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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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浅析代位权与撤销权之功能

浅析代位权与撤销权之功能

里 的第三 人包 括 直 接受 让 人 和 问 接受 让 人 , 直接 受让 的第三 人 称 为 第一 取 得人 , 一取 得 人 又将 第 财物 转给 他人 的, 让 的他 人 为 间接 受让 的 第三 受
人。
13 债务 人担保 行为 中实施 的诈 害债权 行 为 . 债 务 人明知 其责 任财 产仅 能或者 已不够 清偿 现 有债 权 , 却 又将 责 任财 产抵押 、 但 出质 给新 的债 权人, 害及 原有 债 权 人 ; 者将 责 任 财 产抵 押 、 或 出 质 于债 权 人中的一 人, 害其 他债 权人( 危 此类 行 为 可 以是 债 务人 单 独所 为, 也可 能是 与第 三 人共 同
2 4 代位 权 的费用 .
么 , 债权 人 而言 如 何 行 使 代位 权 呢?笔 者 认 为 对 应 当注 意把握好 以下 几个 方 面。 2. 依 法进行 1
12 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的诈害债权行为 .
即债 务人 以 明 显不 合 理 的 低 价转 让 财 产, 这
债 权人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行 使 代 位 权。债 权人 首先 应 向人 民法 院 提 出请 求 ( 权 人 债 应当提 交 申请并 能提供 符 合代 位权行 使条 件 的有
0 引

“ 欠钱 的是 爷, 债 的是 孙 ” 下 已成 为 许 多 要 时
经营 者 的 口头 禅 。债权 实现难是 困扰企业 经营者 的一大 突 出 问题, 多企 业 为 此投 入 了 巨大 的 人 许 力 、 力, 收 效 甚 微 。现 通 过 对 债 务 人 逃 废 债 财 但 务 、 害 债 权 行为 的 分析 , 诈 以探 求运 用 代 位权 、 撤 销权 制 度防范 债 权 风 险 , 障债 权 实 现 的 有效 途 保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区别: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什么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申请保全是对债权⼈利益⾮常好的保护,申请保全满⾜⼀定条件的同,提供担保是最为重要的条件之⼀,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因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民法院请求⾏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的消极⾏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的积极⾏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为被告。

(4)代位权的⾏使仅涉及到双⽅当事⼈;撤销权的⾏使涉及到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阐释。

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己见。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位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据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而且一旦第三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权是不需要这些条件的。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一)积极要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讲个有趣的事儿。

有个小老板,叫老王,开了家小小的服装厂。

他呢,和一家大的销售公司签了个供货合同。

按照合同啊,老王得每个月给销售公司提供500套定制的衣服,销售公司要在收到货后的15天内把货款打给老王。

这看起来是个挺普通的买卖合作吧。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案例分析。

1. 出现的问题。

可是呢,有那么几个月,老王发现销售公司就像突然失忆了一样,每次都说货款会尽快给,但就是一直拖着不给钱。

老王愁得头发都快掉光了。

后来老王一打听,才发现原来销售公司不是没钱,而是它有个大客户欠了它一大笔钱,导致销售公司就拖着老王的货款。

这老王就很生气啊,他觉得自己像个夹心饼干中间的那层,被夹得难受。

2. 法律依据。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一个叫债权人的代位权的东西。

简单说就是,当债务人(这里就是销售公司)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那个大客户)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老王)造成损害的时候,老王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那个大客户代位行使销售公司的债权。

就好比老王可以代替销售公司去问大客户要钱,当然这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

3. 解决过程。

老王就找了律师咨询,律师说他这种情况可以用代位权。

然后老王就起诉了那个大客户,要求大客户直接把欠销售公司的钱中,相当于销售公司欠自己货款的那部分还给自己。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确实符合代位权的情况。

销售公司呢,对大客户有到期债权,而且它自己拖着不去要,这对老王造成了损害。

最后法院判决大客户直接把钱给老王,老王这才松了口气,他的服装厂又能正常运转了,还高兴得请律师吃了顿大餐呢。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案例分析。

1. 新的麻烦。

好,老王的这个事儿刚解决,他又遇到新麻烦了。

这个销售公司呢,可能是之前被老王起诉觉得没面子,就想整点儿幺蛾子。

销售公司有个经理,他想把公司的一些优质资产低价卖给自己朋友开的公司。

这老王一听就觉得不对劲啊,这不是明摆着想把公司掏空,让自己以后的货款更没保障嘛。

2. 法律依据。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任何⼀个公民都有着⾃⼰独有的权利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所独有的权利。

所以这也使得我们在见到⼀些权利时,往往并不知道其含义以及代表着的意义,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可以直接向债务⼈的债权⼈要求履⾏。

⽐如A⽋B钱B⽋C 钱,C可以直接问A 讨要的情况。

但是代位权的取得⼀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使,不能当然的⾏使。

撤销权是债权⼈以⾃⼰名义⾏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为维护⾃⾝利益⽽以⾃⼰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与第三⼈的⾏为的权利。

⽐如A⽋B钱B⽋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款时C就可以⾏使撤销权。

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第⼀、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不⾏使债权的消极⾏为,通过⾏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为,⾏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的财产。

第⼆、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使以债务⼈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使要求债务⼈必须怠于⾏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使代位权以后,债权⼈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的履⾏能⼒,对撤消后的财产并⽆优先受偿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属于⼀种涉及到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权利对于这些权⼒的⾏使往往也需要在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之后才可以进⾏。

合同保全中代位权设立的意义是什么(保全行为的代位权)

合同保全中代位权设立的意义是什么(保全行为的代位权)

合同保全中代位权设立的意义是什么(保全行为的代位权)保全的代位权法律主观: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应该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方式有代位权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行使代位权所需要的条件有哪些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所以说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一种保全人的法定权利的一种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理权一般须被代理人的授予。

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代理的目的则复杂多样。

法律主观: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保护制度,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合同的保全方式有代位权1、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主观:合同的保全包括了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行使和实现而生,合同保全制度十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我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

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撤销权
•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而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国 家税收,且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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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欠税人有下列情形的, 税务机关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欠税人 放弃或延展到期债权,以至其不能缴清欠税的;欠 税人无偿转让财产,欠税人放弃未到期债权,而又 无其他财产清缴欠税的;欠税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 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 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税 收的;以及达成诉讼上的和解等非法律行为而对国 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另一方面,欠税人实施处分财 产的行为须以非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财产为必要, 即欠税人处分的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的行为,如放 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 而取得的财产以及放弃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生损害赔偿金等的行为均不 在撤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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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注意事项
• 一、税收是国家债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税收看作是 纳税人对国家应偿付的公债,这是一个新的理念。将税收当 作债权,从立法的角度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
• 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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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同时下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对纳税人的 罚款超过了1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 条的规定,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该举 行听证,但本案中,税务机关没有给纳税人履行 听证权利的机会,直接作出了罚款决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规定。

合同保全有哪些措施

合同保全有哪些措施

合同保全有哪些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我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合同保全有哪些措施”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我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保全有哪些措施合同保全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它是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代位权的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

《合同法》设置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此,其意义就是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经济责任。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其意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础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希望可以帮到您~~合同法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规定提起代为诉讼权的有谁管辖即使是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仍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的权利的。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行驶代位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一、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二、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合同保全具体分为了代位权和撤销权。

那么当事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而撤销权成立要件又有哪些?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保全内容。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

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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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保全; 比较
中图分类号: DF4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2862(2009)04-0024-02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 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合同法》此处两法条是关于合同保全的规定。合同的保 全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 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一种 法律制度。 [1]撤销权和代位权同为合同保全的两种措施,两者 在很多方面适用时相同,但也有明显的区别,笔者拟就这两点 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在实践中能正确适用保全措施。
第 22 卷 第 4 期 2009 年 10 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
Vol. 22, No.4 Oct. 2009
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之比较
李瑜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江西 九江 332000)
摘 要: 代位权与撤销权同为合同中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虽然两者在适用的目的、行使
一、两者的共同点 首先,两者同为合同保全的措施,在适用的目的上相同。 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恢复债务人 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其次,两者的行使方式 相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都只能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以 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不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主 张。再次,两者在债权的保全范围上相同。《合同法》规定:代位 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这里“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却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 因此行使代位权的 范围应当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也有观点认为,代位权 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以作为原告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 包括其他未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 [3]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为自身 的利益提起诉讼,而且也没有得到其他债权人的授权,代位权
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笔者认为代位权人 对行使代位权之诉取得的财产应比较其他债权人得到更加优 先受偿的权利,但也应考虑到代位权人毕竟是债权人,还是不 同于物权,所以如果在代位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已经有其 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获得了胜诉的判决, 对于代 位权行使追回的财产应由这些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以后, 对债务人和受让人所返还的财产是否能 够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行使撤销权追 回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各个债权 人对这些财产都应当平等的受偿。 二是认为撤销权人可以对 行使撤销权之后追回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撤销 权与代位权一样在本质上不是一种物权, 所以追回的财产撤 销权人无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但是 债权人行使了撤销权以后, 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清偿债务或获得胜诉的判决或已经提起了诉讼, 那么撤销权 人可以就追回的财产受偿,否则按照债权的比例平均分配。综 上,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不是完全一致,代 位权的行使在没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请求时, 由次债务人直接 向代位权人清偿债务,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者之 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从这个角度来看,代位权人享有一定 的优先受偿权;但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后,只是使债务人对 受让人或受益人的行为归为无效, 债务人从第三人处取回财 产,而不是直接由第三人向撤销权人清偿债务。撤销权的行使 并不会直接导致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 系消灭。
二、两者在适用上的区别 虽然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以上共同点,但两者在债务人的 不当行为的形式、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到期的要求、债务人的诉 讼主体地位、 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上以及权利行使的时间上 仍有明显不同。 1.债 务 人 的 不 当 行 为 的 形 式 不 同 不当行为的形式有两种,分别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 “不当为而为之”,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能为而不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 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代位权的行使是为 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旨在对责任财产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 持,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能为而不为”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 不作为。其适用的情形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关于怠 于行使的含义,在《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 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 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致使债 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而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 的财产,防止因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针 对的是债务人实施的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积极的作为。 其适用的情形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的方式、债权的保全范围、费用的负担主体等方面相同,但在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形式、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到期的要
求、债务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上以及权利行使的时间上仍有明显不同。 只有弄清楚两者之间在适
用上的区别,才能使债权人在债权遭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时采取正确的保全措施,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参考文献: [1][3][5]王利 民 ,房 绍 坤 ,王 轶.合 同 法 [M].北 京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6:191. [2]王 家 福 主 编 :中 国 民 法 学·民 法 债 权 [M].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1991:186. [4] 申 卫 星 : 论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的 构 成 [J].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
5.权 利 行 使 的 时 间 要 求 不 同 合同的保全措施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否则会丧失 保全的权利。但对于两种保全措施的行使时间,笔者认为两者 在时间要求上也不相同。代位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并没有 作出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债权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 认定。即应当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而撤销 权的行使时间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有明文规定:撤销权自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 消灭。 所以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要分清楚债权人是否知道撤销 事由,如果知道,则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但最长不能超过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 如果不知道,则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合同的保全中两种措施代位权与撤 销权有很多的共同点,也有很明显的区别,在实践中时一定要 准确适用,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和撤销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所 以其他债权人不愿行使保全的权利, 意味着他们放弃了自己 的权利。另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是多少,提起保全之诉的债权 人也不知道,所以基于这两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 当一致,即以作为原告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最后,在费用的 负担主体上相同。 债权人在行使保全措施时支付的必要费用 均由债务人承担。 因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都是因为债务 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债权人受损, 所以为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当 然需要由过错的债务人来承担。
收 稿 日 期 :2009-06-21 作者简介:李瑜,女,江西九江人,法学硕士,江西财经职业学院经济法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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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特别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很多人在实践中容易 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混淆, 从而导致适用的保全措施 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通 过明示的方式告知或通过行为的推定的方式告知对方, 自己 将不再要求清偿债务, 而明示告知或推定行为均为积极的作 为;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则是债务人债权到期了,但 债务人却从未向自己债务人主张过或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 张过债权的清偿,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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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 权 人 的 债 权 有 无 到 期 的 要 求 不 同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务不必到期。首先,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 害债权的行为,除保存行为外,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前方可 行使代位权,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 若不即时行使撤销权,等债权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 [4]其 次,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 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 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未到期 的情况下, 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 清偿债务。 然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此 种行为将直接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 所以即使在债权 人对债务人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 债权人也有足够的理由认 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造成其资不抵债, 甚至是逃避 债务的一种方法,因此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5] 3.诉 讼 中 债 务 人 的 主 体 地 位 不 同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 其诉讼当事人如何确 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代位权,所以原告只能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在诉讼中 是何种地位? 代位权诉讼所解决的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 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关系问题,所以,债权人要告的是次 债务人,被告应是次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十六条规 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 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可见,债务人应当也要参与本案,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由于债 务人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仅是案件的审理 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所以应该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综 上,代位权之诉中的诉讼主体分别是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 人、第三人债务人。 在撤销权之诉中,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 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所以原告为债 权人。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 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 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可见,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受 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4.对 债 权 人 产 生 效 力 不 同 在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之后,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 应当如何分配? 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是遵循“入库原则” 说,即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归于债务人。 二是“债权人平均分 配说”,即代位权的行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在债务人的所有债 权人中平均分配。三是“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即由代位权人 享有该份财产优先受偿的机会,其他债权人无权要求受偿。根 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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