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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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完整,明确产权关系,保障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有利于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主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有利于正确计量企业盈亏,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对有关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企业所有者的责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保持资本金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抽回。
第二章资本金制度的内容
第四条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企业设立的最低法定资本额。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第五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吸收国家投资及其他各方投资。企业筹资本金既可以吸收货币资金的投资,也可以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投资。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
第六条企业试行资本金保全的原则,按期筹足,一般不得抽回。
第七条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利润,承担企业风险。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企业资本金管理应当遵循资本保全的基本原则。而实现资本保全的具体要求,又可以分为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两部分的内容。
第九条资本确定是指设立企业必须明确规定企业的资总额以及各投资者认缴的数额。投资者以认缴的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
以实际缴纳的资本为依据行驶表决权和分取红利。
第十条公司在设立时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吸收的投资者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30%。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资本维持是指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有义务保持资本的完整性,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投资者在持续经营期间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除符合上述程序外,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六条无论是增资或减资都需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投资者有权按出资额在资本金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或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发生亏损,投资者也须按规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企业资产盈、亏和损失,直接列入当年损益,不得增减资本金。
第十八条资本金是非债务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拆借资金、非法集资、债券等充当资本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