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与我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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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与我国的对
策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逐渐增多,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贸易行为就是与境外企业签订协议。在这些协议中,尤其是代理协议和分销协议中,经常会出现“保护伞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指境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为其提供服务时,需要遵守的限制性条款。在实践中,这些条款往往都被用作防止代理商或经销商转而代理或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品牌。
然而,在具体执行上,这些保护伞条款到底适用范围如何,却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篇文章将从我国实践中的案例出发,深入探讨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并提出我国可行的对策。
一、境内司法实践中保护伞条款争议的案例
1. 优盖集团与周琦之案
2017年,优盖集团与周琦签订代理协议,在协议中,优
盖集团要求周琦不得代理或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品牌。然而,当周琦代理的另一家公司推出类似的产品时,优盖集团触发了保护伞条款,要求周琦停止代理该产品。
当这一争议提交到法院时,法院判决认为保护伞条款存
在过度约束的情况,因为该条款不仅限制周琦代理竞争对手的产品,还限制了周琦自主决策、经营、推广的权利。
2. TOTO与福南合之案
2018年,TOTO与福南合签订了代理协议,在协议中,
TOTO要求福南合不得代理或销售任何与TOTO相竞争的产品或
品牌。然而,当福南合代理进口马桶盖时,TOTO要求其停止
代理。
当这一争议提交到法院时,法院判决认为该保护伞条款
不仅限制了福南合代理竞争对手的产品,还禁止其代理自己的品牌,因此属于过度约束,不予适用。
二、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争议出现的原因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一直是
一个争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保护伞条款颇具约束力。保护伞条款通常可以限制境
内企业代理或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品牌,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进行了较大限制。
2. 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保护伞条款往往不仅
限制境内企业代理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品牌,还有可能限制其代理自身的产品和品牌。这种模糊性很容易导致解释上的争议。
3. 保护伞条款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中国反垄断
法和合同法都规定,对于限制竞争的条款,应当经过权威机构的审核。然而保护伞条款通常由境外企业一方制定,受到了中国规定的限制。
三、我国可行的对策
1. 规范原则。当前我国对保护伞条款的处理比较模糊和
矛盾,需要明确原则。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指导意见或行业规范,对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范其使用。
2. 建立制度。针对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时的保护伞条款,
可以建立专门的审批制度。对于涉及到限制竞争的条款,必须经过特定机构的审批,才能合法存在。
3. 提高意识。目前不少代理商和经销商并不清楚保护伞
条款存在的实际意义以及其应用范围。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知识素质和风险意识,避免过度依赖保护伞条款来约束经营行为,依照中国的规定运营。
4. 注重国际合作。如何平衡本国市场和国际合作之间的
利益冲突,是当前我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应该注意加强与国际上的主要得益方的合作,探讨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同时,我国可以将自身的经验和有关规定及时与国外分享,推动合理竞争发展。
四、结论
虽然保护伞条款经常被打上“过度约束”的帽子,但是
作为一种合法的经销商和代理商限制条款,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认为保护伞条款的存在不可取,面对争议,我们应该更积极地推动保护伞条款的规范化管理,解决其中的问题,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理竞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