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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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中国海事 3 5
造 中船 舶 融 资 的 抵 押 权 人 限定 在 资 信 高、 金融 业务成 熟 的金融 主体 。从 这次海
权。 新出台的 《 暂行办法》 延续并统一
了这 些 规定 , 为建 造 中船 舶 设 立 抵押 提 供 了两 个 标 准 : 是 安 放 龙 骨 并 处 一
于 建 造 阶段 ; 另一 个 是 分段 建造 的 , 至 少 已经 完 成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
肌 z 仝玮
张 鹏飞 , 长飞 孙
现代 造 船 业 是 一 个 资本 和 技 术高 度 密 集 的行业 , 建 艘 现代 化 的船 舶 , 往往 需要 数 千万甚 至 上亿 美 元 , 人 ( 般 来 说 是 卖 方或 者 造 船 厂 ) 订 造 人 ( 般 来 一 和 一 买 方或 者 船 公 司) 少 会 完全 依 靠 自有 资 金 完 成 船 很
人 , 须 是满 足 国 家或 相 关主 管 部 门资质 要 求 的船 舶 建 必
造企 业 。

建 造 中船 舶 的抵 押 权 主 体
( )抵押 人 的认定 一
( ) 抵押权 人 的认 定 二
我国 《 权 法 》 一百 八十条 第 5 规 定 , 在 建造 物 第 项 正 筑物 、 舶 、 空器 可 以作 为 抵押 财产。 国 《 商 船 航 我 海 蒋 四条 也规 定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这 十 定都 明确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作 为抵 押 标 的 物 , 但是
建造 中船 舶 提 供 融 资。 中船 厂和 订 造 人在设 立 抵押 融 其 资 的时 候 均 以船 舶 所 有人 的身份 , 因此 , 多 时候 贷 款 许
方银 行 方面 有顾 虑 , 不愿 承 担 船 舶 所有 人不 明的风 险责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课题背景全球船舶工业的快速发展既为国家经济增长带来了巨大的贡献,也为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发展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船舶的建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要涉及到多方面的合作和资金投入,不仅仅是建筑材料的采购和人员的管理,还包括资金的筹措,投资的风险评估和抵押权的规划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抵押权在船舶建造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也至关重要。

本研究旨在对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问题进行研究,以提高抵押权管理效率,为投资方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推动船舶工业稳步发展。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揭示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进一步阐述抵押权的法律意义和运用,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为此,本研究将重点探讨以下几个方面:1.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

2.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

3.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优缺点分析,及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作用。

4.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应用问题。

5.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管理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三、研究内容1.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

本部分主要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定义、特点和相关知识,以便更加清晰地理解抵押权在船舶建造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2.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

本部分主要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包括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等方面的内容,以更好地理解抵押权的法律意义和运用。

3.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优缺点分析,及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作用。

本部分主要分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优缺点,阐述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抵押权,为投资方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4.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应用问题。

本部分主要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应用问题,包括抵押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抵押权的实现和维护、抵押权的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船舶投资方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浅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最高登记债权

浅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最高登记债权

浅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最高登记债权
卞方顺
【期刊名称】《江苏船舶》
【年(卷),期】2005(022)003
【摘要】结合船舶登记工作实际,对建造中的船舶抵押和抵押登记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标的是按建造合同规定将来建成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抵押登记是预登记行为,登记的最高债权以船舶建造合同价格为限制.
【总页数】2页(P39-40)
【作者】卞方顺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
【相关文献】
1.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J], 张鹏飞;孙长飞
2.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问题研究--以法理和程序为视角 [J], 刘安宁
3.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J],
4.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兼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发布实施[J], 高俊涛(编写)
5.广东办理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要注意什么广东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就新发布实施的《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融资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J], 杨兴洲;郭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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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背景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背景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背景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李天生;韩立新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09(02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总页数】8页(P41-48)
【作者】李天生;韩立新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船舶抵押权实现程序 [J], 翟寅生
2.船舶抵押权设立与实现:对策和建议——以温州市船舶抵押信贷业为背景 [J], 吴
胜顺;黄寿锋
3.中国法下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新模式——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为视角 [J], 李澜
4.船舶抵押权设立与实现:现状和问题——以温州市船舶抵押信贷业为背景 [J], 吴胜顺;黄寿锋
5.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J], 刘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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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浙政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经信委、浙江海事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省经信委、浙江海事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推动浙江船舶工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促进船舶建造企业与航运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的船舶建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船舶工业发展规划,属于设区市级以上船舶工业重点企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浙江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拟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的船舶建造企业应向当地船舶工业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向浙江海事局出具《建造中船舶抵押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

造中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由此,笔者认为建造中船舶的等级不应以安放龙骨为必要,只要有相应造船文件并付诸实施即可,如此将给航运投资者更多的融资空间。

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法律依据《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5项亦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抵押。

该等法律规定为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从而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物权法》、《海商法》或《担保法》等法律中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均未详细涉及。

由此,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以及辽宁省等地方政府还专门就此问题分别出台了《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以及《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包括抵押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应具备的条件、受理机关、申请时间及应提交的材料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建造中船舶抵押主体《物权法》、《海商法》虽然明确了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此外,江苏省的《试点办法》第10条也规定了抵押人的条件之一必须是“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山东省的《试点办法》第11条也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首先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因此,建造中船舶抵押时,明确谁是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人,谁有权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而成为抵押人,是银行在提供抵押借款时应首先考量的法律问题。

《海商法》第三条定义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建造中的船舶并不能纳入《海商法》定义的船舶之中,因此《海商法》中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

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1.范围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是公司资产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公司是江苏省在建船抵押融资的试点企业,公司建造中船舶均可成为抵押融资的对象。

在建船抵押融资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过程,须公司各部门信息联动、紧密合作。

为提高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办理效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引用标准《一体化管理体系手册》…………………………………………………Q/RS.1《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苏政办发[2006]52号3.术语和定义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4.培训和资格负责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业务办理和为办理该业务提供资料的人员应学习并熟练掌握本办法。

5.管理办法5.1在建船抵押融资办理要求5.1.1企业在建船抵押融资应当具备的条件a.属于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b.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c.近一年来无延期交船记录,并能及时解除建造中船舶抵押;d.连续三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或经批准投资新建大型船舶生产企业,其造船条件具备并已开工建造船舶;e.抵押船舶属于省船舶工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船型。

5.1.2申请办理在建船抵押权登记的条件a.抵押人满足5.1.1的条件;b.抵押人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c.整体建造的船舶已处于安放龙骨阶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合同价的8%以上;d.船舶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和担保债权;e.无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情况。

5.1.3申请抵押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a.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b.抵押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c.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d.省级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的行业意见书;e.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f.船舶订造人明示同意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书面证明文件;g.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进度证明文件;h.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i.符合《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建造中船舶价值评估报告;j.船舶建造保险文件;k.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被抵押的船舶龙骨或分段、设备及其他构件的照片;l.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7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7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76号2008年12月0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拓宽船舶建造融资渠道,促进我省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造地在江西省内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生产企业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二)满足《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船舶生产条件证明;(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良好的交船记录;或经核准投资新建的船舶生产企业,其条件具备并已开工建造船舶;(四)企业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的要求;(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行业管理工作要求,及时上报企业船舶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条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融资机构推荐重点船舶生产企业,协助融资机构对船舶生产企业的融资条件进行审查。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

确定抵押权人:选择具 有合法资格的抵押权人
确定抵押物:选择符合 法律规定的在建船舶作 为抵押物
确定抵押期限:选择合 理的抵押期限
确定抵押条件:选择符 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条件
确定抵押程序:选择符 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程序
确定抵押权实现方式: 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 抵押权实现方式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执行程序
04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建议
章节副标题
完善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体系
明确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定义 和范围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 灭程序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实现 方式和程 序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优先 受偿权和 限制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登记 和公示制 度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法律 责任和救 济措施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拍 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 制执行抵押物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保护
抵押权人: 享有优先受 偿权,确保
债权实现
抵押权实现 方式:拍卖、 变卖、折价
等方式
权利保护措 施:设立抵 押权登记制 度,确保抵 押权人的权

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确 保抵押权人 的权益得到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抵押权实现困难: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存在诸多障碍 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抵押权实现效率低下: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船舶建造过程中风险较大:在建船舶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 船舶市场波动较大:船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201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三)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四)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六)因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七)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者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和交接文件;(八)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九)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二)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五)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有关在建船舶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有关在建船舶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有关在建船舶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鲁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前,将建造当中的船舶进行抵押,已经成为了国际通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但是在我国,有关船舶抵押方面的规定,有着较为明显的调整缺位和法律冲突。

在建船舶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对于解决船舶建造企业融资贷款难担保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船舶;抵押制度;法律问题一、浅析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相关概念(一)在建船舶抵押关系当事人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在建船舶的抵押关系中一般为抵押权人。

关键问题在于在建船舶的抵押人是谁。

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的理论,是以所有权为讨论前提的一种担保物权。

我们可以从《担保法》的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看出,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必须是该艘在建船舶的所有权拥有人。

在《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必须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这就涉及到了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问题。

而对于在建船舶来说,事实上抵押人不一定就是所有权人。

在明确船舶建造的合同性质之后,才能辨明在建船舶的抵押人、所有权人以及抵押权人。

(二)范围及特点抵押权人在其行使抵押权的时候,所提供的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就是在建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在建船舶抵押与一般传播抵押相比在这一方面也有其自己的特点。

1作为抵押的船舶,具有其特定性。

但是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从最初建造船只时分离分散的材料,到交付之前已经成为了一艘完成的船舶,其形态不断地变化,需要经过一个变化的过程。

同时,在建船舶的债权数额也是无法进行确定的,只能对债权的最大额度进行确定。

所以,船舶抵押权具有特定性的这一特点,在在建船舶抵押权中并没有明显的表现。

2在建船舶的抵押权效力是随着建造的进度而改变的,并不是静止不变。

所以说,在建船舶所形成的抵押权担保相对来说更类似是一种浮动担保,而在建船舶的抵押权,自然也应该是一种浮动抵押权。

3由于在建船舶还不具备使用价值,所以在孽息方面是不可能跟整艘船舶相同的,比如说,运费或者是租金等方面的收入,这些内容自然也就无法包含在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 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作者:黄珂来源:《水运管理》2012年第01期【摘要】论述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存在争议的焦点,包括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抵押人的确定、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标的范围的确认、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存续期间、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形式等,并在此基础上建议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现有条款为基础,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其整体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关键词】航运;船舶抵押;抵押登记;抵押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虽然明确肯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然而由于在建船舶本身具有价值和形态的不稳定性,加之目前我国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对在建船舶抵押的实际运用并不多见。

1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抵押人的确定在担保法中,抵押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也就是说,抵押人就是将财产抵押用作债务担保的处分权人。

通常情况下,抵押人就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

《海商法》第1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那么以“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人是否也是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09年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第4条第3项规定“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结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暂行办法》所要求的适格抵押人必须是独立拥有在建船舶所有权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

显然《暂行办法》确认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就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是否就是船舶建造企业呢?我国法律没有对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

在法理上和法律实践中,通常根据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确定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你该如何设定和实现?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你该如何设定和实现?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你该如何设定和实现?摘要:建造中的船舶,虽在其概念的表述中含有“船舶”二字,但其却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①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满足船舶所有人融资的需要,在法律中确立了建造中船舶的抵押制度。

②我国《海商法》第1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五)都规定了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

但是,由于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对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规定过于粗陋、原则,使得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建造中船舶所有人的融资目的的实现造成了阻碍和困扰。

本文拟就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在设定和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所有权认定;法律适用;效力范围AbstractAlthough containing theterm ‘vessels’ in its expression, the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 are not the vessels regulated by Chinese Maritime Law. Recently, in order to meet the owners’ need of financing,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establish the mortgage system for the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 The article 14 of Chinese Maritime Law and the first clause(5) of the article 180 of Chinese Property Law all stipulate that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 can be mortgaged. However , the provisions of this kind of mortgage in Chinese Maritime Law and Property Law are so broad-brush that it is hard to handle the problems arising in practice and they block the actualization of the owners’ intention of financing. The writer of this paper will briefly analyse and dissertat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solving strategies during the process ofestablishing and carrying out the mortgage of the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Key words 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Mortgage;Ascertaining of ownership;Application of law;Effective scope建造中的船舶(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船舶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都可以设定抵押。

建造中的船舶和建造中的建筑(亦称在建工程)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同一款规定,但是操作中并没有太大的共性。

本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海商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2009年6月9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等。

一、船舶抵押权的界定船舶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抵押权。

但是《物权法》对船舶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抵押权就是以船舶(包括建造中的船舶)为对象的抵押权,《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抵押的客体(一)船舶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船舶可以分为: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业经检验、登记的船舶。

1、建造中的船舶(1)建造中船舶的界定《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何谓“建造中船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可将“建造中船舶”定义为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即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和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都可以作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

(2)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并未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本课题组认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处于建造阶段的船体;分段建造时的各个船舶分段;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但“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必须是已经特定化地将用于某个船舶建造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对建造中船舶设臵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臵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四)抵押人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五)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七)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八)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九)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适用国法律禁止设臵抵押权情况的声明;(十)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023船舶建造合同12—船舶抵押权设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船舶建造合同12—船舶抵押权设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船舶建造合同12—船舶抵押权设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1. 引言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是指船舶所有人在需要融资时,将船舶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护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以及各方的权益,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订立。

2. 船舶抵押权设定的法律依据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受到《反担保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反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

3. 船舶抵押权设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原因船舶抵押权设定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订立,主要是为了几个原因:3.1 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

这是为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防止出现争议和纠纷。

3.2 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船舶抵押权设定,有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权以及抵押物的处置方式等重要事项,确保抵押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有效行使抵押权。

3.3 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书面合同的订立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在签署合同前有机会了解和确认抵押权人的权利和要求,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3.4 为法律监管提供依据书面合同的订立可以为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法律监管提供依据。

当发生任何争议或违约行为时,合同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调查和裁决,保障各方的权益。

4. 船舶抵押权设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内容船舶抵押权设定的书面合同应包含重要内容:4.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应明确标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确保双方的身份真实可靠。

4.2 抵押物的描述和评估合同中应详细描述抵押物(即船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名称、型号、船龄、价值等。

同时,还应明确抵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

4.3 抵押权的范围和优先权顺序合同应明确约定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金额、利息、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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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2009-06-17]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抵押人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五)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
(七)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八)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九)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适用国法律禁止设置抵押权情况的声明;
(十)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船舶建造企业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五)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六)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
照片;
(七)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八)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过程中,应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相一致,审查提交材料是否有明显伪造、变造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审核所申请的登记事项及提交材料是否满足《船舶登记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

第九条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的,对于超出部分,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第十条建造中船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或随着工程进展船舶价值显著增加而再次设置抵押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已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船舶建造完毕,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新造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主动向船舶登记机关说明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各种登记及注销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可以依照本办法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名单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船舶检验机构”,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具有船舶建造检验业务资质,并已受理了该船舶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名单
各直属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天津市地方海事局、重庆市地方海事局、河北省保定市地方海事局、辽宁省沈阳市地方海事局、江苏省南京市地方海事局、山东省济宁市地方海事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江西省南昌市地方海事局、福建省地方海事局、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湖北省襄樊市地方海事局、河南省信阳市地方海事局、贵州省遵义市地方海事局、四川省泸州市地方海事局、四川省南充市地方海事局、陕西省安康市地方海事局、甘肃省地方海事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地方海事局、青海省地方海事局、云南省西双版纳市地方海事局。

对于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船舶建造企业建造的船舶,其他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新造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统一向安徽省地方海事局办理原船舶登记情况查询和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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