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黄石市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社会信誉,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形象,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柜面服务人员管理,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面服务人员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从事储蓄、会计、出纳、结算等综合业务,直接面向客户、服务客户的内勤人员;第三条本行柜面服务人员分为正式柜面服务人员和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两类;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和考核业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92分含以上为一级,83-91分为二级,75-82分为三级;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75分为不合格以下或虽然考核合格但达不到竞争上岗比例的降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与本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章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服务规范第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规守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二熟悉银行会计、出纳、储蓄、票据、结算、电脑等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服务规范,形象气质较好;四反应敏锐,动作熟练,临危不乱;五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第五条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二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待客周到,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柜面各项业务,做好柜面服务宣传;三认真审查各种帐、单、折、证、印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登记各种帐册和编制各种报表;四严密保管现金、实物、凭证、印章和密押,防止丢失、被盗;五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做好“三防一保”工作;六保守本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第六条综合柜员的基本要求:单收单付、自管帐款;自我复核、人机核对;大额现金双人清点、特殊业务双人办理;个人负责、独立对外;授权操作、人机制约;第七条柜面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道德规范;服务语言规范;服务态度规范;服务仪表规范;服务技能规范;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纪律规范;服务环境规范等;其具体内容及要求按本行员工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八条为改善柜面服务人员素质结构,我行将有计划地招聘部分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聘用对象为:一应届统招统分金融、会计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二在其他银行从事柜面服务2年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下;三其他特殊人员如文艺、体育、公关、礼仪等;第九条本行柜面服务人员聘用时,一律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由市行党群人事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要与本行签订服务协议;第十条正式柜面服务人员降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时,必须有两名担保人本行在册员工或国家公职人员出具担保书附件一和本人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二后,由市行党群人事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一条正式柜面服务人员因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被本行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本行相关制度办理有关手续;正式柜面服务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况下,本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大中专毕业生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律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按规定赔偿违约金;第十二条本行解聘柜面服务人员或柜面服务人员主动解聘,需在7天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随后7天内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移交的内容包括:所发证件、单据、凭证、本行相关物品;如有遗失应予赔偿;第十三条被解聘的柜面服务人员因违规违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本行造成财产及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本人及担保人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第四章考核与等级管理第十四条本行对柜面服务人员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动态考核和等级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等级;一正式柜面服务人员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本人自愿和本行同意,可以聘用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或试用市场营销人员;1、年度竞争上岗考试、考核不合格75分以下或虽然考核合格但达不到竞争上岗比例的;2、违反服务规范、刁难客户,经调查核实,一年内客户投诉两次以上或服务野蛮粗暴,态度恶劣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3、短款2000元以上或因审核保管不严,造成盗窃、诈骗现金5000元以上损失的;4、其它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二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等级工资或晋级;1、连续二年综合考试、考核成绩在92分以上,等级工资每月增加50元;连三年综合考试、考核成绩在92分以上,等级工资再增加50元,以此类推;2、被评为优秀柜面服务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标兵等晋升一个等级,如属一级柜面服务人员则增加等级工资50元;第十五条柜面服务人员年度考试、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综合业务系统使用与操作技能50分;二业务理论知识20分;三点钞、珠算、电算等操作技能10分;四支行评议20分;第十六条凡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条件之一的,一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赔偿金;待离开本行时一次发给;第十七条被淘汰的柜面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柜面服务岗位,因本行岗位需要,本人申请本行同意,可以作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并按临时柜面服务人员待遇执行,并随时予以淘汰;如本人自愿本行同意,也可以转岗为试用市场营销人员,其管理按照黄石市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临时柜面服务人员在第二年度竞争上岗考核中评定为一级的,方可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和相应的等级工资和业务量收入;第十九条柜面服务人员经竞争上岗考试后,根据各单位人员素质、业务需求和轮岗交流要求等情况,由市行党群人事统一计划安排柜面服务人员的调动交流,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柜面服务人员的岗位确定工作;第二十条考核与等级评定程序:一由市行计划财务部每年组织一次柜面服务人员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柜面服务人员等级和提出淘汰对象,报稽核监控办公室审核;二各支行、营业部也可以根据柜面服务人员等级标准,随时对本单位柜面服务人员进行等级评定,报市行计划财务部调查审核和稽核监控办复核;三党群人事部根据计划财务部和稽核监控办公室报送审核结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待遇第二十一条柜面服务人员收入由等级工资加业务量收入组成;正式柜面服务人员一、二、三级的等级工资分别为:600元/月、500元/月、400元/月;临时柜面服务人员等级工资为200元/月;柜面服务人员业务量收入根据其完成的业务量和含量考核计发;其考核收入依据本行有关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当临时柜面服务人员等级工资加业务量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时,补发不足部分;第二十二条新聘用从事柜面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一律为3个月,其试用期工资分别为:本科生600元/月;大专生500元/月;中专生400元/月;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和考核业绩确定等级;第二十三条本行正式柜面服务人员享受本行有关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不享受本行有关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六章培训教育第二十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必须按时按规定参加本行有关会议、培训教育和业务活动;柜面服务人员培训主要形式:开办培训班、自学、业务讲座、工作经验交流、案例分析、外出参观学习等;第二十五条柜面服务人员培训主要内容:1经济金融法规、银行制度政策、各项业务操作规程;2综合业务使用操作技能;3岗位基础业务知识:包括储蓄、会计、出纳、票据结算、财务管理、点钞、珠算、电算等应知应会知识;4金融产品知识、服务知识和公关礼仪知识;5电脑基础及应用知识;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六条柜面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堵截各种金融违法犯罪,为本行避免和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二服务客户,助人为乐,或在金融系统组织的专业竞赛比武中名列前茅,为我行赢得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的;三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着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四有其它显着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七条柜面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降级处理;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一违反金融业务操作规程、擅自简化审查和工作程序或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循私办事的;二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的;三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活动的;四违反有关服务规范,刁难客户,影响恶劣或经查实一年内客户投诉两次以上的;五参加非法组织或团体,参加赌博或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六盗窃公私财物或工作失职,给本行造成财产、经济损失的;七泄露本行秘密及客户机密的;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行为的;第八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本单位柜面服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安排确定柜面服务人员岗位;二检查、指导和督促柜面服务人员业务操作规范和服务行为规范;三对柜面服务人员进行收入考核分配;四对柜面服务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等级;第二十九条本行计划财务部为柜面服务人员的职能管理部室,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柜面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二组织年度竞争上岗考试、考核;三定期通报柜面服务人员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四对支行上报的柜面服务人员业绩和评定等级进行调查审核;第三十条市行党群人事部负责柜面服务人员聘用、解聘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行正式市场营销人员,本人自愿和本行同意,可以参与柜面服务人员竞争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资格的转岗为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按本办法执行;考试不及格的或未取得上岗资格的,降为试用市场营销人员;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安全运行,提高对外服务效率,防范会计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行柜员制操作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办理对公和储蓄业务、并已经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营业网点。
2、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置,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4、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岗位分工要求,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第五条窗口设置1、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和信用卡业务,窗口设置要与客源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
2、综合柜员制网点可以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区辖联行业务、汇兑结算、开销户、大额付现、协助司法、税务查询、冻结、划款等业务。
若网点某类业务品种的业务量相对较大或确有必要时,可专设窗口办理此类业务。
3、必要时,可指定某一窗口主办大户业务,兼办其他业务。
4、实行综合柜员制初期,可以明确每一窗口受理业务的侧重点,供客户选择。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银行柜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柜面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行内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对外营业、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工网点,不包括离行式自助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从事柜面业务操作、复核及授权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南康赣商村镇银行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柜员管理基本原则(一)持证上岗,定期考核。
柜员实行准入、退出管理,上岗前须持运营岗位任职资格证,根据《**银行运营条线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行定期考核,并建立培养机制,促进柜员岗位跨岗位、序列流动。
(二)分岗管理,逐级晋升。
柜员按照业务岗位由低到高分为储蓄柜员、综合柜员、授权柜员三个岗位;按照柜员序列等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柜员序列等级评定参照《**银行柜员序列等级评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柜员晋升可自主选择岗位晋升或序列等级晋升。
(三)按需配备,弹性排班。
营业网点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和人员情况,在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和网点人员配置达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柜台和柜员岗位数量,营业网点坐班工作制,并对柜员岗位实行弹性排班,确保业务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柜员职级薪酬依据行内相关岗位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柜员序列等级薪酬依据《**银行柜员序列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柜员岗位职级薪酬与柜员序列等级薪酬按就高原则确定职级。
第七条各级行应建立健全柜员考核制度,合理设置考核内容,有效运用考核结果,引导柜员岗位合规操作、优质服务,激发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岗位职责、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柜员的主要共性工作职责(一)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业务服务,识别推荐客户。
(二)合规、准确、完整、高效地处理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严格落实各项业务规定和反洗钱工作要求;规范管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会计印章、贵金属、钥匙等重要物品;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各类登记簿等档案资料;严格执行临柜纪律、临时离柜(岗)、员工行为禁令制度规定等。
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1. 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综合柜员的工作行为和运营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 职责和权限2.1 综合柜员职责综合柜员负责完成银行现金业务、票据业务和账户服务等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包括:- 办理存款和取款业务;- 验证票据的真伪和有效性;- 受理贷款还款和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处理账户开户和销户手续;- 提供账户余额查询和资金调拨服务等。
2.2 综合柜员权限综合柜员拥有以下权限:- 对客户资料的查询和验证;- 审核和授权交易;- 执行各类纸质和电子交易操作;- 参与柜台现金盘点和交接。
3. 工作流程和要求3.1 工作流程综合柜员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1. 接待客户,确认业务需求;2. 核实客户身份和资料;3. 完成所需的业务操作;4. 提供凭证和相关文件给客户;5. 做好业务记录和归档。
3.2 工作要求为保障工作质量和客户利益,综合柜员需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服务能力;- 熟悉银行各类业务规程和相关政策;- 熟练掌握银行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和安全;- 严格遵守银行的机密和保密规定。
4. 工作安全和风险防范综合柜员应时刻关注工作安全和风险防范,具体要求包括:- 遵守银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小心保管和使用各类银行工具和设备;- 当场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 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
5. 处罚和纠正措施对于违反综合柜员制度的行为,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职务调整;- 薪资降级;- 绩效考核不合格;- 辞退处罚。
6. 附则本《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上为《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
徽商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 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 领发,柜员重要凭证应坚持“谁使用, 谁负责”原则,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 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 凭证,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印 鉴;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 “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凭证附件。
关键输入域说明
第二十二条 柜员临时离岗、调离必须由 营业部主任监交,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登 记相关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非对公业务营业时间,柜员 只能办理储蓄和现金收款业务,各营业 机构必须有跟班业务主办、保证及时授 权,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各营 业机构负责人应按照检查制度的要求, 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并登记相关登记 簿。
第三条 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积极、稳妥地实行综合柜 员制。
第四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原则:综合受理、 事权分清、高效优质。
事后监督:各行应将各项业务集中至分行事后 监督,根据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对 业务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对差错发出整改 通知书及时纠正。
(四)每日营业开始,负责机构签到,并打印 各种清单和相关报表。负责凭证的装订和审核 工作。做好本机构日终账务核对工作,核对无 误后方可日终关机。
关键输入域说明
(五)定期、不定期与上级清算机构和其他专 业银行逐笔核对资金账户余额及往来情况,确 保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
(六)核查系统内资金汇划来账报文,现代化 支付系统往来信息的核查,复核同城票据交换 提出的票据或提出的账务信息;经复核后,负 责支付系统往帐发送;负责保管银行汇票专用 章、业务专用章;
第二章 实施条件、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支行、营业部需具备下列条 件:
(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第一条综合柜员职责综合柜员是指在农商银行网点工作的负责受理客户现金业务以及各类申请、咨询等日常业务的员工。
综合柜员职责包括:1. 受理客户日常存取款业务,确保操作准确。
2.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贷款、信用卡、理财等各类金融产品的咨询和办理服务。
3. 接受客户各类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
4. 维护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安全,并积极参与营销活动。
5. 遵守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综合柜员任职资格1.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金融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2. 具有2年以上银行柜员工作经验。
3. 熟悉银行系统和业务,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4. 具有治理全面风险的能力,负责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第三条综合柜员培训与考核1. 综合柜员入职前需要完成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以证明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的优良。
2. 固定周期进行综合柜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和银行的业务同步发展。
3. 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四条综合柜员岗位安全1. 银行需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确保综合柜员岗位的安全。
2. 综合柜员需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会使用各种安全设备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3. 综合柜员需密切关注银行安全风险,并加强岗位监管,确保岗位上信息、现金等安全无虞。
第五条综合柜员奖励和评定1. 综合柜员出色的工作业绩和优秀的服务贡献会得到公司的奖励和评定。
2. 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提拔晋升、加薪奖金等。
3. 综合柜员工作不力或出现违规行为将被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综合柜员服务质量1. 综合柜员需严格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2. 综合柜员应时刻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3. 综合柜员应遵守银行工作纪律,如饱学纯业、勤勉尽责。
第七条综合柜员福利待遇1. 综合柜员工作满一年后,公司为其投保福利保险。
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农银发[1995]139号
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20日农银发〔199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本办法是在总结试点行的基础上,修改原《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后制定的。
请各行及早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加快出纳工作改革进程,达到优化劳动组合,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竞争能力的目的,根据农业银行出纳工作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纳柜员制是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处理出纳柜面业务,实行柜员负责的工作制度。
它是一种高效、准确、便于操作、核算和管理的新的出纳工作方式,也是对农业银行出纳工作实行集约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三条各级行要高度重视出纳柜员制的管理工作。
凡确定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机构,都要成立由领导负责,会计出纳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实施规划、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等。
各级会计出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出纳柜员制的具体工作,确保柜员制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原则和条件:(一)必须坚持符合出纳业务发展需要和提高经济效益原则;(二)营业机构会计出纳基础工作必须达到会计达标升级标准三级以上;(三)优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同业竞争激烈,业务量较大的营业机构中实行;(四)柜员必须经过政治、业务素质考核;(五)柜员工作环境必须既能防范不测,又能便于顾客监督,柜员之间必须隔离,防止款项混淆;(六)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收、付款业务,必须全部使用微机处理,配齐出纳微机系统;(七)必须安装监控系统,对柜面业务操作全过程及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录像,配备先进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以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增强安全性和准确性。
银行柜台员工及柜员操作号管理办法
银行柜台员工及柜员操作号管理办法银行柜台员工及柜员操作号管理办法银行柜台员工及柜员操作号管理办法:2014-7-15 21:50:45XX银行柜台员工及柜员操作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柜台员工管理及柜员操作号使用,提高柜面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强化内控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柜台员工(以下简称“柜员”)是指从事会计结算、出纳柜面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柜员操作号是指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号码。
第四条总行会计管理部负责对柜员及其操作号的管理,即柜员日常工作检查与培训、柜员上岗资格考核、试用期管理,负责柜员操作号新增、调动、删除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柜员操作号新增、调动、删除的具体操作。
第六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对柜员服务礼仪的培训及考试。
第七条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柜员调配组织管理、新员工的招聘及岗前培训,柜员上岗资格考核的审批,分配录用柜员的工号。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柜员日常工作管理和辅导培训,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对柜员的考核。
第二章柜员准入管以下的转账业务,需由E级柜员授权才能提交进行账务处理。
D级为综合柜员,可以办理所有的现金、转账业务以及柜员间的授权业务,超过其权限的需由E级或F级柜员授权。
E级为后台柜员,除本身权限外,兼容D级柜员的授权权限。
F级为分支行长助理(经理),除本身权限外,兼容D级、E级柜员的授权权限。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部负责中心机房及柜员管理系统的操作。
第十八条各分支行、营业部按月应对本部门的柜员操作号进行检查,对未使用的柜员操作号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会计管理部。
第十九条无法采集指纹需用密码登录的柜员,必须按月修改登录密码,同时登记操作员密码修改登记簿。
第四章柜员操作号的申请、变动第二十条柜员操作号的申请分为实习柜员号和综合柜员号两种。
第二十一条实习柜员号申请条件:员工在柜台跟班实习满一个月且服务礼仪考核合格的,可由所在分支机构填写《XX银行实习生操作号审批表》(附件1)申请,原则上一个网点申请的实习操作号不能超过2个,使用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范风险,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冏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以综合业务系统为基础,各支行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柜员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支行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实行综合柜员制。
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支行应具备的条件:支行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公安、消防、保卫等部门的要求,柜员之间应有适当的隔断设施,并配有全工作日“一对一”探头的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的监测、录制每个柜员业务操作及桌面情况,同时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有相应的监控和录像系统;录像存储介质的保存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pc机(或终端)、点(验)钞机、密码键盘、打印机(含存折打印机)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亭设置和岗亭分工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窗口设置的要求:业务时间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窗口对外业务,对外窗口均能受理本机构开办的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及中间业务等相关业务。
规定需要专人办理的业务,可以设置专门的窗口办理。
为客户供给相应的验钞、点钞等辅助设备和相关的咨询、查询业务。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综合柜员所具备的素质: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基本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
3、熟练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能够独立办理各项日常业务。
银行柜员管理7.1柜员制管理办法(2015)
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我行《出纳制度》、《基本会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或协作完成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从事柜面业务操作的人员,按照业务岗位可划分为主管柜员、综合柜员、对公柜员、对私柜员、库管柜员、出纳柜员、对私低柜柜员等。
总行、分行运营管理部相关人员在柜员号、印章、尾箱、柜员卡、授权管理等方面应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
同一营业网点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在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模式下,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营业网点单独设立对私低柜,对私低柜柜员(可由理财经理兼任)可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查询、信用卡等非现金对私金融服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可视情况,增加开、销户等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三)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
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四)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建为全封闭办公区;(五)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六)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仪、身份证鉴别仪、现金和凭证尾箱(如需),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
农村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190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准确、及时处理柜面业务,保障客户和本行资金安全,提高会计工作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现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实际应用情况和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按照综合业务系统规定的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在严密监控和严格监督下,由单一柜员或多个柜员组合,综合办理储蓄、对公、银行卡、代收代付、中间业务等柜面业务及其会计核算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实施综合柜员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营业机构会计出纳管理工作规范。
二、营业机构综合柜员熟悉会计、出纳、结算等业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
三、安全防范措施达标,监控系统完备,对柜员整个营业时间段进行全程录像,能通过影像回放观看柜员及客户业务处理全过程,且效果达到能看清连续点钞动作及票面的清晰度。
四、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钱箱等其它工作机具配备齐全。
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按照相互制约、业务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支行设置会计主管1名,综合柜员数名,有条件的支行可设主出纳或主出纳兼复核1名;分理处设综合柜员窗口1-2个,综合柜员3-4名。
一、综合柜员负责处理对公、储蓄、银行卡、代收代付、中间业务等日间柜面业务,并分管相关章、证、押.二、各综合柜员负责对指定柜员处理的业务进行事中(事后)交叉复核。
三、对部分个性化业务(如签发汇票、签发本票、发放贷款、收贷、收息、大小额支付和实时汇兑、储蓄存款挂失、止付、冻结等)可指定窗口办理。
四、各支行设一名主出纳(根据业务量大小的也可指定一名综合柜员兼主出纳),负责管理库存现金的调剂和调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抵质押物品。
五、各支行内部管理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岗位设置及柜员休息原则上由会计主管安排,并实行全员柜员及固定上班制度。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为规范支行综合柜员制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综合柜员制是指通过对各岗位职责的综合组合,将支行窗口业务办理能力提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支行综合柜员制应根据支行规模、业务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专业化、标准化业务操作流程,并在操作过程中科学合理规划柜员排班、岗位布局,保障柜台人员情况下,提高支行业务处理能力和操作效率。
第四条支行应全面了解每位综合柜员的资格证书、业务技能、经验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具体业务量的需要,合理安排其相关业务的办理,确保业务处理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支行应根据特定的业务情况,对柜台人员的技能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价和考核,通过设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柜台服务水平与业务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支行应对综合柜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技巧、安全保密意识等方面,特别是对新入职员工应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支行应确保综合柜员业务办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八条任何柜员都应注意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禁止泄露客户相关信息,如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严重处罚。
第九条支行应建立完善的窗口业务处理流程,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及安全保密意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条支行应定期组织柜员进行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提高综合柜员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支行综合柜员的业务范围均属于银行的业务范畴,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支行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安全认证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支行领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支行综合柜员制的有效实施。
柜员管理办法
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篇: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需要,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劳动组合形式,简化核算手续,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心,提高竞争能力,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柜员制是指营业人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权限,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独立为客户办理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并单独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条柜员制是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柜台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必须严格执行柜员制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三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凭证严密紧凑的传递、方便客户和内部操作,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和监督制约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柜员制会计核算形式及柜员数量。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按照服务规范、管理科学、核算准确、风险防范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及要求第五条实行柜员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营业机构存款人均余额200万元以上,日均业务量在100笔以上,城区机构和新建机构可适当放宽。
(二)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做到操作过程均在监控之下进行。
(三)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及监督制约机制。
(四)受理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统一应用程序处理。
(五)柜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和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核算方法和操作规程,准确、快速地办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必须向联社提出申请,由联社报经市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实行柜员制基本要求(一)为加强服务和接受客户的监督,柜台的高度应达到1.1米-1.2米,宽0.6米-0.8米,既能使客户看清柜员操作,又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银行柜面人员规章制度
银行柜面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柜面人员的行为,维护银行形象,保护客户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柜面工作的员工,包括现金业务、理财产品销售等各类柜面工作。
第三条银行柜面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利益,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银行柜面人员应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秉持诚信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公正、专业、高效。
第五条银行柜面人员必须保守客户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进行合理使用,杜绝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银行柜面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接受或索要客户礼物、款待,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银行柜面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素养,通过培训学习提高知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八条银行柜面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现金业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银行柜面人员需要认真负责地对待客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条银行柜面人员须严格执行各项审核程序,杜绝错误操作和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银行柜面人员要严格遵守排队制度,做到有序服务,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行为准则第十二条银行柜面人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解答客户疑问,耐心办理各类业务。
第十三条银行柜面人员要端正态度、维护形象,做到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在工作中产生消极情绪。
第十四条银行柜面人员要遵守银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按流程操作。
第十五条银行柜面人员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共同完成银行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银行柜面人员需时刻保持警惕,注意防范各类风险,提高自身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银行柜面人员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与客户利益相悖的行为,维护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银行柜面人员,银行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银行柜员等级管理办法
银行柜员等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柜员管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高柜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商业转型,根据省行《关于加强全省银行员工岗位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本行员工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客户为中心,以等级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化服务为标准,精心打造一支业务技能精、服务意识强、工作质量高的高素质柜面人才队伍,全面提高本行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提升本行社会形象和服务品牌。
第三条柜员等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效率优先、分工负责、动态考核、奖惩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辖营业机构的柜员(不含未取得上岗资格的新考入大学生)。
第五条柜员是指网点柜面业务操作人员(包括取得上岗资格的员工和从其他岗位调入员工)及后台从事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含委派主办会计。
第六条加强等级柜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总行成立柜员等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行长担任,成员由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合规管理、监察、工会等部门
1。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柜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业务范围内的任一柜台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根据柜员业务范围,柜员制分为两种模式即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模式下,营业机构根据一个或多个柜台业务组合指定柜员业务范围,分设业务柜台,分别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范围内的柜台业务;综合柜员制模式下,营业机构不分业务种类,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本机构法定范围内的全部柜台业务(个别特色业务除外,下同)。
第四条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制模式由分行自行负责审批确定。
单一营业机构可以实行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也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营业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开放式低柜,由单个低柜柜员为个人客户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
第五条低柜是指在营业大堂另行设立的开放式零售业务柜台,为个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挂失、信用卡、查询等非现金零售金融服务。
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低柜可增加个人客户开销户、凭证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分柜制下的柜员称为专柜柜员,其业务范围由营业机构与其分行共同确定,其中低柜柜员业务范围由总行统一设定。
综合柜员制下的柜员称为综合柜员,其业务范围为营业机构全部法定柜台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除特别指明以外,是指营业机构所有营业柜员,包括业务主管和对私业务主管、临柜柜员、后台柜员、低柜柜员和其它专柜柜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柜员是指分行派驻营业机构的营业部经理和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期间的业务主管。
主管柜员还应执行《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严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二)营业室内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三)现金业务柜台安全标准达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四)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和总行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具有办理相关业务的岗位资格;监管机构对岗位资格有规定的,柜员还应取得规定的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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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柜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业务范围内的任一柜台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根据柜员业务范围,柜员制分为两种模式即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模式下,营业机构根据一个或多个柜台业务组合指定柜员业务范围,分设业务柜台,分别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范围内的柜台业务;综合柜员制模式下,营业机构不分业务种类,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本机构法定范围内的全部柜台业务(个别特色业务除外,下同)。
第四条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制模式由分行自行负责审批确定。
单一营业机构可以实行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也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营业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开放式低柜,由单个低柜柜员为个人客户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
第五条低柜是指在营业大堂另行设立的开放式零售业务柜台,为个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挂失、信用卡、查询等非现金零售金融服务。
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低柜可增加个人客户开销户、凭证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分柜制下的柜员称为专柜柜员,其业务范围由营业机构与其分行共同确定,其中低柜柜员业务范围由总行统一设定。
综合柜员制下的柜员称为综合柜员,其业务范围为营业机构全部法定柜台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除特别指明以外,是指营业机构所有营业柜员,包括业务主管和对私业务主管、临柜柜员、后台柜员、低柜柜员和其它专柜柜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柜员是指分行派驻营业机构的营业部经理和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期间的业务主管。
主管柜员还应执行《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建立严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
(二)营业室内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
(三)现金业务柜台安全标准达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和总行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具有办理相关业务的岗位资格;监管机构对岗位资格有规定的,柜员还应取得规定的岗位资格。
(五)根据柜员岗位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
仪、业务印章、现金和凭证尾箱,以及其他必备的营业办公用具等。
第九条营业机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条件
(一)具备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二)综合柜员应具有本机构所有柜台业务的上岗资格;
(三)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且符合岗位制约原则。
第十条营业机构分设低柜的条件
(一)具备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二)低柜配备可运行柜台业务系统的相应设备;
(三)低柜配备能够覆盖低柜营业区域的监控设备,对于配有凭证尾箱实物的低柜按现金柜台标准配备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柜员制模式的确定原则
分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机构的客户结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确定柜员制模式。
第十二条选择柜员制模式,由营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批。
开设低柜还需分行个人业务管理部门参与审批。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应根据业务量、营业窗口数量、延时服务等情况设置柜员岗位,并配备合理数量的柜员。
每个营业机构至少配备五名柜员(不含低柜柜员),以满足岗位制约和风险控制的最低标准。
营业机构柜员数量应随业务量、营业窗口和服务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柜员的用工形式应符合分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营业时间内,营业机构应至少有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在岗或空岗现象。
法定节假日营业时间,不得由两名相同的柜员连续临柜三个工作日(不含)以上。
第三章柜员管理
第十六条柜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意识,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具备点钞、现金整点、假钞识别等基本技能,并取得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涉及对公结算业务的柜员,应具有票据防伪鉴别能力;
(三)专柜柜员应熟练掌握相应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正确地使用柜台业务系统办理业务;低柜柜员还应具有一定的个人业务营销经验,全面掌握个人业务产品和柜台业务,能独立处理特殊疑难个人业务。
(四)综合柜员应全面掌握全部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各柜台业务系统;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柜员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和总行组织的上岗考试。
上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