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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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保证咨询业务质量,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中价协(2002)第016号《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编制、审核;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诚实信用、讲求信誉。
第四条本规程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基本要求,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接受委托在宜昌市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准备阶段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定统一格式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方式、资料提供、收费标准、违约事项等。
统一格式合同采用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表一)文本。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制度,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咨询业务质量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项目质量负责。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选择确定专业造价工程师及编制、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确定校核人员,公司内部有审核规定的,可按其内部规定执行。
编制、校核、审核人员必须是符合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并且同一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八条收集和熟悉与所接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依据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施工图或竣工图;
(二)工程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资料;
(三)施工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
(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五)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
(六)基础处理核定单;
(七)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八)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
(九)施工日记;
(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十一)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
(十二)建设期相应的工程计价依据及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十三)经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十四)工程概(预)算书、标底、竣工结算书;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明细表、工程中间结算等工程价款支付情况;
(十七)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咨询资料。
第九条造价编审小组全面熟悉有关资料后,认为有必要时,可与委托方就咨询工作任务、工作方案进行编审前会商。会商情况应记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附表五),经双方确认后会签章,存入业务档案。
第十条造价编审小组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附表二),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在实施工程造价业务时,编制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咨询工作方案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以经过核实的资料和证据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在编制过程中存在异议的问题,应与委托人联系,会同有关方面核对,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所有咨询业务在编制完成后,均应实施校核程序。编制人员应根据校核意见进行修改和调整。编制人员与校核人员存在分歧的应详细说明,在校核阶段处理。
第十四条编制完成后,应实施编审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审核完成后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会审。各方在《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协调会议记录》(附表六)上签章认可。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初步意见进行修改和调整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附表三)上签章认可;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咨询单位应书面征求各方的意见,各方在收到咨询单位征求意见书后十五天内,应做出书面的反馈意见或签章;如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咨询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具报告,并将分歧意见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无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确认。
第四章终结阶段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规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附表四)。
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其中间成果文件及最终成果文件须按规定经技术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签发,并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或标底专用章后才能交付。
第十八条咨询服务的回访应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回访对象是咨询业务的委托方,应填写《造价咨询项目征询意见回访记录表》(附表七)。
第十九条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应统一使用A4型号60K纸,电脑打印,装订整齐、美观,体现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成果文件份数应符合咨询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健全业务档案管理。每项咨询业务,资料归档必须及时、齐全,包括:
(一)必备文件: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表一)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标的金额200万以上)(附表二)
3、《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附表三)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附表四)
(二)应收集的其他文件: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