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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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柜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业务范围内的任一柜台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根据柜员业务范围,柜员制分为两种模式即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分柜制模式下,营业机构根据一个或多个柜台业务组合指定柜员业务范围,分设业务柜台,分别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范围内的柜台业务;综合柜员制模式下,营业机构不分业务种类,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本机构法定范围内的全部柜台业务(个别特色业务除外,下同)。

第四条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制模式由分行自行负责审批确定。单一营业机构可以实行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也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营业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开放式低柜,由单个低柜柜员为个人客户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

第五条低柜是指在营业大堂另行设立的开放式零售业务柜台,为个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挂失、信用卡、查询等非现金零售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低柜可增加个人客户开销户、凭证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分柜制下的柜员称为专柜柜员,其业务范围由营业机构与其分行共同确定,其中低柜柜员业务范围由总行统一设定。综合柜员制下的柜员称为综合柜员,其业务范围为营业机构全部法定柜台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除特别指明以外,是指营业机构所有营业柜员,包括业务主管和对私业务主管、临柜柜员、后台柜员、低柜柜员和其它专柜柜员。本办法所称主管柜员是指分行派驻营业机构的营业部经理和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期间的业务主管。主管柜员还应执行《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严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

(二)营业室内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

(三)现金业务柜台安全标准达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和总行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具有办理相关业务的岗位资格;监管机构对岗位资格有规定的,柜员还应取得规定的岗位资格。

(五)根据柜员岗位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

仪、业务印章、现金和凭证尾箱,以及其他必备的营业办公用具等。

第九条营业机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条件

(一)具备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二)综合柜员应具有本机构所有柜台业务的上岗资格;

(三)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且符合岗位制约原则。

第十条营业机构分设低柜的条件

(一)具备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二)低柜配备可运行柜台业务系统的相应设备;

(三)低柜配备能够覆盖低柜营业区域的监控设备,对于配有凭证尾箱实物的低柜按现金柜台标准配备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柜员制模式的确定原则

分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机构的客户结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确定柜员制模式。

第十二条选择柜员制模式,由营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批。开设低柜还需分行个人业务管理部门参与审批。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应根据业务量、营业窗口数量、延时服务等情况设置柜员岗位,并配备合理数量的柜员。每个营业机构至少配备五名柜员(不含低柜柜员),以满足岗位制约和风险控制的最低标准。营业机构柜员数量应随业务量、营业窗口和服务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柜员的用工形式应符合分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营业时间内,营业机构应至少有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在岗或空岗现象。法定节假日营业时间,不得由两名相同的柜员连续临柜三个工作日(不含)以上。

第三章柜员管理

第十六条柜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意识,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具备点钞、现金整点、假钞识别等基本技能,并取得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涉及对公结算业务的柜员,应具有票据防伪鉴别能力;

(三)专柜柜员应熟练掌握相应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正确地使用柜台业务系统办理业务;低柜柜员还应具有一定的个人业务营销经验,全面掌握个人业务产品和柜台业务,能独立处理特殊疑难个人业务。

(四)综合柜员应全面掌握全部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各柜台业务系统;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柜员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和总行组织的上岗考试。上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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