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运营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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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股份
商业招商、运营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集团商业物业招商工作的内部管控,规范商业的招商和运营管理,使招商、运营工作更符合集团的经营现状,根据集团相关工作会议要求,特修订《金科股份商业招商、运营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商业地产部、所属各公司商业地产部(或地区商业管理公司)商业物业之招商及运营。
第二章分则
第三条商业系统职能划分
一、商业招商管理职能
(一)集团商业地产部
1、招商总任务、阶段性招商任务、特定招商任务的分解和下达;
2、招商方案、租赁政策的审核批准;
3、招商进度、执行过程、任务达成率、费用控制率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4、视情况参与或直接开展招商执行工作。
(二)各公司商业地产部(区域商业管理公司)
1、项目定位阶段对周边项目商业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周边楼盘的商业形态与租金水平,形成可行性报告;
2、拟订商业项目的招商方案、租赁政策;
3、进行各项目的商业招商工作,签订商业租赁合同;
4、根据项目销售情况进行补位招商;
5、商家关系的维护协调。
二、商业运营管理职能
(一)集团商业地产部
1、年度租金总收入、年度新增租金收入、季度租金收入的分解和下达;
2、租金收取率的督导、考核;
3、运营方案的审核批准;
4、按季度定期检查各项目运营情况。
(二)各公司商业地产部
1、收取租金、保证金、定金,对拖欠金额进行催收;
2、租赁文件存档,包括:《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3、定期对进驻商家进行回访,了解商家经营状况,及时处理纠纷;
4、建立月度租金收取报表,并按季报集团商业地产部备案。
(三)商业管理公司
1、统一运营,根据运作进度和供求市场影响,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促销
活动,统一折扣优惠或部分商品折现等,既可以项目整体为单位,也可以部分品牌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造势宣传;
2、协调职能,协调解决开发商与租赁户之间的矛盾,搭建两者间的桥梁,及时沟通、反馈各方信息;
3、关注租赁商家的经营情况,针对经营不善的个别商家,及时运用调研市场、经营建议、运营整改等软性措施和适当硬件支撑,若仍不能很好适应市场,及时清理,更换新鲜血液,保持市场竞争力和良性循环轨道。
第三章细则
第四条商业形态划分
第五条商业招商原则
一、购物中心
(一)在项目拿地前了解主力店的进驻意向,取得主力店的物业设计标准,为项目商业设计提供支持;
(二)在项目开盘前满足销售宣传要求,以合同、确认函、意向协议等形式取得主力商家的初步确认;
(三)编制招商方案时重点写明主力店的业态、面积、在整个商业中的位置并用图形示意,其他非主力店的招商在招商方案中不用体现;
(四)租赁合同中须用加粗字体注明:“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该商铺抵押、转让,甲方抵押、转让该商铺时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自愿同意放弃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五)主力店招商执行标准
二、主题商业街
(一)招商面积不超过商业总体量的30%(含超市);
(二)在项目开盘前满足销售宣传要求,以合同、确认函、意向协议等形式取得主力商家的初步确认;
(三)主题商业街只对主力店进行招商,编制招商方案时列明主力店的招商计划、面积、位置,根据后期销售的需要再对非主力店进行补位招商;
(四)超市、百货、电影院等大中型主力店原则上以清水房形式进行交付,我司不提供空调、电梯、扶梯等专用设施设备;
(五)租赁合同中须用加粗字体注明:“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该商铺抵押、转让,甲方抵押、转让该商铺时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自愿同意放弃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六)主力店招商执行标准
三、社区商业
原则上社区商业不进行招商,根据后期销售需要进行招商,但招商面积不超过商业体量的5%。
第六条商业运营管理原则
一、租售并举商业
(一)租售并举的商业是指在商铺销售之前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即先租后售的商业),当商铺销售时应签订《三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二)租售并举商业的运营主要是租金收取,各公司商业地产部(区域商业管理公司)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租金收取情况上报至集团;
(三)租赁商家发生欠租行为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二、持有型商业
(一)持有型商业是指商业物业只租赁不销售,通过收取租金获益,主要体现为购物中心,由项目所在公司成立商业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二)商业管理公司全权负责持有型商业项目的运营,以及对物业服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服务事项(含商业、仓库、车位等相关配套物业)进行统一管理和收费;
(三)持有型商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的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劳动关系挂靠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的薪酬由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以2011年发布的《金科集团商业招商、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为蓝本,并结合集团商业发展的现状进行的修订,本修订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商业地产部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