也就是说应当在充分掌握现有生活和生产资料市场供求状况和其所包含的开发、制造、运输、销售等费用的基础上预测下一时期购置该项生活和生产资料所要付出的费用,为政府采购预算部门提供接近市场的商品价格,用以指导政府采购实践活动。

第二,预算价必须具有计划性。严格来说,计划性是其最主要的特性。它可以降低甚至缺失预见性和公开性的要求,但计划性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预算价在一定程度上或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背离市场商品价值的,即政府采购预算是受财政部门支出能力制约的,有时候只能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量力而行。如举办教育、兴修水利、改善交通等;同时,也可以是不公开的,过去政府预算价是不向社会公开的,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预算的公开已具有不可

逆转的趋势。

第三,预算价应当具有公开性。即政府的预算应当是面向公众公开的,这样才能有利于公众的监督和政府效能的提高。政府采购的主要职能是节约财政资金和廉政建设,客观上要求其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所以政府采购预算对社会的公开,特别是对供应商的公开既是效能政府的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客观要求。

因此,为有效地把握和运用政府采购预算价,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其三个主要特性:预见性、计划性和公开性。严明计划性,重视预见性,实现公开性,既要反映市场化的商品价值,又要严格掌握财政支出指标,还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向供应商交底,最终通过政府采购这个平台,实现社会资源的市场化有效配置,达到节约财政资金和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

综合上述观点,标底、预算价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互相转化。当标底为财政部门所掌握,用以指导财政收支或政府采购活动时,就成为预算价了;而当预算价不仅仅是作为计划指标,而是经过有关人员市场调研,归纳综合成一个指导性参数并用于指导招投标活动时,也就转化为标底了。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的。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标底强调市场化的社会平均劳动价格,不排斥公开性,而预算价强调财政支付能力,具有公开特性。二者是不同范畴的概念,但在公开性方面与政府采购制度是息息相通的。另一方面,标底不可能代替预算价,预算价也不可能代替标底,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那种认为预算价就是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的认识有失偏颇,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是站不住脚的。

可喜的是,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意识到了标底或预算价带来的问题,并以时俱进,创新思维的勇气开始了新的实践探索活动。从有关媒体获悉,南方有些城市采用公开标底、低价中标的招标定标方式,中标价平均下浮9.91%,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过去由于投标报价超过预算价而经常废标的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有关采购活动的投诉案件也急剧减少,政府采购活动也因此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肯定和赞赏。可以预见只要我们正确认识“标底”和“预算价”的概念、作用及联系,严格掌握“标底”和“预算价”的设置和考量,真正向社会和供应商公开并接受其监督,不人为制造迷信和虚拟神秘气氛,就一定能够加快政府采购制度的进步和完善。(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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