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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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中文简称为:辽宁青企协;英文译名为:Liaoning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NYEA。

第二条协会是全省性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辽宁省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引导青年企业家在构建和谐辽宁,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第四条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民政厅为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沈阳。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围绕辽宁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活动;

(二)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三)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四)举办经贸考察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五)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六)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各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辽宁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

(二)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作出贡献;

(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全省范围内,在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辽宁省人士或长期在辽宁省工作的外籍、外省人士;

(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年营业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在1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政府官

员、专家、学者可成为协会顾问;省外、国外的青年企业家、有关社会团体负责人可称为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特邀副会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及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

(二)推荐市级团委、市级青企协、省青企协秘书处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三)考核所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市级团委、市级青企协、省青企协秘书处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审批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五)入会协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协会秘书处对个人会员进行重新认定,对未能成为新一届会员的,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青企协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资料。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凡承认协会章程的各市、省直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团体会员的会长、秘书长分别担任协会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时,须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替补申请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可按要求推荐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向协会推荐个人会员;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协会秘书处协商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

(六)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

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特约顾问。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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