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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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1—管理。

第四条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网上申报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外债规模和用途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第七条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三)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2—(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企事业单位从外国借入的贷款、发行的债券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融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外债,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详细介绍。

一、外债登记的必要性和目的外债登记是指居民、企事业单位向境外借款或融资行为需要在国内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外债登记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维护支付平衡:通过外债登记,可以及时掌握国内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借贷情况,有助于国家维持经济和金融的支付平衡。

2. 稳定金融市场: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债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有效监管外债市场,防止不合规的行为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3. 防范风险:通过外债的登记,国家可以及时了解债务人的借贷状况,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保护国家和债务人的利益。

二、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一般来说,涉及到以下几类主体的外债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1.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 企事业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3. 居民个人:指中国境内的自然人。

4. 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央行等)。

三、外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外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居民、企事业单位进行外债登记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的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登记:债务人(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需要提出外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国内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债务人的身份和借贷信息的真实性。

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国内外汇管理部门将外债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明。

4. 监督管理:登记完成后,国内外汇管理部门会对外债进行监督管理,追踪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和借贷行为。

四、外债登记的风险和控制外债登记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国内外汇管理部门在制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时,也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并做了相应的规定。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和加强外债登记管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居民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境外非居民实体之间发生的外债登记管理活动。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三条登记申请条件债务人在计划外债项目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 债务人的登记申请书;2. 债务人的合法联系明文件;3.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报告;4. 债务人的外汇风险控制措施;5. 与境外债权人之间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四条登记程序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债务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外债登记证。

第三章外债管理第五条外债限额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市场情况,制定外债限额管理政策,对债务人的境外债务进行限额管理。

第六条外债登记信息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债登记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登记的外债信息,并保护外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七条外债资金使用管理债务人在使用境外借款时,应按照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借款,并将资金用于符合外债登记目的的项目。

第四章外债风险控制第八条外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制定并执行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汇风险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应对外汇市场波动对外债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利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加强对国际利率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合理选择外债的利率形式,并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外债统计和报告第十条外债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外债统计工作,统计和分析债务人的境外债务情况,为国家金融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外债报告债务人在获得外债登记证后,应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罚债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限期改正;2. 暂停外债登记资格;3. 暂停债务人的外汇业务;4. 撤销外债登记证。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对外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外债行为,维护经济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概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外债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加强对境内居民、机构和外国组织的外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该办法共计五章,分别是总则、外债登记、外债统计报告和审批、外债利率和费用,以及法律责任与附则。

二、总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外债的定义、分类和监督管理机构。

外债是指境内居民、机构以及境外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人的居住地和发行地的不同,外债分为境内外债和外债,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三、外债登记该法规规定了外债登记的范围、要求和程序。

外债的登记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将其外债事项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

登记内容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等。

登记机构须对外债登记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外债统计报告和审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境内居民、机构通过申报外债统计报告的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外债数据,用于外债的统计和分析。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金额的外债行为,则需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

这一举措旨在控制外债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五、外债利率和费用该办法对外债利率和费用进行了规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署外债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原则约定合理的利率和费用水平。

同时,外债利率的调整也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

六、法律责任与附则最后一章主要涉及外债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外债登记或申报外债统计报告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反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为我国外债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境内外债登记、统计和审批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监督管理要求。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监测国内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行为,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外债登记的目的、登记对象、登记程序、登记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外债登记的目的外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确保外债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通过建立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实体的对外融资情况,有效监督外债的规模和结构,防止外债风险对国家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外债登记的对象外债登记适用于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主体;金融机构则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行业主体。

这些主体在进行对外融资活动时,均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外债登记。

三、外债登记的程序外债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审批和备案三个阶段。

1. 申报阶段: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进行对外融资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外债登记。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申请表格、融资协议、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

2. 审批阶段: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判断是否批准外债登记。

审批结果通常会写明登记权限、借款额度、还款期限、利率等相关内容。

3. 备案阶段:一旦外债登记获得批准,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需要将相关登记情况进行备案。

备案时需要提交登记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备案要求定期上报外债信息。

四、外债登记的要求外债登记的要求主要包括信息准确性、登记时限和信息保密三个方面。

1. 信息准确性: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申报外债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登记信息,包括借款主体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

登记机关也负责审核这些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外债数据的准确可靠。

2. 登记时限: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外债登记。

一般而言,登记时限与借款合同的签署时间相对应,要求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

3. 信息保密:外债信息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相关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需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外债信息不被泄露。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外债是指借款人在自己国家境外市场上以各种形式筹集,且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时间、金额及利率偿还的资金(包括贷款、信贷、债券、中长期商业信贷、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借款、国际租赁、融资租赁等)。

为进一步规范外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外债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问:外债登记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则?1、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信用;2、尊重市场规律和实务经验,确保外债签订、数据采集、汇缴、报告和监督等方面与市场接轨;3、注重信息公开和系统建设,使外债登记管理系统与与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衔接,将国债外债的监管信息导入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4、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个人隐私要保密;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从境外筹集外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借款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具体而言,应执行以下状况的外债登记:1、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的续建项目向外国境外筹集外币贷款,并由居住国的银行、经济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或者保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确定期限的;2、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向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机构及境外个人筹集的外币债务性资金;3、中央政府以及由中央政府委托的单位和企业所负担的政府性外债;5、贸易融资负债性资金;6、区域专项计划、专项基金中进行外债融资的;7、从未进行外债登记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问:外债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提交材料时,应履行以下操作: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债借入交易及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向其所在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额度或准入资格,并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

2、外债汇缴、出口收汇贷款、金融租赁、进口代扣贷款,一律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 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外债登记管理,规范外债登记行为,保证外债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外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续办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办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外债登记活动。

第二章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借款单位、承偿担保单位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债务人的外债。

第四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借款单位、承偿担保单位通过境内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融入的外币资金,包括银行延期偿还的外币存款和境内外币贷款。

第五条借款单位应按规定向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外债信息。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六条借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外债登记管理机构的要求,填写、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外债登记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借款单位补充或更正。

第四章登记内容第八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所登记的外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单位名称、债务人名称、债务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借款单位在取得外债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外债登记证书的有关规定管理外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外债借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发现外债借款单位提供的外债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二条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外债登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对本办法解释权。

以上为《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容,借款单位及相关债务人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于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标志着我国外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国外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债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深入解读,包括外债定义、登记管理、审批程序、外债登记补充说明等内容。

外债定义外债是指借贷、融资、租赁等方式,由境内居民、境内金融机构、政府机构、非居民等各种主体,从境外获得的金融资产。

外债确立应当是基于市场化、商业化原则,以有效率为目的。

登记管理登记主体外债登记主体包括境内外汇银行、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用途单位、贷款方等。

登记事项外债登记应当列明下列事项:1.外债的货币种类、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基本情况;2.外债的取得方式和还款方式等;3.外债的用途和来源等;4.外债的管理和监督等。

登记程序申请登记应当在外债取得后,自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外债登记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文件:1.外债协议书和有关合同、证明材料;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章程等有关证明文件。

审核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材料提交后受理,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予以登记的,颁发《外债登记证书》。

变更登记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准外债变更登记申请,而被变更的外债的所有权、投资者和还款等主要变化情况应当在限期内进行登记。

外债变更登记,采用申请方式。

核算记录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债进行核算和汇总,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外债核算表格。

审批程序外债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审议申请、核准外债、变更登记、决定提前还本付息、同意展期等流程。

具体程序如下:审议申请外债款项支付前,外债借款方应当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对于需要批准的外债申请,审议应当根据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流程和细则。

核准外债完成审议后,外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核准金额和相关条款,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方和贷款方。

20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201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国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募集债权以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制定的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募集债权和发行债券的活动,以及与境外债务有关的相关事项。

三、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外债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境外债权和债券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登记的内容1.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和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日期、发行金额、债务期限、利率等信息。

2. 债权和债券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登记信息。

五、登记程序1. 境外债权登记:发行主体应当在募集债权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外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发行规模、发行方式等信息。

2. 债券发行登记:发行主体应当在债券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外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债券面额、债券期限、发行方式等信息。

3. 中国人民银行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六、信息披露1. 境外债权发行主体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行计划、风险提示、募集结果等。

2. 债券发行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债券信息披露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和偿还情况、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等。

七、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登记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将有效规范境外债权和债券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外资金流动和债务风险的监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无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 外债: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必须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境外非居民个人、企业、政府等债权的总称。

2. 外债管理:指对债务人、债权人、债权性质、利率、期限等进行监管、统计、控制和统筹安排的各项管理措施。

3. 境内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外永久居留人员。

4. 境内居民单位:指在国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

5. 基本账户:指企事业单位在开办银行基本账户时,所设立的用于日常资金往来的基本存款账户。

6. 限制性政策性金融债: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权发行的,使用人民币募集的、流动性相对较低且具备一定期限特征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第二节外债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二章外债登记管理第一节外债登记的规则和范围第二节外债登记的程序和时限第三节外债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第四节外债登记信息的核查和管理第三章外债合同管理第一节外债合同审批的规则和程序第二节外债合同备案的规则和程序第三节外债合同的履约和变更第四节外债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外债支付和偿还管理第一节外债支付的原则和程序第二节外债支付的限制和控制第三节外债偿还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外债统计管理第一节外债统计的规则和责任第二节外债统计的内容和方式第三节外债统计信息的报送和审核第四节外债统计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第六章风险监测和预警第一节外债风险评估和监测第二节外债风险预警和处置第三节外债风险信息的通报和管理第七章外债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一节外债管理监督的机构和职责第二节外债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第八章外债管理的附则第一节对外债务的必要登记第二节对外债务的管理规定第三节对外债发行的规定第四节其他相关事项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外债登记申报表格2. 外债合同备案申请表格3. 外债统计报表模板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必须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境外非居民个人、企业、政府等债权的总称。

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xx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外债登记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依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本办法提及的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是指外汇局授权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中资企业外债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外债提款(入账)、外债资金的使用、外债还本付息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等部分外债登记管理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五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六条企业所在开户行负责办理外债账户的开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等。

第三章外债登记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八条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企业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已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转载▼标签:财经分类:法律研讨《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将于2013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

与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相比,《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方式《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行和其他境内债务人等三种不同的债务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其中,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用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非银行债务人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行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

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比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入外债规模,无需办理外债登记。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债登记工作,促进外债管理的便捷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外债登记的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在国家外汇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外汇管理机构实施的外债登记工作。

第三条外债登记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外债登记工作。

第四条外债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负责外债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地外汇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债登记工作。

第二章外债登记申报第七条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外债需要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申报。

第八条借款人申报外债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债登记申请表;(二)借款合同、协议或其他借款文件;(三)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外汇账户信息;(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担保人申报外债担保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债担保登记申请表;(二)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担保文件;(三)担保人身份证明文件;(四)担保人外汇账户信息;(五)借款人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外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登记决定。

第十一条外汇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缺少或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外汇管理机构对符合外债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给予外债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外债登记证明是外债登记的有效凭证,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外汇管理机构或借款人、担保人授权,不得转让或交付给他人。

第三章外债登记管理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外债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申请外债续作登记。

第十五条外债续作登记申请应当在外债到期前3个月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债续作登记申请表;(二)借款人外汇账户信息;(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外债续作登记应当在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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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外债登记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依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本办法提及的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是指外汇局授权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中资企业外债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外债提款(入账)、外债资金的使用、外债还本付息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等部分外债登记管理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五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业务的指导、监督及
检查。

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六条企业所在开户行负责办理外债账户的开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等。

第三章外债登记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八条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企业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已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即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我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时,需审查其“投注差”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境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债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事前批准或纳入其指标管理。

有以下情形的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规定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
(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境内企业。

我行为境内中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时,需审查其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外债专用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外债还款。

其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如下:
(一)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

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

支出范围是:偿还外债。

第十二条开户行为企业办理外债账户开销户时,应根据我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开户行须凭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变更信息,根据变更信息更改综合业务系统相关账户信息。

第五章提款(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外债资金入账金额应在外汇局核定的外债提款尚可流入金额以内。

第十四条我行办理资金入账前,必须严格审核企业的实际缴款人(汇款人)与外汇局签发《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的债权人是否一致。

第六章外债资金使用及结售汇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外债资金时,需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使用,且需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申请结汇的金额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

境内中资企
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如不属于备用金范围所需资金,企业不得以备用金名义申请办理外债资金结汇。

第十八条我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十九条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在我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第二十条企业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第七章外债还本付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我行为企业办理还款手续时,外债还本金额不得超过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尚可还本金额。

支付债务的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第二十二条我行为企业办理还款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核还款项下的境外收款人与外汇局签发《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的债权人是否一致。

外债还本付息可通过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
专用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操作。

第八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应建立外债资金业务台账制度,办理入账(提款)、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等均应在业务台账内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经办行应按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总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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