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
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教育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等。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需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不得将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
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招标委员会是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一)审定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标采购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主要职责:(一)贯彻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组织业务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及监察室讨论编制招标文件,相关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招标委员会确定。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采购项目在校内进行的招标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
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的招标投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质量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七条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及服务的本国供应商,如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允许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注明)。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校内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二)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三)用户能提出具体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
第十条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若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该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为规范大学采购招投标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大学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行为。
2.社会效益优先原则:选择具备较高社会效益的供应商和产品。
3.依法合规原则:采购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费用合理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合理费用采购物品和服务。
5.诚实守信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应遵守招投标要求,如实提供信息。
四、采购方式大学采购可以采用以下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适用于金额较高、风险较大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的方式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最终按照评选标准选择中标者。
2.邀请招标:适用于金额较低、风险较小的采购项目,在事先确定的供应商名单中进行采购活动。
3.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谈判并选择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的采购项目。
5.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项目较小且结算清楚、供应商众多的情况下。
五、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技术规范要求等必要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与要求。
2.招标文件应在公开媒体和大学官方网站上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六、招标程序流程1.报名:潜在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必要资料进行报名。
2.资格审查: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3.投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4.开标: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评标:根据评标标准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产生评标结果。
6.中标:根据评标结果,选择中标供应商,并进行结果公示。
7.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履约: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义务。
七、监督与投诉1.采购活动应接受监督,确保公正透明。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过程必须“严格程序、严密细节、严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方式。
(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建,依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需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统领导下,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1.负责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汇总制订学校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并监督采购项目有关招标工作的落实;3.负责全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采购与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自主采购项目的招标;协助处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索赔等有关问题;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5.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信息发布;6.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的合同审核与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配合处理相关投诉等事宜;7.参与各类招投标合同执行结果的验收工作;8.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手续;9.负责“XX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10.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档案及合同的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
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程序的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确保中标单位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信誉度,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等一切工作。
第四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合同约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生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范围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确定,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可审计。
第六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招标方式,并在法定媒体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编制规范、明确,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标书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公平竞争。
第八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不得参与不法行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和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九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投标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书。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适用于建设工程规模较小的项目,招标人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发送招标邀请函,投标人提交投标书。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建设工程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招标人邀请若干潜在投标人参与谈判,最终确定合适的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的选择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十四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应包括:招标文件准备、发布招标公告、领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书、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流程。
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行为,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投标人的充分竞争。
第四条大学建设工程的招标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各方利益。
第五条招标工作应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原则,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风险。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合理、准确、完整,并在合适的媒介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背景及需求说明;2. 投标人资格要求;3. 投标报名底表、招标书及相关附件;4. 投标评标标准及程序;5. 投标保证金及其使用和退还办法;6. 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和截止时间。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提前发布,确保投标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官方网站公示、报纸刊登等。
第十条大学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应遵循项目法律法规要求,招标文件应具备法定条件和法定内容。
第三章投标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名参与投标,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资质证书等。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公开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培训和宣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并做出评标结果。
第十六条评标结果应由评审委员会统一签字确认,并及时向招标人和投标人公示。
第十七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由招标人组织复核。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第十八条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合同要求的实施。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加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优质、高效、经济、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由大学建设处负责,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小组进行具体的操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小组由大学建设处负责组织,由建设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法务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招标管理小组负责起草和修改本制度,并报大学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结合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招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招投标主体第九条招标主体可以是大学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第十条大学自行招标应按照招标管理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的,应具备招标代理公司资格,并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公司应按照大学的要求进行招标,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书、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标办法等。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等详细信息,确保投标人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具备法律效力,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确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招标流程第十六条招标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技术文件评审、商务文件评审、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第十七条公告发布应在媒体进行公开,确保所有有意愿的投标人能够得到信息。
第十八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结果应公示。
第十九条技术文件评审和商务文件评审应分别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商务人员进行,评审结果应公示。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XX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项目范围:学校的建设工程、维修工程、房屋招租、物业管理、食堂经营、印刷业务、评估审计和资产置换,教学科研设备、图书文献、教材、药品和粮油等大宗物资的采购,以及其它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标:(一)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批量价款在 XX 万元以上,单件(套)价款在 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二)合同价款在 XX 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三)合同价款在 X 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四)合同价款在 X万元以上的维修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五)单项价款虽不超过 XX 万元,但在同一段时期内二个以上(含二个)同类合同总价款超过 XX 万元的项目;(六)粮油采购,每年招标1-2次确定供应商;(七)图书文献、教材、和药品,每年1-2次集中采购。
印刷每年招标一次,确定一到两家印刷厂;(八)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 XXX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公开招标;(九)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相应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十)一些特种仪器设备的采购招标按照XX大学免招标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十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最低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按招标工作细则自行组织招标,同时报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管理。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学校重大、特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或不能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重大、特大项目的招投标,可委托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
第二章招投标领导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校领导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统领导组织全校招投标工作。
主持和具体管理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确定招投标的具体项目,指导申请招标的单位制作招标文书;(三)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四)审定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计分规则;(五)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本次评标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及程序;(六)主持招投标大会和评标会议;(七)确定招投标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时间;(八)宣布评标结果;(九)根据学校要求,筹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原则。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投标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四)经表决,所议议题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通过会外酝酿,初步取得一致的意见,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五)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其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镇江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学校任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组长会议(组长会议由正、副组长、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进行决策;(三)对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审核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三)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合同额1000万元(本办法中“元”指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确定;(四)负责建立评委库,校内组织招标开标前,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共同做好保密工作;(五)与监察处一起,参与校内开标、评标工作,参与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洽谈工作;参与全过程,不担任评委;(六)将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评标结果,按审批权限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七)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大学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后勤管理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各种经费来源的维修改变、扩建、校园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后勤管理处组织人员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后勤管理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工程项目管理职责是负责工程项目立项、报批、编制计划任务书和招标文件、经费预算、搜集采购资料、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决算预审核等。
第五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品牌、质量进行鉴定认可。
第六条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签证,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七条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款,初审工程决算。
第八条负责组织用户单位、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九条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工程项目属于立项工程范围,一般应经过立项、审批、招投标、监理、验收等程序;10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科室形成方案和预算,经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工程批准立项后,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组织施工单位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需招标的工程,由工程管理小组办理招标工作的有关手续,报学校招标小组,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原则: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综合评标;2.择优选择社会信誉高、工程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承包单位;3.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的原则;4.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等前提下,最低价中标的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公布招标信息;2.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3.向投标单位分发投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4.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5.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6.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7.做好招投标文件资料及会签记录的建档工作。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2)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职能分属交叉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项目承办单位。
招标前,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须将招标项目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标结束后,须将最终结果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招标第七条学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有序进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审核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等工作。
第八条基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及代理机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招标项目的最低采购限额:(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三)大宗物资、教材、图书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四)附属医院单台(套)设备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和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材料、家具等和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特殊项目的采购规定(一)对于不宜(或不具备条件)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的项目,应由项目承办单位进行论证,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实施。
(二)因发生特殊情况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紧急情况而来不及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采取议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大学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仪器设备采购等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以最低的价格获得优质的工程、物资、图书、仪器设备等项目,促进廉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应报送主管部门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必须上报进行招投标。
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金额以下,不需上报招投标的项目,即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及建设工程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重要仪器设备、大型装饰材料采购等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一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设备等项目,都必须由学校按照本规定统组织招投标或集中采购。
学校下属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和采购。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严格禁止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聘请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工程设计,或与投标单位串通合谋实行市场价格垄断,谋取私利。
第六条纪监审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机构第七条学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决策和审批。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归口领导招投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投标具体事务。
(一)基建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或组织参加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
招标办设在基本建设办公室。
(二)仪器、设备、图书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采购以外的校内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图书、房产维修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工作。
招标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负责参加省财政部门统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6210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Bidding in Universiti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审查招投标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各类招投标管理办法;(二)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的日常工作;(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四)审核招标方式;(五)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
第八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
各小组全面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一)工程建设类、服务类的招投标活动由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的招投标活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三)教材及图书资料类的招投标活动由教务部、图书馆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个别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九条学校采购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实行招标:(一)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单件(台、套)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万元及以上;(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四)实验材料、办公物资以及教材、图书资料等原则上通过招标集中采购;(五)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招标方式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采购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为学校主要的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招标第十四条招投标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申请。
申请人(或项目单位)在项目获批并落实相关经费的情况下,按项目类别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二)编制招标文件。
学校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四)组织资格预审。
如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五)发售招标文件;(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
根据项目情况,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八)开标、评标与定标;(九)发布中标公示;(十)签订合同;(十一)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出现下列情况的,时间可以缩短,但一般不少于七日:(一)需要紧急采购的;(二)已发布采购预告的;(三)采购货物属于通用商品,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第十八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公告。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一)发布采购信息征集;(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专家推荐;(三)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优先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六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和条件,具有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再接受其参加其他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七条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视作无效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或密封不严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五)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六)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日。
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三十五条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合同履行完毕,学校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合同的,须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招投标档案包括相关项目申请及批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招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条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XX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四十一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齐备。
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
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五条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