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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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外债登记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依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本办法提及的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是指外汇局授权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中资企业外债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外债提款(入账)、外债资金的使用、外债还本付息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等部分外债登记管理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负责xx地区企业外债项下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五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业务的指导、监督及

检查。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入账、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六条企业所在开户行负责办理外债账户的开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等。

第三章外债登记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八条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企业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我行不得为已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我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时,需审查其“投注差”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境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债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事前批准或纳入其指标管理。有以下情形的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规定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

(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境内企业。

我行为境内中资企业办理外债业务时,需审查其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外债专用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外债还款。其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如下:

(一)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外债。

第十二条开户行为企业办理外债账户开销户时,应根据我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开户行须凭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变更信息,根据变更信息更改综合业务系统相关账户信息。

第五章提款(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外债资金入账金额应在外汇局核定的外债提款尚可流入金额以内。

第十四条我行办理资金入账前,必须严格审核企业的实际缴款人(汇款人)与外汇局签发《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的债权人是否一致。

第六章外债资金使用及结售汇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外债资金时,需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使用,且需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申请结汇的金额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境内中资企

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如不属于备用金范围所需资金,企业不得以备用金名义申请办理外债资金结汇。

第十八条我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十九条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在我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第二十条企业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第七章外债还本付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我行为企业办理还款手续时,外债还本金额不得超过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尚可还本金额。支付债务的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第二十二条我行为企业办理还款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核还款项下的境外收款人与外汇局签发《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的债权人是否一致。外债还本付息可通过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

专用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操作。

第八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应建立外债资金业务台账制度,办理入账(提款)、结汇支付、划转汇出、还本付息等均应在业务台账内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经办行应按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总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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