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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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关于印发《XXXX

199地方政府特别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财政预算[XXXX地方政府特别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XXXX 3月18日

附件:

XXXX地方政府特别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地方政府特别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XXXX)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包括从XXXX 1月1日起为新的特殊债务发行的新的特殊债券,以及截至XXXX 12月31日为替换

股特殊债务发行的替换特殊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发行的特种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特种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是特种债券的主要发行人,具体发行由省财政厅负责。确需发行特种债券的市、县政府应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债券管理,由省财政厅代表省财政厅发行,本息统一

办理。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自行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内的客观因素,测算不同地区新增特种债券和替代特种债券的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的配置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新的规模拨付到市、县,应在市、县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新的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市、县新的专项债券规模拨付建议,并由市、县财政部门出具后报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债券置换规模内,提出专项债券置换规模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分配给省级部门和市县

政府部门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新发行的专项债券范围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债券置换规模内,提出专项债券置换规模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按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入,应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额科目下与专项债券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中反映

第十条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当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并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资金预算支出明细,反映在政府资

金预算支出总额中。安排置换存量专项债务支出,根据存量专项债务当年债务偿还情况,在政府基金预算支出总额线下,根据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一条特殊债券的利息支付应根据特殊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利率,按照特殊债券对应的政府资金预算支出明细科目,反映在政府资金预算支出总额中

第十二条特殊债券发行费用根据特殊债券发行的规模和比例,在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的总额度上,应反映特殊债券对应的政府基金预算支出明细。

第十三条上下级政府之间划转的专项债券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根据协议约定的转贷额度,转贷收入反映在

199贷款资金的下级政府政府基金预算收入总额下的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中。转贷支出反映在按照协议约定的转贷额度转贷资金的上级政府本级政府基金预算支出总额项下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基金预算支出明细中。

第十四条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后,个人政府性基金收支应当平衡,不得在不同政府性基金之间调剂。如果实施中的专项债券对应的单一政府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专项收入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中划拨弥补专项收入转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额项下

第三章预算科目

第十五条修改了“XXXX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相关内容,增加或调整了相关的政府基金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以充分反映收入、支出安排、还本付息、发行成本、再融资等情况。地方政府特别债券

第16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入(10504)”添加到“债务收入(105)”类别,并将“特殊债务收入(1050402)”添加到“特殊债务收入”类别。“xx基金债务收入”类别根据相应政府基金的名称分为“xx基金债务收入”类别。本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以xx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借入的专项债务收入”第十七条修改政府性基金支出的名称和账户说明“xx 基金安排的支出”修改为“xx基金安排的支出及相应的专项债务收入”,账户描述修改为“反映xx政府基金收入及相应的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18条删除“偿债支出(228)”类科目,增加“偿债支出(231)”类科目,并在类科目下增加“地方政府偿债支出(23102)”类科目在“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支出(23102)”一节级科目中增加“专项债务偿还支出(2310XXXX)年度终了后发放,应在XXXX年度发放后报财政部预算司、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省财政部门代表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协议向省财政部门全额支付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的,罚息按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计算。对于年末仍未支付的部分,省财政厅

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扣除,并及时向市场披露违约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28条根据发行特种债券存在欺诈行为、非法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况的严重程度,降低特种债券规模或暂停特种债券发行资格。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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