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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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8]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
招标工程投标担保仅限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
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
(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深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水平与承包单位综合实力、履约能力和信誉密切相关。

在我市查处有关案件时发现,如建筑市场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的综合实力、履约能力以及信誉均较差,工程质量与安全存在较多问题。

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责制,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龙头,其管理水平、履职情况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息息相关。

为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在招标等发包环节加强对转包挂靠行为的甄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行为进行甄别,坚持“择优与竞价”的价值取向,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价格合理的中标单位。

在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转包挂靠承诺书》。

(二)加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不得以施工单位不报告而不知情为由,疏于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擅自分包专业工程、劳务且建设单位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核查和报告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3个月后、4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送《转包挂靠核查情况报告书》。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竣工验收的,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建设单位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不良行为报送人民银行等征信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
标方式的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03.10
【实施日期】2010.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建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简政提效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府〔2009〕74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简化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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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深建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2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深建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深建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简政提效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府〔2009〕74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简化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或者集体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本意见所称"服务"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专项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设计咨询、试验研究、监测、检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查等,不包括监理、建筑方案设计。

监理、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简化办法另行制定。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本数)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方法建议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

国家、行业或者省、市政府有取费标准的,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计取。

具体下浮比例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项目中标价平均下浮比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不宜采用抽签法定标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选用以下简化方式:(一)经资格审查后,在合格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零星服务项目或者同类的服务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采购。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深建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招标工程投标担保仅限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二)单个标段预算价50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但招标人可设置未中标单位设计方案补偿机制。

三、关于资格预审方式的相关要求前述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入围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招标人应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竞争充分与否进行评估,如最低投标报价存在异常情况(如,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应及时终止招标。

(三)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定标方式须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原则上应采用低价中标方式,但与最低投标报价相差不超过一定比例的(比例不超过3%,详细规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视为同等报价,并在同等报价的投标人中,采取等概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4日深建字[2003]16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文件
4.4 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后,点击【查看电子标书】按钮,再次核对投标文件内容。 4.5 开标时以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如无法打开的、投标文件已加密但未成功 解密,那么视为此投标文件无法读取导入; 建议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的加密功能对网上传输的投标文件中各部分内容进 行加密,用于投标文件加密的数字证书必须是本单位的任意一个深圳金建数字证书,包括机 构数字证书、机构业务数字证书、机构个人数字证书。建议对本工程投标文件的各部分内容 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4.6 投标人应紧密留意招标文件和标书编制系统的更新情形,依照最后一次公布的电子 招标文件和网上公布的相应版本的标书编制系统制作投标文件。如因使用旧版招标文件或与 招标文件要求的版本不一致的标书编制系统制作投标文件而造成不利于投标人后果的,责任 自负。
5
1.5
招标范畴
备、服务器、储备、基础系统软件及 IT 运维治理系统的建设实施,
并与深圳轨道交通网络运营操纵中心〔NOCC〕工程进行衔接。
6
2.1
资金来源
☑ 政 府 50 % , ☑ 国 有 50 % , □ 私 有

%,□其他

%,□外
〔一〕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建设工程物资电子招投标系统〞相关说明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物资电子招投标系统〞 建设工程物资电子招投标系统是利用先进的运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以电子标书编制系
统和招标文件备案系统为基础,以〝深圳市建设局金建工程〞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 为安全保证工具,依靠〝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实现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开标, 并实现商务标自动〔或辅助〕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辅助评审的运算机应用系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深建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深建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1月1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5年4月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文号
发布机关
1
地方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章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4
规章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8〕1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9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服务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8〕2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30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文件名称
深建规〔2020〕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11
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12
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建规[2010]7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建规[2010]7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3日深建市场〔2002〕36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

【法规名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6号【颁布时间】 2010-04-06【实施时间】 2010-04-06【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0一0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
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期刊名称】《招标与投标》
【年(卷),期】2015(0)12
【摘要】2015年10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深建规[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不仅填补了该市询价采购政策的空白,还具有确保询价采购质量等作用。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本期《招标与投标》特刊载了《办法》原文,以及一篇解读材料。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作者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解读 [J],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13年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的通知 [J], 无;
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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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字号】深建市场[2012]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以下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1.“三通一平”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3.幕墙工程;4.二级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外的钢结构工程;5.二次装修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四)鼓励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T、BOT 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五)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深建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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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6号【颁布时间】 2010-04-06【实施时间】 2010-04-06【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0一0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但使用财政性资金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施工招标中已包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不再单独进行货物招标;但施工招标仅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的,中标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控制价,由中标单位按照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只有唯一符合条件货物供应商的;(三)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货物采购,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二)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三)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五)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组织答疑与澄清;(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澄清需求,对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七)截标、开标、评标;(八)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九)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中标结果;(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一)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货物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二)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已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

投标邀请函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法律、法规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降低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但符合最低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名的除外。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含否决性条款);(二)合同主要条款;(三)投标文件格式;(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条对于集成系统类货物,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深化、优化设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技术需求,以及最终要求达到的目的和效果,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方案,自行研究并制订实施方案,并最终达到招标人提出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系统设计中有部分产品、系统、技术属于招标人专门研发的,具有唯一性,招标人应当将该部分的合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予以授权。

招标人应当接受投标人以不低于招标人提供的报价,整体性的列入其投标价格中。

涉及进口设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截止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商务标和资信标组成。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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