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121-2013 家庭服务组织经营管理行为规范
家庭服务法规规章制度范本
家庭服务法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服务行为,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雇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家庭服务是指在家庭环境中提供照料、卫生、保洁、餐饮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家庭雇主应当依法履行雇佣义务,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服务质量。
第六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制定家庭服务业务流程,规范员工管理。
第七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升员工服务水平。
第十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有责任心和爱心,关心照顾家庭成员的生活和情绪需求。
第十四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家庭机密,不得泄露家庭私密信息。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家庭雇主和家庭成员,不得有大声喧哗、无礼行为。
第十六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时按量完成家庭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长时间超时工作。
第十八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形象整洁。
第十九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家庭雇主的意见,不得私自决定家庭事务。
第二十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家庭财产和财物,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三章家庭雇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家庭雇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家庭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家庭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家庭服务的组织形式。
为规范家庭服务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家庭服务机构设有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三、总经理办公室1. 总经理办公室是家庭服务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机构的总体管理和决策工作。
2. 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总经理直接对机构董事会负责。
3. 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制定和完善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组织实施各项决策,确保决策的有效落实;- 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四、人力资源部1. 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等相关制度,并负责员工的聘用和解雇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职责:-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标准,负责组织招聘工作;- 为新员工提供入职培训,并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 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管理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劳动合同;- 维护员工的权益,解决劳动纠纷。
五、财务部1. 财务部是负责家庭服务机构财务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监控和预算控制。
2. 财务部的职责:- 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报表;- 审核和支付各项费用,管理财务流程;- 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 监控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进行财务风险评估;- 合理利用财务资源,提高财务效益。
六、市场部1. 市场部是家庭服务机构的客户开发和维护部门,主要职责是进行市场调研、制定市场营销策略,以及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和推广。
2. 市场部的职责:- 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市场营销计划;- 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机构的知名度和形象;- 建立和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 收集客户反馈和市场信息,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
家庭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家庭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家庭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庭服务中心是指提供家政服务、托育服务、康复护理、综合服务等一系列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机构,依法运营,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家庭服务。
第三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合规运营,确保提供的服务安全、质量可靠。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第四条家庭服务中心设立机构参数,包括办公室、服务科、培训科和财务科。
第五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确保服务人员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证书。
第六条家庭服务中心的人员应当广泛吸纳社会人才,进行全面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第八条家庭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包括家政服务、托育服务、康复护理、综合服务等。
第九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关注服务质量,通过制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第四章服务流程和知识共享第十一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服务流程,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知识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第十三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户的利益。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用户满意度调查机制,了解用户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和服务。
第十八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制定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与本管理制度相补充,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服务业的管理,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包括家政服务、育婴服务、老年护理服务、病患护理服务等,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机构、个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家庭服务业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安全可靠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符合服务对象的合法需求。
第四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家庭服务业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家庭服务机构应设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
第八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包括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并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制定服务准则和操作规范,明确服务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提供安全、专业、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利用或侵犯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所承担的服务工作,并按时按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接受一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享受合理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家庭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导言为了规范家庭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便于全面、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家庭服务机构。
一、机构概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各类家庭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保姆服务、月嫂服务等。
本机构致力于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家庭服务。
二、人员管理1. 人员招聘本机构将通过招聘途径等方式,全面公开招聘具有相关岗位技能和经验的家庭服务人员。
招聘程序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并且倾向于招聘经过合格培训的人员。
2. 人员培训为了提供专业的家庭服务,本机构将定期举办培训班,提升员工技能和服务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礼仪、心理疏导、安全意识等,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能力。
3. 人员管理本机构将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系统,包括员工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以便有效管理和评估员工的表现。
三、服务管理1. 服务内容本机构的服务内容将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家政服务、保姆服务、月嫂服务等各类家庭服务。
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
2. 服务质量监督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本机构将建立用户反馈和投诉机制。
用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对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评价和反馈,本机构将对每一条反馈进行认真处理,解决用户的问题。
3. 服务费用本机构将根据服务项目及其难度制定相应的服务费用标准,并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明确标注。
服务费用应合理合法,并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四、安全管理1. 安全培训为了保障服务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本机构将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提高服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预警本机构将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预防控制。
并建立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3. 用户安全保障本机构将与用户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项,保障用户的权益。
五、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本机构将明确规定违反公司制度、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为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与用户私下交易、泄露用户隐私等。
家庭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庭服务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家庭服务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服务至上,顾客为本”的原则,以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家庭服务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顾客需求。
第四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第五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素质,使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家庭服务中心设立总经理一名,直接下设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服务部等部门。
第七条家庭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及时进行考核和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第九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每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了解工作进展,进行工作汇报和交流讨论,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服务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顾客满意。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顾客投诉,确保顾客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记录和档案,保护顾客隐私,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家庭服务中心应当落实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家庭服务管理人员服务规范
家庭服务管理人员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服务管理的定义、人员要求及工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服务管理人员对家庭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 术语和定义略3 人员要求3.1 基本要求3.1.1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接受过专业训练,在家庭服务行业或相关领域具有五年(含)以上工作经验。
3.1.2 应具备家庭事务策划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1.3 应掌握家庭礼仪、法律常识、家庭日常理财、安防急救、营养保健、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知识。
3.1.4 应掌握家庭护理、家庭保洁、家庭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操作技能。
3.1.5 能用英语进行日常交流与沟通。
3.1.6 应有2 年以上实际驾龄。
3.2 职业素养3.2.1 具有较高文化修养,诚实守信、责任心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3.2.2 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适应能力和管理能力。
3.2.3 具有保密意识,不传播雇主家庭隐私。
3.2.4 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沉着、冷静、合理处置。
3.2.5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及时与雇主进行沟通,对雇主随时提出的服务需求应及时记录、处理并答复。
4 服务事项4.1 策划管理4.1.1 工作内容策划管理应包括家庭事务总体策划和家庭事务具体策划(家庭事务具体策划包括日常家务安排;出行策划;宴会策划;家庭成员健康、娱乐、休闲、教育计划等)。
4.1.2 工作要求家庭事务总体策划方案和家庭事务具体策划方案都应具有灵活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家庭事务总体策划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应详细了解雇主家庭硬件设施详细情况及家庭成员详细情况,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进行整个家庭服务的设计与规划,并将家庭事务总体策划方案递交雇主审核。
——策划方案内容宜包括:现状图解、现存问题分析、解决方案、服务流程、质量监督、注意事项等方面。
家庭事务具体策划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应根据雇主需求、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策划方案,并递交雇主审核,待方案确定后,按方案步骤实施;——策划方案宜包括策划议题、实施时间和地点、参与人员、工作分工、方案细则及预期效果等;方案实施过程中,要保持人员分工明确,各环节衔接顺畅。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家庭服务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保障服务从业人员权益,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经营范围家庭服务业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育婴护理、老人看护、病患照料、家庭教育辅导等服务。
第三章经营主体家庭服务业经营主体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和个人服务提供者。
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证书,个人服务提供者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四章服务质量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
同时,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投诉。
第五章服务合同家庭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消费,不得变相收费。
服务费用应当合理透明,不得存在虚假欺骗行为。
第七章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家庭服务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同时,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其他涉及家庭服务业管理的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家庭服务行业经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服务从业人员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全社会共同遵守并落实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家庭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家庭服务法规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家庭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等有偿服务的行业。
第二章家庭服务经营者与中介组织第四条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二)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家庭服务中介组织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第七条家庭服务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二)有明确的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第八条家庭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四)通过家庭服务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第九条家庭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家庭服务行业形象;(二)尊重家庭服务消费者的意愿,不得强行推销服务项目;(三)保守家庭服务消费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四)接受家庭服务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家庭服务消费者第十条家庭服务消费者有权选择家庭服务经营者和服务项目,有权了解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人员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消费者有权对家庭服务经营者和家庭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扶持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家庭服务业创新发展。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深圳)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行为,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基层街道、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成员生活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宗旨的社区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庭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和家庭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家庭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职能。
家庭服务经营者可以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服务企业约束制度家政服务经营者第八条从事家庭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经营者以职业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
家庭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一、概述家庭服务机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提供服务的组织,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规范操作,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1.管理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2.管理人员(1)机构领导:负责整体管理和决策;(2)部门经理: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和人员管理;(3)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家庭服务,需经过相关培训和资质认证。
三、服务范围和内容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家庭清洁和卫生;2.烹饪和膳食健康咨询;3.家居保养和维修;4.儿童保育和教育协助;5.老人陪护和照料;6.其他家庭服务需求。
四、人员招聘和培训1.招聘(1)公平竞争原则:招聘应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面试、考核等方式选拔人员。
(2)资质认证:应对候选人的相关资质进行核实,例如健康证明、技能证书等。
2.培训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职业道德和服务守则;(2)技能培训和技术更新;(3)应急处理和危险防范。
五、服务流程和标准1.服务流程(1)接单和派工:客户提出服务需求后,机构负责人指派合适的服务人员。
(2)沟通和确认:服务人员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具体需求和服务时间。
(3)服务实施:服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保证服务质量。
(4)客户反馈:客户完成服务后,做好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收集和处理客户的反馈意见。
2.服务标准(1)服务时间:服务人员应按时到岗,保证服务的准时性。
(2)服务品质:服务人员应礼貌待人、爱岗敬业,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
(3)服务安全: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遵守相关操作规定,确保用户安全。
六、服务费用和支付1.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应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和时长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应公开透明,并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
2.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客户可以直接支付现金;(2)电子支付:支持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
商务部颁布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消费者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商务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三章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四章消费者行为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展开商务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三章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四章消费者行为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12月18日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全文
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全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家居装修和家庭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作为家居行业的从业者,如何规范经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赢得家庭消费者的信任和赞誉,是每一个家居企业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首先,家居行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售后服务是家居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重要形象体现。
因此,家居企业应该在产品销售之前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售后服务承诺,维修和保养服务,商品退换货服务等。
家居企业可以通过与专业的服务公司合作或者建立自己的服务团队来为消费者提供贴心的售后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形象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其次,家居行业应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家居企业应该充分尊重,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家居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消费者服务热线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家居企业应该对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问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减少由此引发的不必要纠纷。
再次,家居行业应该保持良好的行业信誉和声誉。
信誉和声誉是家居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与消费者间互信的基础。
家居企业应该始终遵守市场规则,诚实经营,如实宣传,以良好的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在危机应对和舆情管理方面,家居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合理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及时减轻损失和恢复品牌信誉。
最后,家居行业应该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
良好的文化氛围和高水平的团队素质是家居企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家居企业应该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创新意识,培养优秀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同时,家居企业应该注重团队建设,通过优秀的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建立高效的团队合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绩效,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在家居行业的经营和服务过程中,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持行业信誉和声誉、注重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等方面都是家居企业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
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
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家庭服务活动,维护家庭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家庭服务行业管理,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家庭服务的相关活动,以及家庭服务活动管理行为和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和中介型家庭服务机构。
第三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主要经营场所和网络信息站点等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四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和业务管理体系,并建立完整的家庭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跟踪制度。
第五条家庭服务机构预收长期服务费或采用储值、预付卡等方式消费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
第六条在开展家庭服务活动中,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一)主动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二)提供符合规定与约定标准的家庭服务及其服务人员;(三)收集、核实服务人员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明、健康情况、职业技能、服务资质等信息;(四)如实向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告知与家庭服务相关的信息;(五)依法保障家庭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接受并协调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的投诉;(六)对因家庭服务所涉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管理;(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完整的家庭服务人员工作档案;(二)建立健全家庭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三)定期组织家庭服务人员体检,并承担费用;(四)定期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对家庭服务人员进行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卫生健康、安全规范、应急急救等知识教育和培训,并为家庭服务人员参加其他相关培训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五)定期对家庭服务人员进行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健康辅导;(六)聘用或介绍外籍家庭服务人员从业的,应当收集、核实其就业许可和就业居留签证,并按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管理;(七)履行行业服务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家庭服务行业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的术语和定义,管理服责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晋城市家庭服务行业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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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1030-2014家庭餐制服务规范DB14/T1031-2014家庭居室保洁服务规范DB14/T1032-2014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DB14/T1033-2014家庭养老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家庭服务行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蒸饪、保洁、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3.2家庭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或中介活动的3.3家庭服务员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4.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的职责和要求4.1制定家庭服务各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烹饪、保洁、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标准,规范并提高家庭服务质量。
4.2.1加强行业自律。
制定家庭服务各项目收费标准,引导家庭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4.2.2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公开并及时更新家庭服务员红、黑名单信息,以便家庭服务机构、消费者查看。
4.3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服务4.3.1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家庭服务机构,掌握政策,紧跟市场。
4.3.2培训,规范家庭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4.3.3在商务部门的指导下,制作合法有效的家庭服务合同范本,维护家庭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4.3.4建立家庭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帮助家庭服务机构有效解决家庭服务纠纷。
5.家庭服务机构基本要求5.1依法设立,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
5.2公开服务项目,收服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犍为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范。
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
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
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第十二条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家政服务证书及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
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各项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条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
第二章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八条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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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121-2013 家庭服务组织经营管理行为规范A16DB21辽宁省地点标准DB 21/ XXXXX—XXXX家政服务组织经营治理行为规范XXXX - XX - XX公布XXXX - XX - XX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目次前言II1范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差不多要求14.1执业资格14.2执业场所14.3设施 14.4治理要求25服务规范25.1总则 25.2规范用语25.3服务提供25.4办事时限35.5服务项目35.6服务形式36连续改进37投诉与纠纷处理3附录A(资料性附录)文明用语及服务忌语4附录B(规范性附录)家庭服务项目5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家庭服务业协会。
家政服务组织经营治理行为规范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服务组织的术语和定义、差不多要求、服务规范、连续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域内的家庭服务组织经营治理行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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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职业标准——家政服务员》《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GB/T 20647.8 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术语和定义GB/T 20647.8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差不多要求执业资格家庭服务组织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家庭服务组织的许可证、营业执照。
执业场所有开展家庭服务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中介制治理模式家庭服务组织应有培训部门,职员制治理模式家庭服务组织应有培训和实际操作场地。
室外:应有家庭服务组织的标志;建筑物正面应整洁、门前无乱设摊,有条件可设置宣传橱窗。
室内:办公桌椅整齐、清洁;应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防盗、消防设施;设施硬件:应配置运算机、电话机;应配置必备的办公用具、资料柜。
有条件的,可配置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软件:应具备开展家庭服务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应制订开展家庭服务活动的内容、制度、岗位职责等;应当设置家庭服务的各类记录。
治理要求业务能力和技能负责人应具有职业指导员专业培训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许可的上岗证,把握有关家庭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工作人员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认可的上岗证,熟悉有关家庭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服务标准等。
家庭服务员的服务技能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家政服务员》相应要求。
劳动用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组织应为上岗服务人员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损害险。
档案治理档案的范畴家庭服务组织应将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形成统一的档案,存入档案的资料应包括:家庭服务员资料登记表;家庭服务员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服务员健康证明材料;家庭服务员培训证明材料;家庭服务顾客资料登记表;合同文本;家庭服务顾客信息反馈及处理情形跟踪表;家庭服务顾客投诉处理意见表;家庭服务员的奖惩记录。
服务规范总则主动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
规范操作,文明办事,保证消费者(顾客)和家庭服务员的合法权益。
急消费者所急,迅速办事不拖延,耐心讲明临时办不成的事。
对消费者(顾客)一视同仁,不因年龄、籍贯、性别而鄙视。
规范用语应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见附录A)。
服务提供家庭服务组织应建立接待平台,以及时接收客户的咨询及预订信息。
接待平台包括热线电话;业务受理大厅、传真、网络等。
接待平台收到客户的预定信息时,应做好记录,并在规定时刻内给予反馈。
在服务员、客户、家庭服务组织三方对服务内容、时限、人员、费用等均没有异议的情形下签订服务协议。
家庭服务组织保证服务业应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形,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服务期满或因其他缘故终止服务时,家庭服务组织应主动与客户、服务员或接任服务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征求客户意见,交接记录及客户意见。
家庭服务组织应对服务过程可能显现的专门情形进行处理。
办事时限日常接待应在24小时内解决或答复。
有效投诉咨询题应在72小时解决或答复。
关于有专门困难和专门情形的消费者(顾客),应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尽量优先、从速办理。
服务项目家庭服务组织可按照附录B提供服务项目。
服务形式服务方式有全日制家居服务、计时服务、计件服务。
连续改进家庭服务组织重视并持续提升质量治理的有效性,以贯彻优质服务和实现服务治理、质量治理目标。
定期检查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了解家庭服务消费者中意度,通过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和数据分析查找导致消费者不中意或投诉的缘故,提出改进服务质量的预期目标和总体要求。
确定改进方案,实施改进,对不合格的家庭服务员应进行再培训和教育,或降低其职业等级或解除合同,造成缺失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评判改进结果,保证连续进行服务改进。
投诉与纠纷处理应按照GB/T 17242要求处理。
(资料性附录)文明用语及服务忌语文明用语当顾客上门或打电话求助时,应称呼:“----您好,请咨询需要我们为您提供什么服务?当顾客较多,来不及接待时,应主动打招呼:“对不起,请您稍等一会”当顾客的求助得到满足致谢时,应回答:“不用谢,欢迎下次再来,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当顾客的求助得不到满足时,应回答:“对不起,我们临时还不能提供此类服务,请您谅解,请您留下联系方式”。
如果顾客在同意某项服务时,犹疑不决,可讲:“您考虑一下,再通知我们,我们情愿随时为您提供中意的服务”。
当顾客退掉预约服务事项时,应讲:“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期望能有再次为您服务的机会”顾客离开时,应讲:“再见,感谢您的信任,请您走好”。
接待顾客的语言应表达恰当,声调柔和、亲切自然。
服务忌语当顾客较多,自己比较忙时,不应对顾客讲“急什么,等着吧!”当心情不顺时,不应对顾客讲“我不管,找别人!”当遇到唠唠叨叨的顾客时,不应对顾客讲:“听你的,依旧听我的,真烦!”当顾客咨询的咨询题超越本机构服务范畴时,不应对顾客讲:“不明白,你咨询我,我咨询誰?”当顾客对接待有意见时,不应对顾客讲:“我确实是那个态度!”“有本领你去告!”“有意见,去找领导!”。
不应使用任何让顾客不知所措的语言。
(规范性附录)家庭服务项目(一)家居保洁类(18项)1.木地板保洁2.石材地板保洁3.地毯保洁4.高层玻璃保洁5.壁纸壁布保洁6.家居装饰保洁7.厨具保洁8.家居灯饰保洁9.厨房保洁与消毒10.卫生间保洁与消毒11.真皮沙发保洁12.布艺沙发保洁13.一样家具保洁14.实木家具保洁15.家居饰品饰物保洁16.家居病虫害消杀灭服务17.衣物洗涤与熨烫18.开荒保洁(二)家庭烹饪类(8项)1.家常饮食制作2. 特约饮食制作3.家宴饮食制作4.病人饮食制作5.婴幼儿饮食制作6.老人饮食制作7.孕妇饮食制作8.产妇饮食制作(三)家庭护理类(传染病人除外)(10项)1.孕、产妇护理2.新生儿护理3.婴幼儿护理4.儿童临时看护5.病人陪护6.自理病人护理7.半自理病人护理8.不能自理病人护理9.医院陪护10.老人护理(四)家庭咨询类(11项)1.家庭治理2. 家庭秘书3.家庭顾咨询4.家庭助理5.家庭理财6.医疗咨询7.保健咨询8.心理咨询9.教育咨询10.法律咨询11.其他家庭咨询(五)家庭教育类(9项)1.胎儿、婴幼儿益智2.学前教育3.小学教育4.中学教育5.专门技能教育6.考前教育7.应试中考8.应试高考9.艺术与特长教育(六)家庭修理保养类(10项)1.简易家居修理2.家电修理3.燃气具修理4.家庭电路修理5.家居水暖修理6.抽油烟机修理7.家居管道疏通8.空调保养9.空调修理10.其他修理(七)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类(3项)1.宠物护养2.植物养护3.宠物与植物托管(八)接送类(4项)1.孩童接送服务2.代客接送服务3.老人接送服务4.其他接送服务(九)特约服务类(10项)1.代换煤气2.代客购票3.代客购物4.代客交费5.代客挂号6.小件物资送递7.居室搬挪家具8.应急服务9.陪医就诊10.其他特约服务(十)婚介婚庆(19项)1.婚姻介绍2.团体联谊3.文体娱乐4.郊游舞会5.文化沙龙 5.专题讲座7.信息交流8.网上择友9.网上论坛10.个别约见11.婚庆服务12.婚礼策划13.婚车租赁14.婚车装饰15.婚礼化妆16.婚礼摄像17.婚礼场景布置18.婚庆司仪19.婚宴酒水(十一)搬家(10项)1.居民搬家2.私人物品包装3.专业搬钢琴4.拆装(回收)家具5.物流配送6.运输及托运7.搬场前服务8.家具(物品)仓库寄存9.室内搬移10.疑难搬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