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在中国农村地区,合作医疗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作为中国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和就医体验。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政策及其特点。
一、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概述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指在农村居民就医时,医疗费用中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比例。
它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看病时的实际费用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档、二档和三档。
二、一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比例为60%。
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在看病时,合作医疗基金将支付医疗费用的60%。
剩余的40%由患者自行承担。
一档报销比例主要适用于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慢性病以及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
三、二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二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比例为70%。
患者自行承担的费用为30%。
二档报销比例适用于一些较高的医疗费用和一些较为复杂的疾病治疗。
四、三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三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比例为80%。
患者自行承担的费用为20%。
三档报销比例适用于一些较为昂贵的医疗项目以及罕见病的治疗。
五、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特点1. 分档次报销:合肥农村合作医疗根据疾病类型和医疗费用的不同,将报销比例分为了不同的档次,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2. 考虑疾病严重程度: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设定,充分考虑了不同疾病的严重程度,将更高的报销比例用于治疗费用更高、治疗难度更大以及治疗周期更长的疾病。
3. 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设定,保障了农民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利益,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
4. 适应不同层次需求:三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设定,旨在适应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使得合作医疗制度更加灵活多样。
六、总结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设定为一档、二档和三档,分别对应60%,70%和80%的报销比例。
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以安徽省宣州区为例
i h mp e n a i n p o e sa s O h v h n tt t n l l w,t e lws a d r g l t n lw ,t e n t e i lme t t r c s lo t a et ei siu i a a o o f h a n e u a i s f o a h
新 型农村 合作 医疗 制度 ( 以下简 称新 农合 ) 是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于 2 0 0 2年 1 0月 1 9日在 《 于加 关 强农 村卫 生工 作 的决定 》 ( 中发  ̄ 0 2 1 2 0 3 3号 ) 中 明确 提 出 的 。它 是 指 “ 由政 府 组 织 、引 导 、支 持 、
安徽省新农合报销流程及手续
安徽省新农合报销流程及手续1、申请人:参合病人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
参合病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且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其申请;没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其申请。
由其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参合病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
3、申请结果:(1)申请报销的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2)对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移交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实其身份;(3)对提交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新农合医保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1、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和对策——安徽省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调查与思考
关注此事 的进展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 , 建立新型农村 西 、 河南等地 。到 16 年 , 95 我国初步形成了以集体经 基 合作 医疗制度还面临一些 困局 , 寄希望新型合作医疗 济 为依 托 的农 村 初 级 医疗 卫 生 保健 网 , 本 形 成 了县
制度 能进 一 步完善 , 给农 民带来 更 多 的福祉 。
农 村 医 疗 保 障 制 度作 为 整个 社 会 保 障 的组 成 部 话 , 此后 , 村 合 作 医疗 真 正 大发 展 , 国农 村 普遍 开 农 全 分, 具有 公共 产 品 的特点 , 是说 它具 有非竞 争 性 和非 花 结果 , 就 合作 医疗 覆 盖 率 超 过 9 % , 0 当时 提 出 的 口号 排 他性 , 能促 进 整个 农 村经 济 的发 展 和社 会 的持 续 是 “ 它 哪里有人 , 哪里就有医有药”、 小病不出村 、 “ 大病
一
、
建立 新型 农村 合作 医疗 制度 的 困境
医院——公社卫生院——大队卫生室 的服务格局 ; 第 二 阶段 是 16 —17 9 5 99年 ,95年 6月 2 16 6日,毛 泽 东
同志发 表 “ 医疗 卫 生工 作 的重 点放 到 农 村 去 ”的讲 把
f 一)中央政 府财政 支农与农 民的利 益博 弈 困境
的制度 平 台, 为农 民创 造更 多的福 祉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皖卫农[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农[2012]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铜陵县社会保障局:现将《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本着“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本原则,支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就新农合基金支付县级医院(本办法所指县级医院包括纳入综合改革的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下同)门诊和住院诊察费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为全面落实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对县级医院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以参合出院人次数为基准,与住院药品及材料费控制情况挂钩,实行“总额控制、质量考核、按季结算”。
(一)总额控制1、总额控制计算公式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诊察费,依照参合患者出院人次数的N倍实行总人次数控制及总额控制。
计算公式如下:(1)县人民医院:新农合基金支付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诊察费总额=该院参合出院人次数×系数N×34元。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
安徽省卫生厅文件皖卫农[2010]4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省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服务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依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修订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定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等情况进行的定期评估、检查和考核,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校验由核准定点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校验人员主要由医疗执业管理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组成,可以邀请药品监督、审计和财政等部门人员以及具有会计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验应邀请病人来源较多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主管人员参加。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验应邀请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执业管理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均暂定为一年。
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三年校验合格后,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逐步过渡到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周期同步。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不变。
第五条校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可否继续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校验档案,并妥善保管、对外开放。
第二章校验申请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校验周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校验申请。
(二)《定点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附表一至五》一式二份;(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医疗执业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五)购臵与执业规模和执业范围相符的、必备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省参合的人数 已经达到 453 9 2. 万人, 覆盖范围 达到 农 民人 数 的 9 . 。根 据安 徽 省 的计划 , 02 到
21 时参 合 的覆 盖范 围应 该达 到 10 。 00年 0 ( ) 二 参合 农 民的 医疗保 障水平 不 断提 高 根据 安徽 省 统 计 局 发 布 的数 据 :0 8年全 省 的 20 新 型农 村 医疗 保险基 金 的 总额 达 到 448 2 5万元 , 9 1. 当年 筹措 4 01 5 8万 元 ;0 8年 全 省 共 有 178 3 3 5 . 20 9 .
一
、
当前 新 型农 村合 作 医疗保 障 的发展 现状
安徽省于 20 年 6 03 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 障试点。几年来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运行平 稳, 进展顺利 , 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政策 逐 步完善 , 行 机 制 初 步 形成 , 大 地减 轻 了患 运 极
5
安徽广 播 电视大 学学报 2 1 0 0年第 1 期
2 。根据 安徽 省 的新 型农村 医疗 保 障计 划 , 3/ 9 6 安徽 省 20 年 的住 院实际 补偿 比率要 达到 5 以上 。 09 0 ( ) 乡医疗卫 生机 构条件 有所 改善 三 县
个 体 医生 。卫生 人才 大量拥 挤在城 市 , 成农村 医疗 造 卫 生 队伍相 对薄 弱 , 重影 响 了农 民获得 公共卫 生服 严
3 693 6万元 , 4 6. 占参 合 农 民 住 院 医 药 费 用 总 额 的
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情况为例来 阐述 。
收稿 日期 :0 9 1— 0 2 0 —1 2 作 者简 介 : 标 (9 5一 , , 陈 1 7 ) 男 河南信 阳人 , 士 , 硕 讲师 。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缴费等工作。
安徽省2007~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分析
当年基金结余率为 1. 7 , 14 % 累计滚存结余为 2 .4 与 20 30 %, 0 7
年 相比 , 金结余率 大幅降低 ( 3 。 基 表 )
表 3 安徽省 20 2 0 0 7— 08年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
2 4 住院情况 . 2 4 1住 院率变 化情 况 ..
院率达 54 % , 0 7年上升 22 % 。其 中县外医疗机构 和县 .7 比2 0 .8 级 医疗 机构 的住 院率分别 上升 0 3 %和 05 ; .7 .% 乡镇级 医疗机 构住院人次数增加 7 .5万人 , 53 住院率上升 13 %( 4 。 .9 表 )
新型农村 合 作 医疗 ( 以下简 称新农 合 ) 度 是 由政府 组 制 织、 引导 、 支持 , 民 自愿参加 , 农 个人 、 体和政府 多方 筹资 , 集 以 大病统筹为主 的农 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从 20 J 0 3年 的第一 批l 0个试点 县开始 , 安徽省 新农合 制 度逐步 发展 , 至 20 截 08 年底 , 盖率 已经达 到 10 , 覆 0 % 涉及 10个县 ( 、 ) 参合 农 0 市 区 , 民达 42 54万人 , 参合 率 9 .7 0 1%。及 时分析新 农合 的 运行 情 况, 可以为进 一步完善新农合制 度方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
1 资 料 来 源 与 方 法
比较 , 覆盖农业人 口数增 加了 807 万人 , 3.1 参合农 民人数增加
了 904 3 .3万人 , 参合率上 升 4 3 % ( 1 。 .4 表 ) 2 2 住院补偿 情况 . 20 0 8年 , 安徽省新农合 实际补偿 比大 幅度 的提高 , 到了 达 4 .8 , 2 0 60 % 与 07年相 比 , 增加 了 1 .4 ; 3 1% 县外 医疗机构 、 县级 医疗机构 、 乡镇级医疗机构的实际住 院补偿 比增幅分别 为 1 . 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5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5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什么时候提出的我国从20xx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逐渐在全国普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般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
其特点如下:1、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实行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3、实行县(市)级统筹;4、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增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区别1、概念和基本原则不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基本原则一是强调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覆盖范围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我县规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只有农民。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四篇)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一、前言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是实行“大病保险、小病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旨在解决农民看病以及大病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是指医院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收费、结算、报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本文将从医院的角度,详细介绍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二、收费规定1.门诊收费医院门诊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收费规定如下:(1)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的门诊诊疗项目进行计费;(2)参保人员凭新农合卡进行刷卡结算,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自费部分;(3)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费用清单打印和报销。
2.住院收费医院住院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收费规定如下:(1)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诊疗项目进行计费;(2)住院期间的费用按照医院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3)住院期间的费用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费用清单打印和报销。
三、结算规定1.门诊结算医院门诊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结算规定如下:(1)门诊诊疗结束后,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结算材料;(2)参保人员通过刷卡进行结算,个人支付自费部分;(3)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费用清单,并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2.住院结算医院住院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结算规定如下:(1)住院结束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结算材料;(2)医院根据提供的结算材料进行费用清单打印;(3)参保人员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自费部分;(4)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费用清单,并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四、报销规定1.门诊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的规定如下:(1)门诊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费用核定;(2)参保人员持核定后的费用清单和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2.住院报销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如下:(1)住院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费用核定;(2)参保人员持核定后的费用清单和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五、管理流程1.门诊管理流程门诊管理流程如下:(1)挂号:参保人员持新农合卡到挂号处进行挂号;(2)就诊:按照医生的诊疗要求进行诊疗;(3)结算:参保人员凭借新农合卡刷卡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结算材料;(4)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费用清单,并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六安市新农合报销标准
六安市新农合报销标准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合作为农村居民的重要医疗保障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作为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农业城市,六安市的新农合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
其中,新农合报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新农合报销标准的概述新农合报销标准是指在新农合制度下,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服务时,可以获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新农合报销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结合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制定出来的符合公平、合理、可行的标准。
二、六安市新农合报销标准的制定过程六安市新农合报销标准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探索和实践。
首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村信用社等多个部门,共同组成了制定新农合报销标准的专家工作组。
工作组负责收集和分析市场医疗服务价格、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和经济状况等相关数据,制定出符合市场实际的新农合报销标准。
其次,工作组还通过专家咨询、社会调查等方式,听取了广大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修订报销标准。
最终,经过多次讨论和研究,六安市新农合报销标准得以制定和实施。
三、六安市新农合报销标准的具体内容六安市新农合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销范围:六安市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医疗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
2. 报销比例:六安市新农合报销比例为50%~85%,具体比例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医疗机构的价格制定。
其中,基本药物、特殊病种、孕妇产前检查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高,达到85%;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低,为50%~70%不等。
3. 报销限额:六安市新农合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3000元不等,不同参保人员的报销限额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医疗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 报销方式:六安市新农合报销采用“先付款、后报销”的方式,即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先自行垫付部分费用,然后再到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2011年埇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011年埇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一)根据安徽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皖卫农【2009】8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以及关于修订《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皖卫农〔2010〕44号)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1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兼顾门诊统筹的合作医疗共济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民以家庭全员为单位自愿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坚持农民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三、参合对象(本办法统称为参合农民):(一)具有埇桥区农业户籍的农民;(二)虽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皖卫农【2008】89号)(三)一些在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富、渔场、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可选择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四)长期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五)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六)家长可提前为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四、埇桥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安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现状、问题及对策
Sp20 e.06 ,
V 15 o o 1 N .村合作医疗试点现状 、 问题及对策 术
黄洪 雷
(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安徽 合肥 2 03 ) 30 6
摘 要 :02年, 20 中央决定在全 国部分农村地区实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试点。20 年下半年至 20 03 05
On t e S a u . r b e n s l t n n t eNe Ru a e ia e h t t s P o lmsa d Re o u i si h w r lM d c r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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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江、 繁昌、 国、 山、 宁 含 天长 、 阳进行了为期两周的 对中国农民来说并不陌生 。 凤 上个世纪 5 年代开始至 0 实地调研 。此次调研我们进行了先期资料的广泛收 7 年代 末结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0 经费主要来源 集, 有针对性地选择 了在地域 、 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 是农 民个人交费和大队公益金按人头的补贴 ,只能 典型性的试 点县 ( ) 采取 点面结合 、 市 , 纵横对 比的 看些小病 ,对农 民健康的保障作用不大 。上个世纪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批、执业、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登记或者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满足公民的健康需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药品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长三角区域内医疗机构交流合作机制,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促进卫生健康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卫生健康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
新农合各项管理制度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健康和医疗权益。
为了更好地管理新农合,保证其顺利运行和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新农合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新农合的组织管理制度1. 新农合管理机构:设立行政管理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新农合的管理和运行,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
2. 农民代表大会:建立农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代表参与新农合管理决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农民理事会:设立农民理事会或类似机构,代表农民参与新农合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新农合的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新农合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得到有效保障,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明确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定期对资金进行核对和监督。
2. 日常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合费用的核算和监督,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3. 资金调配和使用:根据需要,合理调配和使用新农合资金,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的医疗服务水平。
三、新农合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新农合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其具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
2. 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与合作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3. 医保支付管理:建立医保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医保支付的方式和标准,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准确支付。
四、新农合的信息管理制度1. 信息收集和更新: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渠道和机制,及时获取农民的个人和家庭信息,确保信息的更新和准确性。
2. 信息保护和安全:加强对农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信息应用和共享:合理利用新农合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评估,为新农合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制度1.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监察等,对新农合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安徽省新农合报销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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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和对策--安徽省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调查与思考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和对策--安徽省新型合作医
疗试点的调查与思考
余微;李学军
【期刊名称】《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掀开了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崭新的一页.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面临一些困局,政府应从组织、管理、资金、技术、服务上,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设计,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良好的制度
平台,为农民创造更多的福祉.
【总页数】5页(P9-13)
【作者】余微;李学军
【作者单位】安徽省金寨县委党校,237300;新疆兵团党委党校、兵团行政学
院,8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
【相关文献】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读安徽省明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J], 钱伟伟;王琳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知、困境和对策 [J], 赵丕;李学军
3.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与对策——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洛亥镇试点为例 [J], 李勋华;张义烈;雷鸿;王毅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以资兴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为例 [J], 王伟
5.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做好试点工作推动健康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两年回顾与展望 [J], 胡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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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补偿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
农村居民较少或有其他原因需要提高统筹层次的,可以实行地级市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经办机构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或主任,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公安、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为成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运行指导和监测评价,并监管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九条省、市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并向乡镇派驻经办人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日常事务管理、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报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基金会计核算、运行数据统计分析上报、信息系统维护、工作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经办机构的办公用房和监管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
第三章参加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为全体农村居民。
参加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中小学生必须随其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人不得同时参加两种以上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享受参加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和其他医疗待遇;(二)查询、核实个人缴费及获得补偿的情况;(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三)在就诊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法。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扶持资金不得冲抵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以及集体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
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按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补助组成。
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参加人数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每人补助标准,及时足额拨付。
鼓励市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
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
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第十八条参加人在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的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补偿参加人的医药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统筹地区卫生、财政部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参加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一) 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的医药费用;(二)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三)因交通肇事、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等就医的费用;(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五)在境外或国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六)已获由政府主办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医药费用;(七)医疗费用中享有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的部分;(八)医疗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九)应由政府另行补助的公共卫生服务费用。
(十)其他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和诊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的基金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风险基金从统筹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用基金入不敷出时,从历年基金滚存结余和风险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加补助资金,维持基金收支平衡。
第五章医疗保障待遇第二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
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享受参加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制定相对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规定可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根据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变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情况,可适时适当调整。
统筹地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参加人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参加人所在统筹地区当年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仍无力支付剩余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服务。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参加人应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统筹地区内,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七条到统筹地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履行简便的转诊或备案手续。
未经转诊或备案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者,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应低于经转诊或备案者。
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报告参加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即时结报”,鼓励各地与本地转诊病人相对集中的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打工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即时结报”协议,方便转诊病人和跨省务工农民看病和报销。
第二十九条参加人在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需缴纳相当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额度的预交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在没有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持有效票据、证件及相关医疗文书到参加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第三十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便就医、布局合理、技术适宜、公平竞争的原则,分级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愿意遵守并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三)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四)按照不高于政府规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收费。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
对核准的,予以公示;对不核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或暂停、取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监测和公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医药费用、补偿比例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平均医药费用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实行上限控制。
第三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执业行为,落实诊疗规范和管理规定,合理收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建立医药费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须公布就诊及补偿流程,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及其价格等。
实行病种定价限额的,应公布病种价格以及住院患者个人自付金额。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协议管理挂钩。
第三十七条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垫付的补偿款,由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卫生和财政部门与其定期结算并于一个月内补还。
对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结算,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基金筹集、使用和补偿情况等,应列为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和乡镇卫生院院务公开的内容,定期主动发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并对举报有功者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基金筹集、使用和补偿情况,接受人民代表监督。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定期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司法机关按职责范围,依规依法查处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违纪违法行为。
需要追究负责人、责任人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监察、人事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立案,组织查处。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受权履行职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有关的账簿、发票以及相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篡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料予以封存;(二)要求与调查核实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