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等执法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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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中央审改委审议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为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制度建设,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现就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企业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有重要的督促引导作用。

《改革方案》注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总体设计,规定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重要内容,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各披露主体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信息管理台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二、着力抓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各项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总结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等规定,从明确披露主体、指导企业披露内容、严格披露管理、规范披露系统、建立共享机制等方面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一)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依据《管理办法》,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沪环保防[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422号)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集团、上海化工区:为有效防止本市大气复合型污染,进一步提升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重要的大气污染物,通常是指在常压下沸点50~260℃、或在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卤代烃、芳香烃、多环芳烃等。

VOCs的成分复杂,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是大气中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是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传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本市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由工业、居民生活等人为源排放的VOCs总量居高不下,本市光化学烟雾、城市霾污染、PM2.5污染、臭氧(O3)污染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防治是从根本上解决本市大气O3污染问题、控制PM2.5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提高大气能见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明确控制重点,分步推进VOCs污染防治(一)重点控制,点面结合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纳入本市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有机化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制造等)、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生物制药等)、包装印刷、装备制造涂装(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合成材料、塑料产品制造、电子电器产品制造等工业污染源,以及干洗、汽车修理等面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沪环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10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3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沪环保法[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法〔2014〕44号)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分(县)局,各有关单位: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整体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树立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

本市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

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要及时排除阻挠,坚决依法处理。

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沪环法〔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生态环境部:2021年,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保障了本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我局总结形成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报告包括四个方面,主要是2021年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以及2022年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现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报上,请审阅。

报告内容将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1日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保障了本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28•【字号】•【施行日期】198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位于上海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均应缴纳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时,应按其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分别测算,逐项累计。

第四条本市的排污收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和擅自决定减免的,市环境保护局有权纠正。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填报《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如实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区、县环境监测站复查核实后,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

第六条污染源的监测应由排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承担,环境保护部门抽查核实。

排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无能力监测的,可向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由区、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或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监测,按规定收费。

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仲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浦东新区绿化市容局、金山区海洋局、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金山区海洋海塘管理所: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长江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司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本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5月14日附件上海市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长江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本市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以实地自查为主,重点核查生态环境部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报告,聚焦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等8类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每个自然保护区的问题整改方案。

对于容易整改的问题,能改尽改、立行立改;对于部分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有序推进;对于需要协调保护区所在地方政府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进行协调。

上海市环保规章制度

上海市环保规章制度

上海市环保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环境监管1.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质量。

2.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加大监管力度。

3.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工作,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促进社会监督。

三、大气污染防治1.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大气质量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工业企业、机动车辆等排放源的监管。

2.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3.加强建设工地扬尘、道路扬尘等治理工作,减少颗粒物排放。

四、水污染防治1.建立健全城市水环境保护体系,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2.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减少城市污水排放。

3.加强对河道、湖泊等水体的保护和治理,维护水体生态平衡。

五、固体废物管理1.建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体系,推广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模式。

2.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3.加强对工地渣土、建筑垃圾等的处理和处置,减少固体废物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六、生态保护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监测,防止非法捕杀和盗伐等行为。

七、行政执法1.建立行政执法督查机制,严格执法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2.加强对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行为,保护环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和廉洁自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八、社会参与1.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参与环保工作,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2.加强对环保志愿者的培训和支持,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为加快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绩效,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绩效,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执法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2022年起,本市生态环境领域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范围,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2023年起,做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使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更加规范,达到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工作目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保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以及本市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管要求,同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排,完整掌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和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作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排污单位以及受其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摸清应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各单位有序开展日常监管以及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的例行抽查提供有效依据。

二、建管结合,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新增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平台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已纳入国家考核基数的排污单位,还应及时登录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重点污染源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Account/Login),在规定时间内对督办单核实处理;严格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对超标数据进行处理。

三、积极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沪环保总〔2018〕409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409号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打击弄虚作假,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一)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加强对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235号)要求,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监督”方式,强化环境监测业务委托方和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对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机制。

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根据监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鼓励和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发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监测工作流程,实现对机构内部管理和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采样人员、分析人员、数据报告审核与签发人员对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责任追溯机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沪环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日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三章结果公开及运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适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沪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6日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现就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生态文明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本市将环保执法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执法制度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步增多,环境违法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领域还比较突出,环境违法高发频发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公众对加大执法力度充满期待。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环境监管执法在改善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履职意识,努力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快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

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

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剧,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作为国家经济中心和全国环境质量的重要代表地区,上海市自然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生态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保护和治理环境,上海市制定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二、总体目标1. 提高监管水平,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现全覆盖。

2. 完善执法体系,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重点工作安排1.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加大对排污企业的巡查频次,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2)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案件快速查办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

(3)加强对敏感区域的保护,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2. 完善执法管理体系,提高执法效能。

(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2)加强执法装备更新,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

(3)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3. 推动生态环境立法,完善法规制度。

(1)推动立法进程,加快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2)加强环境执法标准和规范的修订工作,提高执法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工作保障措施1. 加强宣传,树立环保意识。

(1)开展环保宣传周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行为规范。

(2)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依法举报和维权意识。

2. 加强监督和考核,形成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联合执法机制,实现无缝衔接。

(2)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

3. 加大投入,提高工作效能。

(1)加大对环保执法力量的投入,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成效。

(2)加大对环保执法装备的投入,提高执法精准度和全面性。

五、工作成效评估1. 逐年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率,改善环境质量。

2. 执法效率逐步提高,发现和处置环境违法案件的时间大幅压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达标排放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达标排放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达标排放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沪环大气〔2024〕139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达标排放监管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升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水平,强化打击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达标排放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国四以及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国五排放标准营运重型柴油车辆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重点监管车辆清单编制工作,每季度动市减污降碳中心运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对上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重点监管车辆检验的数量进行统计,并于当年一季度发送至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市减污降碳中心通过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异常数据判断等技术手段发现检验机构存在篡改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市环境执法总队进行查处。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重点监管车辆检验量作为确定检查对象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管车辆检验量大的机构提高检查频次,每季度对上年度重点监管车辆检验量超过5000辆次的检验机构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通过查看监控视频、现场核查等方式对100辆次重点监管车辆的检验过程进行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2014年发布)

上海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文字号】沪环保法〔2014〕414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4-09-29【生效时间】2014-09-29【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沪环保法〔2014〕414号各区县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我局制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附件:1.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试行规定2.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的试行规定3.上海市环保局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试行规定4.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5.关于依法实行“双罚制”的若干解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9月29日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试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按日计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除饮食服务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计罚:(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三)违反管理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七)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府法[2017]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7.08.18【实施日期】2017.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法〔2017〕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法制机构:为做好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中办发电〔2017〕13号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现就开展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重点及范围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7〕35号)要求,对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1),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详见附件2,供在清理工作中参考。

二、清理标准及分工(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附件3、附件4。

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主体进行清理并填写附件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7.06•【字号】沪府办〔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二〇〇五年七月六日沪府办〔2005〕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今年6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等中央六部门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作如下通知:一、整治内容(一)重点清查的内容l、加强市和区县环保重点污染源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166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执法检查,区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区级环保重点监管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排摸污染严重企业,进一步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2、督办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要对近几年信访投诉受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凡群众反映强烈、投诉后两年内仍未得到有效处理的环境污染问题,应提请区县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3、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措施。

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进行一次清理。

4、调查、整治饮用水源地污染。

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违规建设项目。

按照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完成水源保护区畜禽牧场关闭。

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巩固深化的内容l、查处未按期关停的建设项目。

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社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社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3]3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3.08.14
【实施日期】2013.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3修订)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
管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3〕336号)
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局、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
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现就本市
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协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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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
等执法措施运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法[2017]1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等执法措施运用的通知
(沪环保法〔2017〕177号)
各区环保局、局属相关单位:
新《环保法》、《大气法》、《环保条例》、《大气条例》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

新法实施以来,在环境执法中大胆运用这些措施,推动了执法力度的大幅提升。

但是总体上看,四项执法措施的运用仍偏少。

中央环保督察明确指出,四项执法措施未有效执行是本市执法监管偏软的一个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现对强化执法措施的运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近年来,本市将环保执法工作放在突出的地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执法制度建
设,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增多,环境执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与挑战。

2014年,新《环保法》出台,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为重拳治污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四项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直接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更是及时回应社会生态环境关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

各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工作、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环境执法职责。

二、高度重视执法措施的运用,做到应用尽用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被誉为新《环保法》、《大气法》的牙齿,本市两部地方性环保法规也对这些硬措施做了细化规定。

用好这些执法武器,有助于提高执法震慑力,及时制止企业违法排放,确保执法执行到位,切实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因此,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结合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行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中小河道整治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执法措施的运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用尽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1.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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