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00118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
新农合对开展江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启示
一、小额保险开展借鉴新农合成功经验(一)销售推广渠道新农合低费用、高保障,广受农民欢迎,参合率比较高。
我们收回的问卷数据显示江苏省新农合覆盖率为98.34%。
新农合的成功与它亲民式本土化的营销手段不无关系。
小额保险发展可以藉由新农合优良的销售推广渠道。
例如村干部推广制度。
本村的村干部走村入户宣传,比发放宣传资料更经济低碳,而且村干部与本地区农民接触较多,由他们亲自甚至一对一的宣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都会得到提升,再辅以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的充分有效利用,效果会更好。
从我们的问卷中也可以看出,77.59%的被调查农民是通过村干部了解新农合的,说明村干部宣传覆盖范围较广。
小额保险相对于新农合,政策支持的力度稍小。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展小额保险业务是微利甚至是亏本生意,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在节省人力物力和其它各种费用上开动脑筋。
在现阶段保险公司获利有限,但是通过开拓广大的农村市场,将成本降低到一定程度,将来获利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收费报销渠道目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为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农民个人只要缴纳30元,按年缴纳。
收费方式分为三种:政府委派乡村干部上门收取,农民自行到收费点缴纳和网上缴纳。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其依托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网络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众多县乡级卫生所卫生院等通过审核被认定为新农合医疗定点机构,极大方便了参合群众的就近就医。
小额保险目前一般采用“全村统保”方式,即一个村一张保单。
要拓宽小额保险保费征收途径,完善理赔服务措施,可以借助新农合的收费和报销渠道,实现一站式收费,一体化服务。
在便民的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消耗,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随着新农合制度的全面推进,农民对新农合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新农合各级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大大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例如新农合机构的计算机与各个定点医院计算机的联网,实现就医用药费用的及时报销,省去了以前农民先行垫付、事后手工结报的不便。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现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三日—1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2 —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该保险条款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并降低其在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本文档将介绍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及内容。
2. 定义及范围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范围适用于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被保险人为中小企业,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3. 保险责任及限额3.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贷款违约导致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障。
贷款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情况。
3.2 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对每笔贷款的保险限额有一定的限制。
该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金额以及其他风险评估因素进行确定。
被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限额。
4. 保险费及赔偿4.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保险限额确定。
一般情况下,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4.2 赔偿一旦被保险人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但不超过保险限额。
5. 保险合同生效及终止5.1 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获得保险单的情况下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保险单上所指明的日期。
5.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情况:•被保险人已经偿还了全部贷款金额;•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了贷款合同;•保险合同期满。
6. 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6.1 保险事故通知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公司将根据通知内容进行核实,并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赔偿手续。
6.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核赔。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来增加其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本产品旨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保障,确保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时能够获得担保,并在出现贷款违约情况时给予赔付。
二、保险责任及赔付范围1.保险公司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违约的风险进行承保,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将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定。
2.贷款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企业严重违约行为等。
具体的违约行为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并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险期限和投保条件1.保险期限一般为贷款期限的整个期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2.投保条件一般包括企业资质、风险评估和保费支付。
投保人应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按时支付保费。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计算1.保险费率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等级和保险合同约定来确定。
不同的贷款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越高表示风险越大。
2.保险费计算是根据贷款金额和保险费率来计算的。
具体的保险费计算公式由保险合同约定,并且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险理赔和赔付处理1.中小企业发生贷款违约情况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查和审批。
核查和审批的过程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3.核查和审批的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如果理赔申请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和支付,赔付款项将直接支付给贷款机构。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终止或解除:1.中小企业贷款已经全部偿还或解除的;2.投保人提出解除申请并得到保险公司同意的;3.发生不可抗力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江苏开发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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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认 定 专 家 组 出 具 的 事 故 原 因 及 损 失
不 到 赔 偿 : 次 , 保 险 公 司请 求 赔 偿 使 或 者 保 留 向 该 责 任 方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其 向 第 保 时 。 提 交 保 险 单 正 本 、 失 清 单 、 购 利 : 五 . 险 人 向 有 关 责 任 方 行 使 代 应 损 订 位请 求 赔 偿 的权 利 时 .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被 的 蚕种 的 缴 费 凭 证 、 在 县 蚕 业 管 理 部 保 险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文 件 和 其 所 知 道 的 所 门 或 由 县 蚕 业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养 蚕 事 有 关情 况 。 经 县 以 上 蚕 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统 一 供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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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开 发 零 村 小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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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财 产 保 险
今 后 江 苏 省 人 保 分 公 司 将 加 大 宣
小 额 家 财 险 、 外 险 、 康 险 、 副 产 品 传 力 度 . 作 折 页 、 报 、 务操 作 手 册 意 健 农 制 海 业 货 运 险 等独 立 或 组 合 型 产 品 。 分 实 现 等 系列 配套 产 品 .并 将 这 4 产 品 作 为 充 款 了 农村 保 险 需求 多 样 化 选 择 。 同 时 . 在 农 网销 售 渠 道 的 专 用 产 品 . 达 相应 计 下 条 款 设 计 上 充 分 考 虑 了 农 民 群 众 保 费 划 指 标 . 出 专 门 费 用 . 大 考 核 奖 励 拿 加 承 受能 力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度 . 以期 迅 速 形 成 一 定 的规 模 和 影 响 按 照确 保 不 亏损 、略 有 盈 利 的原 则 。 制 力 . 好 地 服 务 三农 、 持 江 苏 新 农 村 更 支 定 费率 条 件 . 优 化 承 保 理 赔 规 定 。 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苏政办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0年12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江苏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指根据《试点方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农村地区销售的特定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服务于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赔简便等特征。
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保险保障水平,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风险。
江苏虽地处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整体水平高于全国,但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农民因家人患病、死亡导致生活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江苏地区试点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以为中低收入农民提供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的保险保障服务,切实提升我省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动我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一)资格准入。
各人寿保险公司在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并享受放宽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等优惠政策措施。
(二)制定方案。
取得试点资格的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认真按照《试点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报江苏保监局备案。
工作方案应包括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拟试点的保险产品、拟采取的业务模式,以及宣传、承保、理赔、风险管控等管理服务措施。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什么是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或小微企业提供的,用于保障小额信贷风险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包括借款人因意外事故、疾病、失业、死亡等原因无法按期还款,以及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受益人为出借人,也就是小额贷款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将为这些出借人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借款人的意外事故、疾病、失业或死亡等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导致的损失;2.因借款人违约导致的损失;3.因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导致的借款人损失。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优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多种优势:1.对于借款人,可以降低因突然意外、疾病或失业等原因而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减轻经济压力,保护个人财产和信誉;2.对于出借人,可以降低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等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能够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增强其获得融资的信心;4.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激励出借人提供更多的小额信贷。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提供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如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太保等。
同时,我国政府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提供了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推动小微企业发展。
不过,在实际应用中,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利用率还不是很高,主要是因为其保费较高,保障力度不够大等因素。
如何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提高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作用,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是对小额贷款中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有利的金融产品,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虽然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我们相信随着不断的完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将会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扩大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金融办按照“自愿参加、增加收益、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有关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 —一、业务合作主要内容(一)合作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及其下辖分支机构。
(二)代理保险产品介绍1.企业财产保险。
该产品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承保的主要风险包括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根据保障范围的差异,有多款产品可供选择。
2.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该产品是以一般性家庭生活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列明的数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费率直接收取保险费的一种险种。
该险种有多款定额产品(固定保额、保费)可供选择。
3.借款人意外险。
该产品被保险人是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的自然人;承担贷款人遭受意外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贷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
4.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
该产品承保标的为符合建造标准的大棚和种植技术规范的棚内蔬菜(瓜果),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暴雪引起的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损失的赔偿责任。
该产品重点服务对象为贷款建造蔬菜大棚的镇—2 —村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或承包户,并享受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1 本条款旨在明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政策性、法律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规定。
1.2 本条款适用于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2.1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贷款方要求,向贷款人承担责任,保障贷款人能够按约定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2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注册资本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获得的贷款。
2.3 贷款人是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2.4 贷款方是指中小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3.1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承担责任,保障贷款人能够按约定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2 保险责任包括贷款人主债权与利息的损失,以及法律支出等相关费用。
3.3 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第四条保险费4.1 保险费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由保险公司与贷款人协商确定。
4.2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章风险管控第五条贷款方风险控制5.1 贷款方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
5.2 贷款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贷款人进行借款用途管理、还款监督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章保险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认定6.1 保险事故是指贷款方在贷款期间由于贷款人违约、恶意逃废债或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2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贷款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并按要求配合调查。
第七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提前终止的情况,解除合同后双方恢复原贷款关系。
关于2010年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百府知…2010‟16号三台县百顷镇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居)委会、镇属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村保障程度,切实推进我镇小额人身保险工作,使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能够获得保险保障。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百顷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希认真执行。
一、充分认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小额保险是一类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伤残和死亡等风险的保险服务。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规避农民生、老、病、死等风险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带来的风险。
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灾害救助体系,保护农民积累的财富免受自然灾害冲击,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通过完善保障稳定家庭经济,促进均衡消费和家庭经济发展投入,推动农村经济得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我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坚持“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
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多环节的创新活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村(居)两委领导切实提高对保险的认识,明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目的意义,要站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来认识。
切实加强对村民的引导力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协同配合,精心组织,杂实推进,务求实效,强化工作目标,明确职责。
各村要建立健全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要把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增强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必须以保护广大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为着力点,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使农民保的放心、保的舒心、保的安心,真正把政府为民办的实事办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条款
(适用于上海市)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拥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或组织以及其他涉农经济实体,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原因导
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
(二)因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济纠纷致使其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等而失去还贷能力;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资信材料不真实或手续不全;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订立的信用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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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小额家庭财产有保险
江苏农村小额家庭财产有保险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0(000)020
【摘要】为满足广大农民多样化保险需求,江苏省人保分公司推出《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农村小额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劳动力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谐家园”农村综合保险》等4款农村保险产品。
【总页数】1页(P5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6
【相关文献】
1.江苏明确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范围 [J],
2.江苏开发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 [J], 何德贵
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影响因素及发展研究--以江苏省姜堰市桥头镇为例 [J], 王惠雯;刘荣茂
4.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问题研究 [J], 陈艳
5.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问题研究 [J],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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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ⅩⅩ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意见》(ⅩⅩ〔2014〕68号)精神和《ⅩⅩ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ⅩⅩ办秘〔2015〕1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ⅩⅩ银行支农服务水平,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是指用“保险”替代“担保”,釆取“银行+保险公司+政府风险补偿金”合作的新模式,为无抵押、无担保、缺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釆取“积极推进、权责明确、快捷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在ⅩⅩ市谯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经营期限(以工商登记为准)原则上两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种养大户等。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生产经营或购置必须的生产资料。
第六条借款人条件:1、借款人户口所有地处于在谯城区或经开区范围内,借款人或经营主体负责人年龄控制在60周岁以内;2、原则上经营两年以上,其本人或家庭成员无拖欠银行贷款记录和逃费债记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已经归还ⅩⅩ银行其他信用保证贷款;4、无不良嗜好,无较多的民间融资,第一还款来源充足,还款意愿良好;5、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担保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
中小型企业单户授信不超过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单户授信不超过100万元,种养大户授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
授信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用信期限一年以内。
第九条贷款利率。
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
第十条还款方式。
利随本清。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
共同保证担保,其中:保险公司担保50%,政府担保30%,我行承担20%。
第四章贷款办理流程第十二条申请。
客户通过柜面、电话或96669贷款直通车、“我要贷款”平台向支行或总部业务管理部申请,也可以向本行合作的保险公司申请。
第十三条受理。
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0〕2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制定的《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意见(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贷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经营,防止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高利放贷、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对农贷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农贷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并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登记和管理,配合金融办加强对农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农户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农户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贷款金融机构签订农户担保贷款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的农户;〔二〕在保险人经营地域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三〕具有可以抵质押登记的财产,且财产权属明晰;或持有未到期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凭证式国债、人寿保险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四〕贷款期限与工程经营周期匹配;〔五〕符合保险人信用等级评估要求,具备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现代农业;〔三〕购置大中型农机具;〔四〕用于满足一般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农户贷款;〔五〕其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意指定用途的贷款。
保险责任第五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付或应还被保险人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下简称贷款本息〕,到应付或应还之日未足额付息或还本的,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于被保险人完成抵质押权或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履行代偿责任,所得价款缺乏以抵偿投保人所欠贷款本息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上述缺乏局部。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归还已逾期局部的欠款,再归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局部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归还。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第五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同一赔案中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3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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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为配合江苏省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二)自然人须已在江苏省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条凡经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小额借款合同中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四)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八)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五)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紫金(备案)[2009]N122号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50%,即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50%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上述约定的保险人免赔的那部分必须全额自行承担,不得就该部分再向其他任何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担保公司担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之日的30日以后的 4时止。
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贷款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3.提供有效抵押物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4.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二)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3.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提供有效抵押物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5.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三)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抵押人的资格证明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4.抵押物基本状况;5.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通过保证贷款方式贷款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自然人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二)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三)多户联保贷款的,应提供的资料.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自然人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3.联保小组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基本信息说明等。
(四)保证担保方应提供的资料.企业单位担保: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担保:身份证、工作证、工资本、签订《担保承诺书》、个人担保额度为担保人年收入的 倍以内。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加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在每月 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本条款第三条所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或者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