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T 346-2007 猪肉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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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 T 346-2007 猪肉丸子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4.2~4.6)条、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举荐性的。本标准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所、西部牛仔(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此次标准为首次公布。
猪血丸子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猪血丸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定义要求的猪血丸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07 猪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4-2003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2003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2003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200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2003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7-2003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29-2003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44-2003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3 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2457-1990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1995 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9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猪血丸子是指以豆腐、鲜肉为要紧原料,配以猪血、辣椒粉、食盐等辅料,经整理、混合、成型、熏制或烘烤而成,需再加工方可食用的再制豆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豆应符合GB1352的要求。
4.1.2 鲜肉应符合GB2707的要求。
4.1.3 猪血应新奇洁净。
4.1.4 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 净含量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要求。
4.6 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要求
4.6.1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4.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豆制品的规定。
4.7 加工卫生要求
4.7.1 加工场所、加工设备及加工过程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器具与材料
高压锅或电饭煲、搪瓷盆、不锈钢碟、砧版、不锈钢刀、牙签。
5.1.2 操作方法
将猪血丸子4个于白色搪瓷盆中,置于明亮处,用于目测色泽、形状、组织结构。另将猪血丸子2个洗净,用高压锅或电饭煲蒸煮15min,趁热闻其香味,品尝其味道。
5.2 水分
按GB5009.3的要求测定。
5.3 食盐
按GB/T12457的要求测定。
5.4 蛋白质
按GB/T5009.5的要求测定。
5.5 脂肪
按GB/T5009.6的要求测定。
5.6 酸价
5.6.1 样品处理
切取样品脂肪,切碎后装入烧杯中,在电炉上用140℃~180℃温度炸油,只要炸取足够供检测需要量既可。冷却后精确称样。
5.6.2 测定方法按GB/T5009.44的要求执行,检验结果以油脂计。
5.7 苯并(a)芘
按GB/T5009.27的要求测定。
5.8 苯甲酸、山梨酸
按GB/T5009.29要求测定。
5.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4、 GB/T4789.5、 GB/T4789.10的要求测定。
5.10 总砷
按GB 5009.11的要求测定。
5.11 铅
按GB 5009.12的要求测定。
5.12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4袋许多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价、金黄色葡萄球菌、净含量偏差。
6.4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一样每半年一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a)原料配方更换时;
b)停产三个月复原生产时;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d)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中如有一项和型式试验中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各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合格与否的依据。
6.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
6.5.3 食品添加剂检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照配料表中的原辅料的情形综合判定。
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完整、准确、醒目和易于识读,应符合GB7718的规定。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和类属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执行标准号、保质期或储存期、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用方法和贮存指南。
7.1.2 运输包装应有“防潮”、“防雨淋”、“防压”等符合GB191要求的标志。
7.2 包装
产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内包装应符合GB9681、GB9683、GB9687~GB9689
的要求。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6543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或按产品要求炎热高温季节应用专用冷藏车运输,并备有防日晒、雨淋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和对产品质量有阻碍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7.4.1 散装产品应贮存在0℃~15℃条件下,真空包装产品应贮存在0℃~25℃条件下,应有防鼠、防潮措施,不得与有毒物品、有害、易污染和对产品质量有阻碍的物品混贮。
7.4.2 保质期
散装产品和一般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真空包装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