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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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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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现代民法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二、请求权思维方式与其发展请求权方法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因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请求权概念的“发明”而形成,并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

但其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则于19世纪上半期,肇始于萨维尼。

因此其最终源头当是萨维尼一再推崇的罗马法形式理性特征。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思想及现实的变化直接使法学方法论发生了变化。

变化之一是法源。

按照当时的观点,法官一方面受法律的约束,而另一方面在欠缺法律的情形下受法学家创制的中性概念构成的逻辑结果的约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拘束,最为明显的就是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甚至被视为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成为法官裁判的方案。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民行案件审查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民行案件审查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科学论坛根据传统的民事检察方法,对于民事案件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的法律关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简而言之就是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

但是审查应当从何入手、应当遵循怎样的方法,却并没有系统的阐述和完备的理念。

往往是阅卷几次之后,仍然一头雾水。

审查法律关系的时候,发现有些证据并没有审查清楚;审查法律适用的时候,又发现有些之前对案件的定性出现了偏差,进而影响了审查效率和案件审判质量。

民事检察业务的案件审查主要目的,是审查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是一种全面的审查。

因此一套科学、高效并具有可复制性的审查方法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在受到理论界重视的同时,也逐渐进入了司法实务界的视野,对于民事检察业务也大有裨益。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在具体案件的审查中,应用请求权基础理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原审判决是否合法。

一、识别请求权基础是否正确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是诉权的核心所在,法官应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固定后,即应确定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法官必须先弄清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性质。

这里要求根据当事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法律关系,再以之为基础明确权利性质,进而确定法律条文。

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规范。

请求权基础不同,权利义务亦不同。

不同的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当事人的诉辩重点亦不同。

不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也可能存在差异。

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带来的证明责任亦不同。

这一步要注意审查,在当事人认知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予以释明。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成 良先 生认 为 ,法律 思 维是 指严 格遵 循 法律 本 同时 ,也 应注 重价值 判 断 ,否则过 分 注重形 式
身 的形 式 逻 辑 ( 包 括 法 律 的规 范 、原 则 和 精 合 理 性 ,就 可 能 导致 机 械 法 学 。著 名 的 四川 泸 州遗 赠 案 ”若 严 格 按 照 法 律形 式 合 理性 标 神) ,在 此 基 础 上来 分 析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解 决 “
据 ,而应 当 以逻 辑思 维 为 主 ,辅 以价 值 判 断 、 例 ,其 中 ,该法 条前 半句 规定 属 于法定 事实 构 经 验思 维 ;第 i ,法 律思 维 的程序 性 。法律 思 成 ,后半 句规定 则属 于法 律后 果 ,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具备法 维 区别 于道 德 思维 、经 济思 维等 显著 的特 点在 定事 实 与法律 后果 的法 条 既是完 全性 法条 。而 于其 注重程 序 正义 。在 裁判个 案之前 ,必 须按 后者 则 是指 不能够 独立 作 为请 求 权基 础依 据 的
照法定 程序 听取 双方 当事人 的陈述 和辩解 ,对 法条 ,其 往往 缺乏 法定 事实 或者 法律 后果 ,只
问题 的思 维 方 式 。【 2 ] 从 学 者 对法 律 思 维 的定 义 准 ,认 定 遗赠 合 同有效 ,则 严重 背离 了 民法善
我 们不 难发 现 法律 思维 的共 同点 :第 一 ,法 律 良风俗 的基本 原则 ,此 时 ,只能牺 牲 法律 的逻
规 范是 法律 思维 的前 提 ,法 律思 维离 不开 法律 辑 合 理 性 以维 护 法 律 所 追 求 的 价值 理 念 。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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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长廊
张春龙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由美国法学家利维特(Arthur S. Lief)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一种分析法,用来评估被迫行政审批的合理性。

该分析法认为,当一个人必须通过请求他人的许可来行使其中一种行政权力时,他可以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确定是否满足行政程序的要求。

下面以一个实例演示审批稿为例,具体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

假如公司的员工申请了一笔费用报销,需要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审批稿如下所示:----------------------------------------------------------------------------------员工姓名:XXX部门:XXX申请报销金额:XXX报销事由:XXX审批意见:XXX审批时间:XXX主管经理签字:XXX----------------------------------------------------------------------------------根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权限界定:首先要明确员工是否有申请报销的权力,是否是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请求。

如果员工没有相关权限,则审批稿本身就存在问题。

2.程序公正:审批稿上是否展示了所有的必要信息,如员工姓名、部门、申请报销金额等。

是否公正地记录了员工的请求和主管经理的审批意见。

如果存在任何遗漏或者失实,都可能会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透明:员工是否清楚了解了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标准,是否明确知道需经过主管经理的审批才能获得报销。

如果程序不透明或者存在变动,可能会给员工带来困扰。

4.决策合理性:审批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公正,是否充分考虑了员工的申请理由和报销金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

如果审批意见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公司规定,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其他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审批稿进行评估和改进。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这种方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

这种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需要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由于归入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单位要购买两辆汽车,后来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批准,甲单位就将购买的两辆汽车登记在其办公室主任乙的名下。

以后,办公室主任下海经商了,就将这两辆汽车带走。

有一辆,他自己在使用,另外一辆卖给了第三人丙。

后来,被甲发现。

甲请求确认这两辆车归其所有,并同时请求确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丙返还汽车。

在这个案件中,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这是一个确认之诉。

在这种诉讼中,它无法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但是,甲要求乙、丙返还汽车的诉讼,属于请求之诉,可以适用这种方法。

当然,这种请求能否成立,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比如说:甲要请求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考虑在甲和乙之间形成了一种产权纠纷,因为现在两辆车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甲要主张这两辆车的权利,他必须要举证证明,他是这两辆车的真正的主人,并要求变更登记。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在确定属于请求关系之后,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在上例中,甲向乙、丙请求返还汽车,实际上存在两种请求关系,一是乙占有了甲的汽车,甲要向乙要求返还,二是丙从乙处买到了汽车,甲要求丙返还汽车。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作者:钟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期摘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运用逆向思维对民法案例进行分析,实现当事人诉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特方法。

它与传统的历史分析法不同,它在处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不以时间顺序来衡量,主要是以请求权为作为基础,或以请求权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

这样的分析法是以探求当事人请求权能不能成立(即能不能具备请求权的基础规范)、请求权基础规范中的条件能不能成立(即是不是存在法律事实)作为出发点,是运用反向思维方式解答案例。

本文主要探讨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并就个案的解答进行了操作和演示。

关键词请求权分析法个案演示逆向思维作者简介:钟莉,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90-02一、个案案情简介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5月30日签订一份“正规的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为旅游公司提供10辆空调大巴作为运输之用,3万元作为大巴的每辆租金;汽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安全行驶车辆,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甲。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2万元定金,余款于汽运公司依约到达目的地后付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须6月13日上午到达约定地点接站,当晚必须及时到达约定的地点,6月13日作为租车约定的时间;作为汽运公司要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配合旅游公司的时间安排,不以任何条件作为迟到的理由,如有违反以上协议,需双倍返还已付的定金。

协议正式签约之后,旅游公司仅在5月31日当天交付1万元作为定金以及交付8万元的租车费用,相应的尾款没有付。

在约定的时间内汽运公司在行驶过程中,其中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团不能按约定到达目的地;另一辆因大巴司机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出现紧急刹车,事故导致9名旅客以及导游赵某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次旅游行程结束之后,6月18日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剩余费用,作为旅游公司一方仅仅交给汽运公司尾款7万元和一份医疗费单据,由于汽运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赔款。

论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的反思与完善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中心

论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的反思与完善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中心

论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的反思与完善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中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反思与完善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特别是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中心进行探讨。

裁判方法作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基石,对于实现公正、高效的法律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常见的裁判方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传统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以及完善路径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具体而言,本文首先将对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阐述,明确其基本概念、特点以及适用范围。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当前民商事案件裁判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分析不全面、适用不当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包括加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系统性、提高裁判者的法律素养和裁判能力等。

本文还将对完善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进行展望,以期为民商事案件裁判的公正、高效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作为民商事案件裁判的核心方法,起源于德国民法学的请求权理论,并在我国法学界得到广泛接受和发展。

其核心理念在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从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出发,寻找对应的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进而分析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以作出相应的裁判。

具体而言,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包含以下几个步骤:识别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类型,如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根据识别出的请求权类型,查找相应的法律规范,确定请求权的基础;再次,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如合同的有效成立、违约行为的存在等;根据构成要件是否满足,作出支持或驳回当事人请求的裁判。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具有逻辑清晰、操作性强等优点,能够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请求权基础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作者:欧阳苏芳沈国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处理实例题的主要方法之一,亦是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流行最广的民事案例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实例研习和司法实践的核心工作,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和合同损害赔偿作为合同责任的重要形式,其请求权基础也遍及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方法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基金项目:本文为北方工业大学2011年大学生科技项目——《请求权基础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欧阳苏芳,北方工业大学教师,法学博士,该项目指导老师;沈国靖,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74-02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司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的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被许多大陆法国家运用。

请求权在民法的诸多权力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请求权的正确行使与实现将直接关系着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最终实现法律的保护、补偿等基本功能。

请求权方法是处理实例题的主要方法之一,亦是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流行最广的民事案例分析方法。

本文试图以合同上请求权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请求权基础方法简述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

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基本命题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其中,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的检索主要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各有侧重。

然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可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按王利民教授《民法学》教材的观点,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种。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得出妥当的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下面笔者将通过本周协助指导老师办理的一个案例来说明两种方法的应用。

案情:包工头W雇佣其老乡即当事人X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双方未就雇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W向钢材经销商Z 订购钢筋,双方约定Z负责送货至W施工的奉贤区西渡镇某工地。

Z 委托货车司机T送货及卸货,司机T在将钢筋送至工地卸货过程中不慎将X右脚砸伤。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第一步是考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因雇主W与雇员X并未约定雇佣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故与X受伤相关的法律关系有X因受雇佣遭受损害及第三人货车司机T不慎将X右脚砸伤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

W与钢材经销商Z的买卖合同关系及Z与货车司机T的运输合同关系与本案争议点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在本案分析的法律关系范围内。

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于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步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X因提供劳务受伤,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X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X既可以请求司机T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W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分析方法,它们为解决法律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法律关系分析法,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梳理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种类,比如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等。

然后,再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

比如说,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我们首先要判断这是一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接着,确定买卖双方分别是谁,这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交易的商品就是客体,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等,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过这种逐步深入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晰地了解案件中各方的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

而且,法律关系分析法有助于全面把握案件的整体情况,不会遗漏重要的细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则是从请求权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法律问题。

它要求我们首先明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是什么,然后寻找支持这一请求的法律规范。

以一个常见的借款纠纷为例,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我们就要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债权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它的针对性很强,能够直接聚焦于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法律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这两种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常常结合使用。

比如在一个复杂的民事纠纷中,我们可以先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对整个案件的基本框架进行梳理,了解各方之间存在的多种法律关系。

然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请求,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精确地找到支持这些请求的法律条文。

而且,在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两种方法的结合使用能够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

然而,无论是法律关系分析法还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应用过程中都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准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

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李之良

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李之良

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李之良根据传统的民事审判方法,法官们往往在庭前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背后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庭审对抗,而将寻找请求权(抗辩权)基础的工作放置在判决书撰写阶段。

而许多法官也正是在为撰写判决主文不得不去“找法”的时候才发现,之前对案件的定性出现了偏差,或是应当释明的东西未对当事人释明,或是一些影响实体判决的事实未通过庭审查明,进而影响了庭审效率和案件审判质量。

与此同时,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的迅速增长,以及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日益加剧,许多刚从高校毕业的学生在尚未经过足够的书记员岗位锻炼的情况下直接走上了审判岗位,审判经验的缺失难免会让他们有“手足无措”之感。

因此,总结出一套科学、高效并具有可复制性的审判方法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在受到理论界重视的同时,也逐渐进入了司法实务界的视野,杨立新教授据此提出了五步裁判方法,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也顺应形势地总结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

根据笔者审判实践经验,运用上述裁判方法的核心是将“找法”的工作从撰写判决书阶段提前到庭审甚至庭前准备阶段。

一、要求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意义与方法受超职权主义的影响,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只需提出请求便可,“找法”的义务应归于法官,故许多原告在诉状中并未直接列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条文。

事实上,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但影响到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对要件事实的判断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而且,探明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也有利于厘清当事人一些模糊的诉讼主张,帮助其确定正确的诉讼对象,故在庭审初始法官应协同当事人一起寻找出支持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也即对应的法律条文)。

比如原告基于被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主体资格而主张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抗辩则称其购买的不是经济适用房而是商品房,如果不明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该案的争议焦点很可能就会是诉争房屋是否系经济适用房。

法官围绕该争议焦点走完了庭审程序,如果发现诉争的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无疑,被告又不具备购房资格,法官是否就可以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下判了呢?通常情况下不是这样,因为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会遭遇如下问题:被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为何会使双方的合同归于无效?是因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吗?显然违反该办法还不足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能宣告无效,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够。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与实践运用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与实践运用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与实践运用【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与意义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三、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践运用四、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其他法律分析方法的比较五、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推广与应用正文(篇1)一、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与意义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旨在帮助法官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找到支持原告请求的法律依据。

这种方法严格规定了得出法律结论之前必须遵守的步骤,通过系统的方法审查案件事实,以确认是否符合某个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

请求权基础方法主要适用于民法领域,与民事纠纷的结构特征密切相关。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特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逻辑结构严谨:请求权基础方法以数学证明的逻辑结构为基础,确保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2.思维方法科学:请求权基础方法采用了科学的思维方法,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找到支持请求权的合理依据。

3.系统性强:请求权基础方法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法律适用者在处理案件时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请求权基础方法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案件事实:分析和确认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包括原告的请求、被告的行为等。

2.查找法律依据:根据案件事实,查找支持原告请求的法律规范,包括请求权规范和法律行为。

3.确认请求权:分析法律依据是否支持原告的请求,判断请求权的成立与否。

4.评估法律效果:根据请求权的成立与否,分析案件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原告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四、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其他法律分析方法的比较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其他法律分析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势:1.系统性强:请求权基础方法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法律适用者在处理案件时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

2.适用范围广:请求权基础方法适用于民法领域的各种案件,尤其对于给付之诉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按照请求权基础方法写的判决

按照请求权基础方法写的判决

按照请求权基础方法写的判决嘿,咱今儿就来唠唠这按照请求权基础方法写的判决!你说这请求权基础方法啊,就像是一把精准的钥匙,能打开那复杂案件的门锁。

想象一下,一个案件就如同一个巨大的谜团,各种线索交织在一起,让人摸不着头脑。

这时候,请求权基础方法就闪亮登场啦!它能帮法官理清思路,找到最关键的那根线,顺藤摸瓜,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这方法可不简单呐!它要求法官对各种法律法规了如指掌,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猎人熟悉自己的猎场一样。

法官得在那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里精准找到适用的那一条,这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做到的哟!一个好的按照请求权基础方法写的判决,那得经得起推敲,就像一件精美的艺术品。

它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有它的意义和价值。

法官得仔细斟酌,权衡利弊,不能有一丝马虎。

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的案件里,法官就得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看看合同里的具体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啥。

这就好比是在走迷宫,得找到正确的路径,不然就会在里面绕圈圈。

而且啊,这样的判决还得考虑到社会影响呢!不能光想着解决眼前的这个案子,还得想想会不会给其他人带来啥样的引导。

要是判决不当,那可就乱套啦!你再想想,要是法官不按照这方法来,那判决能靠谱吗?那岂不是乱了套,大家都不知道该咋办啦!所以啊,这请求权基础方法写的判决可太重要啦!咱老百姓也得了解了解这玩意儿,为啥呢?这样咱在遇到事儿的时候,心里也有个底呀,知道法官是咋判的,依据是啥。

不然两眼一抹黑,那不就抓瞎啦!你说这请求权基础方法写的判决是不是很神奇?它能让复杂的案件变得清晰明了,能让公正得以彰显。

它就像是那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前行的路。

咱可得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公正判决呀,这背后可是法官们的辛勤付出和智慧结晶呢!咱也得相信,通过这种科学合理的方法,咱的社会会越来越公平,越来越和谐。

所以啊,咱得给这按照请求权基础方法写的判决点个赞!它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让我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哟,你仔细想想,是不是这么个理儿?。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摘要民法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于理解、应用和发展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请求权思维方法是一种将请求权作为中心,对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的方法,通过该方法可以深入理解案件的本质和司法决策的根本原则。

在民法案例分析中,请求权思维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法学学生和专业人士更好地理解民法案例,并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民法理论和法律原则。

一、民法案例分析的意义民法案例分析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方法,可以帮助法学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和判断案件。

民法案例分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原则的理解。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具体应用和法律原则的作用。

特别是在民法中,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规则往往通过案例得以阐明。

通过案例分析,法学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2. 民法案例分析可以提升实际问题解决能力。

在实践中,法学人员需要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例进行判断和决策。

通过对民法案例的分析,可以提高法学人员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将民法理论运用到实际问题中。

3. 民法案例分析可以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民法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环节,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具体案例和实证材料。

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深入挖掘民法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二、请求权思维方法的概念和特点请求权思维方法是一种将请求权作为中心,综合考虑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方法。

该方法的核心是将诉讼请求权作为分析问题的中心,通过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确定请求权的成立与否,并进一步确定法律责任的产生和承担。

请求权思维方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以请求权为中心。

请求权是民法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

请求权思维方法将请求权作为分析问题的重点,依据请求权的要件和法律规定,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确定请求权的成立与否。

吴香香:法庭报告技术——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

吴香香:法庭报告技术——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

吴香香:法庭报告技术——诉讼实战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建议阅读时间: 20 分钟鉴定式教学及其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并没有在国内达成共识,有反对观点认为课堂中的请求权基础教学是先给定案件事实,然后做法律上的分析,而现实中的案件需要先调查事实,这一过程中无法适用请求权基础鉴定式思维。

但吴香香老师认为,除了适用于分析法律问题,请求权基础依凭法庭报告技术,更长于裁剪和认定案件事实。

本次讲座围绕“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构造”、“请求权基础的实战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对手”四个方面,着重阐述了请求权基础思维在裁剪和认定法律事实方面的运用。

01什么是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仅在民法中适用,这与民事纠纷的结构特征有关。

民事诉讼大体分为三类: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其中,给付之诉是核心,即指原告请求被告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在民事领域中,法官需要寻找裁判依据来判断原告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这种据以支持原告的规范依据即为请求权基础。

但是,《民法典》中并非所有法条都是请求权基础。

完全法条的结构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判断某一法条是否为请求权基础应当从法律效果切入,若法律效果规定了请求权或给付义务,该法条即属于请求权基础规范。

民法最根本的原则是意思自治,这意味着《民法典》中大部分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即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而另作约定,出现争议时法院作出裁判的请求权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所以请求权基础不仅可以体现为法律规范,也可以是以合同为典型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02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一)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基点对请求权基础的检视,要判断请求权是否发生、消灭和能否行使。

以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上的攻击和防御结构作为请求权基础方法论的基点,可以提出清晰的举证分配责任。

(二)请求权基础思维的规范1.主要规范:请求权基础规范《民法典》第1165条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院法官:教您如何打官司---民法请求权基础思维实例应用精解!!!(值得收藏和学习)

最高法院法官:教您如何打官司---民法请求权基础思维实例应用精解!!!(值得收藏和学习)

最高法院法官:教您如何打官司---民法请求权基础思维实例应用精解(值得收藏和学习)导读:诉讼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技术,在复杂的案件中如何固定诉讼请求,就能见一个律师的功底。

本文最高院法官以案说法,谈请求权的基础思维,值得学习------“本案原告直接以违约金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不涉及其他请求权,设定了较为简洁明了的诉讼标的,不但达到了易查明要件事实的目的,而且对于与违约金请求权相聚合的其他请求权而言,铸信公司或海特曼公司提起另诉的权利依然保留。

如果海特曼公司将多重法律关系拉入一个案件一并处理,可能使法院对于案件定性即诉讼标的的设定偏离合作开发关系,给起带来败诉风险。

”来源:诉讼无界作者:王朝晖(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形成的“诉讼场域”,案件结果由多个诉讼变量共同作用所决定。

就民法方法论而言,有历史方法和请求权方法的分类。

请求权基础理论即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法官的审判就是探寻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

在民事诉讼法的裁判方法上,同样有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的区分,前者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基本接近。

民法请求权基础侧重静态思维,规范出发型裁判侧重动态思维,其更注重诉讼的阶段性和实体法要件事实的证明,故需要更多的案情材料介绍。

限于篇幅,以下以请求权基础思维为主,辅以规范出发型裁判方法解析实例。

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民初字第26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313号]案情简介2011年1月10日,鸿瀚公司的全部股东(大股东为施某,占97%股权)为甲方、铸信公司为乙方及鸿瀚公司为丙方共同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共同开发丙方名下的地块。

其中约定:1.乙方以银行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款。

甲乙双方以丙方名义对该地块进行合作开发、管理、销售,甲方占合作项目60%股权、乙方占40%的股权(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购买股权款,其股权转让时或公司清算时的股权款归甲方所有)。

民法典后,请求权方法在裁判中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后,请求权方法在裁判中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后,请求权方法在裁判中的理解与适用“请求权方法是裁判者将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基本思维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

剖析请求权方法的内在机理,检视请求权方法对司法裁判的现实影响,有助于律师了解法官审判思路、制定诉讼策略。

本文从请求权方法的意义价值、内涵外延及实践运用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司小函来源 | 上海一中法院- 1 -请求权方法的价值与意义司法活动需要科学的方法论指引,方法论的指导让案件裁判有章可循。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请求权方法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牛鼻子”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

1. 理论与实务相互联动法律思维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请求权基础在理解法律、适用法律过程中具有枢纽性的地位。

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指出,请求权方法是民法教学的脊梁。

请求权体系本身具有整合民法典各分编及处理具体案例的功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引言中提到,要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

近年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请求权基础”表述的法律文书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法律职业群体要具备相同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能力,落实同案同判原则。

2. 法律与事实来回穿梭请求权方法离事实最近。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权利主张,法院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开展事实调查,与具体法律适用相对接。

法官的目光总是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在查明事实过程中法官需不断思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从而在特定的法律部门或者多个部门法中确定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并加以逐项审查。

《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适用的法源,同时法官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拒绝裁判。

制定法存在法律解释问题,习惯存在证明问题,如果存在法律漏洞或法外空间,须进行漏洞填补或法律续造。

3. 规范与裁判协同发力从思考体系化角度,请求权可分为债上请求权(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及继承请求权,已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

从流程标准化角度,请求权方法是标准化的方法,法律适用者使用相同的方法,相互之间不同观点或者对法律理解存在冲突的情形大大降低,也能有效避免司法权的肆意与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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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根据传统的民事审判方法,法官们往往在庭前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背后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庭审对抗,而将寻找请求权(抗辩权)基础的工作放置在判决书撰写阶段。

而许多法官也正是在为撰写判决主文不得不去“找法”的时候才发现,之前对案件的定性出现了偏差,或是应当释明的东西未对当事人释明,或是一些影响实体判决的事实未通过庭审查明,进而影响了庭审效率和案件审判质量。

与此同时,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的迅速增长,以及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日益加剧,许多刚从高校毕业的学生在尚未经过足够的书记员岗位锻炼的情况下直接走上了审判岗位,审判经验的缺失难免会让他们有“手足无措”之感。

因此,总结出一套科学、高效并具有可复制性的审判方法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在受到理论界重视的同时,也逐渐进入了司法实务界的视野,杨立新教授据此提出了五步裁判方法,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也顺应形势地总结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

根据笔者审判实践经验,运用上述裁判方法的核心是将“找法”的工作从撰写判决书阶段提前到庭审甚至庭前准备阶段。

一、要求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意义与方法受超职权主义的影响,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只需提出请求便可,“找法”的义务应归于法官,故许多原告在诉状中并未直接列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条文。

事实上,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但影响到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对要件事实的判断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而且,探明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也有利于厘清当事人一些模糊的诉讼主张,帮助其确定正确的诉讼对象,故在庭审初始法官应协同当事人一起寻找出支持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也即对应的法律条文)。

比如原告基于被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主体资格而主张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抗辩则称其购买的不是经济适用房而是商品房,如果不明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该案的争议焦点很可能就会是诉争房屋是否系经济适用房。

法官围绕该争议焦点走完了庭审程序,如果发现诉争的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无疑,被告又不具备购房资格,法官是否就可以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下判了呢?通常情况下不是这样,因为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会遭遇如下问题:被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为何会使双方的合同归于无效?是因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吗?显然违反该办法还不足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能宣告无效,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够。

那么法官很可能就会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出现了,那就是法官的突袭裁判:法官据以形成判决的理由都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辩论,甚至都没有给原告针对该问题表明自己观点的机会,也没有了解原告是否还有其它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岂能信服?突袭裁判不但影响了裁判的可接受性,还会给当事人留下充分的“想象空间”,认为法官肯定是收受了对方的好处,产生信访隐患。

但如果首先便明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该案的审理方向便会有实质性的改变。

比如,在法官的要求下,原告可能会将其请求权基础明确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此时法官便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进一步询问原告双方的合同违反的是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

原告若指出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时,法官便可再询问该办法的效力等级。

如此,原告便会发现该请求权基础是不成立的,便会自己寻找其他的请求权基础。

法官也可引导原告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进行寻找,具体而言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明确了自己的请求权基础后,便有义务通过举证证明有法律上的事实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要件,也即存在满足该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

具体到上述案例,原告很可能将其请求权基础固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该案的争议焦点就会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围绕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及该合同如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进行对抗。

相信只要法官让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一焦点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在判决说理部分进行了必要的回应,不管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工作都会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尊重。

换言之,虽然当事人有可能会不同意法官的观点,可能会对判决结果有异议,但因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尊重,当事人也不至于对法官个人产生过多的负面情绪。

二、要求被告明确其抗辩权基础的意义和方法在被告给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后,也应要求其明确自己的抗辩权基础。

如被告进行时效抗辩时其常依据的抗辩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此时就应通过审查排除法律是否另有规定的情况(如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与要求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意义一样,明确被告的抗辩权基础将有效地提高当事人双方庭审对抗的针对性。

在一起原告因被告未经其同意进行转租而要求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中,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对其转租行为是知晓的。

如果不深究被告的抗辩权基础,可以想象接下来庭审的重点就在于原告是否知晓被告的转租行为。

而当法官向被告释明应明确其抗辩权基础后,查找到可资引用的法条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即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案的审理就从“知道转租行为”这一个庭审重点,变成了“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行为”及“是否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两个庭审重点。

那么,影响该案最终结果的事实有可能就是,原告是否在六个月内提出了异议。

比如原告在知道被告转租后到起诉时还不满六个月,被告的这一抗辩便是无效的。

可见,仅仅查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的转租行为将是不够的,明确被告的抗辩权基础可以避免遗漏影响判决的要件事实。

另一方面,也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庭审重点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法官才有信心说“我已经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观点,现在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了”。

三、法官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意义和方法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可能是不能适用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或是相关的要件事实不成立,或是存在足以对抗原告请求权基础的其它抗辩权基础。

与不同的抗辩理由相对应,法官应及时归纳出不同的争议焦点。

是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本身存在问题,还是要件事实是否成立,还是被告的抗辩权基础是否成立等等。

譬如,原告若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其就应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及国家利益受损的事实;原告若主张其请求权基础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则其就应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事实;等等。

而被告若抗辩认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事实,则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上述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当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争议焦点可能会更为具体)。

对于归纳争议焦点的时机,可以在被告发表完答辩意见后,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开始前,只要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足以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应当及时予以归纳,以便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对抗。

而在庭审过程中,如若原来的分歧有了新的变化或出现了新的分歧,也应当及时地对争议焦点予以修正、补充。

为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有些法官习惯于在判决书中加入庭审时未归纳的争议焦点,如果庭审过程中虽未对该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但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存在这一争议且充分发表了意见,这种作法还可以被接受。

但如果庭审过程中并无此归纳,当事人也未对此引起注意并发表意见,而直接在判决书中将其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予以说理,便有些不太妥当了。

及时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对于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无疑是意义重大的。

如在一起原告主张被拆迁的房屋系自己与配偶借用被告(系原告之子)名义所购,现在配偶已经去世,拆迁款被被告实际占有,故要求被告返还属于自己的一半拆迁补偿款,另一半则由其与子女们一起继承。

被告则答辩认为本案应追加拆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拆迁款的实际数额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取得了拆迁补偿款。

经庭前调查发现原告仅有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且已被实际拆迁的证据,的确提供不了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及由被告实际领取的证据,原告也曾在立案庭书面承诺若经法院调查无法调取相关的拆迁协议书就由其承担相应的风险(该承诺并无实际意义)。

根据原告的申请,承办法官亦前往拆迁公司试图调取拆迁协议,但拆迁公司拒不配合,不承认有也不承认没有,明确表示不会参加诉讼并拒绝作任何笔录。

如果再顺着原告的诉讼方向往下走,案件并非不能审结,但肯定阻力重重,并且在短时间内无法结案(光追加第三人就需要重新给予答辩期,更何况还要设法调取到拆迁公司与被告的拆迁协议)。

而如果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又面临较大的风险,毕竟诉争房屋已被拆迁是事实,如此下判定有事实查明不清的嫌疑。

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再作分析后发现,其要求返还拆迁款及继承拆迁款的请求权基础实则是不当得利及法定继承,而这两个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之一均是诉争房屋实际系原告及其配偶所有,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则是原告及其配偶事实上存在借用被告的名义买房的事实。

故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是否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

只有通过庭审证明实际存在借名买房事实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进一步归纳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及是否由被告占有等其它争议焦点。

后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该房实际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正是合理地归纳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确保了该案得以及时审结。

有研究表明,由于法官未能准确把握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未能准确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必要地启动了许多额外的追加、调查、鉴定、评估等程序,致使许多案件不能及时审结。

不但影响了审判效率,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四、法官正确行使庭审释明权的意义和方法在庭审中运用上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离不开法官庭审释明权的正确行使。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律师作代理人的当事人,法官更应当帮助其查找相关请求权(抗辩权)基础。

对此,有些法官会存在疑虑:这会不会有帮助当事人打官司的嫌疑?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种疑虑并非是毫无道理的。

在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过程中,由于受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通常法官们会尽量避免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干预,更多地扮演着程序指挥者和聆听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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