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财产性犯罪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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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犯罪复习材料

总论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司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等一类犯罪总称。

一、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1)强调两个“当场”:当场实施了强制性行为,当场抢走财物。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3)几个注意的问题:

①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为了抵债或索还款物,而采取强制扣留对方财物或者因婚姻纠纷抢回财力、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等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③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定处罚。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件的定性问题:

①抢劫公私财物过程中,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②抢劫财物之后,为逃避侦查、审判等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③本无抢劫之意,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5)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得财物、人身是否受到伤害为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既遂。)

(6)准抢劫罪的认定,见书559页。法条,《刑法》第269和267条。

(7)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

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到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②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防守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二、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1)构成盗窃罪的情节,有两个法定标准,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注:多次盗窃未作过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是指1年之内入户盗窃

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通信线路、复制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结果以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对财物失去控制为标志。关于盗窃情节的认定,数额不是唯一的标准,详见书567页。

(4)如果盗窃行为是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如果被盗窃物品的数额巨大,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论处。

(5)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况:①数额不足或次数不够;②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③未成年人犯罪。

特别注意在上述两罪中的驾驶车辆问题。(详见561页和568页)

三、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诈骗的方法:①无中生有,虚构事实;②隐瞒事实真相,指鹿为马。

(2)罪与非罪:①数额标准(2000元);②借婚姻索要财物,债务纠纷不算诈骗。

(3)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甚至他人的“爱情”;而诈骗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

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非常严重的,应按诈骗罪处罚。

(4)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窃取的手段,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

(5)诉讼诈骗,又称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抢夺特定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等,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

(2)如果行为人使用强力是指向财物本身而在抢夺过程中伤及被害人人身的,仍然是抢夺罪;如果行为人将强力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通过对被害人人身的强制取得财物的,应当构成抢劫罪。

(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哄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①聚众、公然和部队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暴力,是本罪的特点②犯罪主体仅限于参加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五、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

(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形。其受益人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前根本没有产生。侵占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实施非法侵占行为之前。(2)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

(3)侵占罪是一种结果犯,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为标志。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六、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被侵害的单位,只能是非国有单位。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周围环境等便利条件,不能认定为本罪)

(3)“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可以是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

(4)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谓“职务”,是指在任何单位、团体中担任职责,拥有权力。

(5)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七、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①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③进行非法活动(没有数额限制)的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情形。

(2)挪用资金后潜逃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两罪现实中的判断,以账面上是否显示“挪用”为依据。二者区别在于是否挪用以后要归还。

(3)集体决定借贷给他人使用的,不构成本罪。未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使用的,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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