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申报、考察与审批流工作程图
一、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直接申请正 式设立民办 学校,举办者 应提 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 、举办 者、培养目标、办 学规模、办学层 次、办学形式 、办 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 )公民或两 个以上(含两 个) 法人联合办学的联 合办学协议,明 确办学宗旨、 培养 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 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 人姓名、所捐资产 的数额、用途和 管理方法及相 关有 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和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 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 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 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的产生方法 、人 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 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 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 、财 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 列材料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一)中 1、2、3、 4 项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 年。超过三 年的,举办者 应当 重新申报。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和(一)中 5、6、7、8 项材料。 二、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申请报告。 2、学校财务清算资料。 3、学校债权、债务和教育、教学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 别变更申请人 应提 交的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申请报告。 2、说明学校达到了变更至新层次、类别设置标准 的材料。 3、对原学校债权、债务和教育、教学责任的承诺 书。
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受理范围区管权限内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或设立审批责任股室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事流程提交申请-→窗口初审-→受理-→审核〔含专家现场评议〕-→补充资料〔假设有缺误〕-→公示-→发文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11-17条申报材料A.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拟办学场地房地产权证或土地建设规划有效证明。
B.经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筹设批复。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证明。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并附成员签名以及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学校设立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并签名确认〕。
5.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1式2份〕。
〔表中所附材料同C中第7点所要求〕6.其他需提供文件: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楼宇消防平安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平安验收意见书和装修平面图。
②如有食堂,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③房屋质量平安鉴定证明等。
C.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审批许可流程图
由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当场或30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审批许可流程图
决定与告知
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正式批准设立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评议
由教育局审批领导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审查
教育局成职教股负责人一个月内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民办学校许可证流程图
申请筹设
→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及有效身份证明;3、资金来 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2)审批机关实地考察,学校的设立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
↓
申请正式设立(所需材料) 1、 申报报告; 2、 民办学校审批表; 3、 可行性报告; 4、 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学校章程,学校董事会、 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人员 名单; 6、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 件; 7、 校长、教师、理通知书 □补证材料通知书
→
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应 在受理申办 者申请一个 月内
→
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在受理申 报材料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队申办者的 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形成考 察报告,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做出书 面决定通知申办者。
审批权限: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由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审批;普通初中及初中以下学校由 各旗县市区教育局审批。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流程图(冻结)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流程图(冻结)
聘任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校(院)长的核准(冻结)
申请人到提出聘任申请聘任申请同时抄报
省教育厅
市教育局决定是否受理否
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是
市教育局提出审核意见否
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是
履行核准程序后,下达批文
聘任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冻结)申请人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否
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
是
行政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
是
签发有关文件否
答复申请人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冻结)申请人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否
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
是
行政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答复申请人是
签发有关文件
公、民办高职院校章程修改的核准(冻结)
申请者向市政府提出设置
章程修改书面申请
市政府批交市教育局受理
市教育局对申请材料初审要求补充材料
行政审查
和技术审查
是
市教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核准后通知申请者
利用互联网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站的审批流程图
师范类、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以及省直部门直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消的审批(冻结)
申请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市政府批交市教育局受理
市教育局组织专家
对申报学校进行考察
市教育局对申请材料初审
是否同意
否
报请市政府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
由
是
市教育局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发文通知申请者和有关单位。
南陵县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审批流程图
南陵县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审批流程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申报资料:
、办学申请报告。
、举办人资格审查资料。
、拟办学校资产及有效证明材料。
、拟办学校用地规划相关材料、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功能楼室分布图。
、学校设施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县卫生部门许可的卫生室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相关材料、餐饮服务许可。
、拟聘任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政审材料。
、拟聘任教师(含校长)健康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政审材料、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及岗位资格证书。
、拟办学校章程草案。
、拟办学校发展规划。
、其他。
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90 个工作日(学历) ,30 个工作日(其他) 服务电话: 4818632 办理地点:职社教科 项目编号:016 承诺时限:同前 监构的申请报告,内 容包括: 举办者、 培养目标、 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 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社会组织或个人)的 自然状况及其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或团 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 公民个人举办的 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
受理、初审材料
相关科室查核材料
实地察看
局相关科室会办
计划与教学大纲; 5.办学出资证明; 6.校长(负责人) 、教师、会计等
职社教科审核材料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 情况; 8.教育机构章程;
领导审查
9.办学场所有设施、设备证明文 件材料; 10.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 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有本地法人资 格的办学担保; 11.教学用房的消防安检证明。
办理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2024鲜版
时限要求
自作出审批决策之日起,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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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机制
异议提出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审批 结果有异议,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异议处理
2024/3/2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内 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
关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动态,确 保及时掌握相关法规变化。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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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办学类型与规模
2024/3/28
01
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优势,确定拟举办的职业培训类型, 如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02
结合办学类型,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
根据办学条件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包括招生人数、
申请表格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包括学校 名称、地址、办学类型、培养目 标等基本信息。
证明材料
包括学校章程、教学计划、教师 资格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 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 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财务报 表、安全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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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流程与标准
材料接收
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登记和分类。
主管部门复查
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报告后,将 组织复查工作,对申请方的整改 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如整改符 合要求,将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如整改不符合要求,将视情况决 定是否终止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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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审批决策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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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六、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事项审批
1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事项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筹设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估组现场评估,签署审核意见。
将材料呈局领导。
(10个工作日) 资料不齐全的,退
还申请人,并一次
性告之申请时需提
交的资料
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收件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审批:局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发筹设书面意见,将意见批文转交窗口受理人员。
(2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人员出具筹设意见批文及相关材料给申请人,将办理
结果向社会公告。
审批同意的,出具同意筹设批文给申请人。
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同意筹设批文给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