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
保险资金的信托合作模式PPT课件

四、保险资金的信托运用模式研究
4、个人合作模式 人寿保险信托,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作为交付信
托财产标的一种信托产品,即以保险金给付作为信托财产,由 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 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 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 约定管理、运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及收 益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返还剩余信托 财产给信托受益人。目的在于确保受益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愿享 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并使可受益人获得更多利益,免受财务管 理之累。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也是一种金融中介业务。信托业 务的本质就是整合、沟通信托财产的供需关系。 信托与保险的战略合作,可以推动信托、保险的产品和服务 创新,挖掘和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个性化产品,满足 社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使信托、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 好的发挥,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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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保险资金特点
13四保险资金的信托运用模式研究3基金合作模式对亍一些类似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类的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戒政府主管机构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财产托管人对信托财产迚行保管与业投资管理人负责迚行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账户管理人负责迚行对信托受益人的账户管理
保险资金的信托合作模式
能源产业部
一、信托与保险合作前景广阔
积极关注保险公司的新动向 信托公司应重视项目考察,了解熟悉保险公司项目运作的基
本模式。注意及时掌握保险公司与信托合作的新动向,并据此积 极主动地选择、推荐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同时争取参与“信托 银团”的机遇,加大信保合作的成功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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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股权投资基金财产。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九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

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1.投资标的的选择和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的管理首先涉及到投资标的的选择和管理。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联合确定投资标的,可以选择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多种投资标的进行配置,建立适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
同时,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偏好进行动态调整和再平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2.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还包括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需要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等,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还需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各种风险。
3.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还涉及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需要根据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制定投资策略和决策,包括买入、卖出、持有、增持、减持等操作决策。
同时,还需要高效执行交易,包括委托交易、自营交易等,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4.绩效评估和报告披露: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还包括绩效评估和报告披露。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需要定期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包括收益率、风险调整收益率、投资组合相关性、超额收益等指标的评估。
同时,还需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合作方等披露投资业绩和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和便于监管。
5.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还涉及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包括内部风控、反洗钱、反腐败等方面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
总之,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是一个复杂而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合作,并且依托科技手段和专业团队,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模式,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效能。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主席:刘明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八)还款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保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业务简介

• 2007年7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 设施项目的相关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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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
担保人情况介绍
南京城建集团为本债权计划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南京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南 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的独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 本40亿元。2012年7月中诚信国际给予南京城建集团AAA的外部长期信用 等级,且评级展望为稳定。
➢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市 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管理 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及 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相关业务,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实 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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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结构:类信托模式
保险资管公司
符合条件 的机构投
资者
一般为委 托人
受托人
监督
委托人 受益人
受托管理 受托合同
受托合同
投资计划
资金委托
投资计划 财产托管
托管合同
监督合同
独立监督人
投资合同
监督
受托资金
收益分配、本金返还 划拨指令
第2讲保险资金的运用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保险公司运
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保险 资金的运用必须遵守“三性”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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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1、安全性
保险资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将来 会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形式返 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此, 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 则,否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就不能得到保证,被保险人的权 益可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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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资金概述
因此,每年度的入帐保费可以划 分为二大部分:已赚保费和未赚 保费。已赚保费是保单中当年已 经期满所对应的保费,当然还未 期满所对应的保费称为则称未赚 保费。只有已赚保费才是本年度 的营业收入,而未赚保费就是未 了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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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资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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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当然,任何投资活动都存在风险,安 全性原则并不是一味规避风险,而是要 求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遵行风险管理的 要求,认真识别风险,采取分散投资的 策略避免把资金集中到高风险的投资上, 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 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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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二、盈利性原则
投资收益是保险人运用保险基金 的终极目标,但是投资收益与投 资风险往往此消彼长的关系,这 就要求保险人在把风险总量控制 在可接收的范围内尽可能去寻求 较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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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发展,为保 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开辟了新 途径,它为解决风险与收益的平 衡提供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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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资金概述
信托、证券、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分析

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货、保险等诸多机构纷纷发行展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日益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市场领域。
本文主要从资管业务的发行主体来研究不同主体如何开展资管业务。
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一)基金公司专户业务1.法规体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业务分类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 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
其中单一专户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业务规则(1)基本要求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其中单一专户可以是管理人主动管理型, 也可以是被动管理即通道型。
一般单一通道专户必须具备条件为:A.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请的投顾或财务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B.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C.原状返还条款;(2)投资范围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据其投资范围可以细分一下投资类型, 大致可以分为5类;A.股票类: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B.期货类: 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C.固定收益类: 投资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高于80%(含);D.非标类: 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E、其他类: 投资范围及比例不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

保险资管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保单的销售。
对于寿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障型保单的期限长、分期缴纳,因此保险资金具有负债久期长、规模较大的特点。
同时,由于是保障型资金,保险资金要求投资对象与交易结构的安全性高。
特点: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优势:对于企业来说,保险资金具有期限较长、不受信贷政策调控影响、交易结构与使用较为灵活(无需委托支付)等优势。
对于银行来说,保险资金能够帮助银行突破贷款规模限制、提高资金占用收益、增加中间收入等。
保险资金可投非标资产范围: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非标产品”)。
资金占比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目前偏好保险公司最普遍投资的非标产品是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由信托公司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区别首先在于认可比例,投资计划的认可比例高于信托计划,更为节省资本;第二在于核准方式,投资计划需要监管机构核准注册;信托计划发行后向监管机构事后报备。
不可以购买单一非标资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运作效率。
二、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备案。
1.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 信托计划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计划书、信托合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信托计划的设立目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风险提示等内容。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备案程序,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
1.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2.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管理,包括资金投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3.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托计划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
1. 信托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2.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等信息。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改进业务管理。
五、监督管理。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信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信托公司应当配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监管检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篇一:(银监会令2010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主席:刘明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项目融资偏好
一般金额不低于5亿元,期限以3~7年为主,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做调整.
信用增级要求
与政府合作股权类项目以银行出具履约担保为主履约担保经济资本占用为50%,能够以少量经济资本撬动大量资金;其他涉及股权的项目也可以由银行对回购提供履约担保,或由资质相对较好的央企、经营状况较好的经营性企业比如联想控股等,评级至少AA+以上提供回购;如基础资产为信贷类资产,则其资产必须足够分散化例如车贷、个人消费贷款等,并由银行认购次级.
国有企业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财务要求
—
三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期限
长短期均可
5-7年
5-7年
3-5年居多
信用增级
可选,担保居多
可选
可选
可选,信用居多
股权投资计划典型交易结构:股权
XX公司
受托管理
XX公司或银行担保回购
保险资金归保监会监管,受银行信贷政策影响较小.
目录
1.保险资金运用介绍2.监管政策及运作流程3.产品介绍4.典型交易结构5.保险资产成功案例介绍
监管政策变迁
近期监管口径汇总
7
商业地产含有住宅的情况
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少有一种证照能够独立出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项目公司自有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股东承诺劣后于本投资计划偿还的借款、专项用于商业住宅开发的外部融资款和实际收到的住宅销售回款金额的总和可以覆盖住宅部分的投资总额.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设定账户监管条款,明确规定对投资资金实施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如果所投资项目的商业住宅部分已经实现封顶断水、竣工验收、交房完毕、房屋产权过户完毕等能够实质证明商业住宅部分投资完成的情况,对以上三条合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干货】保险资管业务深度分析

【干货】保险资管业务深度分析一、保险资管的概念解析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信托、保险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以及银行资管等。
其中,保险资管业务就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管理保险基金, 或者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以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资管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主要业务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管理保险基金,目标是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般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起成立。
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参与者与信托一样,保险资管业务参与方至少也是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其中,委托人指的是资金委托方,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中委托人一般是母保险公司。
也可以是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或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资金大部分还依赖于母保险公司自身保费,但是面向市场管理的第三方资产规模也正在加速增长。
受托人指的是接受资金的委托,代替委托人进行财产处分和管理的机构。
在保险资管业务中指的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统计的数据,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市场主体包括22家综合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余家专业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1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子公司、6家养老基金管理(或养老保险)公司、2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GP)公司、1家财富管理公司。
此外,还有173家保险公司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中心或保险资产管理部门。
其中最早成立的是2003年7月成立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新成立的是2015年3月份成立的英大保险资管有限公司和华夏久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中能否受托管理社保基金要看保险资管公司是否符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国务院的批准。
能否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要看保险资管公司或基金公司是否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国务院的批准。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保险公司越来越积极地利用其巨额资金参与各类投资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
一、合规性要求1.合规性要求包括法律法规遵循的要求和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遵循监管部门的要求。
例如,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规定,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投资限制、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2.投资标的的选择也涉及合规性要求。
保险公司应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标的。
同时,保险公司应关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投资风险增大。
二、风险管理要求1.保险公司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规程,明确投资限制、风险评估方法、风险控制措施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2.风险防控的目标是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风险事件。
三、信息披露要求1.保险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这包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风险提示、投资策略、业绩报告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投资者。
2.信息披露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机制。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四、风险警示要求1.保险公司在向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时应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风险警示书或风险揭示书,明确告知投资者投资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2.风险警示能够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使投资者理性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重大处罚标准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此类信托,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资金投资于各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然而,由于保险资金具有较大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对于投资信托的监管与处罚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将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重大处罚标准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投资信托,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将面临以下处罚标准:1. 可能会被责令停止操作投资信托,并进行整改;2. 处以相应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相关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可能会影响其信誉,导致业务受阻。
二、未按规定投资或者超越投资限额的处罚标准如下:1. 被责令限期调整投资组合,或者出售超越限额的资产;2. 可能会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与超额投资的比例成正比,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暂停投资资格;3. 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处罚直至吊销资格。
三、违反集中度投资限制的处罚标准如下:1. 被责令调整投资组合,限期内禁止新增违规资产;2. 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与违规资产金额和对应规定的比例成正比;3. 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向受益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标准如下:1. 可能会被责令公开道歉,并重新向受益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2. 面临罚款,罚款金额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定额;3. 涉及严重违规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违规行为可能会面临的处罚:1. 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2. 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3. 可能会受到我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影响其在保险业务领域的发展。
以上是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的处罚标准,各项处罚的具体情况取决于违规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为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对于投资信托的处罚力度是必不可少的。
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以免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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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内容
1,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2,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
3,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2)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4,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5,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6,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
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
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4)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5)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1)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7,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8,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9,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10,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11,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2,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
1)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2)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13,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有个人投资者参与的,信托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坚持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严禁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
二,方法
1,系统信息管理
1)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
2)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1)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2)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3)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4)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5)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作出相应调整。
2,行业协会管理
保险业、信托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评估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同时对投资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
入行业警示名单。
3,企业内部管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管理责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和投资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