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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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2004)47号2004年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对外债权债务的代表,归口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代表省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签署协议,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重点,参与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筹措配套资金,落实还款责任及项目的准备、组织、协调、执行等工作。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承担还款责任以及项目的准备、组织、协调、执行等工作。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是本地国外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要建立健全专职管理机构,参与本地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重点把握贷款投向,做好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转贷管理

第九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收益划分为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由财政部转贷给省政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通过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逐级转贷,或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竞争性项目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

第十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还款责任分为三类,转贷类别由省财政厅确定。

(一)一类项目,是指省财政厅作为借款人直接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或者由转贷银行转贷给省财政厅后,再由省财政厅自行转贷的项目。

(二)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并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推荐并得到省财政厅认可的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市(州、地)财政部门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项目经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通报省财政厅。

(三)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选定的转贷银

行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财政承贷或担保的贷款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或省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对借款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采取严格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财政预算担保等方式,落实项目债务责任,强化债务偿还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借贷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对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建立滚动的贷款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要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和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等。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必须集体研究确定申报项目,相关会议纪要要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

第十四条为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或500万欧元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各市(州、地)在申请此类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地)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项目概念设计阶段,应对项目的投向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支出的支持范围以及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问题进行审查,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对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申报的外贷项目,实行财务与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各市(州、地)或省主管部门申报的备选项目清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共同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组织当地财政部门或委托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业主)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的配套资金、债务落实和偿债能力进行评审。必要时,也可对项目所在地的债务信誉、配套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省财政厅、省外贷办对项目评估结果认可后,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申请的多省贷款项目,如贷款债务需由省财政厅承贷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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