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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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

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但使用财政性资金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施工招标中已包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不再单独进行货物招标;但施工招标仅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的,中标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控制价,由中标单位按照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只有唯一符合条件货物供应商的;

(三)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货物采购,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

(五)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组织答疑与澄清;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澄清需求,对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截标、开标、评标;

(八)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中标结果;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货物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已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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