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产税】出租屋房产税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房产税属于小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
但是对于以自持出租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而言,房产税是仅次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由于对房产税的一些规定相对模糊,笔者结合案例对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介绍甲公司是以开发自持型商业地产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公司,按照当地规定,从价计征时允许减除30%后余值征税。
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与客户签订租期二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2 400万元,但前三个月免租,甲公司从xx年4月1日从租缴纳房产税,每月缴纳2 400÷21×12%=,xx年累计缴纳×9=。
甲公司的B商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土地成本20 000万元。
地上建筑物由乙公司代建,乙公司迟迟未与甲公司办理决算手续,因而甲公司地上建筑物的账面成本为0,同时B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出产权证。
甲公司按账面土地成本20 000万元缴纳房产税,每季缴纳20 000××%÷4=42。
甲公司在C商业项目单独建造地下车库2 000平方米,地下占地面积1 000平方米,成本2 000万元,地下车库上有甲公司物业用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
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甲公司按地下建筑物建造成本的7折作为房产原值交缴房产税,每季缴纳2 000×××%÷4=。
二、观点交锋1.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认为,免租期也应缴纳房产税,因此对于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应将2 400万元租金分摊在含免租期在内的24个月内缴纳,即xx年应缴纳房产税为 2 400÷2×12%=144,甲公司需补缴=。
甲公司税务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案例1】1.案例简介:某市联运公司,系交通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68万元,现有职工274人,经营公路铁路联运,国内、国际集装箱和汽车客货运输。
1996年度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30万元。
主营利润2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13万元,营业外收入42万元,利润总额53万元。
在1997年的日常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觉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准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
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
经核实,该公司1997年1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26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因此,该联总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26×12%)。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准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不准时申报纳税。
3.账务调整:(1)提取房产税时,借:管理费用31200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2)上缴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贷:银行存款31200【案例2】1.案例简介:某市一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20人。
1996年12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稽查,通过对该企业1996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簿的审查发觉:(1)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180.50881万元,1996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7581.37元。
【案例分析-房产税】
【案例分析-房产税】
【案例简介】
一公司有房产一栋,其原值为1000万元,2017年1月1日对外出租,租期为5年,月租金1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免租期。
该公司所在省规定房产税按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案例分析】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017年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
=1000×(1-30%)×1.2%=8.4(万元)。
【温馨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和保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房产税案例分析,探讨房产税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住宅,位于市中心。
2015年,A先生所在的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评估价值。
A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住宅属于普通住宅,且面积符合规定,不应缴纳房产税。
然而,税务机关认为A先生的住宅面积超出规定,应缴纳房产税。
A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先生的住宅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以及税务机关是否对A先生的住宅进行了正确的评估。
3. 案件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先生的住宅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A先生的住宅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关于税务机关对A先生的住宅评估是否正确的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税。
A先生的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正确的评估。
因此,税务机关对A先生的住宅征收房产税的行为合法。
四、法律启示1. 明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限定在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确保税收公平。
2. 严格执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税,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房产税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产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房产税法律制度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500万元的房产。
2018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对个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需缴纳房产税。
张某符合这一条件,于是他开始关注房产税的相关政策,并对自己的房产税缴纳情况产生了疑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张某的房产位于A区,属于该市繁华地段,市场价值较高。
根据新政策,张某需要缴纳房产税。
张某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的房产价值已经很高,再缴纳房产税会加重自己的负担。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张某的房产符合征收条件,因此需要缴纳房产税。
3. 征收过程A区税务局在接到相关政策通知后,对张某的房产进行了核实。
经核实,张某确实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符合房产税征收条件。
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张某的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计算出了应缴纳的房产税。
4. 存在问题(1)税收负担不均:张某认为,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过高,对自己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2)征收程序不规范:张某在缴纳房产税过程中,发现税务局的征收程序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3)政策宣传不到位:张某表示,在缴纳房产税前,自己并未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导致对税收负担产生了误解。
四、改进建议1. 优化税收负担:建议政府在制定房产税政策时,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征收标准。
2. 规范征收程序:建议税务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征收程序,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
3. 加强政策宣传: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房产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度,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某市居民,拥有多套房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的征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先生在了解到自己名下房产可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后,产生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用于投资或出租,而是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税务局提出申诉,双方就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张先生名下共有5套房产,其中3套位于市中心,2套位于郊区。
市中心的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郊区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张先生表示,这些房产均为自住,未进行出租或投资。
2. 税务局的征税依据: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应税房产,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
3. 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均为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税务局则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自住房产也不例外。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应税房产。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包括自住房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私有财产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四、法院判决某市税务局与张先生就房产税征收问题提起诉讼。
房产税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方税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税相关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涉及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起房产税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例,探讨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张某应缴纳房产税。
然而,张某认为自己的住宅面积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免征房产税的标准,因此拒绝缴纳房产税。
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向张某送达了缴纳房产税的通知,但张某依然拒绝缴纳。
税务机关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的住宅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免征房产税的标准?2. 税务机关送达缴纳房产税通知的程序是否合法?3. 法院是否应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四、法律分析1. 免征房产税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而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仅限于用于居住的房屋。
至于住宅面积是否超过免征房产税的标准,则需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
根据某市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住宅,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免征房产税。
因此,张某的住宅面积未超过免征房产税的标准。
2. 税务机关送达缴纳房产税通知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送达税收征收管理文书时,应当依法送达。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向张某送达了缴纳房产税的通知,程序合法。
3. 法院的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张某的住宅面积未超过免征房产税的标准,但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张某仍需缴纳房产税。
(2)税务机关送达缴纳房产税通知的程序合法,张某无权拒绝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收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个人出租房屋涉税案例解析
个人出租房屋涉税案例解析本文是为《个人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费(含思维导图)》一文编写的配套案例解析。
自然人苏某拥有多处房产,房产原值合计6800万元,2019年发生如下业务,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不考虑其他涉税事项,请就下列业务分别列示苏某房屋等租赁业务相关税费处理(为简化计算,不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1:2019年1月1日将一处原值200万元的住房(2010年购入)出租给吴某等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3年,承租方1月8日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18万元。
解析:(一)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其租金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注意:除其他个人外,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不分摊计算)18/3/12=0.5万元/月﹤10万元/月,免征增值税。
随征的附加税费同时减免。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二)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按50%征收。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但如果免征增值税的,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019年房产税:18/3×4%=0.24万元,叠加享受减税优惠0.24×50%=0.12万元。
【政策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案例分析-房产税】厂房出租该怎么计算税务?
【案例分析-房产税】厂房出租该怎么计算税务?
【案例简介】
某大型生产企业A要把下属一家开工不足的工厂出租给一家民营企业B,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200万元,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
内容大致是:A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B,B支付厂房和设备租金一年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B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案例分析】
如果将厂房连同设备一起出租,A要交纳税款如下:
交纳房产税为:200*12%=24(万元)
交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两项合计为34万元。
也就是说,依据这个合同,机器设备也交纳了12%的房产税。
会计干货之房产税12个案例和7个关键点
会计干货之房产税12个案例和7个关键点房产税是指对房产进行征收的税款,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掌握房产税的相关知识和应对策略对于会计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分享12个关于房产税的实际案例,包括转租和免租,以及7个致关键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房产税。
一、转租案例1.案例描述:公司A签了一份租约,打算将该房屋转租给公司B。
原房东同意转租,但希望房产税由A公司承担。
解决方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税是由房产的所有权人承担的,因此房产税应由公司A承担。
2.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转租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房产税,并与公司A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解决方案:公司A需要在税务部门申报转租,同时也需要向房主申请办理转租手续。
3.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转租给公司B,并约定房产税由公司B承担。
解决方案:根据约定,公司B需要承担房产税,并在税务部门报备转租信息。
4.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以转租的方式出租给公司B,公司B无法确认是否该房产已经缴纳了房产税。
解决方案: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公司B需要要求公司A出具房产证明,以证明该房产已经缴纳房产税。
二、免租案例5.案例描述:公司A暂时不使用其中一房产,与个人签订了免租协议。
解决方案:在税务部门申报免租,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该房产未进行商业租赁。
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自然人提供给亲属的住房属于免税范畴,因此公司A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7.案例描述:公司A将自己的房产免费提供给合作伙伴使用,作为合作的一部分。
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产作为合作方式之一而使用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键点1.缴纳房产税的标准:房产税的计算标准是房产的评估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2.如何评估房产的价格:房产评估价格可以通过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测定。
3.缴纳房产税的时间:房产税一般是按年度缴纳的,具体缴纳时间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规定。
房产税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税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以一起房产税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房产税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并对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购置一栋办公楼,用于公司办公。
2012年,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2016年,当地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进行房产税评估,认为甲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为100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过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 房产税的税率;3. 税务机关的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或房产评估价值。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认为该评估价值过高,不服评估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房产评估价值,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结合房产的用途、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房产的用途、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本案中,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符合法律规定。
(三)税务机关的评估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税务机关在评估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评估,并向甲公司送达了评估通知书。
甲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因此,税务机关的评估程序合法。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房产的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启示与建议(一)启示1. 房产税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依法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2. 房产税纳税人应了解房产税法律制度,依法纳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住房出租分清用途的节税案例
住房出租分清用途的节税案例住房出租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可以为房主带来稳定的收益。
然而,在纳税方面,房主需要对租金收入进行合理的申报,并合法合规地享受一些相关的节税政策。
本文将以住房出租分清用途的节税案例为主题,探讨如何通过合理的用途划分,有效降低纳税负担,同时遵守法律规定。
案例一:将住宅划分为自住和投资用途小李是一名房地产投资者,他拥有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公寓。
根据税法规定,自住房是不需要纳税的,而投资房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然而,小李却发现自己每年需要缴纳大量的房产税。
于是,他开始思考如何能够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经过一番研究,小李决定将公寓分为自住和投资两个部分。
他选择保留其中的一间卧室作为自己的居住空间,将其他房间用于出租。
这样一来,他就可以将自住房的面积从纳税对象中排除,只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他可以根据租金收入按照相关税率缴纳税款。
除了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小李还需要关注房贷利息的扣除。
根据国家政策,个人对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小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贷款和租金的比例,从而最大程度地享受此项扣除政策。
通过将房屋划分为自住和投资用途,小李成功降低了自己的纳税负担,并合理合法地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
案例二:商业用途和行政用途的住房出租小王是一名企业家,拥有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
然而,由于严格的商业用途限制,他的办公楼并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
于是,小王在办公楼的一部分楼层改造了若干套住宅,并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取一定的租金收入。
在纳税方面,小王需要根据住宅的使用用途,将租金收入分为商业租金和居住租金,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
商业租金属于正常的企业经营收入,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纳即可。
而居住租金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除了住房出租的收入,小王还需要关注其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等等。
房地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房价过高、投机炒房现象严重等。
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我国于2011年开始试点房地产税,并在部分地区开展征收工作。
本文将以一起房地产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房地产税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某市甲公司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在2011年建成一栋商业楼。
2016年,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商业楼出售给乙公司。
2017年,某市政府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甲公司和乙公司均被纳入征收范围。
甲公司认为其出售的商业楼已不再属于其所有,不应缴纳房地产税;乙公司则认为其购买的房产是在征收房地产税之后购买的,不应缴纳房地产税。
双方均不服某市政府的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缴纳房地产税?2. 乙公司是否应缴纳房地产税?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缴纳房地产税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在2011年建成商业楼时,该商业楼尚未出售,甲公司作为商业楼的所有权人,应缴纳房地产税。
尽管甲公司在2016年将商业楼出售给乙公司,但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有权人,而非房产的买卖双方。
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房地产税。
2.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缴纳房地产税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在购买商业楼时,该商业楼已处于征收房地产税的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有权人,乙公司作为商业楼的所有权人,应缴纳房地产税。
五、案例分析1. 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有权人,而非房产的买卖双方。
这一规定体现了房地产税的公平性原则,即房地产税的负担应由房产所有权人承担。
2. 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本案中,某市政府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征收了房地产税,表明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新购房产和已购房产。
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房地产税的调控作用,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3. 房地产税的征收期限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被纳入征收范围,说明房地产税的征收期限较长。
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房地产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金3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屋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业务,企
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
大连市中山区地税局通过系统纳税评估,发
现其开发经营的某项目纳税情况异常,随即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XX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
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滨江大道555号,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水电安装等,该公司2002年开发项目是
××家园,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2004年峻工后销售情况良好,2005年12月市稽查局进入该公司,对××家园的税收进行了清算,当期应征税款已全额入库。
2006年该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及门面已处
在扫尾阶段,销售额骤减,2006年帐面销售额2362095.2元,缴纳
地方各税300585.4元。
湖北省郧西县某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从事商业用房市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5年5月,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本300万元,从业人数14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预售收入
计税毛利率为15%。
2007年5月,郧西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税收管
理员在巡查、分析过程中,看到某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
的商业用房工程项目进度很快,而企业所得税分文不见入库,随即
该公司被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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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市税务局案由:房产税征收纠纷张某某,某市居民,拥有某市一套房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张某某的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然而,张某某认为,其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税税率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遂向某市税务局提出减免房产税的申请。
税务局经审核,认为张某某的房产符合减免条件,但最终未给予减免。
张某某对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的房产是否符合减免房产税的条件;2. 房产税税率的设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张某某的房产位于某市,属于住宅性质;2. 张某某的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市场价值为200万元;3. 某市税务局规定的房产税税率为0.6%;4. 张某某的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税税率高于其他地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住宅用房按照房产原值减除折旧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非住宅用房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住宅用房,按房产原值减除折旧后的余值,年税率1.2%;(二)非住宅用房,按房产原值,年税率1.2%;(三)其他房产,按房产原值,年税率1.2%。
”可见,住宅用房的房产税税率为1.2%,而非住宅用房的房产税税率为1.2%。
法院进一步认为,张某某的房产属于住宅性质,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然而,某市税务局规定的房产税税率为0.6%,低于法定税率。
据此,法院认为,某市税务局对张某某的房产税征收存在错误。
关于张某某是否符合减免房产税的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的房产;(二)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的房产;(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出租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以下简称“房东”)拥有一套房产,欲出租。
经与邻居王某(以下简称“租客”)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客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等。
租赁期满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二、案件经过租赁期满后,房东发现房屋内部设施损坏严重,经询问租客得知,在租赁期间,租客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包括更换了门窗、墙体粉刷等,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
房东要求租客赔偿损失,但租客拒绝赔偿。
房东遂将租客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租赁物。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设施损坏,给房东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租客赔偿房东房屋设施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房东与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租赁物的维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中,房东在租赁期满后发现房屋设施损坏,要求租客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3.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租客在租赁期间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启示1.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维护责任,避免产生纠纷。
出租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出租房租赁纠纷,原告(甲方)张某与被告(乙方)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张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住房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及押金。
但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居住体验大打折扣。
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及后续处理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可抗辩事由,导致合同解除?2. 甲方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3.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并非不可抗力因素,而是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可抗辩事由,不应导致合同解除。
(二)甲方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居住,张某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三)押金退还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李某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并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居住体验下降,张某应当退还李某押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致使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房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租赁纠纷案件频发。
本案例以一起租房法律纠纷为例,分析租房法律问题,为租房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小李通过某中介公司租住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子。
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约定,房屋设施齐全,包括空调、洗衣机等,小李在入住前对房屋进行了检查,确认房屋设施完好。
合同还约定,小李在租赁期间需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入住后不久,小李发现空调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经与房东协商,房东表示愿意承担维修费用。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小李发现房东提供的维修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担心维修质量。
于是,小李要求房东更换维修人员,但遭到拒绝。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案例分析(1)房东有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房东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对房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本案中,空调出现故障,房东有维修义务。
(2)维修人员资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本案中,房东提供的维修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3)房东拒绝更换维修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租赁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原因,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房屋租赁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及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相关配套设施,且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整改,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张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李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法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相关配套设施,且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构成违约。
(二)张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的违约行为已使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三)李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退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房产税】出租屋房产税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房产税】出租屋房产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房产税】出租屋房产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企业与风景区B度假村是关联企业,A企业购置了一块地,共花费2000万元(包括地价)兴建了一宾馆,毛坯房以年租金100万元租赁给B度假村,租赁期为5年,B度假村花费了5000万元进行了装修,装修成一五星级酒店。
怎样征收房产税?首先,出租房的租金明显偏低,却似乎有合理理由,因此少缴了营业税、房产税。
对租赁期短的租入房产,进行大投入装修,出租房收取少量租金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租入房装修费可以进“长期待摊费用”税前扣除,不失为一个成功的筹划。
【案例分析】本案中,该企业收回房产时,房产原值依然为2000万元。
对于本案中的情况,总局并无专门规定。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其费用属租金的组成部份,应并入租金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此规定出台已经20多年,但由于是地方规定没有普遍效力,并且难以确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因此并未对本案类似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我们只能按照年租金100万元从租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希望今后有相应的应对之策。
因为该企业和度假村是关联企业,适用“特别纳税条款”进行收入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许是个破解之道。
【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
因此,出租的房屋收回时,承租方的装修费用并不计入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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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产税】出租屋房产税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A企业与风景区B度假村是关联企业,A企业购置了一块地,共花费2000万元(包括地价)兴建了一宾馆,毛坯房以年租金100万元租赁给B度假村,租赁期为5年,B度假村花费了5000万元进行了装修,装修成一五星级酒店。
怎样征收房产税?
首先,出租房的租金明显偏低,却似乎有合理理由,因此少缴了营业税、房产税。
对租赁期短的租入房产,进行大投入装修,出租房收取少量租金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租入房装修费可以进“长期待摊费用”税前扣除,不失为一个成功的筹划。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企业收回房产时,房产原值依然为2000万元。
对于本案中的情况,总局并无专门规定。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其费用属租金的组成部份,应并入租金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此规定出台已经20多年,但由于是地方规定没有普遍效力,并且难以确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因此并未对本案类似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我们只能按照年租金100万元从租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希望今后有相应的应对之策。
因为该企业和度假村是关联企业,适用“特别纳税条款”进行收入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许是个破解之道。
【温馨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
因此,出租的房屋收回时,承租方的装修费用并不计入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