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甘政办发〔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4日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政府主权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赠款是指财政部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偿还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担保贷款)。
政府偿还贷款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并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12
•【字号】甘政办发[2008]107号
•【施行日期】2008.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任冯健身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主任张勤和省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周多明省财政厅厅长
赵春省发改委主任
委员张力学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冯杰省环保局局长
马自学省财政厅副厅长
孙晓文省发改委副主任
张克年省司法厅副厅长
樊静安省审计厅巡视员
XXX平省建设厅巡视员
省外贷委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马自学同志兼任。
省外贷委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2•【字号】甘政办发[2012]280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性基金,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2000年11月1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0〕49号)自即日起废止。
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2000年10月8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部分贴息的、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普通班)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平均生活费)。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对我省行政管理方面的109件地方性法规也集中进行了排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人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和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要求,经研究,建议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期已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对60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同时,建议对其中无法定依据或属国家专属设定权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对14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修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废止地方性法规3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已有新规定事项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二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无法律依据,学校为独立法人,校产应依法管理、处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1 批准学校用地转让、调换取消 2 批准学校固定资产转让、调换取消 3 批准闲置校园、校产移作他用取消 4 批准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三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资格资质地方无权设定,管理主体无法律依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5 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 6 个体经纪人的年检取消附件2: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修改地方性法规60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5项、修改147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 1 节能产品认证(增设了审批机构及程序)(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造价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6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规模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9 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核发(30日)(第五条) 修改1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30日)(第六条) 修改13 农用地开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颁发(第十八条) 取消14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合资经营的批准及缴纳出让金(前置)(第二十八条) 修改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五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及审批(增加程序)(第七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六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7 审批矿床工业指标(除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外)(第八条、第十三条) 修改18 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七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9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第十条) 修改20 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审批(第十七条)修改21 地下水勘查报告的审批(第二十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八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 修改23 开发地热、矿泉水鉴定(前置)(第十八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九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开业)(第二十五条) 取消25 房屋功能改变的审批(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修改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规划部门核发)(收管理费)(第二十二条)修改28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一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9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第六条) 取消30 被拆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代管批准(第十六条) 取消31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取消32 新建安置房标准的审定(第三十六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33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修改34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个人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5 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6 建筑构配件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7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8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9 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40 建设工程咨询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41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或办理证书(第六条) 取消4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或证书取消43 资质证书的核发(第九条) 修改44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第十条) 取消45 采取议标方式的报批(第十二条) 取消46 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消47 省外建筑企业的核准(第十八条) 取消48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收管理费)(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第十八条) 取消49 省外建筑企业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0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许可修改51施工图设计文件序号修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四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2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资格、变更或撤销的审查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五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3技术经纪人员应当经过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六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4 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审查(第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七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5 对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审核修改56 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的审批修改57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标志牌批准修改58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八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作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一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0 审核公证员执业资格修改61 公证员年度注册管理,依据司法部令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2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三甘肃省气象条例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3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批准修改64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氢气球的技术资格认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四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5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鉴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五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6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第十二条)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六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7 对生产的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检测或鉴定修改68 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修改69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七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0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准修改71地县农机学校办学资格修改72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核定修改7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修改7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实行牌证管理修改75 农机监理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八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6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修改77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修改78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的批准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9 开垦少量草原用于种植饲草饲料的审核修改80 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芦苇、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的审批修改81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修改82 第九条草原养护费的收取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3 农业新技术审定(第三十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4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批准修改85 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的批准修改86对捕捞的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第九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7 林副产品运输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8在禁猎区、禁猎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批准修改89狩猎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的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证取消90 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持狩猎证到狩猎所在地的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进行狩猎取消91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修改92经营旱獭等啮齿类动物产品检疫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3 批准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4 审批农村初级小学、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的设置、撤并修改95 审批农村完全小学、城镇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建立、撤并、搬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6 环境监测资格考核认定取消9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篇章审批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七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8 《暂住证》收费取消99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取消100 外来人员就业证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1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监理的单位的专业资质证书修改102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核准修改103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取消104 设置瓶装液化气代办、经销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九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5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审批修改106 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批准修改107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的批准修改108 水路运输许可证修改109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修改110 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经营取消或变更的批准修改111 经营资格年审修改112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许可证书修改113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等级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115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批准修改116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的批准修改117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的批准修改118经营客货运输车站(场)的批准修改119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批准修改120经营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审批修改121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批准修改122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准修改123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批准修改124经营出入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初审修改1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检修改126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变更登记的批准修改127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注销登记的批准修改128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审批修改129道路旅客运输城市道路站点的审批修改130经营市郊区范围以外道路旅客运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审批修改13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职业驾驶员的上岗证修改132客运乘务员的上岗证修改1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上岗证修改134汽车维修工的上岗证修改135危险品运输人员的上岗证修改136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教员、教练员的上岗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一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37 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的批准修改138 矿井穿越公路的批准取消139 中断交通和绕道通行的批准修改140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1 测绘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登记变更审批修改142 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歇业停业的登记修改143 测绘任务登记取消144建立相对独立系统的审批修改145 编制出版地图的样图的审批修改146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7 再生育子女的批准修改148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149 育龄夫妻再生育《生育保健修改服务证》的审批修改150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备案修改15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修改152 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4在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155易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的工副业生产的审批修改15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六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7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缓拆协议的批准修改158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甘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管理制度甘肃省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甘肃省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甘政发[2003]47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对于其经费全部来源于运营性、服务性收费,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壹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且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于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存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根据业务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壹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业务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业务的账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39号2004年12月9日)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抓紧制定各自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各办事处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甘政发[2002]72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04]126号)精神,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办事处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现就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开展住房清查工作(一)范围和对象。
住房清查(以下简称“清房”)的范围是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配偶单位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清房的对象是办事处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工作原则。
一是严格执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原则。
二是坚持双向申报的原则。
职工所属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同时填报有关资料,并将两种资料进行对照,防止漏报漏清。
三是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
四是“谁的人谁管,谁的房谁清”的原则。
(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干部、职工为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职工为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90—120平方米,地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120—150平方米。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甘政发[2010]98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决定
(甘政发[2010]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9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2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350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为现行有效。
现将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省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省政府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
附件2
省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省政府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账户管理【发文字号】甘政发[2003]4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47号2003年5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对于其经费全部来源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6年,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准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4件,各市州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6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件。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19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备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限期纠正。
全年共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省政府规章12件,报备合格率10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文件的纠错力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一)狠抓落实,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适时制定、完善、修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公开发布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普遍落实,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全程监督。
同时,强化考核,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从源头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定印发《甘肃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支持建设县域商业产业集聚区,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与电商深度融合发展,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流通息资源共享的新型电商园区。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积极培育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实施“一村一站”工程,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新型消费线上线下融合
二、优化服务消费供给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持续举办“陇上美食博览会”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发放电子餐饮优惠券,推动餐饮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业态融合,打造特色餐饮街区。鼓励引导餐饮经营场所和单位延长营业时间。大力培育陇菜知名品牌,提升陇菜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在省外大中型城市、东西部协作城市和境外城市开设兰州牛肉面店,推动连锁经营。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大力发展传统特色小吃,传承弘扬地方菜、民族菜,推动地方名小吃预包装化,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2004年我省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4万余人,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严峻。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采取得力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没有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的市(州、地),要在今年内成立。
各高等院校要继续实施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确保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是:至今年9月1日,就业率达到70%,高于2003年同期水平。
各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市县要优先保证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确保年底前当年回生源地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落实就业岗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意见-甘政发[2009]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意见(甘政发[2009]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继续推动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
一、扩大改革试点范围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范围为:皋兰县、靖远县、景泰县、秦安县、武山县、瓜州县、阿克塞县、民乐县、山丹县、古浪县、天祝县、通渭县、岷县、陇西县、宕昌县、西和县、庄浪县、泾川县、庆城县、华池县、正宁县、临夏县、积石山县、永靖县、临潭县等25个县。
二、主要内容(一)体制性补助拨付直接到县。
从2009年起,将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实行到试点县,原市州按体制参与分成的试点县收入全部下划,作为县级收入。
市州下划试点县收入(不含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2008年决算数为基数,由试点县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省级返还市州财政。
市县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8年决算数为基数,在市州、试点县之间调整,属于试点县的基数,由省级直接核定到试点县。
市州对试点县其他财力性补助(上解),以2008年补助数为基数,由市州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省级补助(上解)试点县。
改革后,取消市州对试点县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成办法。
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级、试点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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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2004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的管理机构第七条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
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对外债权债务的代表,归口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代表省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签署协议,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重点,参与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筹措配套资金,落实还款责任及项目的准备、组织、协调、执行等工作。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承担还款责任以及项目的准备、组织、协调、执行等工作。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是本地国外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要建立健全专职管理机构,参与本地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重点把握贷款投向,做好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转贷管理第九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收益划分为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由财政部转贷给省政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通过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逐级转贷,或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
竞争性项目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
第十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还款责任分为三类,转贷类别由省财政厅确定。
(一)一类项目,是指省财政厅作为借款人直接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或者由转贷银行转贷给省财政厅后,再由省财政厅自行转贷的项目。
(二)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并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
其债务由项目单位推荐并得到省财政厅认可的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市(州、地)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
项目经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通报省财政厅。
(三)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其债务由项目单位选定的转贷银行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财政承贷或担保的贷款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或省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对借款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采取严格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财政预算担保等方式,落实项目债务责任,强化债务偿还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借贷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对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建立滚动的贷款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要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和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等。
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必须集体研究确定申报项目,相关会议纪要要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
第十四条为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或500万欧元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各市(州、地)在申请此类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州、地)财政部门的申请函;(二)省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项目概念设计阶段,应对项目的投向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支出的支持范围以及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问题进行审查,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对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申报的外贷项目,实行财务与债务风险评估制度。
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申报的备选项目清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共同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组织当地财政部门或委托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业主)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的配套资金、债务落实和偿债能力进行评审。
必要时,也可对项目所在地的债务信誉、配套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
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对项目评估结果认可后,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申请的多省贷款项目,如贷款债务需由省财政厅承贷或担保的,省主管部门必须征得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接到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贷款项目列入贷款规划的通知后,通知各市(州、地)和省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后续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我省贷款项目统一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报,未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前与外方进行项目磋商和谈判,不得提交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前期准备第二十条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规定程序。
首先要完成国内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移民安置计划等。
项目单位要在国外贷款机构的帮助下,制定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各市(州、地)县(市、区)项目单位或省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地)县(市、区)项目单位或省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筹措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计划,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
第二十三条财政承贷或担保项目的省内接待、谈判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签署项目备忘录、谈判纪要、有关协议和文件。
同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代表省政府负责项目对外谈判,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对外接待和谈判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就项目的重大事项向外方发表意见。
第六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转贷协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项目实施后的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项目单位必须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项目进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中的有关活动,包括招标采购、资金管理、提款报账、技术援助、人员培训、项目监测和编制报告等,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相关贷款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所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年度投资实施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下达。
贷款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培训计划等须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
项目实施中需要修改对外贷款协定内容的,包括贷款使用方案的调整、项目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变化等,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正式对外提出并进行协商。
各市(州、地)和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出或做出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利用国外贷(赠)款项目的执行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和债务按时偿还。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和控制制度。
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委托投资评审中心、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资金支付、合同审查以及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反馈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贷(赠)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字权、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惩罚性措施,督促尽快解决。
第三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属实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省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审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及时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通过省外贷办向国外贷款机构提交对外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五条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竣工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